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6 71号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确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四条银行结算账户按性质分为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Ⅱ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业务处理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类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在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资料审核中常见问题(一)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多数为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会出现该种错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有关规定:1、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开立“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存款人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存款人名称”栏应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内设机构名称”栏应为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不用填写存款人名称。
即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内设机构名称”栏只需填写“BB”。
《开户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账户名称”栏,应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例如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账户名称应为“AAAAABB”。
2、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
根据“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为体现工会组织的独立性,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的规定,开立资金性质为“工会经费”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以“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开立;不能按照“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存款人无需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只能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转账 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资料审核中常见问题(一)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多数为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会出现该种错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有关规定:1、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开立“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存款人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存款人名称”栏应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内设机构名称”栏应为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不用填写存款人名称。
即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内设机构名称”栏只需填写“BB”。
《开户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账户名称”栏,应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例如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账户名称应为“AAAAABB”。
2、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
根据“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为体现工会组织的独立性,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的规定,开立资金性质为“工会经费”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以“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开立;不能按照“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存款人无需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只能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标 签】代收工会经费【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2006﹞127号【发文日期】2006-05-15【实施时间】2006-05-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县(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促进代收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一)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和《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工发﹝2006﹞7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二)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力度,增强缴费单位主动申报缴费的意识和缴费遵从度。
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缴费窗口,张贴宣传资料,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小册子,方便缴费单位查阅。
(三)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干部的培训力度,掌握和熟悉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流程和有关规定。
二、加强协作,建立工会经费代收信息共享平台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有关信息(主要是上年度其职工工资总额、未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申报未划缴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等)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二)各级地方工会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进行认真排查、审核,并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具体为: 1. 所有纳入工会经费代收范围建有基层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 企事业工会所覆盖的纳税企事业名单; 3. 上年度企事业工会经费的收缴率,足额、未足额和未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4. 符合提取建会筹备金的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银发2006 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继续教育考试四
运营条线继续教育测试题四姓名支行---------------------密-----------------------封-----------------------线一、填空题每空1分,总分20分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注册验资资金的()与()名称应一致。
2、《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票据是指()、()、()、()。
3、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和()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4、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
5、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
6、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前次背书转让的()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7、()和()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8、各营业网点严格按照《晋商银行太原地区营业网点提、缴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现金提、缴库业务;()和()共同对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判断题每题1分,总分25分1、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无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仅能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如附有条件,根据情况,可以承兑。
()5、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参考试题(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参考试题银行账户类一、判断题1、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的紧急止付期限为自止付时点起24小时,公安机关可根据办案时间需要对同一账户再次止付。
()答案:错,应为48小时题目出处:【银发〔2016〕86号】出题人:袁枫2、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无需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答案:错题目出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出题人:朱婴3、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后,存款人不得从该账户支取现金。
()答案:错题目出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出题人:朱婴4、存款人有久悬银行账户的,银行仍可为其办理其它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
()答案:对题目出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出题人:朱婴5、存款银行二级分行如需开立投融资性结算账户可以经由一级分行转授权开立。
()答案:错。
存款银行二级分行确有开立投融资性结算账户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
题目出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出题人:周婕6、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对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可采取正式发文、传真件和内部通知等多种形式进行授权。
()答案:错。
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对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
题目出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出题人:周婕7、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所有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9.银发(2006)71号附表1
附表1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填写说明:
1.当该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属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本申请书一式三联,
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留存。
2.当该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属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时,本申请书一式两联,
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3.表中“存款人名称”、“账户名称”项应与“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中填写的“存款人名称”和“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13-。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培训》银行新员工入职培训
3
二、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 结算账户。 (处于龙头地位,是一般户,预算与非预算单位专户,非临时机 构临时户的开立前提;可开立在注册地或经营地。)
三、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 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两种开立原因;与基本户不得开立在同一家机构)
(一)存款人向开户银行报送资料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
(二)开户银行接收资料后,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
九、个人账户的撤销业务
(一)存款人向开户银行报送资料的时限,无明确规定;
(二)开户银行接收资料后,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时限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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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工作中的几点问题
• 一、关于几类存款人的存款人类别归属 • 1、个人独资企业,其存款人类别应归属于非法人
的副本复印件; • 2、无需报送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结果复印件;无
需报送账户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无需报送 账户管理协议书; • 3、财政批复表仅需报送一联即可;各类账户申请 书附页仅需报送一联即可;《已开立银行结算账 户清单》仅需报送一联即可。
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七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柜面操作风险题库
第一部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单选:1.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在验资期间如何运作?(A )A.只收不付B.可收可付C.只付不收D.不收不付理由: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用途唯一,是为了单位注册验资,在验资期间只能用于注册资金的现金或转账存入,不得办理支付结算,验资成功后方能一次性转出至基本户。
验资不成功的按照要求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证明方可把注册资金原路返还给出资人。
2.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出可以通过( D )账户支取?A.一般存款账户B.临时存款账户C. 专用存款账户D.基本存款账户理由: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3. 单位申请撤销账户,以下不需要进行核对的环节有:(B )A.销户申请书上公章与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公章、纸质印鉴卡背面公章的核对。
B.核对授权经办人同开户时经办人员是否一致。
C.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的核对。
D.单位未缴回空白重要凭证的核对。
E. 结算账户余额的核对。
理由:1.撤销账户时只有通过核对销户申请书上的公章才能确定单位销户申请的有效性,如果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公章不清楚或提取不上的,必须同原预留印鉴卡背面公章进行核对,避免操作风险。
2.销户时的经办人可以不是原开户经办人,根据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必须提供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提供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3.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多选1.下列人员可以办理结算账户开户手续:(ABC )A.单位法定代表人 B.单位负责人C. 授权经办人员。
D.负责营销的客户经理。
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开立银行基本户?
财政部颁发的产权界定资格,⼭东省体改委颁发的从事股份制改制法律业务资格,司法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律师从事招投标业务资格等多种法律专项业务资格证书,是⼭东省⾸批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依托总部齐鲁律师事务所强⼤的专业优势,以总部⼗⼤业务中⼼为⽀撑,初步确⽴⽴了证券、公司改制并购、政府服务及PPP业务、建设⼯程、⾦融保险、公司法、劳动争议、民事侵权、刑事业务等⼋个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以“勤谨睿智、明法厚德”为所训,以维护法律、追求民主、尊重⼈权为宗旨,以客户利益⾄上为原则,以团结、严谨、⾼效、诚信为理念,视信誉为⽴所之本的服务理念,坚持专业分⼯、团队协作的⼯作⽅针,依托专业化的精英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拥有⼀⽀强⼤的律师⼈才队伍,律师均拥有著名⾼校教育背景及职业培训经历。
现拥有⼀级律师⼀名,⼆级律师⼀名,中级律师多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名,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五名,枣庄市⼗佳律师两名,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民政府法律顾问三名名,拥有枣庄、青岛、沧州等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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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工会账户资金的存入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5.其他组织开户时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
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6.存款人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银行不得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7.存款人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 [2005]1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有关信息。
各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审核存款人上级法人、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
8.财政、税务、工商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直接办理其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手续。
9.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专用存款账户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 (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表1)。
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该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在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开发之前,属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暂采取在开户许可证上手工注明账户名称的方式发放开户许可证,并在手工注明处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
银行应将该类账户的账户清单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存款人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该账户支取现金。
3.金融机构就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4.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众多,且所属机构按《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的,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企业集团总公司将集团内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交拟开户银行总行。
开户银行总行将以上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求下发给其营业机构。
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银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
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开户银行总行应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未经过上述审核程序的,存款人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按《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
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表2)。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
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应该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在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开发之前,暂采取在开户许可证上手工注明账户名称的方式发放开户许可证,并在手工注明处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
银行应将该类账户的账户清单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及撤销(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设机构(部门)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证件种类和号码项也属于可变更事项,当存款人变更以上账户信息时,应填制“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表3),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该类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相同。
(二)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项目部名称、电话、地址、邮编,项目部负责人姓名、证件种类和号码项也属于可变更事项,当存款人变更以上账户信息时,应填制“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表4),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该类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相同。
(三)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后,开户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及“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送达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符合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空白处签署审核意见,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开户银行联退回开户银行留存,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撤销该账户;同时,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存款人联通过开户银行退回存款人。
不符合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空白处签署审核意见,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开户银行联退回开户银行留存;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存款人联通过开户银行退回存款人。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方式银行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报备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二)付款依据的审核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办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相关付款依据。
银行应对相关付款依据进行审核并留存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收款人为个人且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只需出票时由付款银行审核其付款依据,收款银行无需审核收款依据。
(三)久悬银行账户1.对于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账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进行处理。
该类账户暂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银行应将账户清单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存款人地址、电话等其他基本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账户,应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开户银行将该类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在缺失要素栏目录入“9999”。
2.存款人有久悬银行账户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
3.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欠有银行贷款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作为久悬银行账户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