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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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武政[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完善保障性住房工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构建“创新武汉”、“和谐武汉”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机制(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肩负起保障性住房的工作职责,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三)实行保障性住房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实行目标考核。

(四)成立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基础性管理工作。

各区也要相应落实机构及人员,明确职责、经费,完善市区联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保障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一)按照《武汉市住房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工作目标。

(二)针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根据不同收入层次标准和住房负担能力,实施分类住房保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鄂建文[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近年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逐步增强,建设行为日趋规范,保障性住房质量总体处于可控状态。

但从最近组织的保障性住房质量检查情况看,由于部分市(州)、县(市、区)思想认识不到位、质量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现象,给保障性住房质量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文件精神的基本要求,事关千家万户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工作的现实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

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要求等方面与一般商品住房不同的特点,制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律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坚决按照我厅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地房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湘建建函[2014]212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21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建委、规划建设局)、房产(住房保障)局、省质安监总站:近期,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厅组织的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未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常见质量问题治理不力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含乡镇)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是国家切实解决中低层收入人群住房问题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安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其质量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全过程监管工作中,努力实现保障性住房工程结构安全、功能适用、无质量常见问题的质量监管工作目标。

各地质量监管机构要以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为契机,制定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办法,明确质量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各监管环节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执法,认真把关,狠抓落实,为人民群众交出满意房、放心房。

二、严格履行程序,切实把好开工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关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

工程开工前,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开工条件审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以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消防安全等关键技术审查合格;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要求,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73号)要求开展质量专项治理。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建房[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1〕124号)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履行建设管理程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保障性住房是指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住房需求,保障群众基本住房条件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二、各类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程序。

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总平面图后,应根据项目性质向市建设交通委分别申请办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并据此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三、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市建设交通委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四、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分别依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办理各项手续。

五、招投标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对未取得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的项目,或未按计划批准的规模、控制指标建设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搞好服务,加快办理各项手续。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冀建房[2012]294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12〕29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在全省得到迅速发展。

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建和旧小区改善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我省的物业管理市场。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指数,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推进全省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一)加强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

针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项目的程序,切实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用房落实、业主大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等“五个”关键环节的行政监管,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把好物业管理招投标关,建立公平的物业管理市场。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加强对投标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投标企业必须具有管理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不得参与招投标。

住宅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建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浦建委住保〔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3号)以及《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网签备案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相适应的高水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构建形成“规范租赁、优质服务、安全使用、高效治理、严格监管”的浦东新区保租房标杆样板,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聚焦规范优质、打造高水平运营(一)严格执行准入资格审核保租房的出租单位是准入资格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出租单位应认真规范执行准入条件,严格落实线上、线下审核流程,1-2个工作日内完成“随申办”申请资格审核,3-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路径申请资格审核。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对新申请及续租对象应当全部开展准入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续租对象,应当及时予以清退。

建立电子化审核资料“一户一档”,确保资格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严肃性。

(二)全面依托信息化管理出租单位应当通过新区保租房信息化平台开展信息维护、价格申报、报表统计、日查上报等工作,并积极与市、区信息化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流程互通。

已完成项目备案的保租房必须纳入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上线“随申办”平台。

所有保租房项目必须在市保租房业务审核系统内进行合同网签并完成备案,新供应项目3个月内、已供应项目1年内,网签备案率应达到1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认真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整顿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物管工作提档升级,现就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监管机制成立XX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每季度召开一次物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物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各单位单位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见附件2),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物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临时状况发生时,物业服务企业在第一时间及时出面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各职能部门在收到物业企业书面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各职能部门不能单独处理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市纪委、监察委对处理问题不及时、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将进行约谈、问责。

二、开展综合测评已依法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测评(见附件3、4),测评结果在市电视台和各小区公示。

每次测评前三名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住建局予以通报表扬;测评排名最后两名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房管局警告约谈、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排名在最后两名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录库,并建议所属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强化法规宣传各物管企业应切实担负起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结合小区业主公约、企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按期进行多种形式宣传(至少每半年一次),让业主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

多途径与业主交流沟通,达到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创共建的和谐局面。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宣传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纳入评分排序范围。

四、重视质量管理一是验收设施方面。

市级验收部门负责新建楼盘基础设施及物管配套设施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凡不合格的楼盘不得通过综合验收。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3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3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打造品质城市,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海宁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综合协调”的“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有序推进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规范化、专业化管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和部门监管中的“短板”问题,全面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建立健全市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属地镇(街道)负责、社区(村)协助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上下整体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属地镇(街道)、社区(村)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增强物业管理工作合力。

(二)多种模式,分类管理。

根据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小微型小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等运行管理的不同情况,实施多种模式的分类管理。

(三)市场主导,政策扶持。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各管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审计署驻哈特派办关于报送黑龙江省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报告》(审哈特发〔2013〕14号)中,提及垦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许多违规违法问题。

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整改。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健康有序进行,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建设认真实施项目法人制、报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备案制、施工图审查制、施工许可制、监理制、竣工备案制。

项目开工前必须具备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

手续不全、先行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6月底前要补齐相关审批手续,责成管理局督办。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

保障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都必须实行招投标,不允许将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严禁中标单位违规转包。

今后再有不招标、规避招标、违规转包现象发生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进行处罚。

要把好勘察、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的准入关,对资质低、信誉差的单位一律不准进入垦区市场。

三、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文件和下达投资计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

确需改变建设内容和地点的单位,要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四、规范项目内业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津政办发[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的意见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操作程序,完善保障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落实管理职能根据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

完善住房保障管理的责任制度,落实各项规范标准,实现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权清晰、协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格局。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使用管理,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保障性住房建筑市场日常行为监管、工程质量管理、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批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工作。

(四)市物价局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建设项目销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的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部门协调。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规划、建设、价格、销售等多个管理环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各项管理和衔接工作,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办好办实。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邢政[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邢政〔201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开展13年以来,物业管理市场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有序发展,从单一住宅物业管理,到商业、办公、工业、写字楼等多元化管理服务,已形成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雏形,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日益改善。

但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整体存在盈利水平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困难,物业服务收费率低,个别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制约着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发展。

物业管理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都将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到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制定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文件、政策;负责市区新建项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配置情况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代管市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达标、升级及考评工作;负责市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解决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保障方式健全覆盖不同群体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在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时,逐步缓解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坚持调整完善配建机制,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也可结合实际,采取货币化方式加快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租赁补贴扩大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二、健全建筹政策(一)完善筹集机制。

除已进入审批程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2016年,市财政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确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区市(含青岛高新区),可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市场化方式,对适合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存量和在建商品住房,按区域开展分批次集中采购、租赁或者根据需求订购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回购、租赁程序公开透明,房源应户型设计合理、周边配套设施较完善、价位合理。

(二)调整配建政策。

在完成建筹任务的前提下,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提取资金配建模式,即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出让后,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配建比例计提相应资金,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精神,切实破解当前制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结合《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逐步推进不同种类并轨,最终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目前,武汉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仅是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稳定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统筹、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工程。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银保监局:居住社区(住宅小区)是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住宅物业管理事关群众生活品质,事关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

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推动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鼓励流动党员、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推动市、区两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职党员主动参与社区治理,有效服务群众。

(二)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

街道要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及时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

鼓励街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街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成办函〔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成办函〔2016〕10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小区交付使用后管理与服务,大力推进管理专业化、居民自治化、服务人性化和监管智能化机制,把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备、管理民主、服务完善、和谐幸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属地化管理(一)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属地化机制。

市房管局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筹建、配租配售、使用监管、租金管理、维修养护、监督考评等工作;五城区政府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安全巡查和监管、违规查处、物业服务监督、居民自治指导、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

(二)加强居住属地管理。

1.按照居住属地管理原则,五城区政府是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主体,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

2.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开展人民调解与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与禁毒禁赌、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管理、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社区管理等工作。

3.五城区财政应负责安排落实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与服务所需资金,对保障性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应工作经费保障。

二、加强专业化管理(一)物业服务专业化。

五城区政府应将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强化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加大行政、信用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的物业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参与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提高住房物业服务质量,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的管理,确保住房环境良好、居民安居乐业,我单位制定了以下管理措施和要求:一、建立健全住房物业服务管理体系1.建立住房物业服务管理档案,对每一套住房进行分类存档,明确物业服务范围和责任;2.建立住房维修基金制度,将每个住户的物业费用中的一定比例作为维修基金,确保基础的日常维修工作不会受资金不足的影响;3.完善住房物业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等进行具体规定;4.加强住房物业服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二、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管1.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出租或私自改建等行为,要及时整改或停止该住房的保障性使用权;2.对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工作进行全面跟踪和督促,确保维修资金被合理使用;3.对保障性住房的居民进行定期调查,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和需求,在能力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加强住房物业服务质量监督1.建立投诉和意见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投诉和意见,并按照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回应和处理;2.实施住房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3.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互动,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住房物业服务宣传和教育1.制作住房物业管理手册,详细介绍住房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并向所有住户进行发放;2.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宣传住房物业服务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居民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3.加强居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培养,提高他们对住房物业服务质量的要求。

以上是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单位将严格按照这些管理措施和要求进行操作,来提高住房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居民创造一个优质、舒适的居住环境。

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为改善住房物业服务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与运营监管机制,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管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与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分配管理摆在住房保障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工作职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操作规范、管理顺畅有序。

二、完善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公正(一)建立准入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分配行为。

各地要按照“三审两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细化申请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工会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0
【摘要】&lt;正&gt;鄂政发[2010]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乡中低
【总页数】5页(P11-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解读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J], 柯善北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意见 [J],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J],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煤供应和电力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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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
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居住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物业服务管理
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自住型商品房是指按照《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发〔2013〕510号)要求建设的住房。

二、新建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含集中建设与配套建设),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
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服务收费。

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建设总体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
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产权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配租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已竣工交用的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参与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在本市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经验,且在最近两年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

同等条件下,鼓励招标机构优先选聘有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物业服务经验的企业。

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符合上述投标条件。

四、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时,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将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对保障家庭房屋使用情况(包括出租、转租、出借、出售以及改变用途等)进行检查的内容列入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中标后,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对家庭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六、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DB11/T751-2010)规定的“住宅服务二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住房后,前期物业服务费应由买受人交纳。

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委托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住宅物业的服务管理工作。

已竣工交用的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和自住型商品房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按规定调整。

八、符合上市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提交上市申请时,应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附件1)。

产权人未结清物业服务费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予受理上市申请。

九、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物业服
务检查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无资质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承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住宅物业服务业务、发现家庭有违法违规使用行为时不履行制止或报告义务等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物业服务企业3年内不得承接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项目。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项目建设。

十一、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规范社区管理,完善社区服务,加大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撤管或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物业服务秩序,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维护社区稳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月日起实施。

此前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月日
附件1:
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费结清证明
注:本表一式四份,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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