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号令(2010.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0 号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一、任务来源2017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达了《关于成立<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的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联合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本标准于2009年开始着手研制,2011年批准发布,2012正式实施,本标准是社会保险服务国家标准体系顶层的基础标准,立足于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基本要求、方法和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险领域首批发布实施的标准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从中央到地方的五级社会保障管理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社保经办业务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更加顺畅,异地就医结算基本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正在建立,综合柜员制、自助服务等优化服务、方便群众的鲜活经验不断涌现。
社会保险服务在服务形式、手段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经验和思路,原有的标准内容已不能充分满足现今社会保险服务的发展现状。
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层面相继发布了各类公共服务类相关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对包括社会保险服务在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方向和更高的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查行业典型企事业单位相关职业(工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查行业典型企事业单位相关职业(工种)及岗位(职位)基本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10]86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2.10
【实施日期】2010.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查行业典型企事业单位相关职业(工种)及岗位(职位)
基本情况的函
(人社厅函〔2010〕8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
职业分类体系建设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首次对我国社会职业进行了科学规范的划分和归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典》已不能完全反映社会职业的发展变化,不能适应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要求。
为准确掌握了解我国现阶段职业分类基本情况,为修订《大典》做好技术准备,我部决定对
行业典型企业单位相关职业(工种)及岗位(职位。
人社部有效文件

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 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
施行日期 2008.9.18 2009.1.1 2009.9.1 2009.11.9 2010.1.20 2010.3.16 2010.11.12 2011.1.1 2011.1.1 2011.1.1 2011.5.1 (2015.4.30) 2011.5.1 2011.7.1 2011.7.1 2011.7.1 2011.10.15 2012.1.1 2012.9.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 批办法
劳部发〔1994〕498号 劳部发〔1994〕503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人社部令第2号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人社部令第3号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人社部令第4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人社部令第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人社部令第6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人社部令第7号
工伤认定办法
人社部令第8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事部令第6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人事部令第7号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 定
人事部令第8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令第9号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 令第7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6号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 日起施行。
部长二O 一一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 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 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 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 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尹蔚民年九月六日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 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5.03.27修正
2015.07.01
5.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政府令第103号
全文
2015.04.01
2015.06.01
6.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苏安监[2011]190号
全文
2011.10.21
2011.10.21
7.
苏州市消防条列(修订)
苏州市人大公告第23号
10.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577-2007
全文
2007.06.26
2008.02.01
11.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
GB 5817-2009
全文
2009.03.31
2009.12.01
12.
高温作业分级
GB/T 4200-2008
全文
2008.10.30
2009.06.01
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990.04.10
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8号
全文
2009.04.30
2009.05.01
8.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部发[1996]423号
全文
1996.12.20
1997.01.01
9.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公安部
全文
2017.05.11
2017.05.11
10.
危险化学品目录
全文
2011.12.29修订
2012.05.01
8.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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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
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2.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废止理由
1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组
织及工作规则
劳部发
〔1993〕301号
1993.11.5
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
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替。
2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
〔1994〕532号
1995.1.1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
替。
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
若干规定
劳动部令
第1号
1996.10.1
已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
规代替。
4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
核暂行规定
人核发
〔1994〕4号
1994.3.8
已被2007年1月4日颁布施行的《公
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代替。
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
务任免暂行规
人核培发
〔1995〕37号
1995.3.31
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
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
定行)》代替。
6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
职辞退暂行规
定
人核培发
〔1995〕77号
1995.7.18
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
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
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
7人事部国家公务员申
诉控告暂行规
定
人核培发
〔1995〕91号
1995.8.11
关于公务员申诉,已被2008年5月14
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申诉规定(试
行)》代替;关于公务员控告,公务
员法已作原则规定,暂行规定中有关
内容与公务员法表述不一致。
8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出
国培训暂行规
定
人外发
〔1995〕110号
1995.9.21
其制定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已被废止,其内容已不符合公务员培
训的需要。
9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
务升降暂行规
定
人发
〔1996〕13号
1996.1.29
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
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
行)》代替。
10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被
辞退后有关问
题的暂行办法
人发
〔1996〕64号
1996.7.19
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
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
11人事部副省级市国家
公务员非领导
职务设置实施
办法
人发
〔1996〕86号
1996.9.13
已被2006年4月9日颁布施行的《综
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
办法》代替。
附件2:
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修改条文
1
劳动人事
部、国家教
委
技工学校工作条
例
劳人培
〔1986〕22号
1987.1.1
将名称修改为“技工学校工作规
定”。
2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
单位辞退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
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
〔1992〕18号
1992.10.16
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
办法
劳部发
〔1994〕448号
1995.1.1
将第十四条中引用的“《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第十五
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
分”。
4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外经贸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
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6〕29号
1996.5.1
将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
格考试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令
第3号
2005.1.1
将第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