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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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义务教育法全文

义务教育法全文

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的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学习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学习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学习版本文档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全面研究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的规定和精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九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研究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研究。

第三章教育内容与标准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章教师与学生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五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三十七条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予以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六章教育监督与违规处理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拒绝接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拒不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全文研究版,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以及国家对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保障措施。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全国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发展普及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促进各种教育形式的发展,开辟办学自主、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通过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平而优质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倡导教育的公益性、人民性,实行政府领导下的教育国家管理体制,保证教育的育人功能,促进全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和教育国际交流,加强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管理,注重培养、使用、管理和退役教师,建立和完善教育评价体系。

第二章教育制度第五条教育制度包括: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幼儿教育等,各类教育应当衔接并相互协调。

第六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确保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

第七条国家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和面向全社会开放程度。

支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推进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八条国家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九条国家倡导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开放式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共享平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需求。

第十条国家支持、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教育需求,实行民族宗教政策,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多元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特殊教育的保障,推动特殊教育社会化发展,加强技术装备与人才培养,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与水平,发展各类特殊教育和辅助设备,促进特殊教育提高和就业。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增加幼儿教育资源,促进健康、快乐、和谐的儿童成长,提高幼儿教育的普及化和优质化水平,发展公立、民办幼儿园的多元、协调发展。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国家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义务教育的内容包括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六条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家庭、社会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学校的重要补充。

第二章学校建设第七条国家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投入,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和特色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生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残疾等原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理休息和娱乐时间,不得过度负担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第四章家庭教育第十五条家庭是孩子最早的教育场所,家庭应当履行教育责任,培养孩子良好的品德和习惯。

第十六条家长应当关心孩子的学习和成长,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的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家庭应当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鼓励孩子独立思考和创新。

第十八条家庭应当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孩子的教育问题。

第五章社会支持第十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义务教育事业,积极参与义务教育的发展和改革。

第二十条社会应当提供必要的资金、设施和资源支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二十一条社会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社会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关爱和帮助,提供必要的教育援助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教育领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解读,为读者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重要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国民素质,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终身教育制度,促进个体全面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章规定了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促进个体全面发展以及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第二章教育的任务和目标第三条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国家安全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

本章明确了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即培养具备德、智、体、美全面素质的人才,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教育保障第五条国家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普及性和基本公平。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限制公民享有教育的权利。

本章强调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普及性和基本公平,以及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章教育质量和评价第七条教育质量的评价应当科学客观,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价应当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不得以分数为唯一标准。

本章强调了教育质量的评价应当科学客观,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同时强调了不应将分数作为唯一评价标准,需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

第五章教育体制和机构第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推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和共享。

第十条国家制定并实施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促进教育公平。

本章规定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推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和共享,以及推动教育公平的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教育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为核心。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应当注重德育、智育和体育的统一,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最基础的法律,是为了确保全民受到适当的教育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对孩子的声誉、管理和教育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全体公民受到平等、综合、个性化、发展性、生涯导向的教育。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法律的目的、基本准则、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非营利性。

第二章基础教育第二章规定了基础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基础教育阶段的划分;规定了基础教育的义务受教育者、免收学费政策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设置、办学资质认定、教育评价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

第三章中等职业教育第三章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段、转移机制、教育内容和颁发学历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辅助机构的角色和地位等。

第四章高等教育第四章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高等教育所属机构、学习年限、形式和颁发学位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高等教育教师的资格及其职责和规范、学生入学和管理、教育评价等。

第五章非学历教育第五章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类型和内涵、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认定制度、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等。

第六章学校和教育机构第六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管理制度。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分类、可行许可手续、办学资质认定和收费标准等,旨在维护全体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七章教育质量第七章规定了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度。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质量的监管、教育标准、教学质量监测评估、教育资源配置、教师和学校行为规范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旨在推进国家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第八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方案、安全设施等安全措施;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发生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和安全报告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家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全体人民的身心全面发展。

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推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国家加强教育规划,合理布局教育资源,改革和完善教育体制,落实义务教育,普及中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发展,发展职业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水平。

国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和职业地位,加强教师培养和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支持民办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发展,推进教育现代化,促进教育公平,保障人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依法管理和监督教育事业,维护正常教育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旨在确保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体人民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及保障教育公平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摘录)第一章总则第-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教育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民全面而均衡的发展,提高国家教育水平,建设世界一流教育体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教育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民素质教育。

(二)坚持素质第一,综合发展。

(三)坚持义务教育,普及教育。

(四)坚持公平公正,促进教育公平。

(五)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教育监督。

(六)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教育发展。

第三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保障每个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提供相应财力、物质条件和师资保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推动普及高等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高等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保护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享有各种权益,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国家加强对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

国家将教育事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办学,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第八条国家加强教育队伍建设。

国家加大对教育工作者的培养力度,提高教师待遇和职业地位,建立健全教师职称和评审制度。

第九条国家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

发展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推动教育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国家加强教育科研和教育评估。

鼓励教育科研和教育评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国家组织宣传和培训,推动教育工作者和公民熟悉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章教育体制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根据教育目标和任务,对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学校都得到公正对待。

第十三条基础教育实行学段划分。

基础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

第十四条国家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国家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能力选择职业教育的学习路径。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实行学历层次划分。

高等教育分为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高等教育法整理完整版

高等教育法整理完整版

第一章法律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教育的法治化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第二章教育法原则:依法治教/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公民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教育法渊源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教育基本与教育主体法第三章教育基本法思想道德教育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教育制度教育投入2高3增教育条件保障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教师法教师教师权利义务制度:教师资格许可、聘任、工资待遇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不同于教师法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第五章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设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的原则教师及其他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处分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产教结合原则第七章义务教育法第八章民办教育法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事后救济/救济主体法定/正当程序原则教育侵权行为教育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起诉应符合的法定条件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意义第一章导论1.法律含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特征:①国家意志性;②国家强制性;③权利和义务性;④普遍适用性;⑤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性。

2.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两者的关系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密不可分:①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

教育事业既然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有效地治理国家就自然而然地要有效地治理教育。

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若不能有效地治理教育也必然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

教育的发展若舍弃以法制化作保障便会深深地陷入“无法”的混乱与迷茫,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会同时受到深深的困扰与阻碍。

教育法制基础第一章

教育法制基础第一章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自此拉开了改革开放时代中国依法治教的帷幕。

《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依法治教的目的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

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依法治教的意义1、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

2、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

3、总之,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要求有权创制教育法的国家机关应根据教育发展和教育管理的实际需求,加强教育立法,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教育法律体系。

有法必依,要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

其次是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要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别人的自由为代价。

执法必严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的执法活动都应坚持统一而一贯的执法尺度。

违法必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的规则,,表现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即可以作为)、必须做哪些事情(必须作为)、和禁止人们做哪些事情(禁止作为)教育法规范对象是人们的教育行为如教育行政行为、学校管理行为、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行为,教育督导行为。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即法的形式因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意志。

教育法学第一章心得体会(3篇)

教育法学第一章心得体会(3篇)

在深入学习教育法学的第一章后,我对教育法律的基本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以下是我对第一章的学习心得体会。

一、教育法的基本概念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既包括教育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包括教育领域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教育法在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 教育法的价值取向教育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依法治教的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强调教育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出发点;公平正义,要求教育法在保障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法治教,强调教育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 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具有规范、保障、促进和引导等功能。

规范功能体现在对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保障功能体现在对教育权利的保障,促进功能体现在对教育事业的推动,引导功能体现在对教育发展的引导。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 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

他们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

2. 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教育行为、教育产品、教育服务等。

教育行为是指教育活动中各种主体所进行的行为,如教学、科研、管理、评价等;教育产品是指教育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成果,如教育书籍、教育软件、教育设施等;教育服务是指教育活动中提供的服务,如教育咨询、教育辅导、教育评估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受教育权、教学权、科研权等;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如遵守教育法律、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保障教育公平等。

新教育法的规章制度

新教育法的规章制度

新教育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教育应当坚持德育为先,教育的终极目的是培养德才兼备的全面发展人才。

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职业教育等各种形式的教育应当立德树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国家实行教育公平、改革创新的方针,促进教育的公平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的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教育应当贯彻全面发展、个性发展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并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创造力。

第五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管理,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维护教育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奋斗,为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法中未规定的教育事项。

第二章教育目标第八条教育的宗旨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人民整体素质,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第九条国家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教育阶段纳入统一规划,全面发展教育。

第十条国家倡导多元化的教育形式,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创新,提高教育的适应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对教育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的教育评估和监督制度,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的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将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的教育保障体系,提高教育的经济补助程度,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第三章教育内容第十三条教育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应当立德树人,培养孩子的品德、智力、身体、美术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提高孩子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生活技能。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应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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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年教师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1是强化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意识的必然要求2教师岗位规范的法律保障和要求
3做好学校各项教育管理工作需要
4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课程,是教师在教育政策法规方面应知应会的主要内容.
★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依法治教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不能把依法治教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

3.依法治教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②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④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⑤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⑥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款、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范围
4.依法治教的依据:
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①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

--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校设置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教育法规。

---国务院制定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行政规章。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4)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
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教育申诉及教育仲裁等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1)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2)教育行政执法队伍;3)教育督导队伍;4)教育司法队伍;
5)教育法律服务队伍。

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包括对教育法律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律事实作用的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以及遵守教育法律、运用教育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认识程度等。

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5、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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