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六
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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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4)【案例一】2006年11月,在Z省H市M区某加油站做加油工的张某(男,26岁,J省Y市B县人)找同乡郭某(男,20岁)闲谈时,郭说:“现在打工赚不到钱,还不如去抢!”张某答道:“抢!我有办法,我工作的加油站只要二三天不来收钱,保险箱里就有二、三十万元钱,最好晚上动手,值班的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们叫上几个人,逼女营业员交出保险箱的钥匙。
”经二人多次商议决定,由郭纠集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张某做内应实施抢劫。
2006年12月底,郭某回B县纠集了同乡周某等4人,经多次密谋,决定去H市M区加油站抢劫,并商定了抢劫计划的具体细节,准备了自制火药枪—支,匕首一把。
2007年1月20日凌晨,郭等4人途经J省W市汽车站转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郭等人的交代又将张某抓获。
根据以上案情,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郭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2)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侦查,B县公安机关应否受理?(3)假如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而B 县公安机关不接受,应当如何处理?答案:(1)张某、郭某等人为实施抢劫,多次密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为犯罪创造条件,构成了抢劫(预备)罪。
(2)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B县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而且是主要犯罪地,所以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应当由W市公安机关和B县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J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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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六一、(本题20分)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二、(本题22分)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
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
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车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
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
甲趁机发动面包车欲逃。
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l0余米。
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
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孩,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孩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
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孩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孩带走。
商店老板以为男孩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
甲携带烟酒逃之天天。
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孩。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本题21分)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09年1月4日对曹某(男,24岁)、翁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曹某、翁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曹某、翁某抢劫案于200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新-2018年司法考试卷四(附答案解析) 精品
2018年司法考试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分析、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6分)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18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
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
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18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
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
2018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二、(本题20分)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
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18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
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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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钱星是某制药厂工人,xx年7月5日晚与朋友在某饭馆吃饭时与邻桌的王强发生争执,王顺手抄起餐台上一把菜刀向钱星刺去,钱星反手一推将王强扎伤。
巡警110来人,将王强送往医院并将钱星带走。
后王强经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于7月6日决定对钱星予以拘留。
后于7月30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对钱星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于8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服,向检察院复议,未被接受。
遂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在此期间,钱星一直被押,直到9月10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才将钱星释放。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公安机关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存在以下错误:(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超过了法定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1、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本案不属于可延长的情况,6日拘留,30日才报请批捕违法。
(2)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时,要求复议但不释放钱星的做法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
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案例二】某居民小区近期屡次发生入室盗窃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的辛某带至派出所盘问。
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他的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作思想工作,辛某说他叫张强,住该小区外的一条小巷内。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答案六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答案六导读: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答案六,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答案六【论述题】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何区别?2.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3.简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异同。
4.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5.简述撤销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6.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参考答案】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何区别?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可以实施的行为范围。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
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2)权利能力包括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权利,不包括义务。
(3)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自然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转让或抛弃;民事权利中除人身权外通常可以转让或抛弃,也可依法被限制、剥夺。
(4)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2.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答: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区别:(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据自然人出生的法律事实而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基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确定的。
(2)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皆有之,而且一律平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未必人人皆有,就有者而言。
其能力内容也未必彼此相同。
3.简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异同。
答:相同点:(1)均系对失踪人做出的法律资格宣告。
(2)均有保护失踪人利益和兼顾相对人利益的规范目的。
(3)均须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4)均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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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案情】甲于xx年1月1日借给乙100万元,依双方约定,乙应于xx年12月31日返还借款,月息1.5%.1.如果甲于达成借款协议后反悔,不愿借款给乙,乙可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一)情景一: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
1.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此约定的效力如何?2.依照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丙于xx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起初以丙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受偿,但是又于xx年1月31日表示受领,试分析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情况。
(二)情景二:甲虽然承诺不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却瞒着乙于xx年6月30日将债权让售给丁,以借款应急。
3.甲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效力如何?4.丁于xx年12月31日向乙出示了甲转让债权给自己的证明,请求乙付款时,才知道乙已经于12月初陷于支付不能,丁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害。
【答案】1.解析:乙不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甲未向乙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生效,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1.解析:债务承担系由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和信用等因素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承担关系债权人利益甚切,实际上是对债权的处分,故必须有债权人的参与。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尚不能发生效力,可将其视为效力待定的一个类型。
本题中,乙丙之间的约定未经甲同意,属于效力待定。
法律教育网2.解析: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有同意权,该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
丙于xx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拒绝受偿的行为,使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归于无效。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2).DOC
2018年XX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2)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在这里为考生们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guo的及时更新哦。
【案例一】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期间,办案人员两次打电话让廖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廖某未到。
办案人员以传唤不到,报请刑警队长同意没收了廖某的2000元保证金。
问题:(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是否恰当?(2)刑警队长决定没收保证金是否正确?(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应当怎么办?答案:(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不恰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办案人员打电话传唤,应当视为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保证金不当。
(2)刑警队长无权决定没收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应当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
赵某因盗窃潜逃,xx年1月4日,侦查人员李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
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李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
1月6日,侦查人员李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李: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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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2)【案例一】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期间,办案人员两次打电话让廖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廖某未到。
办案人员以传唤不到,报请刑警队长同意没收了廖某的2000元保证金。
问题:(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是否恰当?(2)刑警队长决定没收保证金是否正确?(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应当怎么办?答案:(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不恰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办案人员打电话传唤,应当视为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保证金不当。
(2)刑警队长无权决定没收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应当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
赵某因盗窃潜逃,2004年1月4日,侦查人员李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
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李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
1月6日,侦查人员李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一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一【案例一】A诉B案件中,由于案件比较复杂,该案件被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
A聘请的代理人是王五,王五的叔叔C是该院院长。
B向法院提出要求C回避,问这一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答:成立。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院院长属于适用回避的审判人员。
由于法院院长是原告诉讼代理人的叔叔,被告可以以他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为由要求他回避。
但是,在实务中,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法院内部制度安排,当事人是无从知道的,因此实际上无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度被人诟病的原因即在其非公开性,从而无法保证其公正性。
【案例二】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河江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
在此情况下,二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因为本案一审法院的书记员应当当回避而未回避,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二审法院应当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例三】1993年7月,原告某工厂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买卖打桩机的合同,原告以16万元从被告处买得打桩机一台,双方货款两清。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六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六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六【案情】: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
由A、B、C、D、E五位股东设立。
股东A认缴出资300万元,A与其朋友刘三约定:刘三代垫资金100万元协助A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将A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给刘三。
A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刘三后又不能补足出资。
股东B认缴出资200万元,实际缴付150万元,公司多次催缴,但B已无力缴付,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了相应限制,B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股东C认缴出资500万元,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D认缴出资300万元,实际缴纳200万元。
尚有100万元未能出齐。
D因家中变故急需资金,故将其200万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张某对D未完全出资的事实十分清楚。
股东E认缴出资200万元,但E与王五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王五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E为名义股东。
王五实际出资150万元后即无力再出资。
5年后,该公司破产。
【问题】:1.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对A抽走的100万元资金向谁请求补足?为什么?2.B请求认定“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的相应限制”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3.C请求认定“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4.对D未能出资的部分,公司将如何主张?为什么?5.公司债权人针对E未出资的50万元差额,将向谁主张权利?【答案】: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6)【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6)【2】【案例二】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
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
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参考答案】1.(1)证据分析证据1小区录像:小区录像只能证明有人杀人,但不能证明是刘四所为。
证据2小区保安的证言:小区保安是重要的目击证人,但其证言内容含糊,不能肯定是刘四杀人,且被告方提出异议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证言无法查证属实,故保安的证言不能用作定罪的证据。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六【2】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六【2】二、案例题1.案情:民警某甲执行任务将一醉酒人某乙带回派出所。
行至一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机处时,乙抓住一女工的手说:“大姐,救救我。
”甲认为乙要耍流氓,即喝令乙放开手,乙放开手后踉跄几步,靠在墙上喘息。
某甲上前用右手抓住其肩猛拉一把说:“快跟我走!”乙由于醉酒,自控能力减弱,又踉跄几步(约1.48米),摔倒后趴在搅拌机旁一滩水中(水是搅拌机流出的混凝土浆泥沙混合物,水深15公分,面积约10平方米)。
甲赶上前去拉住乙衣领喊他起来,这时有人喊水中有电,甲只好将手缩回。
当关电闸后将乙从水中拉出时,乙已经停止了呼吸。
经医生鉴定:乙是由于水进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问题:请分析本案中某甲对某乙的死亡是否具有主观罪过,并说明理由。
答:我国刑法第15条将犯罪过失规定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对于本案的某甲,其对自己行为导致某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是没有预见。
而要成立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求行为人既负有预见义务,又具有预见能力,两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某甲在行为时负有预见义务是容易认定的,但究竟某甲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换言之,某甲是否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乙死亡这一具体严重的并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危害结果,却是应当认真分析的关键问题。
在本案中,某乙由于醉酒行动虽然有些笨拙,但自己能够独立行走,在此情况下,即便其在民警的猛力推拉下身体失控而摔倒在15公分深的水洼中,在一般人看来,某乙也会自己从水中爬起来,即便其体力不支,也应能够将自己的头从水中抬起来,从而使自己避免溺水而死。
站在民警某甲的立场上,在行为当时当地的情况下,根据某甲自身的认识能力,某甲也只能会象一般人那样只可能预见到自己猛推某乙一把可能会使他摔倒甚至会受一点伤害,但很难想象到某乙会摔倒在仅有15公分深的水洼中溺水死亡。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试题(6)【2】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试题(6)【2】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参考答案】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案例四】【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4).DOC
2018年XX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4)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在这里为考生们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guo的及时更新哦。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 市C区。
xx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xx年5 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xx年4 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xx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A检察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一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一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一【案例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参考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市政府的通告针对的事特定,即确认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针对的人特定,即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即市政府先确认甲屠宰场符合(或具备)从事屠宰业务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赋予甲屠宰场专门从事屠宰的法律资格。
【案例2】甲县政府及其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甲县前几年为发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扶持农民栽苹果树,几年过去,苹果树开始大量结果,但由于品种以及土壤、气候等原因,该县所产苹果太小、味酸、色泽不好,因此,苹果的销路一向不好。
该县有一个佳美罐头厂,其生产的“佳美”牌苹果罐头和苹果汁销路一直很好,自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罐头厂采购本县苹果作原料以来,销量也急剧下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厂决定从外地采购原料,于是与乙县某地号称“苹果大王”的种植专业户刘金龙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协议。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六【2】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六【2】【参考答案及解析】一、(本题20分)[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参考答案]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组成。
马克思主义的这三个组成部分,不仅包含着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而且包含着人民主权思想、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思想、法律权威的思想等,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源头。
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论述不仅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而且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开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来源,外国法治思想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本题22分)[考点] 盗窃罪;抢劫罪;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刑讯逼供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答案及解析] 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3)【2】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3)【2】二、案例分析题1、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2、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1985 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跺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 15 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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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一【案例一】2009年11月5日下午,“沃尔玛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
刘某大声辱骂沈某,并将旁边垃圾桶的垃圾倒在沈某身上,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劝说未果遂打电话报警。
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回家清洗,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
11月6日,沈某与刘某来到派出所,办案民警称沈某必须提供超市的监控录像,否则不能处理。
11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均以工作忙为由推拖。
11月11日,在沈某的恳求下,齐某将超市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提供给派出所。
11月20日,民警受理案件后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
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赔偿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
”沈某只好接受调解。
调解中,刘某否认辱骂沈某,不同意赔偿沈的损失。
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损失用共计1000元。
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12月5日,沈某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
问题一: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问题二:简述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问题三: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题四:沈某不服调解决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说明理由。
【答案】问题一: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损毁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适用调解更宜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法律渊源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法律渊源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材料一:消费者傅某在B市一家精品店购买了一块镀金手表,价格40元。
当时,傅某怀疑手表是假货,但精品店负责人说不会有假,并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场的店堂告示“假一罚十”来赔偿。
几天后,傅某找人鉴定认定该表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板讨要说法,遭拒。
精品店认为该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店,主张“十”不是“十倍”;并说“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原则相抵触,所以他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赔偿。
但他同时表示“愿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处理”,即退还40元货款,再加倍赔偿40元。
傅某向B市消协投诉,要求精品店按“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
最终,消协经过调解认为“假一罚十”承诺有效,精品店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消费者傅某400元。
材料二:消费者马某在G市一百货商场未付款就拿走价值120元的商品,商场以店堂告示“偷一罚十”为依据,要求对马某罚款1200元,并指出这是行业常规。
双方僵持到中午,马某最终同意前往银行取款接受罚款,被商场依“偷一罚十”的规定罚款1200元。
后来,他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主张原告自愿接受罚款,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则坚持自己拿走商品是一时疏忽,不构成偷窃,商场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和损害其名誉。
G市L区法院认定“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无效。
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
G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已经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但是对于未付款即将商品带出商场的原告,除了要求分摊诉讼费用以外,并不罚款或要求悔过。
从法律渊源与法律适用的有关原理角度,分析两个材料中店堂告示在法律裁判中的作用及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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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
答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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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六
【案情】: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
由A、B、C、D、E五位股东设立。
股东A认缴出资300万元,A与其朋友刘三约定:刘三代垫资金100万元协助A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将A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给刘三。
A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刘三后又不能补足出资。
股东B认缴出资200万元,实际缴付150万元,公司多次催缴,但B已无力缴付,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了相应限制,B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股东C认缴出资500万元,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以股
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D认缴出资300万元,实际缴纳200万元。
尚有100万元未能出齐。
D因家中变故急需资金,故将其200万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张某对D未完全出资的事实十分清楚。
股东E认缴出资200万元,但E与王五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王五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E为名义股东。
王五实际出资150万元后即无力再出资。
5年后,该公司破产。
【问题】:
1.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对A抽走的100万元资金向谁请求补足?为什么?
2.B请求认定“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的相应限制”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
3.C请求认定“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
4.对D未能出资的部分,公司将如何主张?为什么?
5.公司债权人针对E未出资的50万元差额,将向谁主张权利?
【答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知,只能向A请求。
而刘
三非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
因此刘三不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知B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3.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知,人民法院将支持c的请求。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是规定: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
本案中公司没有催缴程序,故决议无效。
4.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知对D未能出资的部分,公司将向D主张补齐出
资,同时主张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5.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戈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知,公司债权人针对E未出资的50万元差额,将向E 主张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