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类神药品管理规共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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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2份)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医院凭主管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用本院临床所需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货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自行提货。

三、做好药品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流入非法渠道,立即向科室报告。

四、药品入库,遵循药品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五、临床常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由相关人员申请,手续齐全,方可采购。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按规定管理。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后,实行双人双锁、专柜、专册、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八、经医院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才能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特殊病人使用遵循相关规定。

九、具有调剂权的药师,药品处方,并做好登记。

才能
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十、做好换岗及交接班手续,需有第三人参与,管到“一针一片”。

十一、院内各部门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注射剂的,药品的空安瓿按规定处理。

十二、每年定期对药师、执业医师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十三、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对此类药品的检查、指导工作。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一、采购、验收、储存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存合理库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由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使用专库或专柜。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二、保管、发放制度及被盗案件报告和值班巡查制度1、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需要,提出两类药品的领用基数,交由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根据药房提交的领药计划处方,认真校对,是否符合规定的基数,符合的基数方能发放。

3、对发放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用专用帐簿进行逐笔记录,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便于查找和追回。

专用帐簿要求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字。

4、由保安人员深夜值班时着重注意专用保险柜及药库的安全巡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和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残损和销毁制度1、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确是不慎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至少2人在场确认,并保存好残损的药品和现场。

经手人将损坏过程写出情况说明,证明人签字后呈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管领导。

分管理领导审批后按相关制度上报处理。

2、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组织管理1.1 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部、药械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科室相关人员。

各病区及手术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

药械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1.2 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科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3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1.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1.5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1.6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病区三级管理,药械科和各病区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即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

1.7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2.1 医院必须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2 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2.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保管使用办法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保管使用办法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保管使用办法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此类药品的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
1、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此类药品的管理使用规定。

2、必须存放在毒麻药品专用柜内,严防被盗或丢失。

3、必须专帐登记,严格进出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4、定期检查此类药品的储存情况,熟记所存此类药品的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和有效期限,防止过期或失效。

5、每年1月底之前应将上一年度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办法:
1、必须用毒麻药品专用处方开写,不得用普通药品处方开写。

2、本院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拥有此类药品处方权。

3、严格掌握此类药品使用的适应症,不得随意滥用,更不得私自给非本院就诊的适应症患者开此类药品。

4、病情确实需要,而且必须在本院就诊的患者方可使用此类药品。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时,由拥有此类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开写专用处方,经院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到药房取药,院长不在时,由门诊部主任代签,随后向院长报告。

调剂者要在处方上签字。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要妥善存放,不得随意销毁或丢失。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医院
2000年12月10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望都县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药剂科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

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4、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5、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等。

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5年。

6、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除病历还应留存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首诊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必须由医务科盖章);(2)患者的户口薄、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患者相关诊断的B超或CT的影象资料或出院小结7、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院使用(哌替啶除外)。

8、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9、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11、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药房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的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认定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

由医务科负责管理。

2.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规定,使用规定颜色和格式的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使用量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

开具的每张处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注射剂一次常用量。

(2)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3)控缓释制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4)癌症疼痛病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十五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5)精神药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

(6)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一次常用量,不得带出医院使用。

(7)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4.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调剂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并调剂和核发人员签字。

5.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6.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合法、安全、有序地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提高企业在药品经营中的规范化水平,特订立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部门、岗位以及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人员。

三、定义1.麻醉药品:指国家药监局认定的属于麻醉药品范围内的药物。

2.第一类精神药品:指国家药监局认定的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范围内的药物。

四、管理标准4.1 采购与收货1.企业应从合法、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确保供应商供应的药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采购部门应建立完满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供应商的资质文件,并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3.采购部门在收货时应依据采购合同和货物清单检查收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是否与合同全都,确认药品的包装完好无损。

4.收货人员应对收到的药品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

4.2 存储与保管1.企业应指定特地的存储区域存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掌控存储区的进出,并采取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

2.存储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并掌控温度和湿度,防止药品受潮、变质。

3.存储区域应配备合适的存储设备,如防爆柜、冷藏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存储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明药品的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并采取合理的分类管理方式,避开混淆和交叉感染。

5.存储区域的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药品库存清点和核对,确保药品的数量和记录全都。

4.3 销售与发货1.销售部门应严格掌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售,确保销售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销售部门应建立完满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关药品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培训,严禁销售给未取得购药资格的人员。

3.销售人员应核对客户的购药资格,并记录相关信息,包含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最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最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学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见医院下发文件)。

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科主任负责。

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限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淄博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二)药品采购员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准备材料填写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并依据临床用量和库存量合理提出年度购用申请表,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鉴,加盖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公章。

上报淄博市卫生局备案审批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安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适用范围本院4.职责4.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院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4.2 药剂科主任负责对本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5.内容5.1 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药剂科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5.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每半年对全院麻醉药品的规范使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人科室考核。

5.3 药剂科主任负责每月对本科室麻醉药品的使用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4 药库应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向行政区域内定点批发企业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认真验收保管。

5.5 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为取得相应资格的医师。

5.6 处方医师必须掌握医疗用药原则,根据病情需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的需要。

5.7 住院药房组长负责每月对各病区、手术室麻醉药品的日常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相关部门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反馈。

5.8 若出于科研目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课题负责人申请,内容包括:课题名称、使用计划(药名、规格、数量、时间),并由医务部、科研部核准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后,由药剂科配发。

5.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并加盖医师处方章方可调配,如有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配,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5.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用量,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门急诊癌症疼痛病人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门急诊非癌症疼痛病人: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住院病人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范共33页文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范共33页文档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谢!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管理规范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乐。--格林斯 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临床需要和用药安全,严防流入非法渠道,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院内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

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1)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2)确定调整各科麻醉精神药品专管人员,明确专管人员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3)定期检查监督各临床科室实施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将检查结果列为科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4)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考试,决定执业医师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对违犯此办法的行为做出处理,以至取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5)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院科两级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管理办法,熟悉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务科在院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1)对执业医师的培训、考核考试和申报工作;(2)负责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保管、发放、核查工作;(3)审核、签发专用诊断(复诊)证明,登记备案《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以及换卡备案(签注盖章有效);(4)定期检查各科室麻醉药品使用情况,并定期从药剂科收回留存手续备案;(5)接收患者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精神药品。

第六条:药剂科在院管委会领导下,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1)办理、换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2)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的报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或专用保险柜,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终端应与保卫科连线。

药房、制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

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

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

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

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

4、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验证后,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5、保卫科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24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6、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由院领导、医务部、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组成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度检查一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试行)1、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失,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2、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有中级以上职称,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经本院医务股审核,院长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的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4、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的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划价、配方、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

如由代办人领药,要增填写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6、医院药剂科应该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8、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9、医疗机构应对麻醉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日汇总,至少保存3年。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1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1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15.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三、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四、切实加强对麻黄素、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氯胺酮、三唑仑等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五、对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管理出现疏漏而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一、药学管理部门根据本院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一式二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本院各执一份;二、药学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下年度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卫生局审批;批准后,到亳州市药品采购供应站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6月底前填写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并在其备注栏填写“追加或减少”原因,然后报送市卫生局核准后方可购买;三、药学管理部门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簿记录;验收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5年备查;五、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一、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三、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五、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六、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七、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三、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四、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五、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六、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七、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24小时值班;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一、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二、医疗机构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患者建立随诊制度,要求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三、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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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
1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 随诊复诊
Evaluation only.
ed1w2.it麻h A醉sp药os品e.和Sli第de一s f类or 精.NE神T药3.品5 C发lie放nt与Pr调of配ile 5.2 13.癌Co症py三rig阶ht梯20止19痛-2原01则9 Aspose Pty Ltd.
1.《条例》总则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 证麻醉药品和Ev精alu神at药ion品o的nly合. 法、安全、 ed w合ith理A使spo用se,.S防lid止es流fo入r .N非E法T 3渠.5道Cl。ient Profile 5.2
Copyright 2019-2019 Aspose Pty Ltd.
酯用C于op治yr疗ig儿ht童2多01动9症-2时01,9 每As张p处os方e不P得ty超Lt过d.15日
常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保存3年备查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 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 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提要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总则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 ed3w.i麻th醉As药po品se和.Sl第Eidve一aslu类faotri精o.Nn神EoTn药ly3品..5 使Cli用ent Profile 5.2 4.麻C醉op药yr品igh和t 2第01一9-类20精19神As药po品se处P方ty 管Ltd理.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
800多盒新康泰克制出95克甲基苯丙胺
2.精、麻药品的储存与保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 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E类va精lu神a药tio品n实o行n专ly人. 负责、专库(柜) ed w加it锁h。A对sp进o出s专e.库S(lid柜e)s 的fo麻r 醉.N药E品T、3第.5一C类li精e神nt药P品ro建fi立le 5.2
专用C帐o册p,yr进ig出h逐t 2笔0记1录9-,20内1容9包A括s:po日s期e、P凭ty证L号td、. 领用
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 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 相符。
专人负责
专库(柜)加锁
ed“wi五th A专sp”ose.SlEidvea专slu用faotr帐io.Nn册EoTnly3..5 Client Profile 5.2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4.精麻药品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 的样式印制,E对v麻alu醉at药ion品o、nl第y. 一类精神药品
ed w处ith方A统sp一os编e.号Sl,ide计s 数for管.N理E,T 建3.5立C处lie方n保t P管ro、file 5.2 领取Co、py使ri用gh、t 2退01回9-、20销19毁A管sp理os制e度Pt。y Ltd.
Copyright 201专9-用20处19方Aspose Pty L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具有麻醉药品、第E一va类lu精a神tio药n 品on处ly方. 资格的执业医师, ed应使w根用ith据的A患麻s者醉po开药se具品.S处、li方精de,神s及药fo时品r .为临NE患床T者应3提用.5指供C所导lie原需n则麻t P,醉r对药ofi确品le需或5.2
淡红色、右上角标有“麻、精一”字样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 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 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
量;控缓释制剂E,v每alu张a处tio方n不on得ly超. 过7日常用量; ed w其ith他A剂s型po,se每.S张li处de方s不fo得r .超N过ET3日3.常5用C量lie。nt哌P醋ro甲file 5.2
□为院C外op使yr用ig麻ht醉2药01品9-非20注1射9 剂As型p、os精e神P药ty品Lt患d.者开
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E管v理alu部at门ion发o放nl的y. 携带麻醉药品
ed w和ith精A神sp药os品e.证Sl明ide。s海fo关r .N凭E携T 带3.5麻C醉lie药n品t P和ro精file 5.2 神药Co品py证ri明gh放t 2行01。9-2019 Aspose Pty Ltd.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 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
Evaluation only.
e9d.麻wit醉h A药sp品os和e.第Sli一de类s fo精r .神NE药T品3.值5 C班lie与nt交Pr接ofi班le 5.2 制度Copyright 2019-2019 Aspose Pty Ltd.
者第一Co类p精yr神ig药ht品20。19-2019 Aspose Pty Ltd.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 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 在病历中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患疗者机建构立 内相 使应 用的 或E病者v历由alu。医a麻务tio醉人n药员on品出ly注诊. 射至剂患型者仅家限中于使医用 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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