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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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 本制度适用于家在台州外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在编、派谴制、合同制聘用职工(包括月薪制人员)、院内合同工和院聘A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家指婚后常住地)。此类职工无工作经历的,需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且经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次年起享受。或新入院试聘期考核合格的次年起享受。调入人员在试用期满后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国发(1981)36号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事字(1981)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3 术语
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负责全院职工探亲假的审核审批。
5 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
5.1 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5.2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但是,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让此职工较长时间的离开工作岗位,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是探亲路费,每年只能能报销一次。
5.3 单位职工如有归侨、台胞、台属的,探亲假按(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劳人险(1984)13号和劳人险(1983)7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6 探亲假的其它规定
6.1 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
6.2 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6.3 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6.4 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路费可给予报销。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四年从下一年算。
6.5 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享受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给予报销。婚假不再另外给。
6.6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以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作探亲路程假期。
6.7 职工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探亲假。
7 不享受探亲假条件
7.1 职工是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规定的探亲待遇。
7.2 职工配偶是学生,因学生有固定寒暑假,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7.3 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署假或专职从事X光放射人员等享有放射假制度,不享受探亲假。
7.4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的,在生育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5 当年分配来院的硕士生、博士生,报到时间已过当年寒假或暑假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8 请假流程:
8.1个人书面假期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人力资源处审核审批。
8.2 中层干部请探亲假按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备案。
9 探亲假期间待遇
9.1 工资待遇:各类职工的月工资待遇执行情况如下表:
假期类别职工类别
基本(月)
工资
卫生
津贴
考勤奖
其他
津补贴
岗位工资和
岗位津贴
探亲假执行或参照执行
事业单位工资体
系的在编或合同
制职工
全额发放
按实际缺
勤天数扣
除
全额发放
全额
发放
/
实行年薪的派遣
制、合同制职工
按当月应发薪酬数的“60:40”计算,休假期间扣发其中工资基
数的2%。
院聘A职工全额发放/ / /
按实际缺勤
天数扣除
9.2 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9.3 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薪酬给付形式为月薪和年薪制的职工,因月薪和年薪均已包含工资和绩效奖金在内,故请探亲假期间月薪和年薪人员均以当月应发薪酬数为基数,分别按80%和60%的比例享受月薪酬待遇(部份月薪人员另外的奖金补助不再享受)。年底发放专项考核奖、过节费或进行结算时,视当年发放标准参照在编职工比例扣减探亲假期间的年终绩效奖。
9.4 探亲假路费报销待遇按照规定执行。
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台州市中心医院200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