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
第03讲_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渊源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2019A2019B20182017单项选择题2211多项选择题0011案例分析题0000考核分值 2.0 2.0 2.5 2.52020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1.新增部门规章的举例(非实质性修订)第一节法律基本原理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特征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提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提示】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提示】国家强制力由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构作为支持。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提示】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6.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道德、宗教规范及风俗习惯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道德归属范畴社会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实施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依靠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例题·2018年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B.法是技术规范C.法是行为规范D.法是道德规范【答案】AC【解析】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C选项正确;行为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不同,但又紧密联系。
回顾与总结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简要阐述法的概念及其与道德的区别
标题:法与道德:解析法的概念及其与道德的区别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具有其独特的概念和特点。
而道德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根本标准,也与法律有着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在本文中,我将深入探讨法的概念,以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的概念1.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以立法的形式具体表现出来,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法律的形成和实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2. 法的功能法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们的权益,还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3. 法的特点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明确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它适用于全社会的成员,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明确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1. 规范性质不同法律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而道德是人们内心的道德准则,具有自觉性和个体性。
2. 来源和形式不同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而成,是国家的产物;而道德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凝聚了人们的道德情感和规范意识。
3. 制裁方式不同法律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实施,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道德则是通过道德道义的约束和自觉行为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4. 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主要针对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是国家对全体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而道德则更多地关注个体的内心世界和私人行为,是一种自觉和内在的行为规范。
三、结语通过以上对法的概念及其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社会规范,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作用;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的道德准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
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两种表现形式,彼此之间存在着联系和区别,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构成了社会规范的双重体系。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本章知识点【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二)法的本质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统治阶层的意志C.国家的意志D.多数公民的意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
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的阶级性。
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
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
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
法不可能包罗万象。
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二)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1、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
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2、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国家执法组织:法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四)法的社会性1、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2、法的社会性。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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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
有的社会规范, 有的社会规范,比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 的规章, 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 但在内容、 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 方面, 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 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 象道德、宗教等规范, 的。象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来仅规 定义务而无权利。 定义务而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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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 保障。 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法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理学》张文显p122 理学》张文显p122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法的要素 学说) 第三节 法的本质 (学说)
1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基本特征
2
一、法的概念:(重要) 法的概念:(重要) :(重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来保证实施的, 来保证实施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 行为规则的总和。 行为规则的总和。 这个定义广为接受,但有一定的问题,比 这个定义广为接受,但有一定的问题, 判例就没有被包含在其中。 如,判例就没有被包含在其中。 究竟什么是法?争议非常大。 究竟什么是法?争议非常大。
第八章 法的概念
2、从法的本源下定义
(5)必然说(规律说):法即 必然说(规律说): ):法即 某种必然关系或规律。例如, 某种必然关系或规律。例如,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从最广泛的意义 上说, 上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 出来的必然关系。 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种意义 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 法。”
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2、从法的本源下定义
(4)权力说:法即权力的表现或 权力说: 派生物。例如,韩非: 法者, 派生物。例如,韩非:“法者,编 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 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 百姓者也。 霍贝尔: 百姓者也。”;霍贝尔:“这样的 社会规范就是法律规范, 社会规范就是法律规范,即如果对 它置之不理或违反, 它置之不理或违反,按例就会遇到 拥有社会承认的, 拥有社会承认的,可以这样行为的 权力的人或集团, 权力的人或集团,以运用物质武力 相威胁或事实上加以运用。 相威胁或事实上加以运用。”
法的定义
☺ 虽然给法下定义是一件非常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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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的事,但法学却不能没有法 难的事, 的定义。故而,历史上无数思 的定义。故而, 想家都试图给法以一个清晰的 概念,统而概之, 概念,统而概之,可以将这些 解释分为两大类: 解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马 克思主义的; 克思主义的;另一类是马克思 主义的。 主义的。
3、从法的作用或功能下定义
(2)社会控制说:法是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说: 的手段。例如,庞德: 的手段。例如,庞德:“我把法 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 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管制形 ——一种通过有系统 一种通过有系统、 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 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在 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统治方式, 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统治方式, 我称之为法律程序的统治方式。 我称之为法律程序的统治方式。”
法理学 第5章 法的概念.
之意,也有规范之意; 2、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义; 3、明断曲直之意
2
“法”与“律”通用。秦汉时期,法 与律已同义;《唐律疏议》:“法亦 律也,故谓之律”
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 的
法:标准,模范:匹夫而为百世师,一 言而为天下法。——宋·苏轼《潮州韩 文公庙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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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作用于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
之间的区别,将法的作用分为两类:法的规范 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但却并不是并列的。规 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法通过调整人 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 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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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规范作用
法律属于“当为”范畴,规律属于“实然”范畴。规律 →当一定的客观存在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 法律→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 以做出(许可)、必须作出(命令)或者不得做出(禁 止)。
法律与规律的联系:法律与规律可能一致,也可能 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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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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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属性: 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 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 性的。
事物的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要依靠抽象的 思维才能认识的东西;事物的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 联系,可以通过人们的感官感知的东西。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法的本质是 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法的内在规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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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评价作用的特点:
客观性,一种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因 此法律评价一般说来不会因人而异,尽管有时对法律规 范的含义的不同理解会使不同评价者对同一行为做出不 同的评价,但这种情况在其他评价标准中却是更加明显 和经常。
第二章_法的概念
第⼆章_法的概念第⼆章法的概念第⼀节法的基本特征⼀、法、法律词义(⼀)法律概念的演变1、春秋战国时期:法与律分开,含义不同法:等于刑,有公开、裁判的含义律:⼀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包括成⽂的不成⽂的习惯)2、战国后期:法与律同义3、秦汉时开始:法与律合⽤为“法律”。
(⼆)法律的词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在现代汉语中:1、⼴义的法律: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和规章2、狭义的法律:全国⼈⼤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和现象P311、法的本质:2、法的现象:3、法的本质和现象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阶级对⽴社会的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阶级对⽴社会的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5、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活条件决定的---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三)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全国⼈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超阶级论P12第⼆节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的⾏为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般性(普遍性)1、规范性2、⼀般性(普遍性----连续性、稳定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和权⼒的社会规范:法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可诉性第三节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三要素):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条⽂)、法律概念▲2、法律要素的特征P42⼀、法律规则:采取⼀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为规范。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但也有⼈说: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条⽂1、法律条⽂是法律规则的载体,没有条⽂即没有法律规则。
第四章 法和宪法基础知识 知识点 1、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 ...
第四章法和宪法基础知识知识点1、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某种权利和义务,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a.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是指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b.狭义上的法律则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指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c.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就是狭义上的法律。
3、法规的概念a.法规通常是指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c.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d.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4、法律与政策a. 政策是一定的阶级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b. 政策从制定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从内容上可以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c. 法律和政策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
d.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但又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两者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依据之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实际上多数是规范化、具体化和定型化了的党的政策。
5、法律与道德a.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但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目的。
b. 它们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存在着相互渗透、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c.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
c1.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一、法的概念(一)法的词义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
古代的刑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
第二,“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
第三,“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
据《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
“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
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达。
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
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第一,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第二,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
第三,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这也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但在使用时,如果没有特别注明,一般理解为广义的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唯物史观出发,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法的概念作了不少定义式的表述,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法的定义 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四个不同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四个不同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第一,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第一,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某种意志或 命令。 命令。 第二,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法官的判决。 第二,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法官的判决。 第三,从守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约束行为的 第三,从守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规范。 规范。 第四,从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第四,从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 性。 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定义为: 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 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 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为目 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 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就是法作为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 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 法的特征,就是法作为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或 者说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表现和标志所在。 说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表现和标志所在。 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表现和标志所在 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规范就是指标准,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规范就是指标准,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技术 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通常所说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通常所说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的行为以及人们之间关系的规则。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的行为以及人们之间关系的规则。社会规范有 是调整人的行为以及人们之间关系的规则 许多种类,除了法以外,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治规范、 许多种类,除了法以外,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治规范、经 济规范、风俗习惯、礼仪规范、社团内部规章和纪律、 济规范、风俗习惯、礼仪规范、社团内部规章和纪律、乡规民约 等等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种, 等等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种,法律作为 社会规范是以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社会规范是以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法或法律的定义: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一)法律的价值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
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
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一)法律的形式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
形式:1、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法的定义
法的定义、特征定义:(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系统(4)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来确定、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律的规范性法律具有一般性,概括性,明确性和反复使用性的特点(2)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二、法是有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立法法)(2)法律的国家性。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含义法律规则(主体)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法律规范的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主体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
发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是有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个要素。
三、法律原则:一定法的体系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内容上,明确具体2.适用范围上,覆盖,抽象,宏观的指导性3.使用方式上,全诱惑全无4.作用上,强大的显示性。
四、法律概念的含义:由国家颁布并保护的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的保障。
法律常识——法律概念、基本常识、原则
法律常识——法律概念、基本常识、原则法律的概念: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的基本常识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
法律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法或法律的定义: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一)法律的价值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
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
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一)法律的形式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
形式:1、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1.1法的概念和起源
1.1法的概念和起源1.1.1法的概念(1)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通俗地讲,法是社会生活中判断人们行为是与非的一种界限,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2)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1.1.2法的起源(1)古代的法律人类最初的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
原始规范是氏族习惯,是简单的、非正式的,同原始社会的生产力低下的状况相适应。
原始规范的实施主要依靠人们内心信念、习惯、氏族首领的威信,原始规范中没有权利和义务之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也以血缘关系为界限。
古代法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两种。
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社会古巴比伦法的代表,也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基本完整保留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大约出现在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的夏商王朝。
中国最早进入封建社会。
战国初期李悝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制法典。
秦汉以后历代都有统一的系统法典,唐律更以其体系严谨、内容详备、风格成熟成为封建制法的典范。
欧洲封建社会地方习惯法、罗马法、教会法、城市商法以及国王的敕令多种法律形式并存。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虽有所侧重,但一般都经历了由分散的地方习惯法向全国统一的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奴隶制法的共同特征是:根源于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和奴隶制国家的阶级本质相一致;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严格维护奴隶制经济基础,特别是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占有,并确立奴隶主阶级在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统治。
法的概念
三、 法的基本特征
(一)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性。
(三)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1、权利: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 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2、义务: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的、肯定 的。 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 关裁判案件的依据 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2、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 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 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二、法律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 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 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 内容。
思考:地理环境是否能够成为法的决定性因素?
南北差异中,南矮 北高是比较明显的
北由 马于 的地 不域 同差 异 , 形 成 南 船
注意:西方法学中法的二元性
Lex 其含义倾向于“客观法”,即抽象的、 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 法律规范。 Jus 其含义倾向于“主观法”,指属于主 体的并需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 利。
《安提戈涅》 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的强大有力 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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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古体为“灋”(fǎ),《说文解字》认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又名“解廌”,也叫“獬豸(xiè zhì)”,是古代传说中的上古神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俗称独角兽。它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上古时期皋陶(音gāo yáo)常用独角兽审判案件。“灋”在古代有公平、惩罚二层含义。春秋前常常称为刑,事实上刑就是法,如禹刑、汤刑、九刑等;春秋战国时称国家制定的法律为法,如《法经》,茆(máo)门之法等;商鞅改法为律后法就变成了律,如秦律,汉律,唐律等。
“律”字在《说文解字》中是指“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古代有六吕、六律的之说。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民行为的作用,是人人普遍遵守的规范,如“汉律”、“贞观律”等。法与律合称在古代中国并不常见。法律合称应该是清末受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所致。
课 题:法学本体论
第三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用词
法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正如古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思想家,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所言:“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到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同样道理,即使是最有经验的法学家也会感到,很难给法下个适法的词义的理解也不同。
二、西方的法
西方的法、法律含义非常复杂,除英文中的law外,拉丁文ius、lex,法文中的droit、loi,德语中的recht、gesetz分别代表着法与法律。要注意的是,这些词往往还具有其它含义,比如“公平”、“正义”等。
西方法学者为了区别,还在这些词语前边加上“客观的”、“主观的”定语,于是有了客观法和主观法的说法。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所谓主观法则是指属于主体的并须通过的活动来实现的合法权利。
(四)法官造法说:主要为英 美法系国家学者所持的观点,他们的法官通过判例来创制法律。这些观点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法与法律的本质属性。
(五)命令说与理性说等。命令说。这一理论也主要由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所主张。他们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如霍布斯说,法律是一种命令而不是一种建议,是国家对臣民的命令;边沁说,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还说,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奥斯汀说,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命令说注重法律的国家性、命令性。理性说。这一理论是由自然法学所倡导的。理性说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如西塞罗、格老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
第三讲法学本体论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课 题法学本体论
学时安排
2
授课时间
第七周一9、10节
教学目的、要求(分了解、理解、掌握 三个层次):
通过本章的教学:
1、了解法的用词
2、理解法的释义
3、掌握法的本质
4、掌握法的特征
教学内容(并注明属“三基”或一般综合或综合的内容,教学的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法的本质
此外,西方学者还对法做了各种各样的分类,甚至将法与法律对立起来。这种分类与自然法(应然法)和实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相对应。
一般来说,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首先是正义(公平、公正),法是正义的体现,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法律既保护人们正当权利,同时也惩治人的不正当行为的。
第二节法的释义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的物质社会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特点是:一是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属性,二反映了法与物质生活的因果关系,三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
2、法的特征
教学难点:
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讨论/思考题、作业:
思考题:
1、请问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1、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
2、《马克思 恩格撕选集》(1,2,3,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3、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4、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二)规则说:认为法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这种理论主要由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所提出的。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是国家创制的规则。如哈特说,法律是主要规则和将要规则的结合。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奇普曼说,法律是法院为了确定合法权利和义务而定下的规则。规则说注重法律的实在性、规定性。
(三)工具说:法是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如庞德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课 堂 教 学 实 施 方 案
授 课 时 间:2011.10.17
第3次课
教学过程设计:组织教学:3分钟;复习旧课2分钟;讲授新课80分钟;讨论/答疑/小结15分钟;
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课□
教学方式(请打√):讲授√ 讨论√ 示教□ 指导□
教学手段(请打√):多媒体□ 模型□ 实物□ 挂图□ 音像□
法是我们人类生活中经常使用但又是很难做出定义的一个概念。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形形色色的定义。我们大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
一、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
西方关于法的定义,一般都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其定义有:
(一)意志说:将法律的创制归结为神或公众,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是神意说。古代的法律基本上都有这种倾向,如《汉穆拉比法典》与中国古代的解廌都向人们表达了神的意志的理论等,法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就是公意说,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