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抽检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粤交基[2011]167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12月20日以粤交基〔2011〕1671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行为,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地市交通(含公路、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负责各自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质监站及地市交通质监站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全套表格
附录A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A.0.0.1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表A.0.0.1 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填写记录。
检查结论: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411附录B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记录B.0.0.1 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应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填写,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等进行检验与确认,并按表B.0.0.1 的规定记录。
注:①对于不划分检验批的分项工程,可直接采用本表;②对于实测数据较多的项目,可附施工综合记录。
412B.0.0.2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填写,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检验与确认,并按表B.0.0.2 的规定记录。
说明:413B.0.0.3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检验与确认。
并按表B.0.0.3 的规定记录。
414B.0.0.4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检查验收结论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质量检验综合结论应由参加检查验收各方共同商定,由建设单位填写。
并按表B.0.0.4 的规定记录。
注: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的质量核定报告及用表,应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415B.0.0.5 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记录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并按表B.0.0.5 记录。
B.0.0.6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评价的项目及质量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并采用表B.0.0.6 记录416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表表B.0.0.6核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质量监督负责人:年月日注:①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应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并应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在施工和监理单位检查的基础上共同进行;②观感质量检查项目的评价应采用观察检查、必要量测和共同讨论确定的方法进行;③观感质量评价分为一级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A、外观质量总体好;B、观察范围未发现明显表面缺陷; C、抽查部位测点的偏差未超过规定的允许偏差值。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08]52号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广东省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1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1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说明:1.检测构造物砼回弹强度时,应逐测区检测碳化深度。
当构造物砼回弹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且大于0.85倍设计强度时,应加测3个测区;当4个测区回弹强度均值低于设计强度,或单个测区回弹强度小于0.85倍设计强度时,应进行钻芯取样检验。
每座桥梁按工程部位、强度等级分别进行回弹强度统计评定,一个合同段的涵洞、小桥、中桥按强度等级分别合并进行统计评定,评定方法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50-2011)第6.16.6条规定,检测单位须在检测报告中附上评定表。
2.当抽检构造物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或其他任一关键指标(如弯沉、沥青路面SFC值等)统计评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或相应分部工程抽查项目评定得分低于75分时,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抽检构造物强度混凝土强度和关键指标统计评定符合要求、分部工程评定得分大于75分。
3.抽查项目、频率和相关要求有改变,须跟监督机构商定;机电工程所有抽检项目的测点选择均由监督机构与检测单位共同事先确定。
4.表中所列,凡明确“先随机选点后再到现场检测”的,当相应选点处无法进行检测或需更换测点位置时,须征得检测负责人同意并重新随机选点后方可实施;凡明确“由监督机构确定抽查部位”或“由监督机构与检测单位共同事先确定”的,当相应选点处无法进行检测或需更换检测部位时,须征得监督负责人同意并重新选点后方可实施;凡检测部位数量不足,检测频率无法满足本细则的时候,须提前与监督机构商定检测方案。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精选Word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采购项目评审标准(评分细则表)
32分
2018年度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AA级的得1分。
2019年度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AA级的得1分。
2020年度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AA级的得1分。
2018-2020年度内获得省级文明示范窗口单位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提供文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专职安全员:持有交通行业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每提供1人加2分,最多加4分。
上述人员须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证明(近三个月的缴费证明)材料。投标人拟投入的所有人员不能重复,均须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有业绩要求人员的业绩证明材料,未同时提供证明材料或不清晰复印件的业绩均不予认可。且均需提供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结果,否则不得分。
项目组织机构、主要人员安排及服务期保证计划较明确且较合理的得4分;
项目组织机构、主要人员安排及服务期保证计划明确且合理的得5分。
5分
4
安全及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保证措施:
未提供安全及廉政保证措施的得0分;
安全及廉政保证措施合理性一般的得3分;
安全及廉政保证措施比较合理的得4分;
安全及廉政保证措施合理的得5分。
5分
5
2019-2021年期间每完成过1个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项目(提供任务委托书或合同扫描件)的得1分,最多得5分。
2019年参与过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得4分。(提供任务委托书或合同扫描件)
2020年参与过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得5分。(提供任务委托书或合同扫描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价函[2001]26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1.06.22【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粤价函〔2001〕265号)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送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取费方案的函》(粤交基函〔2001〕854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同意交通建设工程检测(验)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或交通部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时收取检测、试(检)验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表1.路基注:①单项弯沉值不含弯沉车费;②路基的单价只是仲裁和交工检测费用单价;③港口道路、堆场检测频率及取费标准与公路相同。
2、底基层(基层)注:底基层(基层)的单价只是仲裁和交工检测费用单价。
3.沥青混凝土面层注:厚度检测采用钻取芯样法。
总价中分子为采用3M直尺检测平整度时的总价;分母为采用连续平整度仪检测平整度时的总价。
4.水泥混凝土面层注:厚度检测采用钻取芯样法。
总价中分子为采用3M直尺检测平整度时的总价;分母为采用连续平整度仪检测平整度时的总价。
5.桩基(1)检测频率注:①根据业主和现场监理的要求,对特殊地质和有疑点的桩基可适当增加其检测频率;②监督部门可对总桩数的5~10%的频率进行强制性抽检,其抽检范围可含业主或承包人已自检的桩基;③港口、水运工程的桩基检测频率以《港口工程桩基动力检测规程》、《水运工程桩基试验规程》为准。
高速公路质量监督抽检材料试验项目抽样频率和取样方法
机械力学性能试验:每批次进场检查一次, 每检查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 60 T。松驰试验:同毕生产厂家每一种规格或型号检查一次。
每批任选 3 盘, 每盘取一根做拉伸、一根做松驰, 每根长度拉伸 100cm;松弛 240cm。提供合格证、材质单、试验汇报(分组用绑线绑扎)
每批次进场检查一次, 每检查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 100 T
按 JTGE42-2023 规定取样。提供自检汇报。(水泥留样桶,2kg)
表观密度、塑性指数、亲水系数
必要时做
9
钢筋原材
极限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
GB 228-2023 《金属拉伸试验措施》GB 232-2023 《金属弯曲试验措施》GB1499.1-2023《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光圆钢筋》
每批次进场检查一次, 每检查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 500m3。
按 JTGE42-2023 规定取具有代表性旳样品。提供自检汇报。
砂当量、棱角性
必要时做。
(编织袋,10kg)
7
集料(水泥稳
定或级配碎石)
颗粒构成(合成级配),塑性指数
JTJ034-2023《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JTGE42-2023《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采用原则
施工自检频率
取样措施
1
细集料(水泥砼用)
筛分、含泥量与泥块含量
JTGE42-2023《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F30-2023《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2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广州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穗交办2001 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和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竣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职权范围内具体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须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的抽验结果为工程评价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并缴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依据性文件;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三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资料、全套的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概预算;四施工合同副本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自检设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五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证明、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第九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受理质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十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从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通知书;第十一条对未办理质监申请手续的公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从收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催办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质监手续;第十二条工程基本完工之后,交工验收前,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对交工工程分别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监理执行报告、施工执行报告和质量评定申请书;建设单位还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申请书,及报送施工单位已整理好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质量保证资料;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收到本条第一款所列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已完工程的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并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作必要的抽查、检测及核验工作;在核定主体工程质量合格后,签发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书;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对交工时未完成的工程或应返工处理的工程,经监理检验合格并经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缺少工程技术重要资料和不按有关规定送交竣工资料的工程,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配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检测手段应当符合交通部公路试验检测机构的规定要求,并通过省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交通部公路试验检测机构的认证;第十五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通过省质监机构考核认证后,方可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六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二对承建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进行资质审核;三检查、督促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总承包、施工和监理单位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四对受监工程进行检查、监督,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监督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六参与受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七协助省公路质监机构做好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八协助省公路质监机构做好全优工程项目的质量论证工作;九协助省公路质监机构做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技术培训工作;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它职责;第十七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以下职权:一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办手续;在限期内仍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其停工;二对无证或超越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和试验检测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单位,或未经审查同意的分包、转包工程,有权责令停工或停业,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或建议清退出场;四对鉴定不合格的工程,责成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补救或返工,必要时依法通知银行停止拨款;五调阅受监工程的管理文件、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以及参加受监工程的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以及一切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六进入与受监工程有关的场所,调查了解与受监工程有关的情况及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位拍照和录像;七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或未办报批手续而对设计作重大变更的项目,责令工程停工;八对不称职的监理、检测和施工人员,责成相关单位作调整;九依法对受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执法检查;第十八条质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法规、规范、规程和本办法,制定和实施监督计划;二严格按照质量监督的内容、项目、频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处理;三认真做好各项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质监情况;四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整地收齐并整理好各种监督检验资料,对受监工程作出正确的等级鉴定,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第四章其它规范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各负其责, 服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执法;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全面完成各检测项目自检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进行抽检;在每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自检体系,制定自检方案;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理体系,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监理单位在接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自检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交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二十一条对需作检查的工程部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两天将工程现场请验通知单送交质监人员,并做好准备工作;对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意见,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第二十二条凡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受监工程项目作重变更的,均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工程变更通知书,并连同有关变更资料报市质监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并在24小时内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监机构;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签发的整改、停工等指令性文件应当抄报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做好调查配合工作;在工程基本完工之后,交工验收之前,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市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各自的竣工资料;第二十五条较大型、非常规性的桩基检测、超声波探伤、钻探抽芯、取砼芯样、路面承载板试验、路面连续式平整度检测、路基沉降观测、单梁静载试验、桥梁静动载试验、机电工程检测,以及交、竣工验收检测和仲裁性试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对于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之外所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建设和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接受,并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反映;建设、设计、总承包、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提请省公路质监机构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第二十七条凡未经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选题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能组织交、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有效落实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高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和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总监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总监系总监理工程师的简称〜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总负责人。
独立签订监理合同的公路工程项目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总监负责制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总监负责制〜是指总监作为现场监理工作和现场监理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的监理权限和监理单位授予的管理权限〜领导和组织监理机构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实现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管理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总监的资格要求)总监应当具有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已在监理企业岗位登记。
公路工程项目总监应当担任过同类工程的副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担任过同类工程的副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水运工程项目总监应当担任过同类工程的总监代表或副总监职务。
第六条(总监职业道德)总监必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准则执业。
第七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总监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信守监理合同〜并对监理项目承担监理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并尊重总监依据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监理工作〜信守监理合同〜并为监理工作创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总监负责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总监人才队伍建设与动态监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粤交基[2010]175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0〕17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doc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关于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粤交监督…2012‟27号关于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交基【2011】16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颁布实施,为更好贯彻落实该办法的有关精神,提高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把好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和备案审查关(一)施工或监理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其尽快完成工地试验室的组建工作,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前通过能力核验及备案审查。
工地试验室在通过备案前,所有试验必须外委送检。
(二)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应与工程建设规模与性质相适应,所配备的人员、仪器设备及检测环境等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不得低于《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标准》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一)。
(三)工地试验室组建完成,经母体检测机构核查确认满足相关要求并签署核查意见后,方可将试验室备案资料报建设单位进行核验。
(四)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地试验室备案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工作指南》(详见附件二)的相关要求对其软硬件进行认真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并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五)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受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办理《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质监机构认为申报材料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天内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认为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通过备案后,工地试验室所有持检测证人员的变更须由母体检测机构提出,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七)工程完工前,原则上不应中途变更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如确需变更的,应提前向项目质监机构进行报备,且该工地试验室应重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附件一: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调动参建各方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省质监站)组织的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各地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质监站)可参照此办法对所监督的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第四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检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五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每年组织2次,分别于每年的3~4月份和9~10月份进行.被检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施工合同段则采取随机抽签方式,每个监理合同段范围内分别选取1~3个施工合同段进行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第六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检查组一般分为建设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小组等若干个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检查组由省质监站和市质监站的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不少于2人,各小组之间应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项目质量管理水平通过综合检查评分来体现。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及原材料扣分等五部分通过计算得出,方法如下: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
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0。
7-不合格原材料扣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各监理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各抽检施工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各抽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监理单位综合检查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6+该监理合同段所包含的各抽检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平均值×0。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抽检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以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监督抽检的对象为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所使用的重要原材料(含成品及半成品,下同),主要包括水泥、钢材、沥青、橡胶支座、锚具、土工合成材料、管材等。
第三条工程参建各方应从源头把好原材料质量关,禁止“三无”(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无生产许可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验证、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对每批次材料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一览表”(附表一),监理单位对原材料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并由建设单位汇总后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汇总表”(附表二),每两个月上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各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将重要原材料登记表作为质检资料编入竣工资料。
第四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可根据各项目上报的材料登记备案资料,综合工程进展情况、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前期抽检材料质量波动情况来确定具体抽检范围、制定抽检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抽检工作。
原则上每项目每年抽检不少于3次。
材料抽检工作也可结合在建项目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进行。
第五条抽检工作以工地现场取样为主,所抽样品为已完成采购进场手续、正在或准备施工使用的材料,并同时提供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取样现场应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抽检登记表”(附表三),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见证签认。
抽检样品应一式两份,一份送检,另一份留样,留样样品应至少保留三个月。
抽样人负责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存、编号,并送具备相应行业资质和计量认证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交工发〔1992〕443 号文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交通部交工发〔1993〕1060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并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外资和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凡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必须接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任务第五条广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广东省交通厅设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是广东省交通行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的权威机构;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市交通(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不设置专职监督机构,但可设置质量监督人员。
第六条省、市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市质监站业务上分别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和省质监站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人员受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双重领导。
第七条省、市两级质监站内设检测站或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对所监工程质量进行抽验,检测中心的抽验结果为工程评价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行为,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地市交通(含公路、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负责各自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质监站及地市交通质监站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建设单位如需设立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按根据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检测项目及相应的试验仪器设备,并确保其环境条件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切合实际、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至少建立以下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一)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二)试验工作程序;(三)试验室内务、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四)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五)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六)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粤交〔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0〕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7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内容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四章附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包括农村公路)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实施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为途径,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公路工程监督抽检方案
监督抽检方案一、监督抽检的目的1.为确定交通事业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提供重要依据;2.使交通工程承包人的质量及管理机制处于经常性的监控之下,促使承包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保证和提高施工质量;(3)促生产者、经营者重视产品质量,起到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通过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实现对市场行为的规范,提高承包人及生产者的质量意识;二、监督抽检的工作内容(一)常规监督抽检在执法大检查、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过程中,按照就近原则或交叉抽检原则,承担监督检测任务,每个项目实体质量和原材料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
监督抽检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原材料和常用产品质量。
工程实体抽检项目主要有结构物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物尺寸、基桩完整性、沥青路面的面层和基层厚度、交通安全设施的标志牌、标线、护栏、立柱等质量参数、钢结构防护涂装质量、钢结构无损探伤、隧道锚杆拉拔力、锚杆长度、注浆密实度等;原材料和常用产品主要包括水泥、砂、碎石、沥青、沥青混合料、钢筋、锚夹具、支座、塑料排水板、防水卷材、波纹管、交通安全设施材料、伸缩缝等原材料和成品材料的质量检测。
(检测项目详见附表)(二)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检测机构指派人员随同监督人员前往工程现场,根据工程现场的施工情况,由监督人员现场确定需抽检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内容和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在工程现场完成,原材料由监督人员和检测人员现场封样,由检测人员带回试验室进行检测,及时完成检测报告。
三、监督抽检方案及实施计划(一)监督抽检投入1、检测人员。
本公司拟投入监督抽检工作的持证人员15人,其中检测工程师6人(具有高级职称1人),检测员9人。
为保证检测质量,15人中7人为具有监督抽检或交竣工检测经验。
详见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2、检测设备的配备。
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交质监发[2008]274号)公路工程综合乙级的强制性设备要求,设备性能优越、精度较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
抽检实施办法(试行)
粤交基函…2010‟2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以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监督抽检的对象为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所使用的重要原材料(含成品及半成品,下同),主要包括水泥、钢材、沥青、橡胶支座、锚具、土工合成材料、管材等。
第三条工程参建各方应从源头把好原材料质量关,禁止“三无”(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无生产许可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验证、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对每批次材料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一览表”(附表一),监理单位对原材料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并由建设单位汇总后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汇总表”(附表二),每两个月上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各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将重要原材料登记表作为质检资料编入竣工资料。
第四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可根据各项目上报的材料登记备案资料,综合工程进展情况、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前期抽检材料质量波动情况来确定具体抽检范围、制定抽检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抽检工作。
原则上每项目每年抽检不少于3次。
材料抽检工作也可结合在建项目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进行。
第五条抽检工作以工地现场取样为主,所抽样品为已完成采购进场手续、正在或准备施工使用的材料,并同时提供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取样现场应填写“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抽检登记表”(附表三),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见证签认。
抽检样品应一式两份,一份送检,另一份留样,留样样品应至少保留三个月。
抽样人负责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存、编号,并送具备相应行业资质和计量认证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材料抽检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质监站应及时将抽检结果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质监站。
第七条工程参建各方应对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密切配合。
第八条各地市质监站应每半年将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情况上报省质监站,省质监站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定期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表1:
在建工程原重要材料使用情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号:
施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施工单位:(签章)监理单位:(签章)
附表2:
在建工程重要原材料使用情况汇总表工程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章)
附表3
在建工程原重要材料抽检登记表
确认;3.检测结果出来之前,送检信息对参建方保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