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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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至:公司各部门

来自:人力资源部吕红梅日期:2007-3-12 抄送:

内容:

关于员工享受探亲假的规定

(2007年3月9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1、目的

为了解决公司员工同亲属长期两地分居的探亲问题,关心员工的生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协议工。

3、具体内容

3.1员工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3.1.1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及协议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员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父母、配偶居住在北京市范围内视为公休假日可团聚)

3.1.2 学习期间、实习期内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4、探亲假的假期

4.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4.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探亲假管理

5.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申请探亲时,需填写休假申请单,领导审批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探亲手续后方可探亲。

5.2员工在休假时,要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通知人力资源部,路程假需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合格后再由领导审批签字。

6、探亲假期待遇

6.1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扣除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40%。

6.2员工探亲假期间不发放奖金,如探亲假跨月,原则上只影响一个月的奖金。

7、探亲假乘座交通工具的报销标准:

7.1员工探亲时,公司予以报销出发地与探亲目的地两点间最短直达距离

的普通特快列车硬席、汽车,乘船三等舱以下交通费用。乘座卧铺、飞机、出租车及私人车辆和轮船三等舱(含)以上的超支费用由本人自理。

7.2 费用报销,不分职级,一律按上述标准报销;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7.3 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的,按乘车实际凭据报销;乘豪华大巴按普通客车的费用报销或按乘车实际凭据的80%报销。

7.4员工探亲飞机票公司不予以报销,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

7.5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的,按以下报销:硬座火车票+普通汽车客车票/三等舱位以下的船票。

7.6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员工本人自理,超过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7.7员工探亲假期间只报销路费,在这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如:订票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

8、其它

8.1凡当年享受探亲假者,不再享受公司休假(法定假日除外)。

8.2探亲假期间结婚的、遇丧事的,假期不再另给。

8.3员工在当年因其它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8.4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

一年,经领导批准即可探亲。探亲假从结婚(以结婚证日期为准)当年算起。

8.5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婚后(结婚证日期为准)当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8.6员工在探亲假期间患急病,要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向公司说明事由,可按病假处理。

9、本规定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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