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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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解析(doc 8页)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解析(doc 8页)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解析(doc 8页)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部门、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审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并对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建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的补贴。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制定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税务机关、海关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经营者征收。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产品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综合管理系统使用手册(DOC 128页)

【产品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综合管理系统使用手册(DOC 128页)

【产品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综合管理系统使用手册(DOC128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综合管理系统使用手册武汉易宝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月目录目录 (3)一、系统特点 (5)1.1 一机一码 (5)1.2 逐台扫描识别 (5)1.3 产品标准框管理 (5)1.4 产物条码管理 (6)1.5 产物条码溯源 (6)1.6 一卡通效果 (7)1.7 软硬件互联互通(物联网) (7)二、系统流程 (8)三、用户登录 (8)四、系统功能描述 (9)4.1 企业管理模块 (9)4.1.1 企业管理 (9)4.1.2 用户管理 (18)4.1.3 基础数据 (23)4.1.4 个人信息修改 (35)4.2 进销存模块 (36)4.2.1 车辆报港管理 (36)4.2.3 产品入库岗位 (51)4.2.4 产品装框管理 (71)4.2.5 产品领用管理 (76)4.2.6 产品拆解岗位 (80)4.2.7 产物入库岗位 (91)4.2.8 产物出库岗位 (100)4.3 业务管理模块 (104)4.3.1 视频监控管理 (104)4.3.2 用电记录 (106)4.3.3 条码枪管理 (108)4.3.4企业补贴管理 (111)4.4仓库管理模块 (112)4.4.1库存管理 (112)4.4.2产品仓库盘存 (114)4.4.3产物仓库盘存 (116)4.4.4仓库管理 (122)4.5查询统计模块 (125)4.5.1综合查询 (125)4.5.2实时报表统计 (126)4.6数据字典模块 (127)4.6.1产品/产物类别 (127)4.6.2操作预警设置 (131)4.6.3拆解基础数据 (132)4.6.4产物处理方式 (133)一、系统特点1.1 一机一码旧机入库时,记录类别、规格、重量、采集外观图片、生成唯一身份识别码(条形码)、打印条形码标签,并在旧机上贴码,实现“一机一码”。

废弃电器电子污染防治及环境许可政策要求有哪些?

废弃电器电子污染防治及环境许可政策要求有哪些?

废弃电器电子污染防治及环境许可政策要求有哪些?
(1)《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2号):规定了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等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控制内容及技术要求,旨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指导和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工作;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下简称电子废物)拆解处理是一项涉及环境、人员安全和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拆解处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需要进行审核工作。

下面是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的工作指南。

一、审核前准备1.明确审核目的和范围:明确审核的目的是为了评估拆解处理工作是否合规,范围是指对电子废物拆解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核。

2.搜集相关资料:包括拆解处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拆解处理流程、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3.制定审核计划:根据审核目的和范围,确定审核的时间、地点、人员和方法等,制定详细的审核计划。

二、审核内容1.设备和场所:审核拆解处理单位的设备和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包括设备运行情况、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设备等。

2.操作人员:审核操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包括是否持有相关证书和参与过培训课程。

3.操作流程和控制措施:审核拆解处理工作的流程和控制措施,包括从接收电子废物到拆解处理的各个环节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4.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处理:审核拆解处理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理情况,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处理方式和排放情况。

5.资源回收利用:审核拆解处理单位的资源回收利用情况,包括回收率、处理技术和产品质量等。

三、审核方法1.文件审查:对搜集到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证书、流程图、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2.实地检查:对拆解处理单位的设备、场所和操作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安全隐患。

3.访谈:与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他们的从业资质和操作情况。

4.记录和分析:对审核过程进行记录,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分析,查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四、审核报告和跟踪1.编写审核报告:按照审核结果编写审核报告,包括问题清单、整改建议和意见等。

2.整改和改进:根据审核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拆解处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改进工作,确保拆解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实用文档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实用文档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建议按照以下结构提示,依次给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一、编制指南的目的
本编制指南旨在通过梳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趋势,提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技术,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分类处理能更有效、环保,达到资源综合利用的最大效益。

二、背景介绍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技术和生活的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它们的回收、拆解和分类处理不能持续高效、环保地发展。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过去的发展历史
在以往缺少法律和管理的环境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废弃物处理量小,回收率低。

三、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内容
1.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总体把控
在编制规划时,要把握总体方向,实现统筹管理,将其与整体发展规划相结合,形成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路线图。

2.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具体措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设计2015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设计2015版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送审稿)目录一、目的和依据 (3)二、审核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 (4)三、审核程序和要点 (5)四、审核工作要求 (7)五、审核资料的管理 (7)六、信息公开 (8)附1: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要点 (9)附2:书面审核工作容及方法 (15)附3:现场审核工作容及方法 (23)附4:审核结果及其处理 (28)附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报告 (34)附6:需要保存的审核资料清单 (40)附7: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41)附8:第三方审核方案要点 (43)一、目的和依据(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拆解处理,规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围本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承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资格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

(三)依据本指南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性文件编制: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财综〔2012〕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34号)4.《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5.《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84号)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8.《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2号)二、审核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遵循“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第三方审核、企业负责”和“权责一致、有错必纠、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原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版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 2015 年版,送审稿)目录一、目的和依据 (3)二、审核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 (4)三、审核程序和要点 (5)四、审核工作要求 (7)五、审核资料的管理 (7)六、信息公开 (8)附1: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要点 (9)附2:书面审核工作内容及方法 (15)附3:现场审核工作内容及方法 (23)附4:审核结果及其处理 (28)附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报告 (34)附6:需要保存的审核资料清单 (40)附7: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41)附8:第三方审核方案要点 (43)一、目的和依据(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拆解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承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资格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

(三)依据本指南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编制: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 号)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 号)4.《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 号)5.《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 号)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84 号)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 号)8.《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 号)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2 号)二、审核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遵循“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第三方审核、企业负责”和“权责一致、有错必纠、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原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精品文档---------------------------------------------------------------------------------------------------------------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依照集中处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WEEE)拆解处理情况审核是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过程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本指南将介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的目的、范围、责任部门和步骤,并提供相关的审核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目的和范围1.拆解处理场所的环境设施和设备管理;2.拆解处理过程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分类和处理方式;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后的资源回收和环境排放情况。

二、责任部门和人员三、审核步骤1.制定审核计划: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特点和规模,制定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的目标和范围,确定审核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审核人员和资源。

2.准备审核材料:收集和整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包括环境管理手册、工艺流程图、操作规范、相关证照和资质等。

4.整理审核结果:根据审核情况,编制审核报告,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理和总结,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建议环保和质量监督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5.审核结果评估和监督:环保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和监督,确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是否合格,以及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整改和追溯。

四、审核要点和注意事项1.检查拆解处理场所的环境设施和设备管理情况,包括废气处理设备、废水处理设备、噪音控制设备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检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分离、清洗、分类和包装等过程,确保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

3.核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分类和处理方式,包括有害物质的分离和集中处理,可回收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有害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等,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考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后的资源回收和环境排放情况,包括回收利用率、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废水废气的排放和处理等,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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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 年版)— 2 —1 依据和目的为贯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 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 号)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 号),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规范生产作业和环境管理水平,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

其他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可以参考本指南的内容合理安排有关生产作业和环境管理工作。

3 适用性本指南中描述为“应当”、“确保”或者“不得”的内容为规范性要求,处理企业应当遵守;其他内容为指导性内容,处理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借鉴。

4 基本要求本部分规定了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

4.1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企业应当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3 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 年第 90 号)、《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4.2 处理资格和基金补贴资格处理企业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方可列入《名单》。

列入《名单》的处理企业,可以对所处理的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基金补贴。

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环境保护部按照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可获得基金补贴。

4.3 处理能力和处理数量处理企业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年许可处理能力不得高于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年处理能力,年实际拆解处理量应当至少达到年许可处理能力的 20%,但最高不得高于年许可处理能力。

许可处理能力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生变化的,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年许可处理能力按如下公式计算:原则上,各省(区、市)全部处理企业的年许可处理能力之和应当控制在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能力范围之内。

4.4 基金补贴业务独立管理厂区基金补贴范围产品的业务区域应当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布局合理,与实际处理能力匹配,只设一个货物进出口。

处理企业同时从事基金补贴范围产品拆解处理之外的其他业务的(如:危险废物处理等),应当确保基金补贴范围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业务区域与其他业务的业务区域相独立。

基金补贴范围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流、拆解处理、信息系统、视频监控、贮存、财务管理等,可以参照基金补贴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要求设置,但应当单独管理,不得与基金补贴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混杂;与基金补贴范围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业务共用生产线的,应当明确划分不同的拆解处理作业时间,不得混拆。

4.5 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纳入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享受补贴的产品; b.满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相关要求规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定原则。

基金补贴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包括以下类别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a.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或报废品; b.海关、工商、质监等部门罚没并委托处置的电器电子产品; c.处理企业接收和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具有主要零部件的; d.处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基础生产台账、视频资料等证明材料的,包括因故遗失相关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损毁的; e.在运输、搬运、贮存等过程中严重破损,造成上线拆解处理时不具有主要零部件,或无法以整机形式进行拆解处理作业的。

例如:采用屏锥分离工艺处理 CRT 电视机的,CRT 在屏锥分离前破碎,无法按完整 CRT 正常进行屏锥分离作业;f.非法进口产品;g.电器电子产品模型,以及出于其他目的而拼装制作的不具备电器电子产品正常使用功能的仿制品。

4.6 主要零部件纳入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具备以下主要零部件(见表1):表 1 主要零部件4.7 关键拆解产物纳入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后应当得到的拆解产物(见表 2)。

表 2 关键拆解产物4.8 负压环境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参照其它相关规范,针对不同位置粉尘及其他废气中污染物的特点和污染控制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除尘设备的集气罩风速、风量、风压、尺寸等各项参数,进行负压设计。

4.9 专业技术人员处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 3 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 1 名。

负责安全的专业人员建议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管理手册。

5 管理制度本部分对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5.1 管理体系构成处理企业应当具有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相应的运营管理和环境管理类职能部门,划分清晰的组织结构,并明确职责分工。

其中,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申请的内审自查工作。

5.2 运营管理制度宜建立健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各项运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管理、物流管理、仓储管理、记录管理、设备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财务管理、统计管理、安保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

5.2.1 生产管理生产管理制度的重点是完善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过程有关的生产计划、作业规程、生产现场管理等规定。

5.2.1.1 生产计划宜根据《证书》核准的处理能力以及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制定生产计划(如:年度计划、月或季度计划、日计划等),建立生产计划执行监督机制。

a.年度计划要点-确定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度拆解处理总量。

-确保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量达到年许可处理能力的 20%以上,但不得高于年许可处理能力。

b.月或季度计划要点-合理确定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月或季度拆解处理总量。

-合理安排各类拆解产物(主要拆解产物见附件 1)销售、委托处理等事项。

c.日计划要点-制定每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厂计划,有利于提高贮存、拆解处理各种资源的利用率。

-制定每日拆解作业计划,明确拆解作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作业班组、生产线安排、生产工具安排等。

当天产生的拆解产物应当当天入库(日产日清)。

当天是指处理企业生产安排的一个生产日周期,在该生产日周期内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与其产生的拆解产物相对应,以下同。

-制定拆解产物出厂计划,拆解产物运输车辆应当当天进厂当天出厂。

确实无法当天出厂的,应当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固定区域停放,并建立运输车辆过夜管理记录。

-每条拆解生产线,当天拆解作业尽量安排同种类别、同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如确实需要安排变换拆解处理对象,应当将同类别、同规格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拆解完毕、将拆解产物计量称重后再变换类别、规格。

5.2.1.2 作业规程根据本指南有关规范拆解处理过程的规定,结合工艺设备、人员特点等实际情况,编制生产作业规程,明确各环节、各工位生产操作标准。

5.2.1.3 作业现场管理a.建立生产作业监督机制,对各环节生产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操作。

b.建立生产异常情况反应和处理机制:-视频监控设备故障或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生产线暂停相应点位拆解处理作业,待故障排除或恢复供电后再恢复作业。

-拆解生产线停电或设备故障无法完成拆解作业时,应当停止作业,维持现状,待故障排除或恢复供电后再恢复作业。

-因停电、视频监控设备故障、拆解生产线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已出库但尚未进入拆解处理作业环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待故障排除或恢复供电后再继续拆解处理作业;对于已经开始手工拆解部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以暂停生产活动,也可以组织手持录像设备对手工拆解作业环节进行录像;对于已经完成手工拆解,但尚未进行后续处理的中间拆解品,应当停止生产作业,维持现状,直到排除故障或恢复供电。

-建立异常情况记录。

5.2.2 物流和仓储管理5.2.2.1 进出厂管理 a.货物运输车辆宜由唯一的货物进出口按指定线路进出厂,能从视频中明显识别车辆的路线情况。

b.登记进出厂车辆基本信息,过磅并查验运输货物情况。

c.货物运输车辆进出厂应当过磅,并能同时打印磅单。

d.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当天入厂、当天出厂,避免运输车辆在厂内停留过夜。

确实无法当天出厂的,应当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固定区域停放,并建立运输车辆过夜管理记录。

e.运输车辆进出厂过程中应当防止货物和包装损坏、遗撒或泄漏。

5.2.2.2 厂内运输管理 a.合理安排厂内运输车辆,优化行车路线,尽量缩短转运路线。

b.生产车间、库房及其它厂区范围内宜明确标识车辆、人员通道及其行进方向。

c.装载和卸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的区域应当固定。

d.运输、装载和卸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时,应当采取防止发生碰撞或跌落的措施。

5.2.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分类检查入库入库前,应当分类检查入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属于基金补贴范围,是否完整,主要零部件是否齐全。

经检查确定符合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基金补贴管理要求组织称重,分类别、分规格入库并登记入库信息(入库台账)。

对缺少主要零部件等不属于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作为非基金补贴业务单独管理,不宜拒收。

a.电视机分类入库要求-检查主要零部件情况。

-CRT 电视机按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背投电视机的类别,分尺寸分别入库。

-平板电视机按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的类别,分尺寸分别入库。

b.电冰箱(含冰柜)分类入库要求-检查主要零部件情况,分类、分规格入库。

-有条件时,建议检查制冷剂、保温层发泡剂的种类。

通过冰箱标示或者压缩机上标示辨识制冷剂、保温层发泡剂种类。

无法通过标示辨识发泡剂类型的,建议使用专业仪器检测是否含有环戊烷发泡剂,并分别标明。

-建议按是否含有易燃易爆物质对冰箱进行分类、分尺寸竖直放入周转筐入库,登记制冷剂、发泡剂种类、容积等信息。

其中,制冷剂及发泡剂均为氟利昂类物质的可归为同一类,进入室内贮存场地贮存;制冷剂及发泡剂为非氟利昂类的易燃易爆物质的可归为同一类,进入专用的室外贮存场地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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