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陈登凡蒋恒
来源:《卷宗》2017年第24期
摘要:人民检察院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属于我国最具权威性的司法公诉机关。我国整体社会形势十分复杂,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人民群众对于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抱有很大期望,因此检察院必须要进行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并且深入挖掘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制定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面向整个社会发挥出法律保护与监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问题;对策
人民检察院不仅具有法律监督的责任,同时也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提供了有效助力。检察院是权利最高监督机关,其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特色性。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不断修改与完善,使人民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使用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监督体系和监督结构几经调整,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合理的制定出解决方案,有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1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监督意识
人民检察院在实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会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监督工作无法全面的开展,监督职责履行的不够明确。监督管理人员的执法思想较为落后,工作中存在着轻监轻办的问题,对一些不合法事件无法进行严厉整治,使法律监督工作失去了实际价值与意义,为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影响,同时也使人们日常生活法律保障服务性工作无法顺利开展[1]。
(二)监督方法过于落后
人民检察院仍停留在坐堂审案的被动监督方式上,缺少灵活使用各种监督手段实行主动跟踪监督方法;从监督内容来看,人民检察院过于注重实体罪和非罪、重罪和轻罪、此醉和彼罪的监督,忽略了程序上执法行为、过程和效果等一系列的监督,导致监督执法质量较低、效果十分不理想。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文章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探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该案方式方法,找准推动基层检察事业不断提速的核心环节,各项检察工作创先争优,呈现出不断提速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创新机制,提高诉讼效率
(一)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
面对高负荷的办案任务,刑检部门积极转变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首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干警办案经验和能力,对办案人员分组。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骨干优先办理,轻微、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次,调整办案分组,从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目的出发进行重组,并强化办案组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体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办案。赋予主办、主诉检察官对部分案件直接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及签发起诉书的权力。
关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点建议
检察院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不仅要增强监督意识,还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在当前更应重视加强公安立案监督和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把监督与查办司法、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以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1、防止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超越权限,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还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又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拓宽民主渠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2、加强对法院执行不力的监督。
执行权有“主动性”和“单向性”等特征,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制约不了,所以只能以“权力制权力”。“执行难”固然有难克服的客观因素,但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表现
出来的消极现象仍然突出。检察机关应当变被动为主动,采取定期询访或个案专访的形式,对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进行督察,督促执行的及时到位。并及时行使监督意见、暂缓执行建议、检察建议等权力。
二、拓宽预防犯罪的范围。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范围主要是预防职务犯罪。但随着社会变革和物质繁荣的同时,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变成了一大突出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能否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主动与中小学校联系,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青少年热爱生活,明辨是非,遵纪守法。从而达到保护青少年并减少其犯罪的目的。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
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
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
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
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
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
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
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
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
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
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
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
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
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在实践中,
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但缺乏具体而详细的监督程序和措施,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倾向,导致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这反映出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
3. 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执行法律和制度不严格,办案质量不高。
4. 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一些检察人员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执法作风不好,方式方法简单。极少数检察人员甚至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5. 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面临办案力量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导致基层法律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完善监督程序和措施,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法律监督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若干思考
开展 以提 高业 务技能 为核心 的正 规化 分类培 训 , 加大 对高素 质检 察官 的培养 , 养一批 专家 型、 培 复合 型、 门型人才 , 一步 改善和 专 进 优 化检 察 队伍 学 历和素 质结 构 , 提高 队伍履 行职 责能 力。要严 格 队伍 管理 。 格检 察 纪律 , 严 健全各 项 队伍 监 督管理 制度 , 进一 步加 强队伍 的管理和 监督 , 树立公 正执法 形象 , 不断开创 队伍建 设新局 面 。要 逐步 实现 从优待 检 。检 察人 员虽 然身 份特 殊 , 也是社 会 可 人、 经济人 , 没有足 够 的保障 和物质 待遇 支持 , 难 以吸引和 留住 就 人 才 , 难 以充分调 动发 挥干 警 的积 极性 。 也 五、 不断改 革和完善 管理体 制 、 行机制和 职务犯 罪侦查模式 运 深 入推进检 察改革 , 以确 保 司法 公正 为 目标 , 力从人 民群 要 着 众 反 映强烈 的 问题 入手 , 从制约 司法 公正 的环节 入手 , 胆探索 , 大 积 极推 进 。一要做 好人 民监 督员制度 试 点工 作 , 推动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逐步走 向规 范化、 法制 化轨道 ; 二要 改革和 完善现 有的管理 体 制, 建立统 一指 挥和侦 查协 作的” 侦查 一体 化” 式 , 高工作效率 模 提 和侦 查 活动 中的抗 干扰 能 力。 三要 全面 推进 检察机 关科 学决策机 制 改革 、 检察 业 务工作机 制 改革 、 部人 事管理 制度 改革 、 干 检察工
制约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问题研究——以锦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为例
力保障 了全市检察工作发展进步。 年龄达 到 4 9 . 9 8岁 ( 至 2 0 1 2年 ) ,
另一方面 , 调 研 中也发 现 了诸 多法 3 0岁 以下 仅 2人 , 3 1 — 4 0岁 l 8人 ,
律监督能力上存在 的问题 , 本文将 4 l 一 5 O岁 3 1人 , 5 0岁 以上 5 2人 , 没有形成老 察 院的法律 监督能 力,针 对存 在的 突出 重 点 对 制 约 基 层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检察官总体年龄偏大 , 督能力建设 的人员编制 、 机构设置 中青相结合的梯次结构 , 直接影响 问题 , 提 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
一
过走访 、 座谈 、 比对历史资料 , 掌握 平均每个业务部 门只有 3 人左右 , 1 7 9名干警 中 , 有 司法资格 的只有 了大量第一手材料。总体上看 , 市 多人身兼数职 , 有 的部门甚 至无法 1 0 6 人, 其 中院领导 l 3 人, 在综合
县两级检察机关 始终把加 强法律 达到法定 办案 程序要求 的办案人 部 门工作 的检察官达到 1 6人 , 在 监督 能力建设 作为事关检 察工作 数规定 。 司法 岗位 上或是执法 岗位 上工作 全局 、 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 的战 ( 二) 检察人员结构失衡 的仅 7 7人 , 7 7人要 分布 在 1 5个 略任务来抓 , 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 检察人员结 构失 衡表 现为三 业务部 门, 显然捉襟见肘。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建 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和道德风范,提高检察工 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CHAPTER 03
完善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提高法律素养
加强检察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进 修,提高其法律理论水平和实
CHAPTER 04
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适应数字化转型
01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升检察工作的
效率和透明度。
强化人权保障
02
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03
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培训制度,提高检察
和创新方法的运用。
监督力度不足
由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限制, 检察机关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监督 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难以形成 有效的震慑。
监督效果不佳
在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效 果并不理想,存在监督不及时、不 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办案质量和源自文库率有待提高
01
02
03
办案质量不高
由于审查不严、证据不足 等原因,一些案件存在质 量问题,需要加强内部管 理和审查机制。
检察机关论文法律监督论文
检察机关论文法律监督论文:检察建议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
策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其原因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定位存在误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不是法律监督行为,而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事实行为。可以借鉴行政指导理论,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定位为检察指导行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改革应当明确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范围、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程序、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理论水平、提供公正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检察建议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过程中针对不宜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一度被认为是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表现形式,其目的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被检察机关广泛适用。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至今没有被系统的研究,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因地制宜、因事而宜,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因此产生诸多弊端。
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第一,无法可依,效力不足。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不同于刑事检察建议,刑事检察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项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
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庭可以延期审理;第174条第1项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检察建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法院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因而刑事检察建议属于法律行为。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均未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职权。而仅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规则》,该规则只能算是检察解释,其内容却又超出法律明确授权范围,因此对法院而言其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与其他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形 成执法合力。
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加强培训和教育
定期开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 教育活动,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 力。
引进优秀人才
积极引进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 优秀人才,优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结 构。
05
案例分析
研究如何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丰富监督手段,提高监督的 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探讨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关注信息化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影响
研究信息化技术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应用,探讨如何利用信息化 手段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 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
目的和意义
探讨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职能,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和
公信力。
分析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
改进措施。
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 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性
01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研究
TANSUO探索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研究文/孙朝辉李越
新时代检察机关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要适应新时代要求,检察机关就必须把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作为检察工作重中之重,才能永葆检察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履职自觉,实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检察力量。
一、新时代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 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要充分履行肩负的特殊、重要职责,必须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用新时代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促 进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建设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二) 服务大局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等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 保证“四大检察”工作完成的需要
要清晰认识当前部分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与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存在的差距。对此,只有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努力 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履职能力,才能确保“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二、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途径
在有些地方,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仍然存在立场不够坚定、业务能力不强、职业精神不够等问题,迫 切需要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
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2007-02-10 16:47:05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具有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还有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操作性不强,使检察监督所具有的专门性、权威性作用未能充分地发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相应地也虚弱无力。
一、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
首先,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法律监督是一种通过具体的诉讼职能而实现的权利,而不是一种超脱于监督对象之外以旁观者的姿态指手划脚的权力,监督者必须积极介入诉讼活动中,在诉讼参与中实现对诉讼的监督。在刑事诉讼当中,除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侦查监督权,但是整个侦查过程由公安机关一以贯之,检察
机关除了通过审查案卷对发现的违法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外,无法参与到侦查程序中,因而也无法具体地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而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可以说根本就没有监督。所以,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时常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活动的监督几乎收效甚微,乏善可陈。
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问题及措施完善论文
浅析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问题及措施完善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内容包括:(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是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有抗诉权。(4)执行监督:对死刑、减刑、假释等的执行进行监督。笔者在这里只谈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1.充分行使检察监督职能,不断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1.1及时、准确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正确行使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
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要更好地行使刑事侦查监督权,首先必须在明确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的基础上,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正确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那么,如何正确行使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笔者认为,主要是在审查批捕与起诉环节,通过细心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以及询问被害人等方面,尤其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变化情况,掌握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从而及时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对有关人员的控告要悉心听取,并加以分析,从中发现可监督的内容。再有,通过审查侦查机关对强制措施的行使是否得当进行监督,对采取强制措施
明显不当的,要予以纠正。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的犯罪嫌疑人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否认,称自己的曾经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就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分析其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综合全案考虑,从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的角度,作出正确判断。这样,既可以防止错案的发生,又为出庭公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论检察权“法律监督”功能的内涵
而这些质疑的悬而未消必然会阻滞我国检察理论的发展,进而增加检察制度改革的风险与成本。本文在阐述 了比较解释
“ 法律 监督” 内涵的可 能性 后 , 主 张通 过历 史解释 与 比较解 释的 方法 , 用 大陆法 系 国家的 “ 国家权 力之 双重控 制” 来解释 我 国 检 察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律监督 ” 功能 的 内涵。 关键 词 检 察权 法律监督 内涵 作 者简 介: 黄成 , 刑 法学硕 士 , 北京 市朝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二 处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6 . 3
责 的西 方国家检 察机 关的类似 活动 就不是 法律监 督昵 ?; 既然 检 做 一个 简单 对 比就 随意割 裂 中 国检 察制 度 与大 陆法 系 国家 检察
查权 、 公诉 权为什么 也是法 律监 督的范 畴呢 ?检察机 关 的理论研 者往往 持否定 态度 , 认 为“ 法 律监 督” 的概 念是新 中 国法制 史上 的
究者 给 出了进一 步的论 证, 认为 检察机 关的法 律监 督权表 现为两
一
个 创造 , 是 中 国法律 中 的一个 专 门术 语 , 因而 不存在 法 治国家
动 ,对 任何 违 反刑法 的行 为进 行追 究 的活动 就不 是 法律 监督 了 身 特色 真 的 已经 强大 到 了能够 否 定其 历史 传承 性 的地步 了吗 ? 呢 ?为什 么 同样 是承 担着 发现 、 证 明犯 罪行 为 、 提交 法庭 裁判 职 本 文认 为, 仅对 中 国检 察制度 与笼 统意义 上的西 方 国家检 察制度
检察法律监督权的运行现状及强化对策
另外, 我国检察机关 主要 是通过依法启动程 序或作出程 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 如审判监督 中, 察机关对法 院 检
我国检察法律监督权 的运行现状
庭 审 活 动 的 监 督 具 有 事 后 性 , 不 能 直 接 决 定 法 院庭 审 的违 即 法 性 并 当场 予 以纠 正 , 只能 通 过 事后 书 面 建 议 的 方 式 , 而 由作
待 即检察系统经费 是制定 《 检察 法律监督 法》 规 范检 察法律监督 权的运 方, 时机成熟时可实行检察机关财政独 立, ,
行, 强化 监 督 的 实 效 。 具体 的立 法 建 议 为 : 首先 , 善司 法 监 督 独 立 预 算 , 完 彻底 打 破 检 察 机关 财 政 的 地 方依 附 性 , 检 察 法律 使 的范 围 , 复 部 分 一 般 监 督 权 的 内容 。 恢 一方 面 , 对 我 国 司 法 监 督 权 免 于 地 方 行 政 权 的 干 预 与 控 制 , 既 是检 察 一体 化 的 应 这 监 督 的 范 围加 以扩 充 , 括 刑 事 立案 监 督 的范 围不 应仅 局 限于 必然要求 , 包 又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厘垦囹 星 对 是 否立 案 的法 律 监 督 , 包 括对 刑事 立案 程 序 是否 规 范 以及 还
依据 《 察 院 组 织法 》第五 条 的规 定 , 国检 察 法 律 监 督 为监督对象的法院 自行决定其行为的违法性, 检 我 这便使作为法律 权 的 运 行主 要 体 现 于 刑事 司法 领域 , 在 消除 司 法不 公 、 进 监 督 者 的 检 察 机 关 受 制 于被 监 督 者, 察 机 关 的有 权 监 督 沦 其 促 检
论我国检察机关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作用
我国宪政体制下 的检察机关不同于资本主义国 家的检察机关 一般隶属于政府行政 司法部 门的组织 结构状况 , 检察官也不再是接受 司法部首长领导的行 政系统官员。在我 国的国家权力架构下 , 检察权作为 专门的法律监督权被从 国家权力机关一体化的权力 之中分离出来 , 获得了其专属性 、 独立性 , 并进而具有 了其职权化、 实体化的形态。这不同于西方被纯化的 检察权或者司法权 。在我 国, 人民代表大会将审判权 授予了法院, 将行政权授予 了行政机关 , 而为了加强
第2 卷 第4 6 期
V0.6 1 2 No4 .
Jun lfL nf师 eces 学l eS c l c n d i ) orao 廊 坊ag 范 学 r C l g(oi i cs i n a g n T ah 院 o e ( aS e e E t 报 社会科学版) o
二、 法律监督权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作用
、
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的定位
我国宪法规定 , 检察机关 是法律监督 机关 , 正是
从这一宪法定位 出发, 检察机关具有了专 门法律监督 职能和职权 , 其法律监督权属性要求对其他 国家权力 要进行积极 、 主动的监督 。
在我国社会主义 民主法治建设 中, 对权力进行有 效的制约与监督是其重要内容和关键所在 , 发挥检察 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 可以有效地实现对 国家权力的 制约与监督。因此 , 我国检察机关并非如很多学者认 为的未经或经 不起科学 的论证 , 相反 , 国家地位与 其 权力性质有着坚实的理论依据作为支撑 。 我国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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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内容提要]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心全意服务第一要务,是在全面建设小康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因此,检察工作要把“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清楚地看到,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权力。只有通过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认真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和服务大局”的工作指导方针,才能营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服务第一要务的根本要求才能落到实处,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督机构和谐社会
序言: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特殊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矛盾开始出现并有激化的可能。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得到惩处,社会需要正义,人们需要公平,人们自然而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期望值越来高。而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腐败现象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加以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集权,司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迫切需要强化法律
监督来实现。本文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了分析,对法律监督的意义作了阐述,对制约法律监督的因素及其对策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的
《宪法》第三章第七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法律监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干涉。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和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力。
二、检察机关办案一般程序
三、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一)侦查监督
1、侦查监督权力依据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
2、侦查监督主要任务
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取证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告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悉知刑事诉讼权利,帮助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
3、侦查监督方式
①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②参加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复查、复验等;
③参加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被害人、证人的讯问;
④发现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⑤参加重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联席会议;
⑥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依法做出逮捕和起诉决定;
⑦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物证、人证、视听材料、笔录等证据的有关
情况。
⑧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办法。
4、对侦查过程中违法者处理
检察人员发现侦查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时,情节较轻,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向检察长报告,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监督
1、刑事诉讼监督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利。
2、刑事诉讼监督的意义
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惩处罪犯和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思想,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轻视人权保障,忽视程序法案的问题,准确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
3、公诉职能是刑事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
①正确认识公诉工作的地位,充分发挥公诉的职能作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诉职能是国家法律
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公诉工作居于追诉犯罪的重要环节,在国家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正确履行公诉职能,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形象。严格遵循公诉原则,正确执行刑事政策,把办案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打击一个教育一批。
②公诉的新形式。已经改变审查起诉审查报告的传统模式,以出庭公诉为中心。对公诉人提出更高要求:庭审对抗性增强,辩论性增强,公诉人必须提高法庭质证水平和辩论技巧,必须以理服人对定罪提出明确的意见,对量刑提出明确的建议,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4、监所检察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监所检察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促进管教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的改造次序,保护被管教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②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③监所检察的职责
Ⅰ、对监狱(包括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所执
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
Ⅱ、对监狱(包括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养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犯人的活动进行监督;
Ⅲ、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自释放在押人员案、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脱案,徇私舞弊减刑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
Ⅴ、配合有关部门预防职务犯罪;
Ⅵ、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直接提出控告和举报;
Ⅶ、对服刑罪犯又犯案件进行监督;
Ⅷ、对看守所超期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Ⅸ、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在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监狱,监督的重点是监管干警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犯罪问题。
④监所检察部门工作制度
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人员进行初查。经过初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达到立案标准,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立案侦查。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将立案、撤案、不起诉、起诉等法律文书报告上级检察院备案,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防范和减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