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2023年我国经济适用房建设发展走势
我国经济适用房建设发展走势此前,多个城市已经先行推出2022年的保障房建设思路——用公租房代替经济适用房。
去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曾提出“承继式调控”的房地产调控的指导思路,其核心就是用长期制度建设的完善来取代短期行政手段。
经济适用房通常在购买满肯定年限后,根据当地政府规定,补缴相应的综合地价款项,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
由于补缴额度的标准划定能否与土地增值收益等同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经济适用房的再上市交易产生了较大的牟利空间。
为规避这其中不甚合理的利益,住建部拟对保障性住房的公正安排、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径进行规定。
报告网《2022-2022年中国经济适用房市场动态聚焦与投资前景猜测报告》今年1月份,江西省住建厅宣布,从2022年起,江西省将停止新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从全国层面看,江西省应是全国第一个正式公开宣布停建经适房的省份,也是首个明确将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三种保障房“并轨”为公租房的省份。
3月末,深圳市召开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
深圳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目标确定为:新增支配筹集4万套、开工3.5万套、竣工1万套,供应2万套。
今年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主要以公共租赁房为主,还有安居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取消了经济适用住房类型。
深圳市之所以取消了经适房建设,是由于广东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提出,逐步将广东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
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全部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依据《方案》,新建公租房每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方案到2022年底,广东全省保障性住房掩盖面要达到20%左右,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特困家庭)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随后4月初,郑州市也明确将暂停新建经济适用房。
广东国企改革的_四个坚持_和_五个突出_李成
目前,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系列配套文件相续出台。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广东省方面总的考虑是,既要落实中央精神,也要突出地方特色,更要突出问题导向。
广东国企改革的“四个坚持”和“五个突出”文·李成广东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系列配套文件陆续公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国企改革的统筹规划。
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省委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深入企业调研,亲自研究、部署、推动国企改革工作。
广东省国资委选取了部分试点企业,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国企改革的各项重点任务。
截止2016年11月底,广东省、市两级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总额6.5万亿元,1-11月实现营业收入12040.22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255.04亿元。
突出系统部署,推进《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不是一夕之功,需要持续发力。
因此,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我们的总体思路是要做到“四个坚持”:坚持优胜劣汰,着力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坚持市场导向,有效激发国企核心竞争力;坚持平等竞合,务实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创新发展,不断促进国有经济提李成质增效。
同时,为了使得国企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三五”发展目标等协调一致,我们在实践中力争做到“五个突出”,即突出系统部署、试点先行、示范引领、体制机制创新和布局规划。
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广东省国有经济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目前,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系列配套文件相续出台。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总的考虑是,既要落实中央精神,也要突出广东特色,更要突出问题导向。
因此,广东省国资委主要采取了以下贯彻措施:一是按照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在常务副省长徐少华同志的直接指导下,广东省国资委牵头起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文件已于今年7月以广东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粤建市〔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安排,提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改革,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竞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争创我省优质精品工程;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遏制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任务(一)推进招标方式改革。
1.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
经济适用房的前世今生
茅于轼:经适房既无公平也无效率比赌博还坏2013年07月01日14:55 中国新闻周刊网经适房,又一次摊上事儿了。
新京报》近日报道,位于北京东四环外寸土寸金的广渠路,一个名为“广华新城”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被曝定向销售给中央部委和中石化等央企。
据媒体报道,未来其售价可能只在1万元/平方米左右,这一区域商品房价已经达到5万元/平方米。
报道指出,定向经适房又面临着“公务员分福利房”的质疑。
房产专家杨红旭认为,一个规模巨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以只有市场价五分之一的价格,向公务员和央企职工定向供应。
其性质,如果用“集体腐败”来形容,并不算太过分。
其实,在所有保障房中,经适房可谓最为“臭名昭著”的:“N连号”、“房妹”、“娃娃经适房”等事件的发生,以及小区楼下豪车成群、基础设施不到位、质量问题多、违规出租等报道屡见报端。
国家大规模建造经适房,本意是为了保障基层人民的住房需求,也因此被众多低收入者寄予了希望。
然而,保障人群的错位以及纷乱背后的腐败问题,让人们对其质疑不断:总在“跑偏”的经适房似乎到了退出的时候。
买不起房的岂止是政府部门的年轻人?毋庸置疑的是,公务员们也有改善自己居住条件的需求,他们和普通老百姓一样,都是挣工资过日子的人,但为何这次事件会引起如此多的质疑之声?这就要从经适房的“真身”说起。
所谓“经适房”,即经济适用住房,是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属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此外,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关键词——“收入”。
细则格式与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细则格式与(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60640细则格式与Rules format and template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细则的写作格式【1】1.细则概述细则是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为实施法规或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详细法则)细则都是为了贯彻执行有关条例而制定的。
2.细则的写作要点(1)细则的写作要做到完善细致。
(2)对原件有关概念、范围进行必要、适当的论释。
(3)写作条文切实可行,操作性要强。
3.细则的写作格式细则的写作格式都由标题和正文组成。
由于与实施原件的内容关系不同,细则的写法也不大一样:第一种,整体性实施细则。
其标题格式为:实施法规标题十“实施细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整体性实施细则的正文内容为对有关法规文件作出全面的、详尽的实施意见,一般由行文依据、具体细则、施行日期这二部分组成。
第二种,部分性实施细则。
其标题格式为:内容范围+“实施细则”。
如《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性实施细则的正文,只针对法规文件的某一部分条款提出实施意见,可以分章,也可以分条排列。
第三种,地方性实施细则。
其标题格式为:实施区域范围十实施内容十“实施细则”。
如《口口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性实施细则的正文内容与本区域或本单位的实际相关,由三部分组成,即行文依据、具体细则、施行日期。
范文:广东新国五条实施细则【2】粤府办〔2013〕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政府稳定房价的责任广州、深圳市要根据近年房价走势情况,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xx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20xx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粤发改价格〔2021〕470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12月10日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深化我省“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均交给市场。
——坚持放管结合。
对于政府定价领域,动态完善政府定价目录,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价格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
将价格改革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协调互促,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力度,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杭州市淳安县中医院医共体自主招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
杭州市淳安县中医院医共体自主招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2022年3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赤道几内亚国际生命科学研究奖”颁奖仪式,中国科学家()院士因在人工肝、微生态及传染病防治领域取得的卓越成就荣获该奖。
A.杨振宁B.钟南山C.李兰娟D.屠呦呦【答案】:C2.2021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我国兵役基本制度由“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A.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B.实行以义务兵役为主体的义务兵役与民兵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C.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D.实行以义务兵役为主体的义务兵役与志愿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答案】:C3.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是我们党向人民、向历史作出的庄严承诺。
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是:A.到2049年建成世界一流强国B.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C.到2020年步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D.到2049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答案】:B4.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唯心主义哲学的科学态度是()。
A.弃其糟粕、取其精华1/13B.避而远之,不闻不问C.有用则取之,无用则舍之D.坚决批判、彻底否认【答案】:A5.1936年10月,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同红()方面军在甘肃会宁会师。
至此,中央红军长征胜利结束。
A.三、四B.二、四C.二、三D.二、五【答案】:B6.为促进人才资源向艰苦边远地区、向基层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服务的“三支一扶”基层服务计划,服务期限为:A.2年B.5年C.4年D.3年【答案】:A7.孙中山先生是中国近代民族民主主义革命的开拓者,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一生以革命为己任,为中华民族作出了彪炳史册的贡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202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广东省总田长令2024年第1号全省各级田长,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2023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各地积极推进田长制各项工作,实现耕地网格化管理、保护责任全覆盖,建立省、市、县、镇、村和网格“5+1”田长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
为充分发挥田长制制度优势,落实落细各项制度要求,现将《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广东省田长制巡查检查制度》和《广东省田长制综合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
各级田长要全面开展巡田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约监督,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宣传,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广东省第一总田长:黄坤明广东省总田长:王伟中2024年7月4日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巡查检查内容第三章巡查检查组织方式第四章问题发现及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评价内容第三章综合评价实施第四章综合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田长制运行,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田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我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田长制,明确省第一总田长、总田长、副总田长以及省田长制责任单位之间的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省田长制运行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
惠州市惠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解读
惠州市惠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解读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补助对象为:惠城中心区内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惠城中心区是指惠城区桥东、桥西、龙丰、江南、江北、河南岸、水口、小金口街道和三栋镇、马安镇、汝湖镇辖区内。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所在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所在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
第四条公租房租金补助原则(一)分档补助原则。
公租房租金补助根据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分档核定,租金补助标准与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由低到高分档设置。
(二)核减实收原则。
公租房收取租金采取“核减实收”的方式按月收取,住房保障家庭只需缴交政府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扣减应发租金补助后的金额。
(三)适度调整原则。
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根据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定期作适度调整。
第五条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公租房租金补助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补助。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承租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的,按照单套实际承租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算)按月补助。
公租房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一)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租金补助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8%补助;(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补助;(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收入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4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70%补助;(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40%)至50%(含5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补助;(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不含50%)至60%(含6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40%补助。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3年1月29日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
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向市场购买服务。
眉山公租房申请条件和管理办法
眉山公租房申请条件和管理办法 眉山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具有眉山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 每个申请家庭只限承租 1 套住房。
申请家庭确定 1 名申请人, 其他家庭成员为共 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 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申请人 已婚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 出本市区的,凭有关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
(一) 在眉山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 府公布的标准, 并在申请之日前 5 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 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 权的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 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 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 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眉山公租房申请条件: 眉山城区户籍、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应符 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 1 人具有眉山城区户籍,并在本城区居住 生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
符 合上述条件,年龄在 30 周岁(含 30 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眉山城区 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 可以单独申请公 租房。
眉山公租房管理办法眉山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 情况核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 核实。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眉山市住房保障制度 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 号),规范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
紫金县紫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紫金县紫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县县直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1〕12号)、《河源市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紫金县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紫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分步实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紫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紫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紫金县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是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申请核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侯、准入、管理、退出等制度。
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是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县直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省或市驻紫金单位以及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员工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范围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指保障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县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一)具有紫金县紫城镇居民;(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60%以下;(三)家庭成员在紫金县无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人均低于13平方米)(四)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制度创新与历史变革
制度创新与历史变革制度创新与历史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制度创新与历史变革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制度创新与历史变革的概念、实践和联系,以期深入理解二者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指对现有制度进行优化、完善或创造出新的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满足人们的需求。
制度创新旨在解决旧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改进,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效率。
制度创新的实践案例很多,例如,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一些城市引入了错峰上下班制度,通过调整工作时间,降低交通高峰期的压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一些地区实行了环保督察制度,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严格惩处。
这些制度创新的实践,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历史变革历史变革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
历史变革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集中体现。
历史变革的实践过程非常丰富,例如,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得生产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推动了社会的巨大进步;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使得中国经济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深刻转型,使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三、制度创新与历史变革的联系制度创新和历史变革是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
制度创新是历史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着历史的进步和发展;而历史变革则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背景。
具体来说,制度创新推动着历史变革的进程。
例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电子商务、在线教育等新兴行业的发展,这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变革。
同时,历史变革也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例如,改革开放的进程推动了市场经济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总结制度创新与历史变革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制度创新通过对现有制度的优化和改进,提高了制度的有效性和效率,解决了社会发展中的问题。
历史变革则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深刻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两会”上的房地产议题
“两会”上的房地产议题关于《“两会”上的房地产议题》,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2年3月3日,全国“两会”在北京如期召开。
房地产议题因其社会性、民生性,再次成为代表们热议的焦点。
与往年不同的是,在今年的房地产提案中,无论来自专家学者,还是来自企业开发商,抱怨质疑的少了,建言献策的多了。
这一方面得益于坚定不移地坚持调控,使房价有了初步回落;另一方面,缘于政府抓住了抑制投资、投机的关键所在,调控手段的精准性更高,促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也在日趋完善。
下载论文网回顾2011年房地产方面所做的工作,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下称《报告》)中指出,“我们坚定不移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确保调控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投机、投资性需求得到明显抑制,多数城市房价环比下降,调控效果正在显现”。
与此同时,他也在《报告》中对2012年的主要工作提出了明确方向,“要继续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建成500万套,新开工700万套以上。
抓紧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
加快建设城镇住房信息系统,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细读温总理所做的《报告》不难发现,当前中央对房地产相关问题最关心的三个方面:一是坚持调控不动摇;二是确保保障房的及时开工和公平分配;三是创新使用金融、税收等手段,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当《人民日报》记者问及房价回落到什么程度才算达到调控目标,楼市调控是否会半途而废时,温总理提出了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几个观点:第一,要保持房地产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目前一些地方的房价远没有回到合理价位,因此,调控不能放松。
第三,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就是说要充分利用市场这只手。
细则之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细则之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 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制定了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 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公平、公正、有序解决本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本区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的居住条件,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xx〕12号)、《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xx〕72号)、《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xx〕436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 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将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 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区属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将逐步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 对于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夫妻间转名除外)要纳入公租房管理.第三条本区行政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以需定建;适度保障、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区公租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的主管主责单位,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住房保障行政处罚等工作.区公资办负责统筹本区公租房的使用、增值、监控、分析和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区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机构, 负责做好公租房需求调查、建设、运营、管理以及保障对象的审核、保障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镇(街道)应当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 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协助区住房保障中心做好上述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 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地税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为本区解决符合条件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住房困难的成员单位, 各司其职, 协同做好公租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六条本区公租房建设纳入本区“xx”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以需定建的思路科学编制, 分年度组织实施.第七条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 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 公租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具体有以下方式:(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赁、改建以及接管、没收的公租房.(二)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及“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租房.(三)企业经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四)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按照公租房套型标准自行建设的用于租赁的住房.(五)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 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和集体宿舍.(六)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八条公租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交叉式建设, 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实际需求, 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公租房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同期交付使用.第九条规划部门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 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公租房项目容积率, 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第十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统一经营管理, 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配套商业用房可以独立确权、经营, 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转让、转租, 但不得改变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功能.第十一条公租房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 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 也可以是职工公寓或集体宿舍. 公租房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广东省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的相关规定. 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成套住房,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 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第十二条公租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应建设程序和住宅建筑规范, 在项目进行报建时, 应明确建设类型为公租房. 公租房的验收和保修,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租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公租房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三条大力鼓励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 由政府统筹规划, 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 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 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第十四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 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经政府批准, 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 纳入当地政府公租房计划实行统一监管, 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出租, 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第十五条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 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 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 不得分拆确权, 不得转让, 不得抵押.第十六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整体确权并在房地产权证上载明公租房性质. 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 公租房可以整体(整幢)转让和整体抵押(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除外), 不得分拆转让和分拆抵押. 整体(整幢)转让公租房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受让人应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第十七条各公租房建设项目的类别及性质须经认定, 由建设单位(物业权属单位)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审核同意的项目予以认定并报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经政府认定的公租房建设项目,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 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第四章用地安排第十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区国土部门在制订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中要先落实公租房建设计划所需用地(包括划拨和出让), 并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 应提前确定地块, 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 确保及时供地. 收回的闲置土地, 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 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采取租赁方式的, 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 要简化程序, 加快办理.第五章资金筹集第二十条公租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四)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五)通过创新融资方式及公积金贷款等筹集的资金.(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通过货币配建形式收取的资金.(八)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九)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投入资金.(十)发行企业专项债券.(十一)社会捐赠的资金.(十二)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公租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二十一条政府应建立保障性住房资金专用帐户, 所有公租房资金必须纳入该专用账户, 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二条政府性质的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收益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建设的公租房贷款及利息、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 租金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及利息的差额部分, 经政府批准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 应优先用于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及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支出.第六章申请条件第二十三条本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 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一)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家庭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1万元, 其中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资产审核内容见附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家庭非本区城镇户籍, 但申请人须在本区工作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1万元, 其中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资产审核内容见附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区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三)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人才. (另文规定)第一节政府投资筹集公租房申请条件第二十五条申请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不包括政府投资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寓、集体宿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家庭为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的, 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籍的, 若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提供工作证明或居住证明)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 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 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 或父母(子女)租住的公租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 可以独立申请承租公租房. 孤儿年满18岁后, 可独立申请.(二)申请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 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在本市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的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房产仍需计入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第二十六条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 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包括3年)在本市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纳入计算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第二十七条在房源空余的情况下, 可接受其他类别保障对象的申请.第二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申请条件第二十八条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不包括社会力量投资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寓、集体宿舍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家庭为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但须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提供工作证明或居住证明).(二)申请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在本区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的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房产仍需计入在本区自有房产面积.第二十九条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 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包括3年)在本区转让房产的, 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纳入计算在本区自有房产面积.第三节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园区配套公寓、集体宿舍申请条件第三十条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寓、集体宿舍的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 具体申请条件由公租房项目产权单位制定, 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 报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第四节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第三十一条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另文规定.第七章申请程序第三十二条申请本区公租房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禅城区公租房申请表.(二)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 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非本区城镇户籍人员还须提供居住证、社保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等.(三)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 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 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 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 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土地、房产、汽车的, 提供近期的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六)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 提供相关证明.(七)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八)计划生育证明.(九)诚信承诺书.(十)其他证明材料.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 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不同类型的公租房, 应根据该类型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第三十三条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具体程序详见附件2.第八章租赁管理及租金第三十四条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在政府统筹下, 原则上实行“谁投资、谁具体管理”的方式进行公开配租. 房源及配租档案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备案, 任何非投资主体、非委托指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第三十五条建立公租房登记管理制度,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必须为公租房建档立册, 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实施严格监督.第三十六条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 在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取消该家庭的轮候资格.第三十七条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视为自动放弃, 本次配租作废, 但可重新申请:(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不入住或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第三十八条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租住一套公租房.配租公租房房型与申请对象相对应, 原则上2人及以下家庭分配一房一厅的住房. 3人及以上家庭可斟情分配两房或以上户型.第三十九条公租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第四十条承租人不得将公租房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 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不得私自调换.第四十一条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金参考价确定. (市场租金参考价的核定详见附件4)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套型建筑面积计收, 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原则上实施级差化租金,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5. 租金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 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和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园区配套公寓、集体宿舍的租金标准原则根据实际制定, 但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参考价的80%, 且必须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另文规定.第四十二条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承租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的, 享受租金优惠的承租面积为总承租面积扣除自有产权房面积, 其余面积按市场租金参考价计收.有汽车(非营运)的家庭承租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的, 其租金标准不得低于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60%.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镇(街道)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 先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区级国库, 区财政再全额返还给镇(街道).第四十四条承租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第九章续约及退出第四十五条入住公租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房保证金. 租房保证金按照承租人月租金的3倍计收,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租人)应设立租房保证金专户, 实行专项管理.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 无违约责任的退还租房保证金, 违约的可从租房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租赁合同应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原则上每个租赁期限为3年,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 可以申请续租. 已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 租赁期满经审核仍符合条件改签公租房租赁合同, 租金标准按照新规定执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双方的权利义务.(七)停止公租房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其他约定.第四十六条承租政府投资筹集公租房的保障家庭, 应当自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约. 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园区配套公寓、集体宿舍和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的应当自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出租人申请续约, 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 有关部门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租人)继续提供公租房, 视家庭年人均收入情况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二)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 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第四十七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 承租人应结清有关费用并于合同届满之日后30天内腾退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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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探索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一)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逐步将全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
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
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二)合理确定供应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本地区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三)实行分类保障。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建设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四)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五)实行租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订。
(六)以需定建,轮候保障。
各地应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申报,制订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1.开展需求申报。
按照各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
各类产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2.制订建设规划。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定期轮候、逐年分步解决的原则,组织制订公租房建设规划。
3.定点登记需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应在政府网站等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
4.实行轮候分配。
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
具体轮候规则和轮候期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七)创新建设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模式。
即由各地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
各地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
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模式。
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模式。
即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
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模式。
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产业园区集中配建模式。
即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
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模式。
即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试点。
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八)严格准入与退出管理。
1.严格准入管理。
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
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
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
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一)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省财政逐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
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
其中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时,当年可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城市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试点。
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公租房建设贷款。
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承租公租房。
3.规范发展企业债券融资。
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公租房投融资公司,作为统筹公租房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平台。
投融资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承担公租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可在政府核定的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4.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
在公租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积极支持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
积极探索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
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二)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三)规划保障。
1.定期编制规划。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公租房建设规划、计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
2.适当提高容积率。
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
公租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体现岭南建筑风格。
(四)体制保障。
1.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
各市、县可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2.设立或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公租房建设。
3.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
各市、县可设立非营利性专业化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承办公租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通过建立法定机构,采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负责承办上述事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和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编办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金融办、法制办等部门,加强对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方案要在2012年第二季度之前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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