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院结算的通知
郑州市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郑州市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及有关问题的公告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特别公告,从3月1日起,凡是具备享受郑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生育补助金)的参保人员,生育时必须从以下35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其生育费用直接在所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凡生育时未选择郑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医院,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咨询电话:12333 68698155 67431552
郑州市生育保险定点结算医院名单
三类医院(7家)
生育住院、围产保健报销及生育津贴申领所需材料:
(1)《生育保险登记卡》、(2)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卡、(3)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4)准生证复印件1份、(5)围产保健发票和住院发票原件、(6)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7)费用明细单、(8)出院证、(9)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10)诊断证明、(11)急诊诊断证明、(12)男职工单位以及男职工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1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4)男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15)结婚证。
女职工定点医院已直补报销需:(1)——(6)
女职工联网前自费结算报销需:(1)——(9)
男职工配偶定点医院报销需:(2)——(9)、(12)——(15)。
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9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5)第三章门诊及其他医疗费用结算 (16)第四章服务质量考评 (19)第五章监督管理 (20)第六章附则 (2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适用本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分开列账、单独结算。
第三条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严格预算管理,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坚持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通过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基本医保基金结算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奖励约束机制。
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协调推进医共体、医联体、卫生强基、高水平医院等方面建设,有效落实分级诊疗2制度。
第四条建立XX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对年度总额控制预决算、市内住院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目标、医院系数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联席会议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经办机构参与。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谈判协商机制,建立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评价制度,推动建立DRGs付费方式改革的体制机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徐社险管[2002]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的通知(徐社险管〔2002〕14号)市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市直属各单位、市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维护生育女职工的权益,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发【2002】104号)精神,现就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相应的合同医院。
定点医院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服务范围、项目、质量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均应到定点医院生育。
女职工可在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一所医院作为生育定点医院。
二、参保女职工住院生育,须携带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介绍信》及定点医院妇产科医师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办理入院手续。
孕产妇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经定点医院医务处签署意见,由产妇单位或家属报经办机构同意后转专科医院或商机生育定点医院(因病情来不及申报的需在一周内报批)。
三、女职工在定点医院生育、流产、采取计划生育措施以定额结算的方式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定额标准及项目附后)。
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的规定直接与经办机构结算。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件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颁布时间:2011.12.12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单位:我市自1995年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以来,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的经济负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近年来医药费上涨较快,对现行生育医疗费的给付模式缺乏监控机制,造成不合理医疗消费现象屡有发生,增加了企业负担。
为了强化生育医疗费的支出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更合理地运用生育保险基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以及劳社部提出在医疗费结算办法、定点医院管理等方面尽可能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的要求,对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医疗费的结算办法进行调整。
现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该结算办法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为提高广州市生育保险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对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生育医疗费的结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企业定额结算调整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
二、定额结算标准实行按医院等级和妊娠分娩情况设定定额标准(见附表)。
三、有关补偿凡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参保人,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随生育津贴一并发放。
四、就医管理(一)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凡本市辖区内设有产科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医院均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资格。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定点医院签订《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同时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医疗检查、治疗、用药、住院床位及其它诊疗项目费用的给付项目和标准,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参照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按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023生育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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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12.05•【字号】徐劳社险[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劳社险〔2002〕20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企业主管局(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发[2002]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采取“定点医院,定额结算”的办法。
“定点医院”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确定并予以公布。
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暂定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徐州市第一、三、四人民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医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徐州矿务集团第一、二医院、徐州利国医院、徐州电力医院、徐州市矿山医院、管道医院、徐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二、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期公布。
凡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流产、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女职工,由经办机构按照下列定额标准支付医疗费:1、顺产1000元;2、难产:助娩产1400元,剖宫产2500元。
3、怀孕3个月以下(含3个月)流产200元;4、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500元;5、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按正常顺产标准;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30元。
郑州市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郑州市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及有关问题的公告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特别公告,从3月1日起,凡是具备享受郑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生育补助金)的参保人员,生育时必须从以下35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其生育费用直接在所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凡生育时未选择郑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医院,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咨询电话:12333
郑州市生育保险定点结算医院名单
三类医院(7家)
生育住院、围产保健报销及生育津贴申领所需材料:
(1)《生育保险登记卡》、(2)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卡、(3)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4)准生证复印件1份、(5)围产保健发票和住院发票原件、(6)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7)费用明细单、(8)出院证、(9)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10)诊断证明、(11)急诊诊断证明、(12)男职工单位以及男职工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1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4)男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15)结婚证。
女职工定点医院已直补报销需:(1)——(6)
女职工联网前自费结算报销需:(1)——(9)
男职工配偶定点医院报销需:(2)——(9)、(12)——(15)。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诸人社[2011]28号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为认真贯彻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9号)和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发[2010]30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潍人社[201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扎实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00元。
二、调整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起付标准为400元、500元、700元、900元,年度当中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93%、88%、86%、84%,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6.5%、94%、93%、92%,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提高公务员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
定额标准:剖宫产为3600元,非剖宫产2500元;流产定额标准:怀孕70天以内流产为300元,71天至120天流产为500元,121天以上流产为800元。
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及职工说明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持“生育证”及医院生育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等材料,报销生育定额医疗费用的70%;低于生育定额医疗费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生育保险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7〕37号 2007年8月15日)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均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取得生育保险定点资格后的医疗机构应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制度(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合理确定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和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保职工确诊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下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不含补缴时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
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本人的生育服务机构,也可另行选择生育服务机构。
(三)职工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威海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附件1),持〘身份证〙、〘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书面申请)及用人单位的书面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备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及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1.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待遇。
2.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度。
通过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模式,搭建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网络和规范化管理服务平台,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方式(一)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XX2社保局给的生育保险费用报销须知
生育保险费用报销须知一、计划生育费用: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2、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3、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二、围产期产前检查费用: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2、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如果胎死宫内或婴儿出生后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4、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医疗保险专用处方、诊断证明原件三、生育费用: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如果胎死宫内需提供死亡证明—即医院开出的胎死宫内诊断证明原件)。
3、原始收费凭证、住院诊断证明原件、住院费用明细单备注:参保单位在职工终止妊娠后或做完计划生育手术后三个月内按上述要求把相关材料一次性交到医保中心进行审核报销。
请用人单位在次年1月20日前把上一年度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
围产检查费用除外。
四、单据装订1、《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装订在首页。
2、诊疗费。
3、以每张收据为单位,将对应的处方、明细等整理为一组,分别以各张收据为首页对应装订在一起。
4、按收据日期先后顺序装订。
五、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一)生育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2、分娩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关于育产期女职工围产保健待遇结算的通知
关于育产期女职工围产保健待遇结算的通知长医保管字[2011]18号各参保单位和生育女职工:为了落实市政府民生行动计划精神,方便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孕期围产保健检查能够就近就地进行,减轻女职工孕期检查负担,逐步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个人“零自负”目标,经市医保中心研究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所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其生育围产期检查费用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女职工在确定怀孕后,持医疗保险卡、围产期保健手册、确定已经怀孕的证明材料等,自己选定好医保中心指定的九家围产保健定点医院的其中一家,到市医保中心待遇审核部审批,审批后到选定的医院进行检查。
检查项目由医院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检查费用由医院通过院端网络结算,患者个人不交费。
医保目录外的检查项目费用由个人自理。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医院进行检查的,必须到医保中心重新审批。
二、女职工孕期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持长春市医疗保险卡、长春市免费孕期检查卡一律实行免费。
三、此文出台前已怀孕尚未生产的,已经发生过的围产检查费用,待婴儿出生后,可持医保卡、有审批的医保本(或生育保险处方本)、检查票据和检查结果单等,到医保中心报销。
凡属于审批后的检查费用在医院通过院端网络结算,不再到医保中心报销。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以上内容传达到全体职工,也可以在生育女职工中相互传达(城镇居民不享受此项待遇)。
附件:首期围产保健定点医院名单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首期围产保健定点医院名单如下:一、市级3家1、吉林省妇幼保健院2、长春市妇产科医院3、一汽职工医院二、区级6家1、朝阳区医院2、宽城区医院3、二道区医院4、绿园区医院5、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民康医院。
关于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施行定点医院联网直补报销的通知
关于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施行定点医院联网直补报销的通知自2011 年8 月下旬起,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35 家生育定点医院(见下页)已经陆续开通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的联网直补报销。
市医保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在住院生产和计划生育手术时在生育定点医院直补报销,不再自费结算医疗费用,之后将申请围保费用和津贴的资料交单位专管员送审。
请市医保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定点医院就诊时主动向院方出示以下有效证件:1、生产:身份证、医保卡、《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卡》2、计划生育手术:流产、引产: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上环、取环、埋线、结扎:身份证、医保卡输精(卵)管复通术:身份证、医保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复通的文书特别提醒:1.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在定点医院自费结算,之后按照报销流程将资料交单位专管员送审。
2.由于目前区医保生育保险尚不能进行定点医院联网直补,所以各区医保的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先自费结算,之后按照报销流程将资料交单位专管员送审。
(区医保联网时间另行通知)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三类医院(7 家)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二类医院(17 家)郑州市妇幼保健院、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市人民医院、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郑州市中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河南电力医院、河南省职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黄河中心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一类医院(11 家)河南省中牟县人民医院、上街区人民医院、荥阳市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十人民医院、郑州紫荆医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医院、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郑州大桥医院)、郑州市长兴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郑州市康复医院(原郑州仁和老年病医院)、郑州新世纪女子医院、郑州现代妇科医院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科2011-10-01。
江宁区生育保险的部分具体规定
江宁区生育保险旳部分详细规定一、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多少医疗费及医保卡与否可以使用?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孕20周(含20周)内500元和孕20周至分娩800元, 实行限额支付、零星报销(先付现金, 后报销。
)2.生育保险床位费最高支付上限为35元/天。
3.分娩发生旳医疗费用, 原则上实行与医院联网刷卡结算。
(目前, 只有江宁区旳医保定点医院可以刷卡结算, 江宁区以外地区先付现金, 后报销。
)对暂不具有联网刷卡结算条件或部分进行了联网刷卡或分娩住院后转院或为便于照顾, 对夫妻双方或双方父母居住在本市外(须提供房产证或户口簿等有关证明)经同意异地住院分娩旳, 其分娩发生旳医疗费用采用零星报销旳方式予以支付。
详细原则为: 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分别在元、2200元3500元以内旳, 由基金限额支付。
对超过以上限额、一定金额如下旳部分, 按照如下原则支付: 顺产—2500元、助娩产2201—3000元、剖宫产3501—4500元之间旳费用,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含自二级医院及二级医院如下转入三级医院就医)旳, 个人承担5%, 在二级及如下医疗机构就医旳, 个人不承担;顺产2501—4000元、助娩产3001—4500元、剖宫产4501—6000元之间旳费用,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含自二级医院及二级医院如下转入三级医院就医)旳, 个人承担30%, 在二级及如下医疗机构就医旳,个人不承担。
4、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初期(怀孕三个月及三个月如下)妊娠流产、中期(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如下)妊娠流(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按下列原则限额支付:计划生育手术支付项目及定额原则单位:元参保职工发生旳输卵(精)管绝育术和复通术费用按400元原则, 由基金限额支付。
5.男职工配偶为无业旳, 其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旳初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以及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旳医疗费用, 按照女职工就诊医院类别、零星报销限额原则旳50%支付。
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结算流程的通知
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结算流程的通知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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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部分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与邢台市实行即时结算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部分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与邢台市实行即时结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4.07.07
•【字号】冀卫办基层[2014]13号
•【施行日期】2014.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部分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与邢
台市实行即时结算的通知
(冀卫办基层〔2014〕13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级各新农合定点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改工作任务,推动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便利、高效的服务,现就开通部分省级定点医院与邢台市即时结算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省儿童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医院,自8月1日起,开通与邢台市各县(市、区)即时结算服务。
二、省卫生计生委安排新农合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于8月1日前对各定点医院的HIS系统对接、字典对照进行巡查、验收和邢台市各县(市、区)信息网络进行巡检。
三、9月底前所有省级定点医院全部开通与邢台市各县(市、区)即时结算服务。
其他定点医院及设区市要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技术改造工作进度,11月底前
开通全省即时结算。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韩锋电话*************
龙霏电话*************
邢台市卫生局联系人:吕俊栋电话************
新农合软件系统联系人:张学伟电话186****7972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2021年广州生育保险新政策
2021年广州生育保险新政策广州市的生育保险新政策已经出台了,据说未参保满一年的也可以保险了。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XX年广州生育保险的新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惠及更多人群男职工参保,其未就业配偶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可享受一定额度的生育医疗费待遇。
因客观原因在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失业的参保人,生育津贴可继续享受。
参保未满1年也可报销此前,参保未满一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而《办法》中:对累计参保缴费未满1年的参保人给予延迟报销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其余的20%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分担),并且也可申领生育津贴。
60天产假津贴改由企业发放《办法》规定,由广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改由企业支付。
纳入报销产检不限次数老办法规定,产妇在怀孕16周后才能享受第一次产检,而且还有次数限制。
《办法》中:产妇办理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的时间将提前到孕12周,且将不对产妇的产检次数进行限制。
无痛分娩也将可享相应待遇新办法在基本生育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的办理条件:一、办理条件:男职工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一年其配偶未就业,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申请办理生育定点医院就医确认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正常分娩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不需满12周),可在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凭证二、所需材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核实原件留复印件)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如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实原件留复印件)配偶有效身份证证件:身份证或港澳台通行证(核实原件留复印件)配偶近期证件照片一张(小一寸彩照)配偶有效广州市失业登记证件(核实原件留复印件)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核实原件留复印件)。
长沙生育和计生医疗费用的结算标准
长沙⽣育和计⽣医疗费⽤的结算标准
对于长沙⽣育和计⽣医疗费⽤的结算标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长沙⽣育和计⽣医疗费⽤的结算标准:
1.怀孕20周后⾄⽣产前的孕期检查费⽤为600元,参保⼈员须在选定的⽣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费⽤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
2.怀孕28周后的围产期疾病治疗、住院分娩,参保⼈员须在选定的⽣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所发⽣的费⽤按本统筹地区统筹⽀付标准予以报销,费⽤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
3.终⽌妊娠(门诊400元、住院1000元)、上环和取环(各100元)、计⽣⼿术并发症的治疗,参保⼈员须在选定的⽣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费⽤直接在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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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院结算的通知
根据铜社保[2011]23号文件精神现将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院结算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时,需持《社会保障卡》和《生殖保健证》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符合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可凭卡直接结算,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生育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仍由参保单位凭相关证明到社保中心领取。
三、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结算。
四、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月度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规定于每月10日前,上月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报社保中心审核结算。
五、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有色职工总院、县人民医院。
六、本结算方式从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实行,九月一日后个人现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松社区
201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