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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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及综合规章-9月15日

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及综合规章-9月15日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 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 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 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 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综合规章(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国家未对缴费年限 作统一规定前,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 多部门均要求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部门认为征 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不合法。 有关部门认为明确缴费年限有利于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 遇与企业脱钩。 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可以规定缴费年限的高限,同时允许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
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
截至目前,已经出台的12项,包括: (一)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二)出台了7个规章 (三)印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 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
项目类型
文号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三、综合规章内容介绍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部令13 13号 部令1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存在问题分析与对策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存在问题分析与对策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存在问题分析与对策栾佳芸【摘要】针对施工企业职工在工程面向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人力资源调配跨地区流动,在进行社会保险转移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而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可行措施.【期刊名称】《上海铁道科技》【年(卷),期】2017(000)004【总页数】3页(P113-114,96)【关键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作者】栾佳芸【作者单位】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轨道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上铁轨道公司是上海铁路局下属的一家工程施工企业,下辖5家子公司和3家直属分公司,主营业务为铁路工程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开发、房屋建筑工程、电务工程施工等,职工遍布管内各地,社保参保地分布于上海、浙江、安徽、江苏、山东等地。

随着施工能力的提升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通过外部引进和跨地区调配等途径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跨地区转移接续社保关系人员逐年增多。

尽管国家在2009年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件)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191号文件),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在政策层面实现了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社会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仍存在由于各种因素导致转移接续不畅的情况。

1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的主要问题1.1 ”人员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困难66号文件规定,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性和年满四十周岁的女性跨省流动就业时,如果没有取得新就业地的户籍,那么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能转移,而是在新就业地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户籍优先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并将其曾在各地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集到待遇领取地。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录:技能⼈员 店铺⾼考⽹为⼤家提供国家职业资格⽬录:技能⼈员,更多⾼考信息请关注我们⽹站的更新! 国家职业资格⽬录:技能⼈员⼆、技能⼈员职业资格(共计93项。

其中准⼊类8项,⽔平评价类85项)序号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备注1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 2焊⼯⼈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准⼊类《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 环境保护部(民⽤核安全设备焊⼯、焊接操作⼯)《民⽤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家畜繁殖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中华⼈民共和国畜牧法》 4关于健⾝和娱乐场所服务⼈员游泳救⽣员体育⾏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全民健⾝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攀岩)体育⾏业技能鉴定机构《全民健⾝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批⾼危险性体育项⽬⽬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16号)除游泳、滑雪、潜⽔、攀岩等⾼危险性体育项⽬外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平评价类5关于航空运输服务⼈员民航乘务员、机场运⾏指挥员民航⾏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关于印发民航乘务员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7号)、《关于印发第⼗九批矿⼭救护⼯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6关于道路运输服务⼈员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道路货运汽车驾驶员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26号)关于轨道轨道列车交通运准《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7交通运输服务⼈员轨道列车司机输、铁路⾏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矿⼭救护⼯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8关于消防和应急救援⼈员消防员消防⾏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关于印发灭⽕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8号) 森林消防员林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应急救援员紧急救援⾏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54号)9关于机械设备修理⼈员设备点检员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 机修钳⼯⼈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电⼯仪器仪表维修⼯《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锅炉设备检修⼯、变电设备检修⼯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程机械维修⼯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平版制版⼯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39号)10关于通⽤⼯程机械操作⼈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 起重⼯⼈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11关于建筑安装施⼯⼈员电梯安装维修⼯、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锅炉设备安装⼯⼈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筑路⼯、桥隧⼯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12关于⼟⽊⼯程建筑施⼯⼈员定机构⽔平评价类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 防⽔⼯⼈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29号)⽔⼯建构筑物维护检修⼯交通运输、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电⼒电缆安装运维⼯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13关于房屋建筑施⼯⼈员砌筑⼯、混凝⼟⼯、钢筋⼯⼈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29号) 架⼦⼯14关于⽔⽣产、输排和⽔处理⼈员⽔⽣产处理⼯海洋、化⼯、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养⽼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04号)⼯业废⽔处理⼯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54号)15关于⽓体⽣产、处理和输送⼈员⼯业⽓体⽣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业废⽓治理⼯化⼯、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54号)压缩机操作⼯化⼯、煤炭⾏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16关于电⼒、热⼒⽣产和供应⼈员锅炉运⾏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值班员、继电保护员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燃⽓轮机值班员《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余热余压利⽤系统操作⼯《关于印发⽪⾰护理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96号)锅炉操作⼈社部门技能《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等28个国家职业锅炉操作⼯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17关于仪器仪表装配⼈员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轻⼯⾏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18关于电⼦设备装配调试⼈员⼴电和通信设备电⼦装接⼯、⼴电和通信设备调试⼯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液晶显⽰器件制造⼯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19关于计算机制造⼈员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液晶显⽰器件制造⼯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20关于电⼦器件制造⼈员液晶显⽰器件制造⼯、半导体芯⽚制造⼯、半导体分⽴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半导体芯⽚制造⼯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器件制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35号)21关于电⼦元件制造⼈员电⼦产品制版⼯、印制电路制作⼯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半导体芯⽚制造⼯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22关于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器材制造⼈员电线电缆制造⼯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23关于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员变压器互感器制造⼯、⾼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24关于汽车整车制造⼈员汽车装调⼯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25关于医疗器械制品矫形器装民政⾏业技能⽔平《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 25和康复辅具⽣产⼈员矫形器装配⼯、假肢装配⼯鉴定机构评价类《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8号)26关于⾦属加⼯机械制造⼈员机床装调维修⼯⼈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27关于通⽤基础件装配制造⼈员装配钳⼯⼈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28关于⼯装⼯具制造加⼯⼈员模具⼯、⼯具钳⼯⼈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114号)29关于机械热加⼯⼈员铸造⼯、锻造⼯、⾦属热处理⼯⼈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30关于机械冷加⼯⼈员车⼯、铣⼯、磨⼯、镗⼯、多⼯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冲压⼯⼈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 电切削⼯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31关于硬质合⾦⽣产⼈员硬质合⾦成型⼯、硬质合⾦烧结⼯、硬质合⾦精加⼯⼯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32关于⾦属轧制⼈员轧制原料⼯、⾦属轧制⼯、⾦属材热处理⼯、⾦属材精整⼯冶⾦、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关于印发⾼炉原料⼯等27个⼯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8〕71号) ⾦属挤压有⾊⾦《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属挤压⼯、铸轧⼯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类《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33关于轻有⾊⾦属冶炼⼈员氧化铝制取⼯、铝电解⼯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34关于重有⾊⾦属冶炼⼈员重冶⽕法冶炼⼯、重冶湿法冶炼⼯、电解精炼⼯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35关于炼钢⼈员炼钢原料⼯、炼钢⼯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炉原料⼯等27个⼯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8〕71号)36关于炼铁⼈员⾼炉原料⼯、⾼炉炼铁⼯、⾼炉运转⼯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炉原料⼯等27个⼯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8〕71号)37关于矿物采选⼈员井下⽀护⼯、矿⼭救护⼯有⾊⾦属、煤炭、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汽车加⽓站操作⼯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关于印发第⼗九批矿⼭救护⼯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38关于陶瓷制品制造⼈员陶瓷原料准备⼯、陶瓷烧成⼯、陶瓷装饰⼯轻⼯、建材⾏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39关于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员玻璃纤维及制品⼯、玻璃钢制品⼯建材⾏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防腐蚀⼯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0号)40关于⽔泥、⽯灰、⽯膏及其制品制造⼈员⽔泥⽣产⼯、⽔泥混凝⼟制品⼯、⽯膏制品⽣产⼯建材⾏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41关于药物制剂⼈员药物制剂⼯中医药⾏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4号)类42关于中药饮⽚加⼯⼈员中药炮制⼯中医药⾏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94号) 43关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员涂料⽣产⼯、染料⽣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44关于农药⽣产⼈员农药⽣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45关于化学肥料⽣产⼈员合成氨⽣产⼯、尿素⽣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46关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员硫酸⽣产⼯、硝酸⽣产⼯、纯碱⽣产⼯、烧碱⽣产⼯、⽆机化学反应⽣产⼯、有机合成⼯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47关于化⼯产品⽣产通⽤⼯艺⼈员化⼯总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防腐蚀⼯《关于印发防腐蚀⼯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0号)制冷⼯⼈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48关于炼焦⼈员炼焦煤制备⼯煤炭、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炉原料⼯等27个⼯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8〕71号)、《关于印发防腐蚀⼯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0号)炼焦⼯49关于⼯艺美术品制作⼈员景泰蓝制作⼯轻⼯⾏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50关于⽊制品制⼿⼯⽊⼯⼈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平评《关于印发⼿⼯⽊⼯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29号)造⼈员有关⾏业协会价类51关于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员服装制版师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52关于印染⼈员印染前处理⼯、纺织染⾊⼯、印花⼯、印染后整理⼯、印染染化料配制⼯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53关于织造⼈员整经⼯、织布⼯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54关于纺纱⼈员纺纱⼯、缫丝⼯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55关于纤维预处理⼈员纺织纤维梳理⼯、并条⼯、粗纱⼯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56关于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员酿酒师轻⼯⾏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平版印刷⼯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酒精酿造⼯、⽩酒酿造⼯、啤酒酿造⼯、黄酒酿造⼯、果露酒酿造⼯《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品酒师《关于印发第⼗⼋批平版印刷⼯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评茶员供销⾏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57关于乳制品加⼯⼈乳品评鉴师轻⼯⾏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关于印发防腐蚀⼯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0号)员类58关于粮油加⼯⼈员制⽶⼯、制粉⼯、制油⼯粮⾷⾏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59关于农机化服务⼈员农机驾驶操作员、农机修理⼯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88号)60关于农村能源利⽤⼈员沼⽓⼯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实验⼯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89号)61关于动植物疫病防治⼈员农作物植保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物病害防治员《关于印发果树园艺⼯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9号)、《关于印发农业实验⼯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89号)林业有害⽣物防治员林业⾏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抚育⼯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5〕12号)62关于农业⽣产服务⼈员农业技术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63关于畜禽种苗繁育⼈员家禽繁殖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64关于作物种⼦(苗)繁育⽣产⼈员种⼦繁育员、种苗繁育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65关于康复矫正服务⼈员助听器验配师卫⽣⾏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铝制品制作⼯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腔修复体制作⼯《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66关于健康咨询服务⼈员⽣殖健康咨询师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铝制品制作⼯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关于锁具修理⼈社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67关于⽇⽤产品修理服务⼈员锁具修理⼯⼈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114号) 燃⽓具安装维修⼯《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68关于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员信息通信⽹络终端维修员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78号)69关于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员汽车维修⼯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4〕62号)摩托车修理⼯⼈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70关于保健服务⼈员保健调理师中医药⾏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4号)71关于美容美发服务⼈员美容师⼈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美发师《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72关于⽣活照料服务⼈员孤残⼉童护理员民政⾏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孤残⼉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6号) 育婴员⼈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平版制版⼯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39号)保育员《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养⽼护理员《关于印发养⽼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04号)73关于有害⽣物防制⼈员有害⽣物防制员卫⽣⾏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业固体化⼯⾏⽔74关于环境治理服务⼈员⼯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54号)75关于野⽣动植物保护⼈员野⽣动物保护员、野⽣植物保护员林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抚育⼯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5〕12号)76关于⾃然保护区和草地监护⼈员⾃然保护区巡护监测员林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77关于⽔⽂服务⼈员⽔⽂勘测⼯⽔利⾏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河道修防⼯等6个职业(⼯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9号)78关于⽔利设施管养⼈员河道修防⼯、⽔⼯监测⼯、⽔⼯闸门运⾏⼯⽔利⾏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河道修防⼯等6个职业(⼯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9号)、《关于印发⽔⼯监测⼯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108号)79关于地质勘查⼈员地勘钻探⼯、地质调查员国⼟资源⾏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关于印发地质测量⼯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 地勘掘进⼯《关于印发掘进⼯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61号)地质实验员物探⼯80关于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员农产品⾷品检验员农业、质检、粮⾷⾏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农作物种⼦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啤酒花⽣产⼯等9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5〕5号) 纤维检验员质检、供销⾏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贵⾦属⾸饰与宝⽟⽯检测员质检、轻⼯、珠宝⾸饰⾏业技能鉴定机构机动车检测⼯机械、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76号)⼤地测量测绘地。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国家题库工种(135个)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国家题库工种(135个)
部办公厅 部办公厅 部办公厅
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部办 公厅 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部办 公厅
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部办 公厅和 国家中医 药管理
局办公室 部办公厅 部办公厅 人社部办 公厅与 国家中医 药管理 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部办 公厅 人力资源 社会保 障部办公 厅 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部办 公厅 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部办 公厅 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部办 公厅 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部办 公厅 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 和社会
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3]1 号 2003-1-23
86 6-12-05-03
酱油酱类 制作工
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4]1 号 2004-2-6
87 6-12-05-04
食醋制作 工
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4]1 号 2004-2-6
88 6-12-05-05
酱腌菜制 作工
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4]1 号 2004-2-6
71 6-05-04-06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
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2]1 号 2002-2-11
电子仪器 仪表装 配 72 6-05-06-03

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1]3 号 2001-8-7
73 6-06-01-01 饲料加工设备维修 部办公厅与农业 劳社厅发[2003]3 号 2003-2-8
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09]66 号 人社厅发[2009]66 号 人社厅发[2009]66 号 人社厅发[2009]66 号 人社厅发[2009]66 号 人社厅发[2009]66 号 人社厅发[2009]66 号 人社厅发[2009]66 号 劳社厅发[2002]1 号

人社部【2009】187号

人社部【2009】18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浏览次数:16579人社部发〔2009〕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

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做好当前局势下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是实施就业政策和人才政策,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地在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发挥原有服务机构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力量,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服务标准,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合并,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强化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点的统筹规划,推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落实和服务流程、服务体系的统一,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落实财政保障等问题,统筹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实体开展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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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基本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二、开展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三、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

四、建立门诊统筹可以从慢性病发生较多的老年人起步,也可以从群众反映负担较大的多发病、慢性病做起。

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

门诊统筹支付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

五、开展门诊统筹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

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起步阶段,门诊统筹原则上用于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随着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完善,逐步将支付范围扩大到符合规定的转诊费用。

同时,要通过制定优惠的偿付政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转诊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探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及转诊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索首诊和转诊的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办法,促进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六、探索适合门诊统筹费用控制机制和结算管理的方式。

根据门诊就医和医疗费用支出特点,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充分发挥医疗保险集团购买的优势,采取定服务机构、定服务项目、定考核指标、定结算标准、定支付办法等方式,探索就医、支付、结算一体化的门诊统筹综合管理办法,有效控制门诊医疗费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决策,精心组织实施。

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管理需要的经办方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要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促进参保人员健康管理。

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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