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2010〕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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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0〕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0〕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0〕5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迅速发展,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同时,还存在着不检测即出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不规范的检测行为,检测工作质量也参差不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检测行为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飞行”检查方式,重点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抄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全市通报,一年内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检测资质增项等申请,并予以重点监管。

二、推行检测工作备案制,加强检测过程的监管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所有第三方质量检测行为,均应按照要求由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委托。

检测委托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并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和检测委托合同送至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就委托项目与参数是否与检测资质许可的范围一致、检测人员条件及数量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等内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4、 安全标志 1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
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
全警示标志牌; 2 )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 置图; 3 )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
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 )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 公示牌。
二、检查评定项目----文明施工
(一)文明施工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和现行行 业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 、
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三)安全管理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 )工程项目部应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 )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5 )对实行经济承包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有安全 生产考核指标;
2 )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
小于 1.8m 的封闭围挡; 3 )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 观。
2 、封闭管理
1 )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 并应设置门卫值班室; 2 )应建立门卫职守管理制度,并 应配备门卫职守人员; 3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 工作卡; 4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 称或标识,并应设置车辆冲洗设 施。
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
5 ) 食堂的卫生环境应良好 , 且应配备必要的排风 、
冷藏 、 消毒 、 防鼠 、 防蚊蝇等设施 ; 6 )厕所内的设施数量和布局应符合规范要求; 7 )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8 )必须保证现场人员卫生饮水; 9 )应设置淋浴室,且能满足现场人员需求; 10 )生活垃圾应装入密闭式容器内,并应及时清理。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0〕5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附件: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文件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转印二○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三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

重庆市建委关于高边坡项目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重庆市建委关于高边坡项目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0〕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开发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本意见所称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项目,其高度或深度超过了以下范围:(一)高切坡: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二)深基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三)高填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边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

二、管理程序(一)在项目规划选址前,涉及高边坡项目应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主体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确定后,其高边坡项目必须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作为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三)高边坡项目设计按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并应分别在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前开展。

(四)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其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须提交原可行性评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作为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

(六)下列高边坡项目的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颁发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2008修订)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8]1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2.02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颁发2008年《重庆
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渝建发〔2008〕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局、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当前我市建设市场的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推动我市建设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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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市级工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市级工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市级工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20
•【字号】渝建发[2013]115号
•【施行日期】2013.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市级工法的通

(渝建发〔2013〕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76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市级工法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0号)的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决定批准《超大体积混凝土筏板基础施工工法》等9项工法为2013年第二批重庆市市级工法,现予公布。

附件:2013年第二批重庆市市级工法名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附件:
2013年第二批重庆市市级工法名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6)2. 行为准则 (6)2.1 基本要求 (6)2.2 各方主体责任 (7)2.3 施工组织要求 (8)2.4 维护保洁要求 (9)3. 施工围挡 (9)3.1 基本要求 (9)3.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0)4. 出入口及大门 (12)4.1 基本要求 (12)4.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2)5. 扬尘控制和裸土覆盖 (14)5.1 基本要求 (14)5.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5)6. 材料堆码及垃圾处理 (15)6.1 基本要求 (15)6.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5)7. 防护立网 (16)7.1 基本要求 (16)7.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6)8. 外脚手架 (17)8.1 基本要求 (17)8.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7)9. 临边防护 (18)9.1 基本要求 (18)9.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8)10. 高处作业吊篮 (18)10.1 基本要求 (18)10.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9)11. 建筑起重机械 (19)11.1 基本要求 (19)11.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9)12. 污水处置 (20)12.1 基本要求 (20)12.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0)13. 噪音防控 (21)13.1 基本要求 (21)13.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1)14. 临时设施(民工宿舍、办公房、加工防护棚等) (21) 14.1 基本要求 (21)14.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2)15. 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 (23)15.1 基本要求 (23)15.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3)16. 轨道明挖站点封闭施工 (25)16.1 基本要求 (25)16.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5)17. 附则 (26)1.总则1.1目的聚焦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突出问题,巩固工作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有效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等的不良影响,为城市发展增光添彩。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4]1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4]1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4]1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4日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划分和管理要求,积极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产管理条例》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市级工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市级工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市级工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5.04
•【字号】渝建[2014]151号
•【施行日期】2014.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市级工法的通

(渝建〔2014〕1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76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市级工法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0号)的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推荐和公示程序,决定批准《砌体免开槽施工工法》等18项工法为2014年第一批重庆市市级工法,现予公布。

附件:2014年第一批重庆市市级工法名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5月4日附件:
2014年第一批重庆市市级工法名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小型建筑中水处理成套设计选用与安装(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小型建筑中水处理成套设计选用与安装(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小型建筑中水处理成套设计选用与安装(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求《小型建筑中水处理成套设计选用与安装(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渝建发〔2017〕17号)的要求,推荐性标准设计《小型建筑中水处理成套设计选用与安装(征求意见稿)》已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现广泛征求意见。

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并于2021年5月12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按附件格式填写后反馈至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谢庆
联系电话:133****0927
传真:************
电子邮箱:***************
邮编:401147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号10楼
附件:1.征求意见表
2.《小型建筑中水处理成套设计选用与安装(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的通知-渝建发[2013]8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的通知-渝建发[2013]8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的
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的通知
(渝建发〔2013〕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项目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节能项目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节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应用情况,我们编制了《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施工合同对建筑节能项目计价有约定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未约定的按本定额执行。

二、本定额与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配套执行。

三、本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19日
——结束——。

渝安监发〔2010〕56号

渝安监发〔2010〕56号

渝安监发〔2010〕56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实施安全保障“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保障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79号)和《重庆市安全社区建设评定标准》(渝安监〔2009〕123号)、《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暂行)》(渝安监〔2009〕121号)要求,为整合推进以13个区县(自治县)、250个乡镇(社区)、1000个村居(企业)示范建设为主要任务的安全保障“十百千”示范工程,夯实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基础,现就推进安全保障“十百千”示范工程的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按照“重心下沉、管理规范,素质提高、保障有力”要求,全面整合推进渝办发〔2009〕279号文件规定的示范任务和安全社区创建、企业安全文化示范创建等工作,通过实施卓有成效的示范工程,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扎实开展基层安全监管规范化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保障能力,为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基础。

二、基本目标——2010年,南岸区、黔江区、长寿区、綦江县、忠县、巫山县、万盛区、永川区、沙坪坝区、开县、云阳县、奉节县、九龙坡区等13个区县(自治县)达到示范区县(自治县)标准;示范乡镇(社区)、示范村居、示范企业验收合格率在90%以上。

——开展250个乡镇(村居)和500个企业创建活动,到2010年年底,认证50个市级安全社区和41个企业安全文化示范创建。

——开展农村以村、城市以居委会为主体的500个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到2010年年底,力争500个村居达到创建标准。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和《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渝建发[2012]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活动起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安管总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安全协会)组织评选。

第三条申报评选工作采取施工企业自愿,逐级筛选方式进行,在各地建筑安全站评选的的基础上(市管项目直接向安管总站申报),由安管总站和安全协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联合或独立组织检查评选。

第四条安管总站、安全协会共同成立评选领导小组,由安管总站站长任组长,安全协会会长、安管总站副站长、安全协会副会长任副组长,安管总站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评选工作。

各地建筑安全站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指导施工企业严格按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努力培育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五条申报评选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1、主城区和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筑面积在30000㎡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

2、其他区县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2011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 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
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1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9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渝建发[2010]4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4.09【实施日期】2010.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0〕4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201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九日附件:重庆市201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城乡建设中心工作,以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制度和创新监管方式为主线,进一步明确招投标主体责任,全面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管和诚信评价体系,促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二、工作目标(一)深入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加大力度整治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修订完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立健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工程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推行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外地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

(三)建立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信用管理系统,与建筑行业诚信评价系统相衔接,规范从业行为,加大动态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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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房建设改造主要内容》和《重庆市中心镇建设主要内容》的通知
渝建〔2010〕5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
根据渝府发〔2010〕89号、9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全市农房建设改造和中心镇建设行为,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农房建设改造主要内容》和《重庆市中心镇建设主要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农房建设改造主要内容》
2.《重庆市中心镇建设主要内容》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重庆市农房建设改造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建成1500个规划科学、布局集中、风貌独特、环境优美,配套完善、服务齐全,生活舒适、和谐宜居的农民新村,建成巴渝新居15万户,改造农村危旧房30万户。

二、具体内容
(一)农民新村
1、规划布局。

农民新村宜采用院落组合、街坊组团等形式灵活布局。

家庭养殖等生产用房与住宅分开布置。

供电、供水、广播电视、通信管线入户,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或排入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2、规模及层数。

根据所处地形(平坝、丘陵、重丘等)和区位合理确定“农民新村”的建设规模。

主城区的农民新村不少于200户,区县城区的农民新村不少于100户,其它地区的农民新村不应少于30户。

在主城区或区县城周边建设巴渝新居,以2—6层为主,也可以建小高层、高层;在小城镇或拆乡并镇后的原乡镇所在地旧址建设巴渝新居,以2—3层为主,也可以建6层;在其它区域建设巴渝新居,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

户均面积
以90—150㎡/户为宜,并结合农用机具、车辆停放等需要作好户型设计。

3、基础设施。

最基本要求“六通”,但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绿化、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实现共建共享。

新村内部道路应全部硬化(或油化),主要道路宽度6米左右,次要道路宽度4米左右。

供电、通讯有保障,燃料清洁化(有条件的地方,可使用天然气,不具备条件的,应尽可能采用沼气能源或其他清洁燃料,提倡使用太阳能),集中供水(从外面引自来水或建设供水站等),垃圾集中收集。

绿化可结合村民种菜、种树(包括果树)进行建设,其用地一般不需要转为建设用地。

4、公共服务设施。

最基本要求“六有”,但按照“规模适度、服务配套”的要求,新村应配套建设至少1个小广场(村民活动和健身场地)、1个便民超市、1个医务室、1个垃圾收运站(点)、1个农家书屋、1个警务室、1个幼儿园、1个广播室。

村级服务中心必须与农民新村结合建设。

(二)巴渝新居
巴渝新居原则上应该结合农民新村集中建设。

要求传承巴渝传统民居风格,彰显屋脊瓦头、穿斗廊柱、青砖勾缝、雕花窗等地方建筑符号,并与当地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

建筑应整洁大方,高低错落有序、进退有度。

选用砖混结构
或砌体结构,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三)农村危旧房改造
采取“主体排危、风貌改造、环境整治”的模式,在解决房屋安全的同时注重农房风貌改善,大力传承巴渝传统民居风格,突出坡瓦顶、廊柱、穿斗架、窗花、大出檐等传统建筑符号,做到“改危”与“改观”同步并举。

附件2:
重庆市中心镇建设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将市级中心镇建设成为风貌独具、特色鲜明;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辐射明显;产业发达、经济繁荣;镇风文明、和谐宜居的县域次中心。

二、具体内容
(一)编制有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镇区建筑严格按规划、风貌设计建设,造型、群体空间结构美观,色彩搭配和谐,与当地自然风貌和传统特色相协调,建成一条长300米以上的特色风貌街区(商业街)和一批设施配套、风貌各具的住宅小区。

(二)中心镇市政基础设施完善,完成“五个一”建设,即一个1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市民广场;一条绕城公路(按中心镇规划将过境公路国、省、县道移出中心镇建成区);一座符合建设标准,水质达标,能满足场镇供水要求的自来水厂(站);一座日处理200吨以上、污水收集管网相对完善、场镇80%以上的污水能够进入处理的镇级简易污水处理厂;一个涵盖镇区、运行良好的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三)镇区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能对镇域周边发挥较强的集聚辐射作用。

实现“六个有”,即有一个完善的镇级卫生服务体系,实现“一镇一个卫生院”、“一社区一个卫生服务中心”;有一个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包括小型电影院、图书室、科技活动室、远程教育室等);有一所具有集中赡养50人以上规模的福利院或敬老院;有一个50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超市;有一个具备100个以上摊位的农产品交易市场;有一个达到四级以上标准的汽车客运站。

同时,还建有符合标准的公厕、公共停车场;中小学标准化达到70%;主要道路全部安装照明路灯,城市照明设施安置率达到95%;实现镇域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区(县)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85%、70%以上;绿化率达到30%以上。

(四)镇区管理有序,有一支市政执法队伍和一支环卫保洁队伍;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路标路牌设置规范,无“乱停乱放、乱涂乱画、乱搭乱建、乱泼乱倒”等“四乱”现象,人居环境优良;中小学、幼儿园视情况实行“一校一警”,主要区域设有公共视频及阳光警务查询监督终端。

(五)中心镇有一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一个工业支柱企业;财政收入与地区生产总值同步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六)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历史建
筑(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会馆等)、环境要素(城墙、城门、牌坊、街巷、古塔、古桥、古树等)得到完好保护和利用;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各项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达标,满足旅游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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