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请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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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花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休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制度要求,合理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员工请假和休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请休假时间规定,结合企业发展管理实际需求,制定贵州省花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请休假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一、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腊月三十、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
二、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
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公司员工须严格执行此制度。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四条根据公司业务性质等特点,公司分为坐班与非坐班两种工作模式。
第五条公司坐班制员工,工作时间如表1所示。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上午09:50-12:00
双休
午休12:00-13:30
下午13:30-16:00
第六条公司非坐班制员工,工作时间:......
第七条因交通、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须调整工作时间由人力资源部另行通知。
第三章员工请假管理
第八条事假
一、《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二、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
三、假期规定:去港澳,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
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四、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五、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六、除上述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
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七、企业员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注明请假缘由,请假具体时间(如: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共计X天),交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由主管领导交至人力资源部归档统计;如遇突发情况,可先行电话向其主管领导请假,并告知详细原有,待到岗后补交假条。
八、事假审批权限
普通员工事假5天由其部门领导签字审批;5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字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企业中层副职事假3天由其部门正职审批签字,并第一时间报备人力资源部。3天以上事假申请人直接交由分管院长审批,并将假条交由人力资源部。
企业中层正职事假3天由其分管院长审批,3天以上由各院长审批,并交由人力资源部归档。
九、企业员工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0天。且事假期间内,不计薪酬。
十、薪酬计算方法:当月薪酬总数/21.75=日薪酬,请事假一天,扣除当日薪酬。
第九条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一、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就诊,可向公司申请病假
二、病假天数以实际未出勤天数为准,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内。
三、因病、伤需要休息的超过1天的员工,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建议证明,事先填写请假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交由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如遇突发情况,可先行电话向其主管领导请假,并告知详细缘由,请假时间等,待到岗后补交假条。
四、病假审批权限
病假10天内由其部门领导审批,审批通过要求需具备相应证明,部门负责人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假条,医院证明原件,病例复印件等。10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移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20天以上由各院长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病假待遇
1个月以内病假:不扣当月薪酬
1-3个月内病假:按照贵阳市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发放
3个月以上病假:按照贵阳市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80%发放。
全年累计病假在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终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