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探亲假审批程序的通知
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探亲假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所有职工探亲假的申请和管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是指职工因探望直系亲属、配偶、亲属死亡悔恨等情况需要请假时所享有的特殊假期。
第四条:职工探亲假的时长最长为7天,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和职工商议确定假期的长度。
第五条:职工探亲假的申请需在请假前7天向部门主管作书面申请。
第六条:职工探亲假不得与其他休假相重叠,员工请假的日期需要避开公司重要节日、会议和年终报表等重要工作。
第七条:职工探亲假不受绩效考核的影响。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下列职工可以申请职工探亲假:1.在公司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员工;2.员工需要探望直系亲属、配偶、亲属死亡悔恨等情况;3.员工接到家庭突发事件通知,有紧急回家需要。
第九条:申请职工探亲假时,员工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家庭紧急事件说明和探亲目的;2.探望对象的姓名、关系及联系方式。
第三章:申请流程第十条:员工必须在请假前7天,向部门主管作书面申请,说明探亲原因、时间以及期间交接班的人员。
第十一条:部门主管应在72小时内处理申请,如果有异议需及时与员工沟通,并在7天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期间须由部门主管指派其他员工代班工作,同时保证项目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员工请假结束后,工作守则必须向部门主管提交请假回执,申报假期处理,如实处理员工的工资、报销等事宜。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公司对于员工请假行为保持宽容态度,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保证员工申请探亲假的申请信息保密,如果员工需要延期或者取销请假,应及时与部门主管沟通。
第十六条:对于恶意请假或者方式不当、未按手续如实请假的员工,由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1:请假申请表附件2:请假回执附件3:员工手续法律名词及注释:《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法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休假管理办法
中铁四四人〔2002〕05号关于加强有关假期管理的通知公司属(直)各单位: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各种假期的请休假管理,并鉴于铁路乘车证取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铁四劳[2001]584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有关假期管理审批程序及探亲路费的报销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假期审批程序:(一)有薪假:有薪假包括探亲假、季度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1、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薪假审批:(1)党政正职:①5天(含)以内的休假,由各单位经理(段长)与书记相互审批;②5天以上的休假,必须先经电话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各单位经理(段长)与书记相互审批;(2)党政副职:①15天以内的休假,由各单位经理或书记批准;②假期超过15天,并在一个月以内的,经电话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各单位经理或书记审批后,方可休假;③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经电话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各单位经理或书记审批后,方可休假。
2、公司机关及直属机构员工假期审批:(1)各部门负责人:①7天以内的休假,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②假期超过7天,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2)各部门其他员工(含部门副职):①7天以内的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②假期超过7天,在15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③假期超过15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3、各单位、部门人员按规定请休的各种假期,必须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在职工休假登记表上予以登记,未登记的假期,财务部门不予列支。
员工发生工作调动时,员工休假登记表必须随工资关系一并转往新单位。
(二)、事假:1、一年内累计请休事假在15天以内的,各单位党政正职及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公司其他人员(含各单位党政副职、机关部门副职)分别由各单位党政正职、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一年内累计请休事假超过15天,并在30天以内的,必须要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3、一年内累计请休事假超过30天的,原则上不再审批。
退休前享受60天探亲假规定
退休前享受60天探亲假规定根据公司政策,员工在退休前可享受60天的探亲假。
以下是关于该探亲假的具体规定:
1. 探亲假时间安排
员工在即将退休之前,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安排探亲假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
在确定探亲假开始日期时,员工需提前向部门主管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生效。
若探亲假时间未能安排在退休前使用完毕,剩余的假期将按公司政策进行处理。
2. 探亲假的使用范围
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可选择在国内或国际范围内探访亲朋好友,公司不对员工选择的探亲地点做出限制。
在探亲假结束后,员工需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主动向领导汇报假期过程。
3. 探亲假薪酬
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将继续获得正常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公司将按照员工实际请假天数支付工资。
在享受探亲假期间,员工无需承担额外的理赔责任。
4. 探亲假的申请流程
员工在决定使用探亲假时,需提前向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填写请假表格。
请假表格需包含请假日期、目的地、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请假后需等待主管审批通过后才能生效。
5. 探亲假注意事项
员工在探亲假期间需自觉维护公司形象,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持通讯畅通。
若在探亲假期间遇到紧急情况,员工需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并依据公司规定采取应对措施。
总结:
公司为在退休前的员工提供60天的探亲假,以便员工能够更好地与亲友团聚,放松心情。
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需遵守公司规定,认真填写请假申请表格,确保假期安排妥善。
希望员工们在探亲假期间度过愉快而轻松的时光!。
探亲休假管理制度
探亲休假管理制度探亲休假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做好员工后勤保障工作,让异地员工能安心工作,合理休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编岗合同制、聘用制并被派往异地连续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员工。
二、办理流程探亲休假人提前7天提交探亲休假申请表→直属部门负责人审批→行政部审核→副总经理批准→探亲休假人做好工作安排→探亲休假(休假申请表交行政部存档)三、探亲休假次数、时间规定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相距 600公里以上的公司编制内外地籍员工,每年享有 4次探亲休假机会,其中春节1次。
全年探亲休假规定如下:1、春节探亲休假具体时间与天数,由公司视当期实际情况而定,以下发的放假通知为准。
2、其他时间探亲休假每三个月休一次,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限逢法定假期休(如不在法定假期休假者将不另加法定假),每次休7天(含节假日在内),含往返路途时间,另加法定假期,法定假不得两次合并休假。
3、当年度中途入职或离职的人员,其年度可享受的探亲休假次数和天数按比例予以核减。
4、处于试用、实习期内的人员不享受本探亲休假待遇,休假时间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不得与当期工作相冲突。
5、员工在探亲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自然灾害,造成交通停顿,导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经上级领导批准,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假期。
四、探亲休假交通费报销标准规定公司一年只给予4次外籍员工探亲休假交通费报销,超出公司规定的次数,其往返交通费由个人承担,公司不承担其往返交通费。
享受探亲休假待遇的员工,其探亲休假往返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报销:1、乘飞机:限高管层(含)以上探亲员工享有此待遇,乘坐标准限经济舱,凭票据实际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2、乘火车:高管层(含)以上探亲员工报软卧,其他人员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卧;凭票据实际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3、乘高铁:高管层(含)以上探亲员工报一等座,其他人员不分职级一律报二等座,凭票据实际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81]23号经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现遵照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川府函[1981]121号通知,将上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附: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探亲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1、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但是,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2、《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或者职工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由各单位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处理。
4、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
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季节工、临时工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6、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7、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1、按照《探亲规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条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二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对探亲假休假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物流公司员工探亲假休假规定的通知建一物人通字(2011)01 号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和物流公司《休假管理办法》(建一物人字[2007]21 号)文件规定,现对物流公司员工探亲休假管理工作重申如下:一、休假范围与中建一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企业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公司在岗员工(与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休假规定(一)已婚员工探配偶1、已婚员工与配偶不住一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30 天(不含路程假)。
2、员工双方享有探亲假的,只能双方协商,确定一方探亲,另一方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3、员工确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员工可申请其配偶或父母反探亲,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员工当年内因各种原因同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 天(含)以上的,则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5、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假待遇仍按照劳动部《关于配偶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二)未婚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 天(不含路程假)。
(三)已婚员工与父母不住一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20 天(不含路程假)。
三、休假待遇(一)探亲假期间只发放员工岗位工资,不再享受外埠补贴、奖金、餐补等其他福利待遇,可按规定报销探亲路费,具体报销标准按财务部规定执行。
(二)员工申请其配偶或父母反探亲的,必须按照休假审批程序经所在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可按规定报销配偶或父母其中一人的探亲路费,具体报销标准按财务部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一)部门或分公司副职及一般员工申请探亲假,原则上提前15 天填写《探亲假审批表》(见附件一),经所在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二)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休假,原则上提前15 天填写《探亲假审批表》(见附件一),提交部门或分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工探亲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一、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探亲地点以配偶或者父亲、母亲的户籍所在地为准,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以服役地为准。
第四条职工探亲假期及路程假的规定: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根据路途远近酌情给予一定天数的路程假,其中,xx地区最多不超过3天,其他省份最多不超过6天;五、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并且职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需分期使用时,可由所在单位酌情处理,但探亲假和路程假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六、职工在上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当年下半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次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或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自其结婚登记的次年开始享受相应的探亲假待遇;职工离异或丧偶且尚未再婚的,自离异或丧偶的次年起可按照本办法对未婚职工探亲假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七、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在当年、已婚职工在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但需回家料理丧事的,可按探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探亲假:一、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的;三、职工与其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若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待遇的,另一方即不能再享受;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可以到公司来探亲,往返路费由公司按规定报销,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项目部全体人员:
为了加强和规范项目部人员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根据公司《员工日常管理规定》,现将项目部请销假制度规定通知如下:一、因事请假(探亲假、婚假、出差等),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请、销假制度。
请假一天以内者,由部室或主管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必须经过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请假人员事先须到项目部办公室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逐级领导审批后,交由办公室存档。
三、休假期间,需要延假者,必须提前向项目部主管领导申请续假,无故延假者按旷工处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旷工15天以上者将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四、所有休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及时销假,同时到项目部办公室做好登记。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一律按旷工处理,并一次罚款2000元。
因旷工误事或对本项目部造成损失的,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宝兰客专项目部
2015年3月14日。
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附件6: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1 范围1.1 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1.2 本制度适用于家在台州外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在编、派谴制、合同制聘用职工(包括月薪制人员)、院内合同工和院聘A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家指婚后常住地)。
此类职工无工作经历的,需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且经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次年起享受。
或新入院试聘期考核合格的次年起享受。
调入人员在试用期满后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国发(1981)36号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事字(1981)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3 术语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4 职责4.1 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负责全院职工探亲假的审核审批。
5 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5.1 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5.2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但是,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让此职工较长时间的离开工作岗位,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
但是探亲路费,每年只能能报销一次。
5。
3 单位职工如有归侨、台胞、台属的,探亲假按(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劳人险(1984)13号和劳人险(1983)7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6 探亲假的其它规定6。
1 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
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6.2 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机关事业单位探亲假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探亲假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探亲假有关规定一、探亲假概述探亲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为了探望亲属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制度。
本章节将详细介绍探亲假的适用范围、假期长度和假期安排等内容。
1.适用范围探亲假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亲属探访,亲属包括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2.假期长度(1)直系亲属探亲假:最长假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但是当直系亲属患重病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长时间照顾,可申请延长假期,最长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其他亲属探亲假:最长假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假期安排员工需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假期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二、请假申请与审批流程本章节将详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探亲假的请假申请与审批流程。
1.请假申请员工提出的请假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1)请假事由:明确说明是探望哪位亲属,探亲原因。
(2)请假时间:明确请假起止日期。
(3)请假地点:明确探亲目的地。
(4)假期安排:如有特殊安排,需说明具体计划。
2.审批流程(1)员工填写请假申请,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请假申请转交给人事部门备案。
(3)人事部门将请假情况通知员工,做好假期离岗手续。
三、离岗管理及返岗手续本章节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离岗管理措施和返岗手续的具体要求。
1.离岗管理员工离岗前需办理以下手续:(1)提前通知:员工需提前通知直接上级及相关部门,确保工作交接。
(2)离岗记录:人事部门将离岗情况记录并归档。
2.返岗手续员工需要在假期结束后,提前一天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返岗,并按时履行返岗手续。
四、法律法规及注释1.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劳动法律。
(2)机关事业单位: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由国家授权、调度的组织。
(3)探亲假:员工为了探望亲属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制度。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1981年3月14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新政发[1981]18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报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国家劳动总局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劳总险字41号文批复同意,现正式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探亲条件、对象: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规定所称的父母。
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
第三条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假期工资:(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6.17•【字号】鲁政发[1981]74号•【施行日期】1981.03.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发〔1981〕74号1981年6月17日)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府各部门:省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已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施行。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一定联系的亲属。
第二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职工,应享受《探亲规定》待遇。
第三条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在校学习的职工,与不在校学习的职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应该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四条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学习、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望,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一年探望一次在三十天以内的,住房费(住旅社或招待所)亦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到期应动员其回家。
如不能按期返回,其超出时间的住房费由职工本人交纳。
江苏省探亲假规定
江苏省探亲假规定江苏省探亲假规定是指为了满足职工探望亲属的需求,为其提供的一种特殊休假制度。
根据江苏省劳动法规定,下面是江苏省探亲假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探亲假的适用范围:1. 江苏省内劳动者。
2. 已婚职工探望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3.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二、探亲假的时长:1. 探亲假的最长休假期限为10天。
2. 按照具体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三、探亲假的休假方式:1. 探亲假可以连续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
2. 连续休假时,需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在进入探亲假期间提供通知。
3. 分段休假时,需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往来交通或住宿方面的证明材料。
4. 探亲假可以与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其他休假制度配合使用。
四、探亲假的权益保护:1. 在探亲假期间,职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影响工资发放和晋升;2. 探亲假期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权益不受影响。
五、探亲假的申请程序:1. 职工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的探亲假申请。
2. 提交申请时,需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3. 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探亲假申请有权审批,但不得无故拒绝职工合理的探亲假请求。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1. 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探亲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纪律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2. 职工提前结束探亲假,未及时返岗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纪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总结:江苏省的探亲假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探望亲属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凭借这个特殊的休假制度,享受与家人团聚的时光。
同时,探亲假的规定也着重规范了申请程序,并强调了用人单位对于职工探亲假申请的审批义务。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关系。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集合3篇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集合3篇实施细则一:关于职工探亲费用的报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云南省对职工探亲费用给予报销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范围本次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内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探亲费用报销标准1. 职工探亲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但其总费用不得超过月工资薪金的30%。
2. 往返交通费报销标准按照经济舱票价计算,最高不超过同等条件下的火车硬座票价。
3. 住宿费报销标准为不超过当地三星级宾馆的标准房价。
三、报销程序1. 职工需要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填写《职工探亲费用报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审核职工的探亲费用申请材料,并向财务部门提交相关报销申请。
3.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符合规定,则将费用报销给职工。
实施细则二:关于职工探亲假期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云南省对职工探亲假期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假期安排1. 职工探亲假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每年可享受探亲假期不少于10天。
2. 职工探亲假期可以累计,但累计上限为2年,超过2年未使用的假期将自动作废。
3. 职工探亲假期可以与年休假、病假等其他假期进行叠加使用。
二、申请程序1. 职工需要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填写《职工探亲假申请表》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审核职工的探亲假申请材料,并将假期情况报告人事部门备案。
3. 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
实施细则三:关于职工探亲服务的配套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云南省对职工探亲服务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探亲服务项目1. 提供探亲路线规划和交通指引。
2. 协助预订探亲期间的交通和住宿。
3. 提供探亲目的地周边的旅游信息和景点推荐。
4. 提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服务。
二、服务机构1. 设立职工探亲服务中心,提供专业化的探亲服务。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0.07.31•【字号】渝劳办发〔2000〕249号•【施行日期】200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4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局二〇〇〇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职工父母死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
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近郊六区)本县(远郊区、市)区域内的,或者虽跨县(区、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
探亲假规定 2013
探亲假规定 2013探亲假是指员工为了照顾和探望家人而请假的一种假期。
探亲假对于员工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维护员工与家人的亲情关系,也有助于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因此,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一定的探亲假期,并制定相应的假期规定。
一、探亲假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 探亲假定义:探亲假是指员工为了照顾和探望家人而请假的一种假期,通常在员工家庭成员遇到重大疾病、生育、丧失等情况下使用。
2. 探亲假适用范围:探亲假适用于全体员工,不论职级、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
二、探亲假的假期长度和次数1. 假期长度: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时,每次可以按照如下规定享受假期:(1)探亲假期不超过7天;(2)探亲假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天。
2. 假期次数:员工每年最多可以享受三次探亲假期,每次假期长度不超过7天。
三、探亲假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 申请流程: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前,应提前向直接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探亲假的原因和期限。
2. 审批流程:直接领导在接到员工的探亲假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直接领导应将探亲假的批准结果通知员工,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四、探亲假的薪资及福利待遇1. 薪资待遇: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应根据公司规定的薪资发放政策享受正常薪资待遇,不因请假而减薪。
2. 福利待遇: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仍享受公司的各项福利,如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五、探亲假的注意事项1. 申请提前通知:员工享受探亲假期前应提前通知公司,以便公司做好内部调配和安排工作。
2. 证明文件要求: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家人的病情证明、孩子的出生证等。
3. 违规处罚:如员工请假时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公司、未提供证明文件等,公司有权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违规处罚。
六、探亲假规定的变更和解释权1. 变更权: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和调整探亲假的假期长度、次数等规定,并及时告知员工。
2. 解释权:如对于探亲假规定产生疑义或其他意见,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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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探亲假管理的通知
为落实集团员工本土化方针,为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现将探亲假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探亲假事前审批。
请假审批表→所在班组(处室)负责人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持请假审批表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公司领导审批→交单位综合管理员记考勤→休假
二、探亲费事后报销。
1、探亲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在定额内实报实销。
2、各单位薪酬主管每月25日集中将所在单位探亲假汇总审批表报集团,签批程序为:各单位领导意见—董事长办公室探亲费专员签批—董事长办公室总监签批—集团分管综合行政领导签批。
3、费用报销时需把事前、事后签字版传附上,方可在财务报销。
附件:《(部门/公司)探亲假汇总审批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董事长办公室
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