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企业看天津市物业管理行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发文字号】:天津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执行时间】:200812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政策解读问题解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正常运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合于天津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人员宿舍等。
三、管理机构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机构为天津市物业管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管理要求
1.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证建造结构安全、环境卫生等。
2.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3. 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应及时进行,保持清洁、整洁,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 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管理应加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5. 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五、监督检查
天津市物业管理局将定期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的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服务居民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维护与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洁、绿化、安全巡查、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高质量、高效率、高安全的原则,向业主提供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体系,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服务的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是指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清洁费、绿化费等。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依据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业主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事务,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要求物业公司及时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工作,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得恶意拖欠物业费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七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发现物业管理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有关部门反映。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完整版
主业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三至十一名。
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中任职。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根据业主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支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
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动产的维护、保养、经营、服务等一系列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力和义务第五条物业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权力和义务,保障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履行好下列职责:1.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2. 维护、保养物业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3. 组织、管理住户委员会,协助业主进行自治管理;4. 组织、实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5. 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环境卫生、绿化景观等;6. 监督居民的行为,维护社区的秩序;7. 对维修、装修等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8.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六条业主、住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 享有物业管理服务,提出合理的服务要求;2. 参与物业管理和决策,形成民主自治机制;3. 缴纳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按时缴纳;4. 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社区公约,共同维护社区秩序;5. 文明规范的生活行为,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6. 配合物业管理者的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7.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管理服务:如门禁、巡逻、消防设备检查等;2. 日常维护服务:如清洁、绿化、卫生等;3. 物业设施管理服务:如电梯维护、供水供电、空调等设备的维护;4. 住户服务:如接收快递、发放物业公告等;5. 环境卫生管理:如垃圾清理、噪音控制等;6. 其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津国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津国资〔2021〕3号各监管企业: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监管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2021年4月13日关于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加强监管企业对外埠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以及外埠参股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监管企业党委要加强对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领导,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党组织,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到位。
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到属地党组织报到,探索主管单位和属地党组织双重管理模式。
对外埠参股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调整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
监管企业党委要加强对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实地调研走访,对其生产经营和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加大反腐力度,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要一企一策完善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章程,制定完善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和其他法人治理配套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监事会(监事)的职权和议事(履职)程序,构建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政府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物业服务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NHCG)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宁河区政府采购中心.目录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第二部分磋商项目要求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受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委托,天津市宁河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物业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
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项目名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HCG.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二、项目内容(一)项目内容()办公楼内卫生:门厅、走廊、领导房间、会议室、卫生间、泵房等。
()二楼食堂、地下车库、院落卫生。
(二)服务标准:()办公楼、食堂地面随时保持清洁,大厅地面无碎屑、无污迹、无烟头、无明显脚印。
楼梯扶手、电梯间每日擦洗一遍,一层门厅玻璃每周擦洗一次;()卫生间每日随时清洁,每日更换垃圾袋一次,垃圾桶内垃圾每日清洁一次,卫生器具每月消毒一次;()会议室卫生随时保持清洁。
()地下车库、院落地面每日清扫两次。
()如遇机关有临时活动可随时通知工作人员上岗服务。
三、项目预算:元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的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及其他居住、办公、商业用地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和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一)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部位,包括道路、绿化带、公园、停车场等,保持环境整洁、安全卫生;(二)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如电梯、供水、供电、供气、通风、照明等,保障正常使用;(三)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四)组织居民共同事务,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实现业主自治;(五)协助居民解决房屋维修、疏通管道、修缮门窗等日常问题,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服务;(六)制定并执行小区管理规约,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还可以根据业主需求和小区特点,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如保洁、保安、花园绿化、健身娱乐设施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八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人员员工工资,公共能耗支出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复业主的合理投诉和意见。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阻挠业主履行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的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条例制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附则
(续)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二)损坏共有部分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续)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的;
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6.16•【字号】房业[1999]181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房业[1999]18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工作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物业管理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发展规划、物业管理市场规则和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协调各专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指导物业项目达标创优;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行业统计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物业项目。
未取得管理资质擅自承揽业务的,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时,要对房屋主体、配套用房以及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现状、使用功能进行综合评定,签定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保证房屋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新建物业项目入住率没有达到50%未成立管委会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房屋建设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管委会签订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内容确需增加的,新补充的条款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在合同签订十天内,由物业管理企业到管理物业项目坐落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合同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委托的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监督检查的条款履行合同。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
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循的服务规范和标准。
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营造和谐社区环境。
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应当包括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下面将对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要求物业公司对小区环境卫生进行有效管理。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清扫小区公共区域的计划,并确保清洁卫生工作的落实。
同时,对于小区内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也应当得到重视,确保小区环境卫生的整体水平。
其次,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另外,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还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台账,定期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于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修,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安排,并向业主公示相关信息。
最后,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还要求物业公司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服务。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同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公开物业服务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综上所述,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涉及到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维护以及与业主的沟通和服务。
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为小区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天津物业管理方案
天津物业管理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增长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业管理已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不仅涉及住宅小区,还包括商业、办公楼、工业厂房等各类物业。
因此,如何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成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天津作为中国北方的重要城市之一,物业管理的发展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就天津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方案和建议,以期提高天津物业管理的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天津物业管理的现状1. 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天津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众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够到位,存在管理混乱、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导致居民的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2. 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的员工素质不高,管理水平、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较差,难以满足居民的需求。
3. 物业管理成本偏高。
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将成本压缩在业主身上,导致业主付出的费用与所获得的服务质量不成正比。
4. 物业管理信息化程度低。
大部分物业管理公司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导致管理效率低下,难以满足业主的信息化需求。
5. 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不够全面。
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只提供基础的物业管理服务,而对于一些高端的物业管理服务,如绿化养护、安防服务、社区活动等方面的服务不够全面。
以上是天津物业管理的一些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提出相应的管理方案和建议。
三、天津物业管理的管理方案和建议1.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对于业务素质较低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强制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消除管理混乱,改善环境卫生。
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物业管理业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准入标准加强把关,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2. 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
通过培训和激励机制,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使其具备更好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同时提高员工的待遇和激励机制,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关于《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8年9月10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绍林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5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会上有七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主要涉及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中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会后,法工委会同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2008年7月28日,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和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基金,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据此,2002年12月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规定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一定比例缴存。
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业主会决策、共同使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这一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天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津物业[2007]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7.02.16【实施日期】2007.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管理的通知(津物业[2007]2号)各区县房管局、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了提高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满足行业快速发展和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培训(一)培训目的提高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促进从业人员快速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满足不同岗位要求,提升我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二)培训范围在岗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拟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人员、在岗未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和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人员。
在岗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是指目前正在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人员(包括已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应当参加项目经理岗位轮训。
拟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人员是指物业企业的业务骨干或企业通过社会招聘方式筛选出的具备一定学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应当参加项目经理脱产培训。
在岗未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是指已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但未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人员是指准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参加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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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 天津市物业 管理
招标备案程序 》 等文件 , 范物业 管理 规
招投 标事 项 ,促进建管分离 。天津市物
务特色 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等方面具有各 自的优势 , 使天津物业管理市场形成 促
了龙头聚首 的局 面。
业办在积极引导非住宅的开 发建设单位
造的重要节点 。另一方面 , 城市 四郊 及 滨海新区 ,也因存在大量新 兴机 会 , 且
市场门 较低 , 将吸 引更 多的外地资金 进入 。这一切 ,为带 动天津经 济的整体 快速 发展提供 了 尢可比拟 的优 越条件 。
无庸置疑 , 市建设的 “ 手笔 ” 必然 城 大 ,
业有序竞争和良性 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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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物业管理招投标 活动 。
一
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除了本地的天
自2 0 年 以来 , 津市 物业 管理行 03 天 业主管部门先后发布 《 天津市物 业管理
孚、 天房 、 安华等知名物业服务公司外;
还有来 自深圳的万科 、中海 、 长城 以及 来 自北京的均豪 、 盛世等品牌物业服务
场。在短短 六年 时间里 ,长城物 业天津分公司先后承接 了十余个高端项 目,服务范围覆盖 写字楼 、商业、高档住宅、公建配套
的视角,初步探析天津物业管理 的发展 现状和历 史机遇 ,并结合长城物 业天津分公 司的实际体验 ,阐述行 业主 管部 门、物业服 务企业及 业主在推进天津物业管理 大发展过 程中的作 用,展 望行业未来的发展 。
条例 》正式颁布实施 ,随后 ,天津市政
业 也必将搭上高速发展的快车。
府及行业主 管部 门又有计划 、 有步骤地 制定并颁布了十多部操作性 强的配套细
则和规章制度 ,如 《 天津市物业 管理 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 》《 、天津市业主会管理 办 法 》 这些配套文件的颁布实施 , 等。 构 筑起天津市物业管理较为完备的法规体
增长较快 ,每年都在 4 %左右。快速 发 0 展的市场 不仅造就 了天津本土的 80多 8 家物业服 务企业 ,电吸 引了深圳 、 上海
场, 它们 采用股权 合作或直接拿地的形 式在津投 资。 如富力地产 、 上海陆家嘴 、
中新集团及新松集团的投 资项 目均位于
作宗 旨是分不开 的。
戏规 则来运作 。2 0 年 , 07 天津市人大通
过修订《 天津物业管理 条例 》 的议案 , 天
动区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
天 津 滨海 “ 特 区 ”的 设 置 ,着 眼 新
点在于从中国区域经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展总体布局出
发, 探索新历 史条件下区域协调发展的 新模式 。 0 6 , 2 0 年 天津市房地产投 资完 成约2 0 亿元 , 0 5 7. 2 比2 0 年增长了2 %。 21
上管部门 : 监督 服务并举 ,推动行业 跨 越 式 发 展
20 年 5 2 0 7 月 9日, 天津市委书记张
高丽在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报告中特别 强倜:“ 要大力发展物业服 务 , 力提高 努
物业管理水平 。 ”这 是 天 津市 委 市 政 府
系, 使物业管理活动能够按照完善的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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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聚焦】 誊- u _ ≯
题记 :2 0 年 5月,在天津泰达建设 集团组织的全国公 开招投标 中,深圳 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 限公 司 ( 03 以下简称 “ 长城 一 j。
物业” )中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金融街西区项 目 。作为深圳最早北上拓展市场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此打开了天津物业管理市 ≥曩 0
行业环境: “ 新特区”定位 ,为行业大发 展带来历史性机遇
20 年 6 6 06 月 日, 国务院全文发布
《 国务院推进 天津滨海新区开 发开放有
关问题的意见 》 ,正式宣布天 津滨海新 区成 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 是继 深圳经济特区 、 浦东新区之后 ,又一带
带动房地产业的蓬 勃发展 , 物业管理行
第 一 次把物 业管 理提 到了这 样一 个高
度, 写进党代会的工作报 告。 应该说 , 天 津物 业管理 行业 能够 有今天 的 发展局 面 , 行业主管部门 “ 与 对市场加 强监管 ,
津市新的《 物业管理条例》 呼之欲出, 这
对于指导物业管理 各方主体的行为规 范 具有重 要作 用。 二是培育物 业管理招投标市场 , 规
和业主委 员会通 过公开招 标选聘物业服 务企业 ,逐步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
精 耕细作 、 创新模式 , 让业 主享 有
优质物业服 务。 以天孚 、 天房 为代 表的天津 本土物 业服务企业 ,服 务类型涉及写字楼 、 高 方面为调查 内容 , 听取 居民的意 见和建
曩l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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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六年来,长城物业天津分公司见证了天津物业管理行业的迅猛发展,并从行业大发展中受益。在此,笔者从外地进津企业 _ 囊 i 一
。 。 l 。 。I
最近五年 , 天津市的物业管理面积
~
方面 ,外 地开 发商加 紧进 入天津市
保障市场秩 序的规 范 ,维护业主 、企业 合法利益的双向维权 、双向约束 ”的工
早在 19 年 , 9 9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就颁布了 《 天津市物 业管理 企业管理规
定 》 对规范物业管理企业 的行为 , , 维护 物 业管理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提高物业
管理工作的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20 年 1 {2 ) 2月 1日 , 天 津 市 物 业 管 理 《
一
是建立健全行业法规体 系 , 为行
和北京等地 的企业来津 发展 。 但是 , 吸
引外地企业来津发展 的因素却远远 止 于市场的诱惑 ,较 为完 备的 法规体 系 、 逐步规 范的市场环境 , 以及行政主管部 门良好的综合行政能 力, 都为成为天津
市招徕凤凰 的梧桐枝 。
老城厢及其周边区域 , 毗邻海河开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