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质检价格,价格监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新发改成本〔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成本〔2018〕36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6〕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提高政府制定景区门票价格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17日附件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景区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景区和景区内与门票相关配套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景区经营者运营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景区正常运营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景区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
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促进江苏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近日,江苏省物价局印发了《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根据《办法》,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如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据悉,《办法》中所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从江苏省内气源的气体处理厂或国家长输管网在江苏省的起点压气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输气管道,包括江苏省内非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以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办法》规定,管道运输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离。
目前管道运输企业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据了解,去年10月,我国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今年5月21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分步推进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干线管道独立,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
根据《办法》,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据悉,江苏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管道运输企业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管道运输企业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予以公布。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办法》中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此外,《办法》要求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并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审核意见书——(质检价格,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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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价成审〔____〕____号
( 经 营 者 ):
我局(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对你单位____至____年度(项目)经营成本施行了定价成本监审。
现将成本审核意见告知如下。
一、历史成本核定 核定(监审项目) ____至____年平均年度总成本为________,单位历史成本为 (详见历史经营成本核定表)。
二、重点成本项目审核原则与方法。
三、历史经营成本核定表。
四、主要历史成本核增核减说明。
五、成本合理预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综合核定的历史成本、成本合理预期及其他成本事项,(监审项目)定价告知成本为________。
你单位对上述审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委)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
我局(委)将在接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ws/detail12498.html。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浙价资〔2018〕127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8〕12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27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天然气配气环节价格管理,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2.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浙江省物价局2018年8月31日附件1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城镇燃气价格机制,加强城镇燃气价格行为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燃气价格指城镇燃气企业的终端销售价格、管网配送环节的配气价格,以及为用户提供专业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城镇燃气价格按照《浙江省定价目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购气价格原则上按实确定,多气源供气时,按不同气源购进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第五条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
平均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平均配气价格。
其中:(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合理损耗),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损耗率按不超过4%确定。
(监审项目)成本监审组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方案——(质检价格,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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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一、经营者名称、地址、性质、经营范围等情况。
二、监审项目名称、性质。
三、监审组成员及监审分工。
四、监审依据及价格管理政策。
五、监审项目定性分析。
六、重点审核科目及审核方法。
七、工作步骤及日程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二)实地监审阶段(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三)集体审议,出具审核意见及答复阶段(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四)集体审议,出具结论阶段(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八、监审保障、听证准备及其他事项。
监审组长: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ws/detail12492.html。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2•【文号】发改价监[2013]2099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2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我国价格违法行为仍呈现量大面广的特点。
为提高价格监管效率,切实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要求和我委“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安排,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在充分听取地方、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10月22日附件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监管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转变工作重心,积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不断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着力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体制机制、法制观念以及诚信意识等方面原因,市场价格秩序依然较为混乱,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仍然量大面广,价格监管工作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
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环境,现就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0月30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阶局: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特制定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制定全国成本监审工作制度、监审格式文本及监审专用章样式,组织全国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核及考试,监督指导地方成本监审工作,协调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成本监审目录,对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也可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所列商品及服务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处(队)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6]1329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5【实施日期】2016.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成本监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与新形势下政府价格管理转变职能、放管结合、提升监管水平的要求还有差距,成本监审制度有待完善,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适应新要求,现就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价格工作定位转型的重要方向,对提升政府价格监管水平、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坚持成本监审原则,依成本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制定或调整价格原则上都要进行成本监审。
要围绕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依法监审、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加强力量、提升质量,充分发挥服务监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机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到2017年,成本监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成本监审深入开展。
到2020年,成本监审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成本监审职能定位清晰准确,制度规则健全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成本公开规范有序,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成本监审制度(一)明确成本监审项目。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通过发布目录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内容和具体形式,。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质量,促进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化,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作了统一的《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6日《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编制和使用说明一、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是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在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文书。
制作统一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对保证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成本监审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下发的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仅为制作形式(九种),其文字内容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具体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情况进行增减、调整,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反映成本监审的客观事实,做到依据充分、逻辑缜密、文字规范简练。
三、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应在完成具体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监审后,将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成本调查机构在监审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制作的监审文书以及电子文档遵照成本监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成卷,并存档。
四、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一)“卷宗封面”是监审档案首页,在成本监审实施结束后将监审材料立卷时制作,主要提示案卷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3•【文号】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垄断行业科学定价方式,合理降低垄断行业价格,推进垄断行业降本增效,促进垄断行业可持续发展、消费者合理负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垄断行业是由一个或少数经营主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主要指因存在资源稀缺性、规模经济效益而由一个或少数企业经营的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主要包括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铁路运输等基础性行业以及居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
这些行业主要提供基础性、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具有资本投入量大、市场支配地位明显、关乎民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等特点,为保障公共利益,根据国际惯例,需要政府对这些行业的价格进行有效监管。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垄断行业定价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铁路客运等重点行业定价办法或成本监审办法,初步建立起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垄断行业定价制度框架,严格成本监审,强化价格监管,有效约束了垄断行业成本,惠及实体经济和广大人民群众。
目前,已全面完成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核减成本比例达14.5%;已基本完成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一些城市也开展了供水定价成本监审,为进一步深化价格监管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是,当前我国垄断行业经营成本不够透明、价格形成不够合理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成本监审制度不够完善、覆盖面还需扩大,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还需提高,迫切需要在总结价格监管实践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监管,建立健全科学定价方式,实质性降低偏高价格和收费水平,这既有利于合理降低企业成本和社会负担,也有利于提高垄断行业生产经营效率,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有效举措,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制定调整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管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包括煤制气、煤层气管输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第四条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第五条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为实现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和上下游价格联动奠定基础。
第二章管输价格制定和调整第六条管输价格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七条管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输价格。
其中:(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江苏省价格条例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江苏省价格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江苏省价格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价格条例(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指导和服务,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推进市场化改革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需要,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行业实施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落实省人民政府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2285号发文日期:2007-09-10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生效日期:2007-09-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九月十日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鄂价法规[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06〕45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价局)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物价局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组织实施。
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也可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一)同级人民政府指定;(二)上级物价局委托;(三)下一级物价局请求。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并发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凡实行价格听证的所有商品、服务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第六条对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物价局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凡列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监审的,物价局不得制定价格。
第八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晋价成字[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晋价成字[2006]45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它的颁布,标志着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工作将朝着更加科学、严谨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健全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机制,推动价格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为贯彻落实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正确理解掌握新修订的内容及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成本监审工作。
现将省物价局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
新颁布的成本监审办法规范了成本监审工作实质主体,确立了“定价成本”这个重要的价格监管理论范畴;对成本监审工作性质规定更加明确;对成本监审范围界定更加清晰;对成本监审工作方法和程序要求更加科学。
必将有力地促进成本监审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
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广泛宣传,使各级政府领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成本监审工作。
二、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成本调查机构。
“42号令”规定,成本监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从而赋予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的行政工作职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成本监审工作领导,健全成本调查机构,把素质高、业务强、作风硬的干部充实进去,给成本调查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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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_______价函〔____〕____号
(经营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文号)等有关规定,决定派组长:_________(证号:_____),成员:_________(证号:_____)组成监审工作组,对你单位_____年至_____年的(监审项目)实施定价成本监审,请予以配合。
请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提交如下成本资料: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和监审项目生产经营情况;
二、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审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五、支持成本数据的依据;
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价格主管部门印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来源: /ws/detail12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