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
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海府办〔2016〕145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办〔2016〕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8日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为海口市(含综保区)的电子商务主体。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电子商务主体。
(三)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电子商务主体。
(四)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电子商务主体。
(五)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相关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园区管委会等。
第三条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主体,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一)申请报告(字数不超过1000字,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介绍、申报的条款依据、申请金额或事项)。
(二)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电子商务主体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附件2)。
第四条申请《措施》第(一)项关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税收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请表(附件3、附件4)。
(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凭证。
第五条申请《措施》第(二)项新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一年以上(含一年)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证明材料。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等12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2024年9月10日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谋划、突出特色、省市联动、整体推进”的基本原则,以问题为导向补足短板,围绕“打基础、谋发展、强保障”,释放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推动要素资源集聚、成本下降,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电子商务【发文字号】琼府办[2018]50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6.04【实施日期】2018.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琼府办〔2018〕5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以我省设立的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洋浦保税港区跨境电商综合示范区为载体,以“两平台六体系”(两平台包括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园区平台;六体系包括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信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为抓手,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和做法。
到2018年年底前形成“两平台六体系”的基本框架;到2020年年底前建成完善的“两平台六体系”。
二、打造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坚持“一点接入”原则,实现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与商务、海关、税务、工商、检验检疫、邮政管理、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在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同时,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邮政快递、金融等供应链服务。
三、打造线下产业园区平台。
采取“一区多园”的布局方式,汇聚制造生产、电商平台、仓储物流、邮政快递、金融信保、风控服务等跨境电商各类企业,有效承接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优化配套服务,打造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圈。
四、打造信息共享体系。
通过对接监管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企业、服务机构、监管部门等信息互联互通,解决企业无法通过一次申报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的问题。
五、打造金融服务体系。
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小额融资、在线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7]8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 2017 年 7 月 6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8日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和产业风险管理。
(一)实施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市级财政每年预留不少于 5000 万元的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和互联网产业的其他扶持。
(二)实施互联网产业天使投资。
分期安排资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以跟投的方式向在海口市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优质互联网创业企业投资。
创业项目经专业评估且获得社会资本投资的,天使投资资金按照与社会资本 1:1 的比例实施跟投,单个项目跟投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设立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分期安排资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不少于 5 亿元的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用于孵化培育海口市互联网企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琼府办〔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31日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支撑力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以及考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推动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深度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面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1.支持民营企业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意义,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将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指标纳入全省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
2.营造自由贸易港尊重民营企业的社会氛围。
全面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关心服务,及时回应民营经济人士思想关切。
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实施新时代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和光彩精神,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家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积极推荐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和社会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19 年9 月20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7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服务《海口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落地实施,加快实现“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品型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吸引金融机构入驻1.法人金融机构奖励。
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给予2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的给予5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2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8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5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以下的给予10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 亿元(含)以上、20 亿元以下的给予15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0 亿元(含)以上、30 亿元以下的给予20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 亿元(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 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
2.金融一级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奖励。
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直属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后台服务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海府办〔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6〕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7月21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9日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扶持本市会展业发展壮大,发挥政府引导和激励作用,将本市会展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举办的会展活动,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以扶持本市会展业的发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结算的审核、批复。
市会展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审核拨付等工作;市会展局应于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前,将当年会展业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测算报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综合考量后列入下年预算。
扶持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会展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四条对举办会议项目的扶持对在本市举办的会期达1天、住宿2夜(含)以上的会议,按照以下会议类别给予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一)国内会议。
参会人数在200人(含)以上,会议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或相当于该档次),按三、四、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每间夜100、120、150元补贴。
使用多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
单个会议补贴金额最高可达80万元。
(二)国际会议。
参会人数超过200人(含)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在50人(含)以上,会议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或相当于该档次),按三、四、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每间夜150、200、250元补贴。
海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海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办法为加快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以及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市县。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
开展电子商务招商活动,吸引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落户我省。
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落户我省,按照《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进行业龙头企业”的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第三条培育壮大本省电子商务平台。
支持我省现有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支持龙头企业依托我省优势产业建立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支持龙头企业依托我省免税物流园区、临空物流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对网上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省电子商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75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与本省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补助。
第四条促进海南产品上网销售。
支持我省企业上网销售海南农副产品、特色工艺美术品和旅游产品。
对在我省注册、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按网上交易额的2%,给予销售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
支持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县(区)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完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农村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和创业就业辅导等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30•【字号】海府〔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2016〕74号有关单位:《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2月1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30日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是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推动城市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要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强力推进我市工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条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产业布局,集约发展新型工业。
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引入大中型工业项目,延长产业链,提高工业附加值,不断培育和壮大工业产业集群。
第四条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兑现本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以及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
第五条评选并奖励“海口工业年度十佳企业”。
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工业总产值增幅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工业平均增幅且实现盈利的工业企业进行考评,依据工业总产值、产值增速、入库税收三项指标进行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海口市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海南是国内旅游大省,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推动了地方经济信息化与一体化,而与国内、国际发达地区相比,海南的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建设水平还是存在巨大差距,尤其是海口作为省会城市,其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更为落后,一方面有体系化不够完整,另外一方面还有技术领域创新也不足,使得旅游经济并未从中得到较大受益,整体上限制了海南旅游的持续发展。
文中以海口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下手,主要剖析其仅存的难题及解决对策。
在基础理论剖析的基本上,依据海口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存在的不足考虑,从发展第三方旅游电子商务、自主创新旅游电子商务方式、健全旅游电子商务基本建设等来加快推动电子商务融进旅游经济发展发展、提高旅游产业链服务水平等层面,详尽论述海口旅游电子商务升級发展的积极措施。
关键词:旅游电子商务升级途径;对策;海口The current situation,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tourism e-commerce in HaikouAbstract:Hainan is a major domestic tourism province. The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has promoted the informatiz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local economies. Compared wi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ly developed regions, there is still a huge gap in the level of development of tourism e-commerce in Hainan, especially in Haikou As a provincial capital city, the development level of tourism e-commerce is even more backward. On the one hand, there is insufficient systematization,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is also insufficient innovation in the technical field, which has not greatly benefited the tourism economy and has limited Hainan as a whol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The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Haikou's tourism e-commerce, and mainly analyzes its remaining problems and solution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basic theories, based 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Haikou's tourism e-commerce development, there are insufficient considerations to accelerate the promotion of e-commerce financing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third-party tourism e-commerc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of tourism e-commerce method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ourism e-commerce infrastructure. Entering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economy, improving the service level of tourism industry chain, etc., elaborating the positive measures of Haikou tourism e-commerce upgradeand development.Keywords: Tourism e-commerce;upgrade approach;countermeasures; Haikou 引言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智能化互联网产业管理体系,推动互联网技术电商普遍应用。
全国各地电商产业园优惠政策集锦(完整版)
全国各地电商产业园优惠政策集锦(完整版)电商产业园在各地都有着不同的优惠政策。
例如,上海浦东新区唐镇电子商务港采取灵活实际的优惠政策,设立专项的经济发展奖励基金,鼓励企业的持续发展。
北京市通州商务园则对新落户的、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实体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同时还设立企业发展资金,对入驻4年以上、年区级财力超1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深圳市福田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则承诺物业出租方租金最高价不超过60元/M2/月,同时对入园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类企业有房租租金补贴。
义乌江东淘源电子商务科技园则鼓励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并给予补助。
同时,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也可以获得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这些优惠政策都为电商产业园的企业提供了很好的扶持和发展机会。
1.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年会员会费,对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每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连续三年。
4.对举办网货交易会或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展会活动的,按会展业发展政策予以奖励或补助。
5.对使用面积超过5000㎡,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经市场贸易发展局认定为示范性楼宇工程的,给予楼宇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6.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每年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单电商产业园优惠政策位”评选,对获此荣誉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7.对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1:1和1:0.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电子商务【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24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琼府办〔2015〕24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精神,为充分利用“互联网+外贸”方式推动我省外贸发展,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发挥优势、合作共赢”的原则,结合“先发展、后规范”的工作思路,坚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区域建设重点突破,尽快完善海口市申报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材料方案,争取试点城市获批;探索建立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抓紧建设公共信息交易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进出在线通关、检验检疫、退税、结汇等基础信息标准和链接端口规范化,实现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邮政等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之间无缝连接,促进我省跨境贸易物品从运输、报送、仓储、查验、配送等环节信息畅通;各有关市县、产业园区要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积极培育一批跨境电商市场主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考察调研,明确发展定位。
组织相关部门和电商企业到杭州、宁波、广州等试点城市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找准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向和定位,探索建立具有海南发展特点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省邮政管理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二)加强沟通协调,加大试点城市申报力度。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8]259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1日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海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琼府办〔2016〕199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市扶持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兑现规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电子商务的其他扶持。
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兑现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二条电商示范奖励。
对近3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网络销售额奖励。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排名前10位的企业,以其经审计后的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为依据给予奖励。
电子商务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
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市国有资本出资5000万元发起设立不少于3个亿的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用于孵化培育海口市互联网企业。
第二条支持创办互联网企业,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海口综合保税区,下同)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创业团队三人以上、固定办公场所达到30m2以上(含30m2)的,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
第三条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收入12
万元以上的员工,按照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对企业员工股权、期权交易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额度的70%给予奖励。
第四条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收入25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海口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给予办理落户,并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住房补贴(连续补贴3年)。
第五条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全球软件五百强企业迁入我市,前三年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额度的70%给予奖励。
第六条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服务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产品,前三年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额度的100%给予奖励。
市政府和市属国有单位购买服务、行政办公用品及政府投资项目所需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生产、经认定的互联网产业自主创新产品。
第七条本措施的具体实施问题由海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若干措施(2.0版)》的通知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若干措施(2.0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若干
措施(2.0版)》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海口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若干措施(2.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口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若干措施(2.0版)
海口市财政局
2023年1月9日。
《跨境电商实务》课后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一般我们指的跨境电商是指广义的跨境电商,不仅包含B2B,还包括B2C部分,不仅包括跨境电商B2B中通过跨境交易平台实现线上成交的部分,还包括跨境电商B2B中通过互联网渠道线上进行交易撮合线下实现成交的部分。
()2、跨境电商缩短了对外贸易的中间环节,提升了进出口贸易的效率,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机会。
()3、阿里巴巴旗下一达通是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外贸服务平台企业。
()4、药品禁止在速卖通平台销售()5、自买家下订单起的10天内,买家未付款或者付款未到账的,订单超时关闭。
()6、店铺释放,指卖家店铺首页被关闭,且在完全退出一年后账号会被关闭。
()二、单选题1、()在整个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比重最大,约占整个电子商务出口的90%。
()虽只占跨境电子商务总量的10%左右,但却是增长最为迅速的部分。
A.B2B、B2CB.B2C、B2BC. B2B、C2CD.C2C、B2C2、“电子商务”是通过()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经营活动。
A.增值网 B.虚拟网 C.互联网 D.局域网3、电子商务平台常用的交易模式有B2B、B2C、B2G、C2G、C2C等。
其中B2C是指()。
A.企业对企业 B.企业对个人 C.企业对政府 D.个人对个人4、跨境电商未来的发展呈现以下哪些趋势A.上述都对B.产业生态更为完善C.产品品类和销售市场更加多元化D.B2C占比提升,B2B和B2C协同发展5、发布禁止销售的商品违规情节最严重扣()分一次A.6B.12C. 24D.486、所有卖家全部发货的订单,在交易结束()天内买卖双方均可评价。
A.30 B.24 C.14 D.107、在发货后的一定期间内进行放款,最快放款时间为发货( )天后。
A.1 B.2 C.3 D.4三、多选题1、为什么要做跨境电商?( )A.有利于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B.缩短了对外贸易的中间环节C.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机会D.促进产业结构升级E.有利于中国制造应对全球贸易新格局2、跨境电商参与主体有哪些? ( )A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跨境电商经营的企业和个人B跨境电子商务的第三方平台C物流企业D支付企业3、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发布产品时,通过哪些模块的描述可以提高产品专业度? ( )A. 结构化文字,可以便于买家阅读B .参数表格,可以体现产品重要的参数细节;C .细节图片,可以把产品总要的细节展现出来D. 以上都不对4、在速卖通平台,其物流服务等级分为四个等级()A.经济类物流B.标准类物流C.快速类物流D.海外仓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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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和《“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海南省《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2015〕56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特制订本措施。
一、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一)对在海口市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100%的奖励,次年实现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30%以上的,再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50%的奖励,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大力扶持新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
(二)对新办且认缴超过资本100万元(含)、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其办公场地年租赁费、物管费30%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补贴年限为2年。
(三)对于新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自建第三方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2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四)对于新建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独立注册用户超过5万户,并通过增值服务获得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年服务费收入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五)利用现有商品房、工业厂房或办公楼宇改造而建成并经商务局认定为示范性电子商务集聚区,使用面积在3000㎡至10000㎡,入驻互联网经营主体超20家(含20家),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财政扶持补贴;使用面积在10000㎡至30000㎡,入驻互联网经营主体超60家(含60家),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财政扶持;使用面积超过30000㎡,互联网经营主体超100家(含100家),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200万元的财政扶持。
(六)对电商(包括物流快递)企业及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基地)围绕电商发展而开发或新建的交易中心、信息安全、物流服务、仓储用地、信息发布等功能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或批准的,将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七)对获得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或开发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产业园、人才培训等机构,组织举办和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技能比赛、人才培训等重大活动,每个活动按照实际开支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其他(附则)
(九)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海口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专业资质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产业园和相关行业机构。
具体包括:
1.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2.从事电子商务建设、运营、营销的公共服务平台,从事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服务、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电子商务培训服务和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平台等为电子商务提供专业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
3.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及物流快递协会等机构。
(十)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十一)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制定。
(十三)本措施由海口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