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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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文章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探索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该案方式方法,找准推动基层检察事业不断提速的核心环节,各项检察工作创先争优,呈现出不断提速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创新机制,提高诉讼效率(一)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面对高负荷的办案任务,刑检部门积极转变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

首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干警办案经验和能力,对办案人员分组。

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骨干优先办理,轻微、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次,调整办案分组,从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目的出发进行重组,并强化办案组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体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办案。

赋予主办、主诉检察官对部分案件直接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及签发起诉书的权力。

(二)提前介入,巩固侦查效果首先,与公安机关商议确定,公安机关在呈捕前将疑难案件呈请审阅;明确公安机关补查时限,并予以督办;对批捕后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

捕诉衔接,减少重复劳动;其次,公诉部门对捕后可能移送起诉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参与阅卷、提审。

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的必然 要求 。
进 程 的 日益 加快 , 察机 关 的机 制创 新 工作 也要 进 一 检 步强化 , 是历史 的必然 , 对基 层检 察 院 而言 , 这 但 如何 加 强 检察 机 关 的法律 监 督 能 力 建设 是 一 个 永 恒 的 主 题, 这关 乎 到检 察机关 能 否实 施好 宪法 和法 律赋 予 的 职责 , 者 结合个 人 在基 层 检察 院 的工 作经 历 和本 地 笔
维 护大 局 、 务 大 局 的高 度 责 任感 , 服 必须 保 持 高度 的 政 治敏 感 性 , 政 治 上观 察 和 处理 问题 , 处 理 具体 从 在
案件 和重 大事 件 时 , 于进 行 “ 善 微观 ” 理 。特别 是在 管
彻 实施好 宪法 和法 律赋 予 职责 的有效 保 障 , 推 动检 是
担起 法律 监督 的职 能 , 一是 对 公安 机关 的刑 事立 案 活 动 和侦查 活动 实行 法律 监督 ; 二是 对人 民法 院 的审判
活动 实行 法律 监督 ; 是对 执行 机 关 的刑 罚执 行 活动 三
强法 律监 督能力 建 设首先 要从 队伍 建设 人手 。 ( 要 增强 领导 班子 的领 导能力 。院党 组作 为全 一) 院工 作 的核心 与灵 魂 , 全 院工 作 的发 展具 有主 导作 对
检察建设 青海检察
加 强基 层检 察 院三 去律 监 督 能 力 建 设 的 几 点 思 考
西宁市城东 区人 民检察 院 刘万 里
随着 依 法 治 国理 念 的 日益 深 入 和 我 国法 制 建设
察 改 革 的重 要 力 量 , 以 , 为基 层 检 察 院要 充 分 认 所 作 识 NJt 律监 督 能力建 设 的必 要性 和重 要性 , 在 .强法 1 r 要 思 想 认识 上 形 成 共识 , 成一 致 , 让 干 警认 识 到 加 达 要 强 法 律监 督 能 力 建设 是 贯 彻落 实 科 学 发展 观 的具 体 体 现 , 强 法律监 督 能力建 设 不仅 是 提升 检察 机关 整 加 体 素 能 的需 要 , 时 , 是实 现 对 干警 “ 性 化 ” 理 同 也 人 管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及其贯彻的几点思考摘要: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执行、侦查及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等都有了诸多修改,这给检察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诉讼监督善意司法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主要表现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从内容方面看。

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监督;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二百八十九条增加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等。

(二)从手段方面看。

新刑诉法在继承和发扬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丰富了监督的途径。

一是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使诉讼监督的效力更加明确。

如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调查、纠正、追责等,强化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二是强化了同步监督,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如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增加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

三是明确了监督效果,如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从程序方面看。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

如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的难点(一)修改部分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之间的矛盾。

新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会改变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同时内部职能机构也随之发生改变,原有的内部职能机构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职能要求。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11 建全和完善检察机关 内部监督机制的现实原因 . “ 去 监 督 的权 力 , 然 导 致 腐 败 ” 失 必 。检 察 权 作 为 法 律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的一项专有权力 , 同样需要靠有效 的监督来保证正常 行使 , 这也是 实践 经验的总结。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近 3 O年来 , 由于重视 _内外部监督 、 『 重 视 了对检察权力 的规模 、 力度和后果 的控制 , 使得检察 事业得到 .长 足 『 的发展 , 检察机关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 、 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但是 , 近年 来 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 、 社会不 良风气 、 拜金主义思想 的影响 , 个别检 察人员世界观 、 价值 观 、 人生观扭 曲, 出现 了一些检察 系统高级领导 干部 腐 败 犯 罪 案 件 , 些 问题 的 屡 屡 出现 , 露 出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欠 这 暴 缺 、 系不 健 全 的 问题 , 此 , 全 和 完 善 检 察 机 关 内部 监 督 机 制 , 有 体 因 建 具 十分 重 要 的现 实 意 义 和深 远 的历 史 意 义 。 1 建 全 和 完 善检 察 机 关 内部 监 督 机 制 的 理 论 原 因 . 2 方 面 , 制 衡 论 要 求 必 须 加 强 监 督 。 强 检 察 权 的 内部 监 督 , 权力 加 可 以使检察干警的权力得 到科学 、 有效的制衡 , 保证检察职能 的充分 发挥 , 保证法制统一实施 ; 另一方 面, 依法治 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基本 方 略要求必须加强监督 。检察机关是依法治国 、 保障宪法正确实施 的一 支 重要力量 , 要依法治国 , 必须加强检察机关 内部监督 , 可以使 宪法 和法 就 律 赋予检察机 关的权 力得到充分 的发挥 ,实现检察权 的合理使用 和配

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若干思考

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若干思考
关 键 词 : 察机 关 法律 监 督 能力 建 设 检
牢 固树 立” 检 为公 、 立 执法 为民” 的执 法观 这是检 察机关 加强法 律监督 能力建 设必须 首先解 决的一个根 本性 问题 。执法 观是执 法活 动 的灵魂 , 第一位 的 。能力 固然非 是


常重要 , 有 本事 , 没 不懂 法律 , 望再 好也 完不成 法律 监督 任务 。 愿 但是, 只有 树立 了正确 的执法 观 , 有正确 的执 法思 想指 导, 能力才 能沿着 正确 的方 向发挥 , 力 的提 高才 会有 不尽 的动 力。 能 因此 , 我 们要按 照检察 工作 的主题和 总体要 求 , 强检察 队伍建 设, 加 推进检 察 工作 , 必须 把树 立正确 的执 法观 摆到 首位 。 树立 正确 的执法 观 , 最 根本 的就 是要 努力 实践” 个 代表 ” 三 重要 思想 ,真正 从思想 上解 决” 为谁执 法 、 为谁服 务” 问题 。 的 必须 深刻 地认 识到 , 察权 是人 检 民赋予 的 , 必须 始终用 来为人 民谋利 益 , 用来 为 国家 的稳定 和发展 服 务 , 社会 的公平和 正义服 务 ; 察权 的行 使必须 确保公 正和廉 为 检 洁 , 决防 止和 纠正各 种 以权 谋 私 、 坚 执法 不公 、 害群众 利益 的现 侵 象; 检察权 必须接 受人 民的监督 , 检察机 关和检 察人 员必须认 真倾 听 人 民群 众的意 见和 呼声 , 满腔 热忱地 对待 群众 的诉 求 , 带着对 人
而 是 为了更好 地履 行法律 监 督的职 责 , 维护 公平正 义 。监 督 的手 段 、 督的程 序应 该合 乎法律 的规 定 。只 有监 督者 的行 为是合 法 监 的, 监督 才具有 效 力。

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浅谈

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浅谈

立、 有罪 不究 、 罪轻判 、 重 以罚代刑 和违
法立案 、 讯逼供的 问题 , 刑 切实防止放纵 犯罪和冤枉无辜 。五是必须下大力气监 督 纠正 违法 减刑 、 释 、 假 保外 就 医 等 问 题 , 实 避免 犯 罪人 员逃 避 刑 罚执 行 。 切
六是必 须下 大力气 监督 纠正超期 羁押 、
障、 劳动就业 、 征地拆迁 、 民补偿 、 移 抢险 救灾、 医疗卫 生 、 招生考试 等民生问题的 犯罪案 件 , 实维护 人 民群 众 的切 身利 切
益。 四是必须下 大力 气监督纠正有案不 放 在 经 济 发展 的 大 局 中来 谋 划 、 来推 进 。一 是要把 社会 反应 强烈 、 群众 反响
督 水平 , 必须 从树 立符 合科学 发展 观要 求 的法律监 督观入 手 , 就是 要坚持 以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 面 正 确 履 行 法 律 监 全
督 职责 , 努力 树立严 格公正 文 明执 法 的
检察形象。
罪 为重心” 的工作思 路 , 大力气查办一 下 批 职务犯 罪案件 , 监督 一批群 众反 映强 烈 的司法 腐败问题 , 通过查案实施监督 , 场上 考虑 问题 、 谋划 工作 , 切实 把人 民群 众 的关 注点作 为检察 工作 的着力 点 , 从 七个方 面解决 好群众 反映 强烈 的问题 :
取 得 的改 革成果 、 保护 自身的合 法权益
的期 望很 高 , 对维护公平正 义 、 实现公平 正 义的要求 也很 高 , 这也要 求我们 必须 加大法律监 督力度来维护实现公平 正义
这 一 目的 , 就 是 它 的人 民 属 性 。 三 要 这 充 分认 识 加 强 法 律 监 督 是 法 律 赋 予 的 职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I』圭垒垒竺!竺!三望坐。

耋■圈豳筮霞麓加强检寥机关珐律监沓躬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林国雄摘要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国家_T-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加强法律监督,不能削弱。

但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弱化的趋势,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应完善法律监督的有关立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监督机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增强法律监督活力,进一步创新监督体制。

关键词法律监督内部监督法律意识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o)12一159.02由于我国国情所决定,法治化进程举步艰难。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

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一、法律监督概述法律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使法律的实施更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公共法律利益和合法的个体利益。

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如苏联、中国等,把检察机关明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

也正因如此,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今天,中国无论是法学界还是法律实务界,都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议论纷纷,其中不乏质疑、责难甚至否定之声。

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以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也决定了我们必须把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加强法律监督力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制止当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蔓延的必要手段。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乐观,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但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现状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的问题,在有些地方已达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具体而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腐败行为,然而,现今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大量存在,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2、滥用权力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政现象严重。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擅自发文,非法向相对人设定义务,规定收费、罚款等项目,侵犯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的以非法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手段违法行政。

3、徇私执法、知法犯法。

行政执法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至上的观念不强、防腐拒变的意志力不够坚定,导致执法的时候存在着大量徇私执法、知法犯法现象。

4、某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凭借某方面的垄断管理权或工作之便,向执法对象提出私欲要求,满足不了则施以报复行为。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和创新方力等资源的限制, 检察机关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监督 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难以形成 有效的震慑。
监督效果不佳
在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效 果并不理想,存在监督不及时、不 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01
02
03
办案质量不高
由于审查不严、证据不足 等原因,一些案件存在质 量问题,需要加强内部管 理和审查机制。
深化检务公开
通过公开检察业务数据、案件信息等,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 透明度。
创新监督方式
运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提高检察监督的精准度和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工作效 能。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检察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01
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合作,加 强与各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 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对当前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 完善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 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CHAPTER 01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时,更多地依赖于传统的审 查和调查手段,缺乏科技手段
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增强公众参与
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方式,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和参与度。
建立沟通机制
畅通检民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认 可度。
加强普法宣传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与对策设想
另一方面要l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有关检察建议书以刚性的法律效力时静监督者在执法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时有权停止或变更侦查人员继续侦查对收到监督文书后不执行也未提出复议复核的检察机关应有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和后果作出相应处分决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惩戒以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威力获得监督实效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y S
司法 体制 改革深 入推 进 的今天 , 国无 论 是法学 界还 是法律 实 务 力运 作 中就 需要在 人大之 下 设立 一 个专 门的法律 监督 机关 , 实 中 来 界 , 对检 察机 关 的“ 律监 督机 关 ” 位议 论纷 纷 , 中不 乏质 现 对 国家法 律 实施 的监督 , 都 法 定 其 维护 国家 法 制统一 。所 以, 种要 取 那 疑、 责难甚 至 否定之 声 。但 我 国宪法 明 确规 定 : 民检 察院 是 国 人 消 我国检 察机 关法律 监督 职能 的主张 , 际上 是忽 略 了我 国政 治 实
在 司法 领域 , 司法 人 员的整 体 素质 不高 , 司法 不公 的 问题 比较 突 轻 重 的作用 , 国家 监督 体系 中 的作用 不可 替代 。可 以说 , 在 没有 出 , 败现 象时 有发 生 , 民群 众 对此 反映 强烈 。 腐 人 在这种 情 况下 , 专 门法 律监 督 机关 , 律就 可 能被某 种强 大 的社会 力量 所扭 曲, 法
形式』 强对权 力 的监督 与制约 , 国家权 力制 衡体 系中具有 举足 J u 在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3
由于我 国国情 所决 定 , 治 化进 程举 步艰 难 。 然改 革开 放 法 虽 以来 ,我 国在 推进 国家和 社会 管理 的法 治化 方面 取得 了重大 进

关于检察院监督权的思考

关于检察院监督权的思考
限制 。
关键词
原因
检 察院行使监督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与不足 执行监 督是人 民检察 院一 项历史悠久 的传统检察 业务 , 是 突出体现我 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 质的一项主要职能。然 而 ,执行监督权又是检察机关诸项检察业务 中最亟待完善 的 项职权 。① ( 一) 检 察院可 以强制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院对公 安机 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 的确可 以积极遏 制关于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的腐败和权力滥用 的有损法律公 正和正义形象的潜在危险。公安机关工作人 员可 能动用刑 事 手段干预一些经济纠纷和 民事纠纷 ,或者办案人 员利用立案 实施报 复陷害、敲诈勒索 以及谋取其他 非法利益等这些可能 导致立 案不公 的现象 ,的确能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遏 制, 但是 , 凡 事有利就有弊 。中国有句古话 : 官断 十路 。 这句话 的意思就是 , 只要我手 中有足够强大的权力 , 我想怎么判就 怎 么判 。那么 , 在人 民检察院除了享有审查批捕 、 提起公诉等权 利 以外 , 还行使 法律监督权 , 权力过 多 , 后者难免会 成为其 权 力欲望 的体现 。例如 :新刑诉 法中的第 1 l 1 条中规定 的 , “ 应 当” 这个 词在这里 就显得格外突 出, 那 就是说 公安机关在接到 检 察院的通 知以后必须立案 , 此 时, 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会不会 出于 自己的利益考虑将不立案 的案件通过行使立案监督权来 实现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等违法 目的呢 ?虽然公安机关可 以 通过撤销案件来与检察院的监督权进行抗衡 ,但是在权力 的 博弈 当中, 又有谁能够充 当客观公正的评 判者 呢? ( 二) 冤 假 错 案 的频 发 。 归 根 结 底 还 是 检 察 院 没 有 充分 行 使监 督 权 赵作 海 、 余祥林 、 杜培武他们是幸 运的 , 虽然他们 都获得 了清 白, 得到 了国家赔偿 , 但是他们失去的是对社会 、 对 法律 、 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逝去 的却是作为人活着 的高亢 的气节和 对生命流逝的呐喊 ,得 到的却是心 中那暗 暗划下 的对社会 的 不公 , 法律的缺失 的不可磨灭的伤痕 。 这些案件昭示着一个 问 题, 冤假错 案的频发 , 是侦查 阶段刑讯 逼供的直接 因果 关系 , 还是审 判阶段法 官法律 素养不 足导致 了给正 义抹 黑的结 果 呢?归根结底还是检察 院的法律监督 权没有真正充分得到实 施。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 、 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 的执 行活动是否合 法进行监督 ,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始终 的 监督权 , 到底监督 出了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 不可否认 的是没有 谁会希望检察院的监督 权会 成为一个不具可操作性 和权 力滥 用 的对 象 。 ( 三) 检察 院的监督权未能触及到影响案件终结性判决的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摘要]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依然存在一些困难。

文章结合实际,认真探讨创新机制对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形成科学公正体制机制,体现法律程序公平透明,开拓机制创新的境界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法律;法律监督能力;机制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着新时期法律监督的方向,为科学执法和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搭建了有益的平台。

作为处于检察工作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当前基层检察院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以致于有的监督权无法行使,而可以行使的又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监督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依照目前的规定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刑事诉讼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p在基层检察院,有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够到位,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现象,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许多检察人员的法律水平只停留在对法律规范的一般了解上,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体现不够充分。

如,对渎职案件中涉及的诸多领域的知识了解不多等现象比较普遍。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发现不了被监督者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关键点,或者明知被监督者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问题,但由于法律业务不精很难说服被监督者。

(二)制约不够,监督乏力《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了立案监督的两种形式:一是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几点思考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几点思考

0 —1 ̄ 0 21年第3期 C 135/ SN0591 2 [ g4 期 01 1 i 3 9 N 149 I 1 — 0 - F S 04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es 8@1 .r m9 6 6c 5 3o n
经济与法制社会
了 “ 三表”登记册和 《 新城 区人 民检察院公正执法廉政回访卡》 绍检察工作 、廉政建设工作 的开展情况 ,虚心听取和征 求他们对 , 与 “ 办案廉政监督表”配合使用。近年来 ,我院 “ 三表一卡”制 我院各项检察 工作 的意见、建议 , 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信息 , 保 度 执 行情 况 良好 。 证他 们 知 情权 与监 督 权 。 二 是 通 过 对我 院重 点执 法部 门和 执 法 干警 建 立 执 法档 案 ,将 d .扎 实有 效 全 面 开展 廉 政 风 险 防控 机 制 建 设 在工作 中,我院始终把握准确查找风 险点和制定有效的防控 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 活动 中执行法律 、遵守 注重以权力集中的院领导 、中层干部为重点, 以 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如实记录 归档 ,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执 措施这两个关键 ; 独立行使批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察权 的主要业务部 门为重 法 行 为 、 明确 执 法 责任 、严 格 内部 监 督 , 三是强化内部执法督察 ,促使干警规范执 法。检务督察工作 点 ,以管理人财物的岗位 为重点 ,不断增 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 开展以来、我院积极探索检务督察的新思路、新途径 ,每年制定 性。一年来 ,我院把廉政风 险防控工作延伸到每个岗位 ,渗透到 执法专项督察计划 ,对检察业务 中的重点执法环节及工作进行监 每个干警 ,建立或修订 管理制度共八 项,将防控措施融入到各项 规章制度 中。在去年底 我院进行的 目标考核工作中 ,将各部 门开 督 检 查 ,旨在 提升 检 察 工作 质 量 ,收 到 了 良好 的效 果 。 几年来 ,我院先后重点对反贪局 自侦 案件 同步录音录像 的室 展党风廉政工作与廉政风 险防控工作 一并纳入考评量化测评体 系 提审制度和安全防范监督情况及规范执法情况进行 了四次专项检 中 ,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多 了一项有力的依托。 3 .下一步做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 的展望 务督察。我院还对侦监科办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中的撤 回案 件 ;公诉科法律文书质 量、办案程序、出庭情况等进行了专项督 察。针对督察 出的 问题 ,我 院督察部门都及时汇报、反馈 ,发 出 查作 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切实加强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加 书面 《 督察建议》或 口头纠正意见。 四是 用 制度 规 范 执 法办 案 活 动 。 在 内部 执 法 监 督 工作 中 ,我 强对党员遵守政治 纪律 的教育和监督检查 ,加强对局域网的监督 管理 ,对传播反对和否定党的领 导、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以及其 院始终把监督工作 的时效性放在第 一位 , 注意抓早、 抓倾向性 、 苗 他 违 反 党 纪检 纪 的 行 为 ,要严 肃 追 究 。 头问题 ,督促整改。2 0 0 9年 4月,我 院检务督察部 门针对 “0 4 2 0 B 深入开展反腐 倡廉 教育 , 强检 察机关 领导干部作风 建设 . 加 年至 2 0 0 9年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中发 对党风廉政 目常性教育要统筹安排 ,分步 实施 ,定期分析 。 现的问题 ,采取整改措施 ,制定 了 《 西安市新城 区人 民检察院直 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要切实落实 “ 五个一”制度。 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监督办法》 明确 了自侦案件涉案款 , C 加强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 设,切实抓好正确行使检察权 的源头 . 物的扣押 、冻结 ,管理和处理的程序 ,强化 了检察机 关执法办案 内部监督 ,规范 了执法行为 ,严明了执法纪律。 是 加 强 对执 法办 案 活 动 的监 督 。将推 进 内部 监 督信 息化 工 为 了进一步严格 内部管理 , 强领导干部及干警组织纪律性 , 作 ,重点强化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和变更强制 增 提高执行 力,制定 了我 院 《 加强纪律作风管理规定》和 《 考勤管 措 施 的监 督 。 要通 过 “ 表 三 卡” 一 、流 程监 督 、 网上 监督 、执 法检 理 奖惩办法》 根据警车使用情况和值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发生的 查 、案件复查和重点案件回访等各种监督措施 ,强化对重点执法 ; 隐患,分别制定 了 《 警用车辆管理办 法》 新城 区人 民检察院值 岗位 、 重点 执 法 人 员 、重 点执 法 环 节 的监 督 。 、《 班制度 》收到了较好地效果。 二是深化廉政风 险防控机制建设。检察人 员执法档 案制度今 C .建 立接 受 外部 监督 的 制 度 体 系 后五年要全面推开。在信息化监督平台设计 中,我们 将把执法档 是 主动 接 受 人 大 、政 协 及 社会 各界 的监 督 , 自觉 服 从 区 委 案 内容作 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的内容之一列入信息化平台,对有 和市检察院的领导。坚持重大事项 、重要工作向上级部门和上 级 关信息 自动生成 ,发挥信息化优势,积极探索风险防控新机制。 院请示汇报制度 ,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区委和市检察院统一领 导 三是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加强对 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的监 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 的 督 。 严格 执 行 党 政 领 导 干部 选 拔 任 用 工作 有 关 规 定 ,进 一 步 规 范 监督。 推荐 、提名 、考察、决定等环节的监督工作 ,强化对拟提拔干部 二是 充 分 发 挥 人 民监 督 员 的监 督 作 用 。 此外 ,还 邀请 人 民监 的廉政考察。 D 加大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力度 ,维护党纪检纪的严肃性 . 督员参加院里 的重大活动 ,如 总结表彰、竞争上 岗等重要活动。 要确 保 办 案 质 量 ,切 实把 依 纪依 法办 案 落 实 到案 件 查 办 的 各 三 是 深 化 检务 公开 ,加 强社 会 监 督 力度 。 为 了提 高 外部 执 法

浅谈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浅谈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浅谈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者:杨雪哲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法律监督;审判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就是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实行监督,它是国家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特定的权力。

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活动,是社会主义法制系统中保障和促进立法、执法、守法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

下面就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充分行使检察监督职能,不断强化侦查、审判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方面,这里只谈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1.及时、准确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正确行使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

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侦查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要更好地行使刑事侦查监督权,首先必须在明确侦察活动监督的内容的基础上,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正确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那么,如何正确行使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

笔者认为,主要是在审查批捕与起诉环节,通过细心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以及询问被害人等方面,尤其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变化情况,掌握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从而及时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

对有关人员的控告要悉心听取,并加以分析,从中发现可监督的内容。

再有,通过审查侦查机关对强制措施的行使是否得当进行监督,对采取强制措施明显不当的,要予以纠正。

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的犯罪嫌疑人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否认,称自己的曾经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就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分析其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综合全案考虑,从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的角度,作出正确判断。

浅谈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浅谈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化 侦 查 、 判监 督 审 检 察 机 关 的 法 律 监 督 包 括 法 纪 监
的合 法 权 益 ,保 证 刑 事 案件 得 到 正 确 处 理 ,准 确 打击 犯 罪 , 防 止冤 假错 案 的 发
生。
提 出 意见 和 建 议 .使 法 院 即 意 识 到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题 ,又 能 够 防 止 类 似 事 情 的 发生 , 进公正执法。 促
行为 . 正确 行 使 刑 事 侦 查 活 动 监督 权 。 刑 事 侦 查 活 动 监 督 ,是 指 人 民检 察 院依 法 对 刑 事 诉 讼 侦 查 机 关 的活 动 是 否 合 法 所
时 。 自觉 地 接 受 人 民 群众 的监 督 要
权 力 只 有 置 于 人 民 群 众 的 监 督 之 下 。 能确保公正 , 才 而人 民 群 众 只 有 了解 权 力 运 行 情 况 才 能 实 施 有 效 的 监督 。 1 察 机 关 要 加 强 与 人 民群 众 的 联 . 检
二 、检 察 机 关 在行 使 法 律 监 督 的 同
督 、 查 监 督 、 判 监 督 、 行 监 督 等 方 侦 审 执
面 , 里 只谈 侦 查 监 督 和 审 判 监督 。 这
2 .强 化 法 检 机 关 的相 互 配 合 制 约 , 正 确 行 使 刑 事 审 判 监督 权 。 先 , 法 规 首 宪
律 的正 确 实 施 而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的一 种特
定 的权 力 。又 是 一 项 重 要 的社 会 主 义 法
制 活动 . 是社会主义法 制系统 中保障和促 进
立 法 、 法 、 法 之 间相 互 协 调 发展 的 重 执 守 要 环 节 。下 面就 检 察 机 关 应 如 何 更 好 地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谈谈 自己 的看 法 :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执法、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和保障,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既是促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忠实履行职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非常重大。

一、当前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的路径(一)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加大监督力度。

依法监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意见。

依法监督司法不公的问题。

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

依法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执法、司法人员。

第二,改进监督方式方法。

改进日常监督工作方法,拓宽监督领域。

如将刑罚变更行为的监督关口前移,执行机关提请和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之前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

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增强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就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放纵制假售假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渎职犯罪,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加强内部监督,实现对权力行使的自我约束,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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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行的管理体制、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存在着许多弊端,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改革检察机关的人事、财政及领导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是势在必行之事。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体制监督机制改进对策我国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的特殊职责。

为了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检察体制与检察实践中存在的缺陷问题(一)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难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接受双重领导,即接受同级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

但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管理缺乏实质性内容,大多数是局限在业务方面的领导。

而在人事方面,检察机关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

检察机关补充人员,必须征得当地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才能取得人员编制指标。

检察官归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选拔和管理,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

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及班子成员拥有推荐权和指派权。

在财政方面,检察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政府决定拨付,其经费和装备直接受制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常常受到地方财政的制约。

现行的检察体制,实际上已经使检察机关无法独立于同级党政机关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履行法律监督时,就不得不考虑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意见,不得不服从同级掌握人事任免权的党政主要领导的命令,甚至要看地方一些利税大户的脸色。

这样以来,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便很难得到保证,法律监督效果必然会减弱,检察权无形地被罩上了地方化、行政化色彩,地方保护主义和以权谋私的现象也就容易发生。

(二)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检察院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宪法和组织法明确规定其应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但是实践中,各级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工作"监督,即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视察和检查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

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一般仅仅停留在由各级权力机关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来选举和罢免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权力机关对检察人员的任免仅仅习惯于按照同级党委的意见履行法律手续,缺乏对检察官本人平时执法工作情况的综合考察,没有认真评价每一位检察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为了弥补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的空白点,近几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实施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但从其运作实践看,其外部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一是由于人民监督员是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选拔的,工作缺乏日常性和经常化,难以监督;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只是一个咨询程序,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没有诉讼程序意义上的发动、变更和终止功能,也没有实体功能,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从而导致其监督的刚性不够,效力不充分;三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缺乏法律依据,又是由检察机关负责选拔、聘请,故而难以有效监督,往往出现监督上有名无实。

(三)现行法律监督制度还存在缺陷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但由于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的方式单一,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或通过当事人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若公安机关不配合,被害人受胁迫不报案,那么就使监督工作无法落实;或者即使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往往出现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拒绝立案或不予理采现象。

因为法律规定本身缺乏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到此也就无能为力了,致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2、对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制度不合理。

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指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及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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