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

合集下载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13•【文号】财行[2009]49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我们制定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 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指国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组织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主要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第三条“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自2010年起执行。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确定“三支一扶”计划每年全国招募总数,并根据各省乡镇数量、“三支一扶”计划开展情况等因素向各省分配招募名额,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E2000]2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指国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组织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主要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第三条“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自2010年起执行。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确定“三支一扶”计划每年全国招募总数,并根据各省乡镇数量、“三支一扶”计划开展情况等因素向各省分配招募名额,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各省超出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自主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五条各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中央财政按照东中西部区域划分,给予各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补助,地方财政负担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培训费用及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足部分等。

第六条“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当年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分年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分年审核下达。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成立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三支一扶”计划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人社部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财政局、财务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扶贫办(局)、团委:自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紧贴基层需求,不断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日常管理,强化培养使用,完善政策措施,取得良好效果,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决定,2016—2020年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任务。

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坚持立足教育、农业、卫生、水利和扶贫等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坚持为基层输送和培养青年人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工作定位,坚持“稳定规模、优化领域、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强化保障”的基本思路,全国每年选拔招募2.5万名、五年共12.5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现就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做好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建设工作。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通力合作,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

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

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哈人社发[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哈人社发〔2013〕186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哈各高校:为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40号)的要求,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

三、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年度毕业证明、个人银行账户等。

四、申领程序在哈高校可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

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审核发放在哈各高校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楼就业促进处3319室(道里区友谊路425号),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六、补贴标准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从毕 业生离校 前 ,提前 到毕 业学年 第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欠 薪 工 作 成 效 等 情 况 。
一 学 期期末前 。省 内技工院校 高级 工
班 、 预 备 技 师 班 和 特 殊 教 育 院 校 职 业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发 放 的 范
围、标 准、时 间和工作 要 求 ,按照 本
责 实 施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具 体 组 盖 所 有 医 疗 机 构 及 医疗 服 务 ,在 医保
从 2018届 (含 )起 , 对 学 籍 在
织 落 实。考 核 工作 从 201 7年 到 2020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管 理 和 医 保 付 费 总 额 控 省 内高 校 的 城 乡低 保 家 庭 毕 业 生 、 贫
社 会 保 险 扶 贫 的 目标 任 务 是 ,充 分 发 挥现 行社 会保 险政 策 作 用 ,完 善 并落 实社 会保 险扶 贫政 策 ,提 升社 会 保 险经 办服 务水平 ,结 合全 民参保 计 划 ,引 导 、 支 持 和 帮 助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人 IZl、低 保对 象、特 困人 员等 困难 群 体 (以下简称 贫困 人员 )及 其他社 会 成 员参 加社 会保险 ,基本 实现法 定人 员 全 覆 盖 ,逐 步 提 高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水 平 ,助 力参 保贫 困人员 精准脱 贫 ,同 时避免 其他 参保 人 员因年老 、疾病 、 工 伤 、 失 业 等 原 因 陷 入 贫 困 , 为 打 赢 脱 贫 攻 坚 战 贡 献 力量 。
注 :本 栏 目可 扫 描 二 维 码 进 行 全 文 阅 读
● 政策吹风 I法限 ■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印发保 障农民工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水利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5.28•【文号】人社部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团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林草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实施第四轮(2021-202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培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的基层人才为根本,以服务基层、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为目的,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为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加快培养一支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每年选派3.2万名左右,累计选派16万名,并结合就业形势和“三支一扶”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合理调整“三支一扶”计划补助名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

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

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二00九年四月二日参动〔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

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

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

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进行调查摸底。

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掌握征集底数。

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浙人社发[2013]138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38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相关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13年起,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孤儿、残疾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以及技师学院、高级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的毕业生,下同)毕业生。

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多次放弃学校和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

二、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一)发放原则。

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属地管理、公正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

按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

(三)列支渠道。

一次性求职补贴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2013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

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根据学校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列支渠道,省部属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由省级财政列支,其他学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由学校财政隶属地财政列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人社厅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梳理形成了现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并汇总了各地线上申领平台。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照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在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政策依据,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已实现就业补贴类政策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动推送、媒体宣传、经办服务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线上申领平台,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并运用线上申领平台,推动线上办成为政策申领主渠道。

三、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抓紧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办理。

对仍需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

要切实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1.就业补贴政策清单2.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线上申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4月23日附件1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一)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2•【文号】人社厅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要求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安排,现就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按照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稳定规模、优化领域、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强化保障”的基本思路,更好地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拔招募2.6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服务。

二、工作内容(一)合理确定招募规模。

各地要结合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分配方案附后),充分考虑基层单位需求、“三支一扶”人员期满流动情况以及地方财政支持力度等因素,合理确定2018年招募规模。

中央财政补助名额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倾斜。

强化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新增中央财政补助名额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或贫困地区。

(二)积极拓展服务岗位。

各地要在做好支教、支医岗位开发的同时,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等需求,大力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合作经济、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生态保护等领域服务岗位,不断提升“三支一扶”服务岗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2月2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9•【文号】人社厅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6号文件),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安排,2020年全国拟选拔招募3.2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水利)、支医、扶贫等相关领域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紧贴基层需求,科学编制招募计划聚焦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重大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补助名额进一步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倾斜,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实行招募计划单列,52个未脱贫县招募需求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加大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省份支持力度,扩大支医服务岗位招募规模。

各地要在《2020年“三支一扶”计划名额分配方案》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情况,按照国办发6号文件关于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的要求,科学编制年度招募计划,对深度贫困县等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地区要增加招募计划,提高扶贫服务人员招募比例;对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基础相对薄弱地区,加大支医服务人员选派力度;对招人难、留人难的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提高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招募比例;优先招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财教〔2024〕181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一)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12万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从2024年起,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4.5万名增加到9万名,其中:硕士生由3.5万名增加到7万名,博士生由1万名增加到2万名。

(五)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

从2025年起,提高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

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

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
本刊讯 :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 教育部 、 财政部 6日对外公布
七 I 亡 先录取 , 且专列一定 比例招收退役毕业生报考者 ; 退役后三年 内参
加全 国硕 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 , 初试 总分 加 1 0分 ; 立二等功 相关通知指 出 , 从2 0 1 3年起 , 对 享受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家 庭
, 。
会 保障 部 门要会 同有 关部 门 、 高校认 真核 查 , 对 经查 实虚报 冒领
贵 州 学入选 “ 全 国就 业典 型 高校 ” 5 0强
求 职 补 贴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责 令 退 回 补 贴 资 金 , 并 由 高 校 将 不 良 证 录 记 入 本 人 学 籍 档 案 。 高 校 毕 业 生 家 庭 所 在 地 民 政 部 门 、 有 关 高
◆ ◆ ◆
青 海高 校 毕业 生 入 伍优 惠 政 策 多 优 惠 本 政 刊 策 讯 : 青 海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的 士 兵 退 役 后 , 可 享 受 4 项 升 学 考 学 参加政法院校 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 生时, 同等条件下

三部 门发 出通知 要 求做 好 高校 毕 业 生求 职补 贴发 放
校 出具虚假证 明 , 骗取 、 套 取补贴 资金的 , 对有 关责任 人要依法体
本 刊讯 :教 育部召 开 2 0 1 2~2 0 1 3年 度高校 毕业 生就业 典型 纪严肃处理 。 经验 高校 座谈会 , 贵 州大学 入选 “ 全 国毕业 生就业 典型 经验 高校 ”
5 0强 。
职 的享受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由名
高校毕业生批 准入伍 , 学籍档 案放入新兵档案。高校 毕业生在 4 级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门会 同有关部 门根据 当地 实际 月至 7月份 参加预 征 , 身体初 检和政治初审合格 , 填写《 登记表》 , 将 定 。 户口迁 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档案可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共就 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存放 。批准入伍后 , 学籍档案放入新兵档 案。 在 申领发放程序方面 , 通知指 出, 各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 的高 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各高校要对 申请材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团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中央有关部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各专门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专门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在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框架下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部际协调机制。

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研究确定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变,仍按现有方式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就业工作联席会框架下也要相应建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职责,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统筹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现在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所从事的岗位,可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现有项目中高于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2009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人社部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持续实施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覆盖范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持续做好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培训任务等情况,将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更多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支持职业院校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按规定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培训,并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统筹完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两目录一系统”(即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教育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院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清单统一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两目录一系统”,并按照现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执行。

各地要发挥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统筹作用,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两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劳动就业等事项

劳动就业等事项

各地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机 构
流动人 员人事 档案管 理服务
9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 人事档案 为档案存放 2.档案的 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省人才服务 基本公共 人员转递档 转递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局 服务 案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省财政厅
流动人 员人事 档案管 理服务
8
为人社部发 [2014]90号 人事档案 1.档案的 规定的8类流 基本公共 接收和存 动人员人事 服务 放 档案进行接 收和存放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 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省人才服务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局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考试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 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 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公务员 全省公务 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 省人事考试 员录用考 人事考试 公务员考试 社部发[2011]134号)第五条规定“公务员 无 试考务组 局 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考试机构,承担笔试 织工作 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阅卷 、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工作”。根据省人 事考试局三定方案(粤机编办[2012]354号) 规定。
15
8.存档人 党组织关系 人事档案 员党员组 转出转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基本公共 织关系接 党组织关系 》的通知 (中组发【2004】10号) 服务 转 证明
省人才服务 局

流动人 员人事 档案管 理服务
1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
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标 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就业工作
【颁布单位】财政部,其他部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 号】人社部发﹝2013﹞43号
【发文日期】2013-06-05
【实施时间】2013-06-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
]35号)要求,从2013
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申领发放程序。

各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

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

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2013
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
项"
其他就业补助支出"
科目。

2014
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