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有关通关单管理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四条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Customs Special Supervision Zones, CSSZ)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依法实行特殊监管措施的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允许在区域内实施一系列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以有针对性地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安全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旨在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海关监管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这些区域通常位于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沿海港口、边境沿线地区等,依托其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吸引海外投资和促进贸易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1.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FTZ):自由贸易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是实行最宽松的特殊监管政策的区域。
自贸区允许实行零关税或较低关税、放宽货物流转限制、简化行政审批等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贸易流通。
2.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出口加工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主要用于加工出口商品。
出口加工区通常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提供原材料加工、生产制造、质量检验、报关报检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贸易平台。
4. 保税区(Bonded Zone):保税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通常位于港口、机场等地,是为国际贸易提供便利和创造贸易便利的环境而设立的区域。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免税或缓税进入区域,经过加工、加工、分拣等环节后再出口。
保税区还可以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如融资租赁、仓储物流等,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这些区域可以吸引外资、促进贸易增长、提高产业升级水平,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特殊监管区域也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贸易平台,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竞争力。
总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促进贸易流通和经济发展。
第七章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一)保税仓库
1.保税仓库的类型
(1)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 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 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 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2)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 专用型保税仓库。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为从进口放行之日起,到国家规定的 期限届满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为止。在国家规定的监管期限届满之前, 特定减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范围,不可以被挪作申报用途、申报企业 或申报地区之外使用。在监管期间,进口人可以向海关补办进口手续后, 申请解除海关监管,实现对货物的自由支配。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就是享受特定减免税待遇的进口货物,又称为 减免税进口货物。与一般进口货物相同,也属于实际进口货物。
其与一般进口货物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它在进口时减免税款, 进口后在一定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和保税货物的主要区别在于,除法 律法规规定之外,它在进口时必须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2.执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国家外贸管制制度 按照国家外贸管制制度的规定,在进出口时须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 必须提交,海关凭以验放。一般进出口货物在这方面没有特殊情况。 3.现场监管阶段办结海关手续,放行即结关 货物在放行时,应缴清进出口税费并经审单、查验完毕。“放行”是 一般进出口结关制度的最后环节,放行即意味着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 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 转运和通运货物。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报关不属于报关单位报关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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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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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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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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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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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 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201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三、上述填制规范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二○一○年四月一日
15.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填报“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16.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填报“修理物品”(代码1300)。
17.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填报“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不得再使用“5200”填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7.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物资,填报“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1)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以及将上述设备、物资从特殊区域销往境内(区外)、结转到同一特殊区域或者另一特殊区域的企业,或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
(2)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申报进入境内(区外)。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等。
一、保税区相关规定功能及经营范围: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物流、保税加工主要政策:货物从保税区外运入保税区内不退税。
但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货物存放区内仓储企业,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出口备案清单、出口报关单等退税。
相关文件:1、财税字【1995】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国税发【2000】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3、国税函【2005】第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6.11.2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
•【施行日期】2016.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72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
题的公告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需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
海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区内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
海关可以对进出区非保税货物进行抽查。
四、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区内企业,应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9日。
《海关业务标准化规范2010版》第二章货物监管
第二章货物监管本章主要阐述从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境通关手续,海关审核企业申报数据和报关、征收税款、查验、准予货物进口或出口的全部过程设计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通关数据备案、进出口货物申报、集中审单、接单审核、查验、税款征收、放行,结关。
第一节通关备案数据一、定义通关备案数据是指职能部门应用h2000系统设置通关管理参数、风险布控、应用系统操作授权、以及各类审批、注册、备案数据等,为通关作业预备基础业务标准数据和建立通关作业的底账。
二、通关管理参数(一)定义通关参数是根据海关管理的需要,结合h2000系统特点,将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贸易管制措施、海关征减免税规定、海关统计要求,以及海关各项业务管理规定、通关流程控制等转换为计算机系统可执行的数据监控标准。
(二)主要内容通关参数设为总署参数和直属海关参数二级。
1、总署一级参数维护管理总署负责维护的参数表主要包括商品综合分类表、商品归类表、关税协定税率表、进口附加税率表、国别证件商品表、监管方式证件表、监管方式代码表、征免性质代码表、国别(地区)代码表、国内地区代码表、货币代码表、关区代码表、逻辑检查表、决策条件表等90余个业务参数表。
总署一级参数有总署政法司根据总署各业务司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维护,并在文件规定时间内下发各直属海关,直属海关通过h2000系统,接收总署一级维护的参数表,使总署维护的参数统一适用于全国海关。
目前,太原、南昌、郑州、贵阳、兰州、西宁、银川、拉萨等20个海关实现了除《条件表描述》和《条件表详情》外所有参数表的自动接收和转化,其他直属海关需在下方维护通知后手工接收。
2、直属海关二级参数维护管理直属海关二级参数由直属海关根据本关区的业务管理要求进行维护,适用于直属关区内,主要包含外汇折算汇率表、缴款期限、缴款银行、报关单删除修改原因代码表、区域通关适用企业表、岗位代码表、状态决策表、现场开关表、企业等级划分表、企业开关表、派单条件、优先决策条件、逻辑检查条件(地方关)、可靠性检查条件、批准机关代码表、关区与地区代码对应表、舱单类型代码表、卸货地点代码表、运抵报告船舶备案表、系统变量表、审核状态字代码表、重点审批商品表、岗位代码表、审核岗位表、审核中心代码表、审核中心定义表、审核中心派单条件、现场派单条件、查验率、查验派单参数、理单参数、全局变量参数(地方关)等业务参数表。
海关总署令第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08.0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017〕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2017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03.30【实施日期】2010.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
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讲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
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
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
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企业,应填制《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报关⼿续。
货物在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报关⼿续,后办理出⼝报关⼿续。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说明如下: (⼀)进⼝⼝岸/出⼝⼝岸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账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设备、基建物资、⾃⽤合理数量的办公⽤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式 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式; 同⼀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加⼯区”(代码Z)。
(四)运输⼯具名称 同⼀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备案清单本栏⽬填报转⼊⽅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报关水平测试题库4
一、单选题1、海关在查验时损坏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
A、鉴定损失B、实际损失C、间接损失D、连带损失2、W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载货运输工具于2017年4月10日(星期六)进境,海关于2017年4月20日接受申报。
该批货物滞报天。
A、4B、5C、6D、33、下列对海关实施查验的理解,错误的是:A、货物涉嫌走私违规的,海关可以复验B、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C、海关复验应由原查验人员实施D、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4、Y公司从美国接收一批免费提供物资,因交接信息不清只能确定有打印机两台,笔,记录本等若干,其他物资无法确认品名及数量。
该公司应:八、申报该批货物为打印机两台B、说明情况,申请申报前看货1申报该批货物为打印机两台,笔和记录本若干口、申报该批货物为打印机等5、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事后交单”(电子数据传输)期限为之日起日内向海关提交。
A、海关放行,7;B、海关放行,10;C、提取货物,7;D、提取货物,106、,是指经海关登记认可,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
A、跨境电商企业B、跨境电商支付企业C跨境电商物流企业D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企业7、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予免验进口通关单或相关许可证件的城市选项是:A天津、上海、杭州B宁波、福州、平潭C郑州、广州、深圳D北京、厦门、苏州8、以下不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货物是:A危险品或者鲜活货物B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C易碎、易潮货物D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9、下列关于申报地点的表述,错误的是A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B特定减免税货物改变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应当在货物原进境地海关申报C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D经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以在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起运地海关申报10、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日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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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有关通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0〕2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依法行政,规范监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涉及《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对境内区外进入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自2010年7月1日起,对从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货物,海关不验核《出境货物通关单》。
《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问答书》(署政法答〔2003〕第29号停止执行。
二、总署科技部门已经调整了H2000系统的相关设置,对上述货物,取消了提示验核《出境货物通关单》的审证要求,并随H2000 1.0.91版本更新上线。
三、各海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上工作,加强对外宣传,规范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