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
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各位专家、学者、同仁:大家好!我是徐湘明。
有幸来提出话题,以供大家拍砖啊!第一次参与,不足之处,敬请见谅啊!本次讨论的主题: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功能的定位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被誉为小宪法,甚至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迈耶(也译成迈尔)一句名言:“宪法消失,行政法长存”!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在推动行政法治、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课题主题就是“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法修改”。
最近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我们国家提供了一个修正案草案,以供大家研究和完善。
这次修改,力度很大,面积很广。
其中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修改部分,引起我的关注,也希望倾听大家的观点。
二、原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现修正案草案的规定:修正案第87条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说明与问题(一)说明:根据上述规定,修正案前两项的规定没有改变。
最大的改变就在于原来的第64条修改为现在的第89条。
具体表现为:(1)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原来的规定比较原则,就一句话。
实践中主要参照民诉、刑诉的抗诉规则,即上抗下(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外)。
细化为现在的规定。
其实,实践中一直就是这么做的,明确规定的价值似乎就在于明确化本身。
(因为我们可以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民诉法。
这次修正案草案第9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浅析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
浅析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摘要]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增强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有必要完善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及自身监督的手段和方式。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律监督;检察权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新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自此,刑事和解制度正式纳入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某些特定性质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在司法人员居中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直接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司法机关审查确认并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某种宽缓处理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对当事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和尊重①,落实好这一制度,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恢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此意义上说,刑事和解程序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天然的相关性。
就当前司法实践而言,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保证刑事和解公正性的客观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为实施刑事诉讼法所颁布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虽然对刑事和解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公开性透明性仍显不足,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的和解,往往被公众误解为是当事人动用人际关系非法操作的结果;在和解赔偿数额方面,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部分被害人可能“得理不饶人”,自认为是刑事案件就可以任意主张赔偿金额,漫天要价的结果往往致使那些虽然罪行较轻但赔偿能力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了本来可以获得从轻处理的合法权益。
试述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区别与配比衔接
第26卷 第11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6 No.11 2017年11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Nov. 201778 文章编号:1008-8717(2017)11-0078-03试述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区别与配比衔接赖 景 峰(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摘 要:监察委的监察权是一种监督性权力,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也是一种监督性权力,虽有交叉,但二者具有区别。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以检举、纠察方式实施,监察委的监察与检察院的检察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主动性和被动性、对人性和对事性、事后性和事前性监督的区别。
应当把握二者上述的显著特征,在二者之间合理配比监督权力,发挥监察委监察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各自的职权效果,做好监督的衔接,是接下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步骤。
关键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权;法律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 D916.3 文献标识码:A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
2016年10月27日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把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并列提及,把监察机关提升至一府两院的高度。
则构建了人大之下一府一委两院制宪政模式,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将是平行关系。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同时规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同一府两院的平行关系,即人大之下一府一委两院的宪政体制。
《决定》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行使监督、调查、处置权。
为履行三项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多项措施;而第三条则规定了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刑诉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中有关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的规定。
可以明显看出,第二条乃赋予监察机关侦查措施的行使权力,第三条乃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详细解析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详细解析法律监督是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那么法律监督是怎么解释的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法律监督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 法律监督的意思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 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公务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
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
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
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诞生,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检察权越来越明确,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这一编为切入点,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起到的法律监督作用。
为此,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合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析。
[关键词]检察权;特别程序;公平正义;法律监督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
新法的实施对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是以第五编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调整,特别程序共四章,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特别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主要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是指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浅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
行 政措 施 等 。 在行 政 实 践 中 , 行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数 量 大 大 超 过行 政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国家 权力 理 论 , 国家 的 一 切 权 力属 于人 民。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 民 代 表 大会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国 家权 力 。 国家 行 政 机关 、 察机 关 、 判 机关 都 由人 民 检 审 代 表 大会 产 生 , 它负 责 , 对 受它 监 督 。我 国并 不 是 将 公 共 权 力 划 分 为相 互 平 衡 的 立 法 、 政 、 法 三 权 , 是 以 人 民 代 表 行 司 而 大会 作 为 权 力 机 关 产 生 行政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 察 机 关 。 别 行 使 行 政 权 、 判 检 分 审 权 和检 察 权 。人 民 代 表 大 会监 督 其 他 机 关 的工 作 。 调 权 力机 关 的 优 位 。 管 我 强 尽 国 与西 方 权 力 运 行 机 制不 同 ,但 目的 都
务 犯 罪 的 发 生 。这 种 监 督 有 四 个介 入 的 途 径 。一 是 依 职权 主 动 介 入 ;二是 经 公
民、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控 告 介 入 : 三是 通 过 办 理 职务 犯 罪 案 件 之 后 介 入 :四是 受 行 政 机 关 的邀 请 介 入 。检 察 机关 对 行 政 规 范性 文件 的监 督 。一 是 要 审查 其 内容 是 否合 法 ,看 是 否 存 在 越权 制 定 行 为和 法 律 冲 突 的情 况 ;二 是 要 审查 其 制 定 是 否 符合 法定 程 序 :三 是要 审查 其 是 否 符 合 国 家政 策 : 四是 看 是 否 符 合 客 观 实际 , 是 否具 有 客 观 实 在 的可 行 性 。 当然 . 政 行 工 作制 度 和 行 政 工 作 流程 文件 是 否 细 致 具 体 , 否 全 面 , 否 具有 程 序 的 严 密 性 是 是 也 是检 察 机 关法 律 监 督 的 范 围 。 检 察 机 关 对 行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监 督 应 当是 书 面 审查 和调 查 相 结 合 .对 于 审 查 的结 果 , 如果 发 现 文 件 违法 或者 不 当 , 可 以采 取 检 察建 议 的形 式 向 制 定 部 门发 出撤 销 和补 充 、 修改 和 完善 的建 议 。 议 建 可 以要 求 回 复 。如无 正 当 理 由 的 情 况下 制 定 部 门 没 有作 为 ,检 察 机 关 可 以提 请 权 力 机 关 , 可 以 向其 上 级 部 门建 议 . 也 督 促 行 政 机关 实 施 整 改 。 二 、 具体 行 政 行 为 的法 律 监 督 对 当 前 ,我 国对 具 体 行政 行 为 的监 督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检察官是国家法律职业人员的一种,担负着维护法律权威、保卫社会公正的重要职责。
他们的责任与权限在维护法律权益、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对检察官的责任与权限进行全面解析。
首先,对于维护法律权益来说,检察官具有重要使命。
他们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拥有侦查、起诉、参加庭审等权力,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提起公诉等工作。
在民事案件中,他们可以主动介入、提供法律意见,保障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
此外,检察官还可以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决策合法、公正。
其次,检察官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刑事案件中起到“法律的代言人”和“刑事执行的指挥者”的角色。
检察官积极参与侦查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侦查工作符合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定。
他们还可以提起公诉,代表国家进行审判活动,为被害人争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检察官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犯罪预防和矫正工作,通过参加社区矫正、监狱管理等活动,帮助罪犯改正错误,促进社会安定。
还有,检察官具有保护人民利益的责任与权限。
在公益诉讼中,他们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维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权益等公共利益。
检察官还负责监督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害。
对于可能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检察官有权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检察和公共法律服务,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权益。
总而言之,检察官的责任与权限是多方面的、重要的。
他们既是法律的维护者,也是打击犯罪的斗争者,更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在履行职责时,检察官要坚守法律原则,秉持公正平等的原则,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干扰,以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公正、稳定,法治建设才能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
L eg州S y 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塾金型!堡!三望型。
:萱■圈髓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钟刚摘要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地发展,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制度、职权、机构、队伍等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完善。
尤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职权的完善更为突出,使得我国人民检察院不仅依然肩负着检察职能,而且被宪法确立为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重任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9—02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含义检察权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法定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线索接受权、调查权、是否立案的决定权、侦查权。
与此同时,包括监狱法规定的获得监狱罪犯控告、检举情况权、处理权和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权。
法律监督权具有广泛的具体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其包括: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权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依法出席人民法院庭审,认为人民法院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提出纠正意见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权;依法对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权: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书面意见权:依法获得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副本权;认为人民法院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不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权;依法对执行刑罚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通知其纠正权。
依照监狱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的依法监督权。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属于该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时,提出抗诉权。
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拥有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抗诉权。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的现状首先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见,人民检察院检察的对象是国家公耿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
而这些种类的犯罪主体都是不同程度掌握国家公权力的人,其中许多人位居领导岗位,甚至是担负国家非常重要部门的领导职务,拥有重要的权力,涉及的范围广,支配力强,影响大。
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解读检察职能——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调查报告
蛔I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从法律监督曲视角昭设辁饔取始——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调查报告吴军衡蕊天年1剡蹴摘要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日渐将法律监督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推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举措。
同时,受法律监督整体环境和传统检察执法思维的影响和制约.检察监督相对滞后的状况尚未得副根本改观。
本丈以检察监督为主线,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为基点,详述了基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理解、体会与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工作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9—04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而法律监督职能中除了极小一部分消极处分权(如撤案、不起诉等)以外,一般不具有实体性处分权、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法律监督职能也因此具有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的功能,而且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具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的可能性“。
目前,检察机关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法律监督者的职能与角色存在诸多值得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何切实把法律监督放在检察业务开展过程中突出、中心的位置上,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有效是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棘手问题之一。
本文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宝安区检察机关”)2005至2009年上半年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工作数据为基准,详细评述了基层检察机关视角下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与发展。
一、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概况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四方面进行监督。
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二是对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主要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三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办理申诉案件。
试论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
摘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机关 , 赋予其在侦查程序 、 审判程序和执行等程序中一定的 监督权 , 但在司法实践 中这些监督权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我们需要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 以及
对如 何真 正实现检 察机 关 的检 察监督权 提 出相应 的对策 。
关键 词 : 侦查监督 审判 监督 执行监 督 文章 编号 :17 — 17 2 1 1 0 8 — 2 6 1 15 ( 0 0J — 0 2 0 0 中 图分 类号 : F 4 D 8 文献标识 码 : A
变 得毫 无意 义 。 我 国刑 事诉 讼 法 只 对违 反 公 开 原则 、 回避 等 程 序
性 事 项 发 回重 审 , 于 一 般 的程 序 性 违 法 , 要 不 影 对 只
2 审判 监 督 中实 体 性 和程 序 性 事项 可 以分开 进 .
响公 正 审判 就 不会 有 任何 后 果 , 时 检 查监 督 权 就 形 此
动 的直 接 干扰 , 但却 使检 察 监督 在很 多 程序 性事 项前
参与侦查活动和接受诉讼参与人 的控告 申诉这两种
方式 很少 适用 , 因为这 两种 方式 只 适用 于少 数 特殊 案 件 。 次 , 察机 关 的法律监 督手段 只是 起到 建议性 、 再 检
收稿日期 :0 9 1 — 6 2 0— 11 作者简介: 王艳丽(96一 , , 18 )女 河南南阳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 08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
免 控 诉 职 能 与监 督 职 能 的 混 同并 保证 庭 审 时 审 判权
我 国宪法 和相 关 法律 赋予 了检 察 机关 侦查 权 、 公 诉 权 和 诉 讼 监督 等 权 力 ,这些 权 力 可 以统 称 为 检 察 权 。此 文就检 察机 关 的监督权 进行 论述 。从我 国司法 实 践来 看 , 国 目前 检察 机关 的现实 表 现与其 法 律监 我 督 者 的地位 是很 不 相称 的 , 所 享有 的法 律监 督 权是 其 极 其 有 限 的 ,存 在着 明显 的理论 与实 践 两 张皮 的现
监督学-第6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PPT课件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检察机关监督的性质
检察机关监督权是一种通过起诉、抗诉和建议等方式对 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限于诉讼活动的范围,通过
诉讼方式进行。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
行监督,这种监督的主要特点是具有司法性、诉讼性,而 不具有行政指令性。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必须)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2)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4)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 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3.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4.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第六章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第一节 检察机关监督概述
检察机关监督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对其他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p160 检察机关监督的基本特征
1. 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
2.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和独立性。 3.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 4.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1)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2)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一般是间接故意, (3)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式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
案例二
总结词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详细描述
某省检察机关在对一起贪污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存在程序错误,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在二审中,检察机关代表出庭,对一审判决进行质疑和反驳 ,最终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纠正,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效果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效果保障机 制,确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 果得到充分保障,对于不落实监 督意见和建议的情况,要严格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05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 实践案例
案例一
总结词
依法履行公诉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详细描述
某市检察机关在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在 庭审中,检察机关代表出庭,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回应和反驳,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 判决,维护了司法公正。
法律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 过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可以推动法治 建设的进程。
02
检察机关的职责与权利
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负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
确实施。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
监督和纠正。
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社 会生活中的地位是重要的,其职 责的行使对于保障社会公正、维
展望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深化检务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 完善刑事司法公正保障机制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01
建议
02
03
04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加强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
浅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 的理 由。人 民检察院认为 公安机关不立案
理 由不 能 成 立 的 , 当通 知 公 安机 关 立 案 , 安机 关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当 应 公 立 案 。 该 条 明 确 规 定 了 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 安 机 关 的刑 事立 案 监 督 权 。 ” 人 民检 察 院 对 有案 不立 者 享 有 监 督 权 ,但 对 有 案不 立 者 应 当如 何 约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 y S
笈 论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诉 讼 中 的话 律 监 督 职 权
陈 伟
摘 要 检察 机 关法律 监督职 权 的 实施是 司法 实践 中的一 个重要 课题 , 对 司法权 力进行 制 约的 必然要 求 , 宪法 和 法律 是 是 赋 予人 民检 察院 的职权 , 也是 我 国法 治建设 的 实际需要 。 文通 过分析 人 民检 察院在 刑 事 、 本 民事 、 政诉讼 中行 使法 律监督 行 职 权的现 状 , 以及人 民检察 院在诉 讼 中法律监督 职权 行使 不力 的原 因, 出了不 断完善法 律监督 相 关立法 , 快检 察改革 步 提 加 伐 以保证 独 立行使 检察 权 , 养 高素质 的检 察 队伍 的建议 。 培 关 键词 人 民检察 院 诉讼 法律监 督职 权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弹性条款 , 以致就同一问题做 出相去甚远 的判断, 但都不违反法律的规
出纠正违法通知 书的, 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 监督落实情况, 没有
应 ” 公 定。即使是刑事法律这种制裁性质非常严厉的法律, 仍有许多条款把行 回 复 的 , 当 督 促 公 安 机 关 回 复 。 实 践中 , 安 机 关 不 愿或 根本 就 不
关于检察院监督权的思考
关键词
原因
检 察院行使监督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与不足 执行监 督是人 民检察 院一 项历史悠久 的传统检察 业务 , 是 突出体现我 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 质的一项主要职能。然 而 ,执行监督权又是检察机关诸项检察业务 中最亟待完善 的 项职权 。① ( 一) 检 察院可 以强制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院对公 安机 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 的确可 以积极遏 制关于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的腐败和权力滥用 的有损法律公 正和正义形象的潜在危险。公安机关工作人 员可 能动用刑 事 手段干预一些经济纠纷和 民事纠纷 ,或者办案人 员利用立案 实施报 复陷害、敲诈勒索 以及谋取其他 非法利益等这些可能 导致立 案不公 的现象 ,的确能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遏 制, 但是 , 凡 事有利就有弊 。中国有句古话 : 官断 十路 。 这句话 的意思就是 , 只要我手 中有足够强大的权力 , 我想怎么判就 怎 么判 。那么 , 在人 民检察院除了享有审查批捕 、 提起公诉等权 利 以外 , 还行使 法律监督权 , 权力过 多 , 后者难免会 成为其 权 力欲望 的体现 。例如 :新刑诉 法中的第 1 l 1 条中规定 的 , “ 应 当” 这个 词在这里 就显得格外突 出, 那 就是说 公安机关在接到 检 察院的通 知以后必须立案 , 此 时, 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会不会 出于 自己的利益考虑将不立案 的案件通过行使立案监督权来 实现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等违法 目的呢 ?虽然公安机关可 以 通过撤销案件来与检察院的监督权进行抗衡 ,但是在权力 的 博弈 当中, 又有谁能够充 当客观公正的评 判者 呢? ( 二) 冤 假 错 案 的频 发 。 归 根 结 底 还 是 检 察 院 没 有 充分 行 使监 督 权 赵作 海 、 余祥林 、 杜培武他们是幸 运的 , 虽然他们 都获得 了清 白, 得到 了国家赔偿 , 但是他们失去的是对社会 、 对 法律 、 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逝去 的却是作为人活着 的高亢 的气节和 对生命流逝的呐喊 ,得 到的却是心 中那暗 暗划下 的对社会 的 不公 , 法律的缺失 的不可磨灭的伤痕 。 这些案件昭示着一个 问 题, 冤假错 案的频发 , 是侦查 阶段刑讯 逼供的直接 因果 关系 , 还是审 判阶段法 官法律 素养不 足导致 了给正 义抹 黑的结 果 呢?归根结底还是检察 院的法律监督 权没有真正充分得到实 施。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 、 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 的执 行活动是否合 法进行监督 ,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始终 的 监督权 , 到底监督 出了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 不可否认 的是没有 谁会希望检察院的监督 权会 成为一个不具可操作性 和权 力滥 用 的对 象 。 ( 三) 检察 院的监督权未能触及到影响案件终结性判决的
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解读检察职能——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调查报告
( ) 一 立案监 督
间开展 法律援 助和思 想帮教 等工作 , 这足宝 安 检 察机 天 K期 以
来积极探 索青 少年维 权新途 径的重 火举措 , 亦足深圳 市检 察机关 首个 未成年 人犯 罪 案什法 援提 前 介入到 审 查逮捕 阶段 的 f 机 1 = 制 。 自 20 0 8年 3月至 1 2月试行 以来 ,宝安 区检 察机 芙共 助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 y
{占 I 缸金 ; J
21年1月 中 01 己 ( ) 3
从 律 监 督 曲 视 角船 设 辁 界 取 锯
基 层检 察机 关 法律 监 督 工 作调 查报 告
吴 军
摘 要
衡
蕊
近年 来, 基层检 察机 关围绕 “ 法律监 督 、 强化 维护公 平正 义” 的检察 工作 主题 , 日渐将 法律监 督 工作摆在 检 察工作
查活动 进 仃监督 , 要通 过审 查批捕 和审 查起 诉 的方 式。 是 对 立前 增 J了 一倍 。二 是于 2 0 主 三 J I 】 07年 设立妇 女 、 未成 年人犯罪 案件
其方式 足提起 抗诉 、 办理 申 诉案 件 。 四足对 执行 机关执 行刑 罚 的
活动进 行法律监 督, 具体表现 为对 交付执 行、 收押 、 监管 、 放、 释 保 外就医 、 监外执 行等管 理 活动进 行监 督。
与 角色存在 诸多值得研 究和解 决的突 出问题 , 何 切实把法律 监 2 6 7人 , 如 99 不捕 19 0 6件 2 8 2 0人 。审查起 诉是进入 国家 公 诉阶 段 督放 在检察业 务开展 过程 中突出 、 中心 的位置 上 , 真正 做到敢 于 后对 侦查 活动的进 一步 审查 , 正确定 量刑提 供准 确的法 律基 为 监督 、 丁监督、 善 监督有 效是 各级 检察机 关面临 的棘手 问题之 一。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2007-02-10 16:47:05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具有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还有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操作性不强,使检察监督所具有的专门性、权威性作用未能充分地发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相应地也虚弱无力。
一、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首先,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法律监督是一种通过具体的诉讼职能而实现的权利,而不是一种超脱于监督对象之外以旁观者的姿态指手划脚的权力,监督者必须积极介入诉讼活动中,在诉讼参与中实现对诉讼的监督。
在刑事诉讼当中,除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侦查监督权,但是整个侦查过程由公安机关一以贯之,检察机关除了通过审查案卷对发现的违法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外,无法参与到侦查程序中,因而也无法具体地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而造成的。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可以说根本就没有监督。
所以,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时常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活动的监督几乎收效甚微,乏善可陈。
其次,在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方面,虽然投入大,花费的精力较多,但是成效依然不明显,原因同样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机关“疏离”的宪法安排及其寓意解析
我 们看来 . 在检察 制度和检察 改革 的方 向等方 面 . 之所
本文 为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检察 理 论 研 究重 大 课 题 “ 中国 特 色社 会 主 义 检察 制 度 的 完善 ” 阶段 性 成 果 , 目编 号 : J0 9 O1项 的 项 G20A ,
目负 责 人 : 云生 , 题 组 成 员 : 兴 莲 、 景 明 、 军 、 涛 、 展 等 , 成 果 中涉 及 的 内容 已经 或 将 在 其 他 期 刊及 专 著 中 以不 同 的 陈 课 郭 梁 温 刘 张 此
析 “ 察权 ” “ 检 与 法律 监 督 机 关 ” 定 之 间“ 离” 宪法 安 排 的 寓 意 , 健 全 和 完善 国家 的检 察 制 度 , 及 国 规 疏 的 是 延 家的 司 法 改革 直 至 国 家 宪政 的整 体 建 设 的 力度 和 目标 的 出发 点 。
关 键 词 : 察 权 法律 监 督 机 关 疏 离 宪 法 安排 检
2 1 年 第 1 期 00 1
法 治 研 究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机关“ 疏离” 的 宪法安排及其寓意解析 木
陈 云 生
摘
要 : 我 国现 行 宪 法上 , 于人 民检 察 院 的 “ 察 权 ” “ 在 关 检 与 法律 监 督 机 关 ” 条 文 规 定 . 在 明 显 的 的 存
“ 离” 与关于人 民法 院既行使 国家的审判 权又是 国家审判机 关相 一致的规定 , 成鲜 明的对 照。 疏 , 形 正确解
表述 为 “ 法 定 位 ”“ ” 地 位 . 某 一 机 关 在 “ 家机 宪 .位 指 即 国 构 ” 体 结 构 和 序 列 中 的位 置 。 照 这 种 分 类 , 们 认 为 总 按 我 我 国现 行 宪 法 将 国家 检 察 权 定 性 为 国 家 的 “ 法 权 ”构 司 . 成 这 个 司 法 权 的还 有 国家 审 判 权 . 就 是 所 谓 的 “ 轨 这 双
论检察权“法律监督”功能的内涵
查权 、 公诉 权为什么 也是法 律监 督的范 畴呢 ?检察机 关 的理论研 者往往 持否定 态度 , 认 为“ 法 律监 督” 的概 念是新 中 国法制 史上 的
究者 给 出了进一 步的论 证, 认为 检察机 关的法 律监 督权表 现为两
一
个 创造 , 是 中 国法律 中 的一个 专 门术 语 , 因而 不存在 法 治国家
{ I } j l 占} ▲ 金
◆ 政 法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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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4 ( 下)
论检 察权 “ 法律监督” 功 能 的内涵
黄
摘 要
成
关于检察机关 “ 法律监督” 职能的内涵, 学术界对检察机关给 出的解释提 出了诸多质疑 , 检察机关仅 能诉诸国情 ,
种基 本 的职 能形 式 : 一是对 违反 者具有 强制性 的揭 露及移 交裁 决 关于法 律 监督 的一 般概念 。 对 法律 监督 的理 解 , 也必须 在 中 国法 职能( 如立案 、 侦查、 逮捕 、 起 诉) ; 二是对 违 反者提 出不具有 强制 律 的语境 中寻 求合理 的解 释 。 本文 认为 , 之所 以会 得 出这 洋的观
法律监 督 ” 的 内涵 一 直存在 着 争议 。 检察 机
“ 法 律监 督” 本 身应是 一个 法律 概念 , 因此 , 对它 的 内涵 的解
关给 出的解释 是 , 法律 监督 是特指 人 民检 察院通 过运 用法律赋 予 读 也应 当属 一个法 律解 释 的 问题 。 因此 , 本 文主 张运 用历 史解 释 的职 务犯 罪侦 查权 、 公诉权 和诉讼 监 督权 , 追 诉犯 罪和 纠正法 律 与 比较 解释 的方法 来 解决 “ 法 律监 督” 的真 正 内涵这 样 一个 法律 适用 中的违法 行为 来保障法 律在全 国 范围 内统 一 、 正 确实施 的专 解 释 问题 。 门工 作 。 。 诉讼 监督 权 的确是法 律 监督 的范畴 , 但 是职 务犯 罪侦 对 于运用 比较解 释 的方法来 解释 “ 法 律监 督” 的内涵 , 国 内学
检察法律监督权的运行现状及强化对策
廉洁执法 和维护法制权 威方面发挥着积极 的作用。 由于现 为 无 效监 督 , 但 司法 公正 得 不到 有 效保 障 。 行立法的不完善及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异化, 导致检察法律监 再次, 监督 的法律后果缺位, 检察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弱制
9 人 论 8 1民 坛
责 编 , 文 范
我 国近 现代 检 察 制 度 正 式 确 立 于 清末 的 司法 改 制 , 引入 滞后, 背离法治国家发展 对权力制约的要求。 首先, 监督 的内容
日本 的检察制度 , 实行检审分离, 立法 上规 定了检察官除刑 过于狭窄, 察法 律监督权被缩小为司法监督权 。 在 检 我国在建 国
事 公诉 之 外对 警 察 、 判及 判 决 执 行 的监 督权 。 中国 的检 察 之初确定了检察机关 的一般法律监督权, 审 新 而在文化大革命结束
与政 府分管着检察官的人事任免权与等级评定权 , 同时, 地方 和实 现 司法 公正 。
政 府 还 控 制 着 同级 检 察 机 关 的财 政 大 权 , 方党 委 则 紧 握 检 地
三 是 推 行 检 察机 关 财 政 制度 改 革 , 立 和 完善 检 察 机 关 建
察 行政职务的晋 升权 。 检察机 关 “ 双重领导体制”在实践中
另外, 我国检察机关 主要 是通过依法启动程 序或作出程 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 如审判监督 中, 察机关对法 院 检
我国检察法律监督权 的运行现状
庭 审 活 动 的 监 督 具 有 事 后 性 , 不 能 直 接 决 定 法 院庭 审 的违 即 法 性 并 当场 予 以纠 正 , 只能 通 过 事后 书 面 建 议 的 方 式 , 而 由作
经费保障制度。目前地方检察机关在财政方面对地方政府 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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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
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
序,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
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并能产
专门监督的机构,但并没有独立地创设这样一个机构,而是经过慎重地考虑,
将这种监督职能赋予了在沙俄时代即已存在的行使传统司法权限的检察机关。5
很明显,检察机关固有司法职能的行使并不产生于法律监督,它们是两个各不
相同的视角。当然检察机关在行使纯司法职能的同时必须从法律监督的视角去
观察问题,但这并不等于说两者是同一或者包容的关系。事实上,两者分属于
为,之所以会产生将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视为包容于法律监督权之下的延
伸性权力这一观点,是因为错误地理解了列宁对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思想。
实际上,列宁并不是基于单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需要,构想出了检察机关的概
念,再从法律监督的总概念出发,延伸出职务犯罪侦査权、诉权等司法性权限。
事实上,列宁认为新的社会主义政权需要一个对执行社会主义法律的状况进行
1张智辉、谢鹅程,现代检察制度的法理基础一关于当前检察理论研究学术动
态的对话,《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P127
2刘树远,王维飞,《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监督权》,《人民检察》,1999,
(9)
3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人民检察》,1999,(7)
4陈健民主编:《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
情况实施全面监督的专门性权力,其存在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行政权、审判权、
军事权、地方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权力的腐败和专断,实现
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
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力,不具有终局和实体
机关;2、法律监督机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具
有平行的宪法地位;3、检察机关内部实行垂直领导原则;4、检察机关的法律
监督不仅包括对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监督,而且包括对一切国家机
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的监督。
(二)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
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性质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任何一种执
法行为本身都是在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责。我们认为这种字面化的理解在逻辑上
是难以成立的。世界各国的检察官都在行使以诉权为中心的司法职能,而绝大
多数国家并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行使以
诉权为中心的司法权限并不决定于其是否具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4我们还认
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法律渊源,包容了很多中华法系文明的丰富
历史内涵。中国古代长期盛行御史制度,御史作为“天子之耳目”,其主要职
责就是“纠举官吏不法”,以维护封建国家法律、政令的统一,并受理申诉,
纠正错案,平反冤狱,监督官吏的断案。如汉朝的御史有九项职能,其中就有
査办“吏不廉”、“狱不直”。宋朝时,御史台设台狱,凡违法失职的官员,
88-90 页,第 69-71 页。
5陈健民主编:《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
88-90 页,第 69-71 页。
6郝银钟,《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 (3)
7冰青,《中国的检察体制不能取消》,1999,(7)
卜-的“ 一统三”(即人民代表大会下的“ 一府两院制”)的权力配置格局,
不仅符合通行的分权制衡的基本原理,同时也适合我国独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色的国情。在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源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是对国
家权力机关监督权力的合理分解。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授权人民检
察院作为专司法律监督的机关,行使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一方面实现了司法权
体制中重要的一项二级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有其
独立存在的特殊重要价值。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没有对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和地方立法行为
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1检察机关行使的
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对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地方立法权和公民遵守法律的
厚的现实理论基础。
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诠释
(一)检察机关固有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检察机关同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一样,直接对
同级人大负责。在宪法架构中检察权是与审判权和行政权并行的基础权力,是
立法机关约束下的三大核心权力之一,是一种独立的司法权。但同时宪法又规
力的相互制约,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另一方面,在这种权力配置格局中也
没有造成检察权的失控,检察机关不仅依法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
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也要受制于审判权。尽管这种权力制衡机制仍需发展和
完善,但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检验,应当充分肯定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
制衡机制是科学的、可行的,并符合中国的国情。
蕴及文化传统的本土资源的,那种认为中国检察机构的设置只是根据列宁个人
的一篇文章而产生,并由此主张取消中国的检察院体制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3
因此,检察制度不能说完全是舶来品,应该说是在其深厚的历史根源
的基础上,借鉴了苏联的检察制度模式,并在我国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发展完善
的,其符合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有着深
的意义,其本质就是要用程序性的制约权来实现对实体的监督。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且其最终要服从于有权机关的终局裁
二、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
(一)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是我国检察制度的直接理论渊源
我国的现行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和人民民
有法律监督权的惟一主体资格,废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建立相应的保
障机制,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真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根本性和内容的
普遍性。” 6笔者认为这一理论混淆了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首先,人大监督不能取代检察监督是由人大的地位决定的。毫无疑问,
人民代表大会的确享有法律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并非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同。但仔细考察,它们两者在产生的原因、职责和地位方面却有不少相似之处。
我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地位的形成和发展上,虽然基本上是参照前苏联的模
式,但由于法律文化本身所具有的延续性和继承性,使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制
度也就当然不可避免地包容和吸收了传统文化的先进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
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地位是有着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和深厚的历史底
定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赋予其对于司法及司法行政范围内的权力运作行
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使检察机关具有了实质上的“司法监察权”。从严格的意
义上说,这已经超越了一般司法权的范围。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宪法对检察
权的设置已使检察权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权,或者至少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
权。
正是因为法律的这种规定,长期以来,一直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已
主专政的理论,在总结革命根据地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吸收苏联社会主义检
察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为了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制建设中的诸多实际问题,
列宁逐步提出并完善了他的法制统一思想和法律监督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以
下几点:1、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在全国统一实施,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
执行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则只是执掌国家权力,而不具体执行国家
权力7。如果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监督具体案
件的审理,必然导致国家权力机关和其具体执行机关之间职能的混淆,使人大
陷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甚至会越俎代庖,最终损害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其次,检察监督是由人大授权和宪法规定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不同的层面,法律监督权是从司法监察的视角来审视整个司法活动,而职务犯
罪侦查权、诉权等则是基于传统控方固有司法职能的体现。可以说,不仅仅是
法院、公安、监狱机关,而且检察机关自身的自侦权和诉权的行使也被纳入司
法监察的范围之内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与人大监督权的关系
在司法改革研讨中,有的学者认为“应重新确立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
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力。其具体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
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由权力机关授予并受权力机关领导
和监督的专门国家权力,它在最高国家权力之下,依据宪法的规定,与行政权、
审判权和军事权处于平行、独立存在的状态,是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政治
在送大理寺审判前,先送御史台侦查。明朝规定,御史的职责是“纠查内外百
司之官”,发现问题“大事奏裁,小事立决”。御史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独立
发展起来的一项特殊的政治制度,它被控制在皇权之下,备受历代封建统治者
的重视,它在维护封建纲纪、肃清吏治、整饬风纪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法律监督体制并非完全等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
法律地位不同,其权力属性亦迥然有别。这一区别取决于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
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