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假释制度
办理假释的条件具体流程
办理假释的条件具体流程假释是指对刑事罪犯根据法定条件,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前,暂予执行刑罚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办理假释的条件和具体流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办理假释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假释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罪犯应当表现良好,能够改造的;2. 刑事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接受教育、劳动和其他教育改造措施;3. 刑事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认真执行监规,没有违反监规的行为;4. 刑事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有家庭和社会的支持;5. 刑事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有一定的改造表现。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刑事罪犯可以向监狱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假释申请。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假释流程。
1. 假释申请,刑事罪犯应当向监狱所在地的法院提出书面的假释申请,申请中应当详细陈述自己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和改造情况。
2. 监狱审查,监狱应当对假释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表现、改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社会支持进行评估。
3. 法院审理,法院应当对假释申请进行审理,包括听取监狱的审查意见,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对申请人的假释条件进行评估。
4. 假释决定,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假释决定,决定是否同意假释申请。
如果同意假释申请,法院应当制定假释计划,并通知监狱执行。
5. 假释执行,监狱根据法院的假释决定,对刑事罪犯进行假释执行,包括制定假释计划,对假释人员进行教育、监督和帮助,确保假释人员的安全和社会适应。
通过以上流程,刑事罪犯可以办理假释,并在具体的假释执行中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最终实现自我改造和社会融入。
总结一下,办理假释的条件具体流程包括假释条件和具体的办理流程,刑事罪犯可以根据规定的条件向监狱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假释申请,经过监狱审查和法院审理,最终得到假释决定,并进行假释执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行刑制度是指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中的行刑制度有以下三种:(1)缓刑;(2)减刑;(3)假释。
(一)缓刑1.案例被告人程某,男,35岁,某广播器材厂工人,1982年3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87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王某与程某之父因摘门前的香椿树叶而发生口角,王某持竹钩追打程之父。
被告人程某中午下班时,其父将被王某追打一事告知程。
程欲找王评理,被其母制止。
当日下午5时许,程某下班回家,恰遇王某准备外出。
被告人程某上前抓住王的胸襟,对着王的鼻梁猛击一拳,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被告人程某在其母的责骂下,将王送去医院诊治,并主动赔偿医药费、误工费3564元。
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王某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
2.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其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实刑为前提。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分为一般缓刑与暂时缓刑。
3.一般缓刑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4.战时缓刑战时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是:(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5.缓刑的考验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gate/big5//index. asp?id=14599(更多法学司考资料免费下载)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关于假释的最新规定(收藏)
关于假释的最新规定(收藏)1、什么是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假释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2、假释的申请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假释。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已执行原判刑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需已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的申请程序?由犯罪分子服刑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4、假释后应注意什么?(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5、假释期多久?(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2)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下述第6点中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6、假释期违法相关规定的后果?(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6、其他注意问题?如有禁业规定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之日起算。
2020法考笔记第6章 假释、缓刑、减刑和监外执行
什么在阻碍你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被称为中国第一考,历年通过率都在10%上下浮动,身边有人考了四五次都没有通过,那么为什么法考这么难呢?我想不外乎下面几个原因:一是复习资料太多了!!!光法条汇编估计在三百万字,真题加解读也得在二百万字左右,仅这些就超过了五百万字,按每小时一万字,这些资料读一遍需要500小时,你一天能拿出多少时间来复习?二是时间跨度太长了!正如第一条说的,读完一遍资料就需要超过500小时的话,在职人员大概一天能挤出5个小时来复习,共需要100天,问题是,这100天是你读一遍的时间,而想过法考,除了天才,复习一遍肯定是不行的!三是资料多、时间长直接影响记忆质量。
就算你不怕占线拉长,拿出一年的时间来复习个三四遍,对100天以前第一遍复习的知识点,你第二遍复习的时候能想起来多少?而且一年的时间都在复习,你精神上有这个毅力,体力上你也未必受得了,有人复习时间过长,以至于见了法条就要吐。
四是复习资料太杂。
例如某个知识点,既可能在刑法总则上出现,还可能在刑诉法中出现,也可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在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出现,这些知识点,有相同的,有相似的,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都难以很好的掌握。
因此,为了顺利通过法考,我们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那就是减少复习资料的数量?但是复习资料就在那里,不会自己自动减少,有什么办法减少复习资料的数量呢?办法自然是有的!首先,我们平时的复习用的法条,主要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无疑是对法律某些条款的进一步说明。
但是我们平时看的时候,因为法律和各种司法解释分布在是两套甚至多套资料中,我们在看的时候显然不能兼顾,如果把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款结合在一块呢?是不是既方便了法条条款的理解,又节省了时间?还可以把两者重复的内容删掉,这样的复习资料是不是简化了不少?其次,把历年真题考点融入到法条当中。
法考考什么?90%以上是考对法条的理解。
我们做真题,主要是要找出真题背后的考点,而考点的背后就是法条,如果我们能把历年真题的考点都找出来,然后放在法条理解中,重点解析,是不是效果会更好呢?再次,要清楚你正在复习的某些法条是废止法条或有效法条。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中国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一环,它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暂时的释放、监管和教育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达到社会矫正的目的。
以下是中国假释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国的假释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罪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假释:服刑期满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四的,且表现良好,有真诚悔罪态度,能从事合法劳动或其他合法生活方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等。
二、假释的程序和条件1. 假释申请:罪犯服刑期满三分之一后,可以向所在监狱提出假释申请。
监狱将根据罪犯的表现、观察、教育改造、社会危害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交给刑罚执行机关审核。
2. 假释审查:刑罚执行机关将组织专门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对假释申请进行评估审查。
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对罪犯的犯罪情况、服刑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
3. 假释决定:经过审查委员会的评估,刑罚执行机关将决定是否准予假释。
如果决定准予假释,将制定具体的假释条件和监管措施,并通知罪犯所在的监狱。
4. 假释考核:假释执行期间,罪犯需要按照所制定的假释条件进行生活和行为,并接受监管部门的考核。
假释考核会综合考虑罪犯的遵纪守法记录、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5. 假释终止: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假释条件或其他情况严重违背假释原则的,刑罚执行部门可以决定终止假释。
三、假释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和改进中国的假释制度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1. 假释条件的合理性:假释的条件应该更加细化,具体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服刑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以保证假释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假释考核机制的完善:假释的考核机制应该更加科学和客观,引入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和指标,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假释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 假释后的社会帮教机制:在罪犯成功假释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教机制,提供适合罪犯的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和就业帮扶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一、刑法基本概念- 刑法是控制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
-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罚金不得取代刑罚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心态要素。
三、刑法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利益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应当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适用应当公平、公正,避免歧视。
4.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否则个人可以为所欲为。
5. 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在未定罪前被视为无罪。
6. 法定主义原则: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7. 刑法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逆追溯、法无溯及力、限制罚金等。
四、刑法犯罪分类- 刑法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刑法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无期徒刑等。
-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 刑罚的适用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六、刑法法定分则- 刑法法定分则是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规定。
- 刑法法定分则包括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定、犯罪的时机、连带犯罪、数罪并罚等。
以上是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的内容,希望能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我们都在生活中听说过假释,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制度,什么是假释?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考验期间是多久?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什么是假释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一)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死刑立即执行,因其特殊性质,不存在假释的问题。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备了假释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假释。
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监内执行,仅限制部分自由,没有必要适用假释。
也就是说,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或因执行方式,或因刑期较短所决定而不能或不必适用假释。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杀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其中,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是:(1)认罪伏法;(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内容提要假释作为现代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有着促进刑罚个别化、达成行刑经济化等多种意义,从而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我国假释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只有短短百年左右时间。
虽然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仍是我国刑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假释制度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开始阐述,介绍了假释制度在西方世界和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其次本文分析了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功能,说明了假释制度构建的基础以及其发展推广的意义所在。
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立法情况,总结了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
最后,笔者就自己能够认识到的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的措施,提出了初步的构想。
关键词假释理论基础功能原因完善On the parole system of criminal lawAbstract Parole,as an important part of modern criminal law penalties for enforcement regime,has to promote individualization of penalties to reach the execution of a variety of economic significance,and thus adopted by countries in the world.Parole System is the established and developed in our country of only a hundred years or so.Although the parole system in the Criminal Code there are a variety of problems,it is still China's Criminal Law are an important component.In this paper,the concept of the parole system and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began to set,introduced the parole system in the Western world and China'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process.Secondl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arole system and its functions,describes the parole system to build the foundation,as well as to promote the significance of its development.Then the actual leg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summed up China's Criminal Law of the parole system in the application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that exist,and further analysis of its causes.Finally,the author can be recognized on its own perfecting China's Criminal Law of the parole system of measures put forward preliminary ideas.Key words Parol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unction Reason Perfect目录一、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的概述 (1)(一)假释的概念 (1)(二)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 (1)二、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功能 (2)(一)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2)(二)假释制度的功能 (3)三、当前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4)(一)我国关于假释制度的立法情况 (4)(二)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 (5)(三)原因分析 (6)四、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的初步构想 (7)(一)改变假释的适用条件,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 (7)(二)改变书面申请制度,扩大考核范围和方式 (7)(三)建立专门管理假释的机构,改变监督考察方式 (7)(四)完善假释后对罪犯的监督和引导工作 (8)参考文献 (9)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一、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的概述(一)假释的概念假释是现代刑法中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
司法考试刑法和刑诉法速记版
刑法刑诉部分一、1、取保候审: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不过只要一样就行了,自首后可以不立功,如执意要立就立大功,那就恭喜你是“应当减轻或免除”了)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半疯半癫不免刑。
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获得假释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一、当事人同意接受监督,曾就服刑期间服从有关管理规定并履行确定的义务;
二、有效地实施预防和教育,确保其不在犯罪和违法;
三、具备必要的社会环境条件,确保有合适的住所、收入来源和就业条件;
四、具备必要的精神状态,确保已确立完善的心理发展方案。
五、假释有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同意,并得到受害者及其家属同意。
程序:
一、由受害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联系司法机关审核批准;
二、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发文作出报告,经审查后提交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三、经审批机关审批,报获得批准后,由当事人和受害人签订假释协议;
四、出示司法机关准予假释的文件,并通知监狱做出相应处理;
五、有权审查机关会同司法机关监督下实施假释。
以上就是关于犯罪分子获得假释的条件和程序,要想实现假释,就必
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只有犯罪分子符合以上条件,才能够获得假释。
假释的名词解释
假释的名词解释假释,亦称暂时性释放,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为已被定罪的人提供在刑期履行一段时间后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手段,旨在实现刑罚的目的,同时也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戒治的一种方式。
假释的实施是基于对犯罪分子个体情况和环境因素的考虑。
通常情况下,假释必须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作出裁决。
当被判处有刑期的人表现出悔过和改变的迹象,并满足一定的标准时,假释可以被授予。
假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重新开始他们的生活,使他们在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基础上获得自由。
它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放任,而是一种以教育和辅导为重点的旨在纠正罪犯行为的方式。
假释的实施需要涉及到各种监督和辅导机构的协助,如社区服务机构、心理咨询师和法律顾问等。
假释的条件和期限因国家和地区法律、犯罪性质和个人情况而异。
通常情况下,假释的条件包括不再犯罪、履行社区服务、参加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报告监督人员等。
犯罪分子需要持续表现出对改变的渴望,并与监督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假释的期限可能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判决的长度而定,通常为一定的年限或者在刑期的一定比例之后。
假释的实施并非没有争议。
有些人认为,将罪犯提前释放可能导致再次犯罪的风险,并将其视为对受害者的不公。
然而,支持者则认为,假释是社会重新包容罪犯的一种方式,可以帮助他们成为积极的成员,并减少监狱系统的过度拥挤。
这也可以节省资源并让法律系统更有效地运作。
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假释的实施需要严格的监督和执法。
监督人员会定期与假释犯罪分子会面,并检查他们的表现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违反假释条件的人可能会被吊销假释,并被要求回到监狱服刑。
这种机制是为了确保犯罪分子理解他们获得假释的责任,并警示其他人在假释期间遵守法律和规定。
总之,假释是一种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旨在帮助已被定罪的人重新适应社会,并提供一定的纠正机会。
它是基于对犯罪行为和个人情况的综合考虑,同时也需要监督和执法机构的支持和协助。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刑法记忆口诀超强悍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假释制度【相关法条】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什么叫假释
一、什么叫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二、新刑法减刑假释条件是什么1、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观,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等。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2、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观,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三、假释家属需要什么手续假释程序: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假释制度基础理论微探
假释制度基础理论微探一、假释制度的诞生和历史沿革(一)假释制度的产生目前学者普遍认为假释制度起源于英国,它的原型为英国的流放制度。
英国政府一般都把罪犯的流放到殖民地美国或澳大利亚。
罪犯被统一拘留在当地的刑事集中营里,这些集中营里的生活条件特别的恶劣,而且对罪犯的羁押实际上是无期限的。
1790年,亚瑟菲利蒲被任命为澳洲新南威尔士州州长。
他上任之后公布命令,对其中表现好的罪犯,打算免除其刑期的一局部,并可以附条件提前释放,这是假释制度的雏形。
1839年,亚历山大麦克诺奇被英国政府任命为澳大利亚诺福克监狱的监狱长,他认为罪犯在量刑时无法精确地估量罪犯养成自我约束习惯及对罪犯进展改造所需要的时间,因而量刑应当是开放的,即罪犯服刑时间应以罪犯改造表现而定。
为了将罪犯改造成新人,麦克诺奇创立了累进处遇制度,假释作为其所创制的累进制中的一级而正式消失了,当罪犯累进到达肯定级别之后获得假释的资格,麦克诺奇因此被称为假释之父。
(二)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1854年,英国闻名的监狱改革家沃尔特克罗夫顿在借鉴汲取麦克诺基改革阅历的根底之上,创立了爱尔兰累进制(IsrihPrgoressivesystem),简称为爱尔兰制。
他把罪犯的刑期分为四个阶段,其包括独居监禁、杂居劳动、中间监狱和得到释放票后附条件的释放。
其中第四个阶段就是假释制度,他创立并完善了对假释罪犯的监视考察制度,规定对不遵守假释的罪犯应当撤销假释,连续服刑。
从而将价值制度与赦免制度、刑满释放最终的区分开来。
1869年,纽约的埃尔米拉建立一座教养院,正是在这座教养院中,假释制度最终得以在美国生根发芽。
1876年纽约州议会制定了《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Elmiar Reofrmatoyr Act),这是第一个假释制度的立法。
到1944年左右,美国全部的州和联邦根本都确立了假释制度。
二、假释制度的理论根底假释制度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不是历史的偶然,其生根发芽,健壮成长,都源自其背后坚实的理论根底的支撑,是和刑法学理论整体进展的步伐相全都的。
什么是假释,关于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什么是假释,关于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假释针对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是⼀种附条件地将犯罪分⼦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有⼀定的期限规定,下⾯,店铺⼩编带来假释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帮助你进⾏具体了解。
⼀、什么叫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关于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最⾼⼈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假释,要求各级⼈民法院严格掌握执⾏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假释:
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2、对⽼年和⾝体有残疾(不含⾃伤⾃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除刑法规定不适⽤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或者⽣活不能⾃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3、对死刑缓期执⾏罪犯减为⽆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般不得减刑,假释考试期也不能缩短;
5、罪犯减刑后⼜获假释的时间间隔,⼀般为⼀年,对⼀次减⼆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适⽤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年;
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原判刑期⼆分之⼀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起计算,判决之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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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假释制度
关于中国假释制度一、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及成因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假释具有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的内在力量的激扬功能,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逐渐适应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架设过渡的桥梁。
但是,从我国鉴于目前的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畸低,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距离。
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监狱每年假释比例平均为1%--2%,不仅大大低于其他国家,而且也低于国内司法部门规定的3%的指标。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调查得到的数据,吉林全省1993—1998年假释总数为2442人,占在押犯241794人的1%;辽宁省1996—1999年假释比例分别为0.67%、0.8% 、0.6%、0.8%。
[1]; 对课题组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很容易看出:假释的绝对数量和比例非常低;假释率总体上成下降趋势。
我们知道,假释设置的初衷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犯人对获得假释充满了渴望,然而假释条件的过分严格,假释率太低,就会使犯人望而却步,从而影响了他们改造的信心和决心。
如此低的假释率,使本来经济负担沉重的监狱雪上加霜,大量可以假释而没有假释的犯人,特别是那些老、弱、病、残者和相当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只能在监狱里“坐吃闲饭”,再加上昂贵的医疗费,使原本就经费紧张的监狱不堪重负。
与假释率低成鲜明对比的是减刑的大量适用。
据统计,全国每年有超过20%的在押犯获得减刑[2],实践中如此巨大的反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两项类似的刑罚制度。
减刑与假释作为行刑中的措施,都是对罪犯在狱中良好表现的奖励。
然而,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假释只是具体行刑方式的改变,是对罪犯在社会环境中的继续矫正,而减刑则意味着余刑届满行刑过程的终结。
假释是附加条件的,犯人虽步入社会却仍粘贴着罪犯的标签;而减刑在余刑届满后,则完全获得了自由。
由此观之,作为狱内表现良好的奖励,被减刑者所获得的报偿要高于被假释者。
假释是什么意思-
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发现应当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况,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很多人都不知道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制度。
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考验期间是多久?本文对假释制度做了详细介绍,欢迎浏览!▲什么是假释?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一)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死刑立即执行,因其特殊性质,不存在假释的问题。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备了假释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假释。
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监内执行,仅限制部分自由,没有必要适用假释。
也就是说,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或因执行方式,或因刑期较短所决定而不能或不必适用假释。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杀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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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假释制度
【相关法条】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原有刑法第85条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修订要点:将“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原有刑法第86条第三款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修订要点:将“国务院公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
假释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遇手段,但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缓刑。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
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这里的暴力性犯罪,限于有组织性的暴力性犯罪,例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对于故意杀人等列举的罪名没有暴力性要求(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
2.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因为假释对象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这些犯罪人仍属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
3.如果犯数个上述暴力性犯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罚后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假释。
4.如果犯罪人因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的,仍然不能假释(当然解释的结论)。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五)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犯罪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一定条件,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的撤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则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实行并罚。
注意: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注意: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注意: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