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_...
2018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2021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2021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承市政办字〔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2021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2021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5日承德市2021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广大群众安全温暖清洁过冬,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洁净煤取暖工作要求,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清洁取暖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冬季清洁取暖的工作部署,按照“早谋划、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的工作要求以及“八位一体”的安全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坚持政策引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继续以洁净煤为主要取暖方式,实现市域洁净煤兜底全覆盖(推广户数以实际报省建档立卡数为准),因地制宜配套推广洁净型煤炉具,有条件的县(市、区)力争实现洁净煤取暖户专用炉具全覆盖。
同时,结合群众取暖需求,支持生物质成型燃料、太阳能+、相变储热等其他方式清洁取暖,实现广大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清洁过冬。
三、重点工作(一)开展确村确户1.精准摸清底数。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村两级开展群众动员及调查摸底数据核实等工作。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建立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设置和预留区域生态过渡带和生态保护区。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十六条 本省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七条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合理规划工业园区的布局。新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冀政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7日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结构调整和管理挖潜,加强源头防控和面源治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
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所有设区的市空气质量排名稳定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后十”之外;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深化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一)严格环境准入。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被置换产能项目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和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矿热炉。
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鹿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鹿政函〔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鹿政函〔2015〕13号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为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石发〔2013〕17号)、《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石政函〔2015〕37号)和《鹿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鹿发〔2013〕16号)有关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工程(一)工作目标1.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优良天数持续增加。
2.PM2.5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6%以上。
(二)重点工程围绕深入推进“压煤、降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六大治理措施,重点开展“燃煤总量强力压减、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城区污染企业外迁、四尘深入治理、网格化精细管理、植树绿化提升”九大工程,科学治污,精准治霾,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坚定不移推动绿色崛起。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一)坚决压减燃煤总量坚决落实石家庄市委、市政府要求,科学压煤,大力推广先进的燃煤技术,提高燃煤的效率,依靠科技进步减少燃煤污染,重点开展燃煤总量强力压减工程、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工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冀气领办[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冀气领办[2015]87号环保部办公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 号)要求,结合环保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我办组织编制了《河北省 2015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并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组织实施。
现将其报上。
附件: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附件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结合环保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计划:一、大气环境现状与问题(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全省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152天,比2013年增加23天;重污染天数平均为66天,比2013年减少14天;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差到好依次为保定(11.85)、邢台(11.82)、石家庄(11.16)、唐山(10.17)、邯郸(10.14)、衡水(9.52)、廊坊(8.86)、沧州(7.78)、秦皇岛(7.05)、承德(6.31)、张家口(5.09)。
11个设区市平均达标天数增加数从多到少依次为:石家庄市(99天,比上年增加54天)、邢台(87天,增加49天)、邯郸(88天,增加34天)、张家口(315天,增加30天)、秦皇岛(239天,增加30天)、唐山(133天,增加29天)、廊坊(153天,增加21天)、衡水(82天,增加12天)、沧州(144天,增加11天)、保定(84天,减少4天)、承德(265天,减少23天);重污染天数减少数从多到少依次为:石家庄(105天,比上年减少46天)、邢台(114天,减少32天)、邯郸(91天,减少18天)、沧州(47天,减少16天)、唐山(70天,减少15天)、廊坊(71天,减少14天)、衡水(80天,减少11天)、保定(104天,减少9天)、秦皇岛(22天,减少4天)、张家口(9天,增加5天)、承德(16天,增加9天)。
河北省地方标准洁净型煤
蜂窝煤、 颗粒型煤在装卸、 运输时应避免碰撞、剧烈振动,以防破碎和溃散。
蜂窝煤贮存场地应干燥 、平整、防雨、防水 、码放平稳整齐。
6 0 0 闪 1 的 帅 0 尸 \ 仍 尸 闰 自
I S7 .6 .0 C 5 1 01
D 0 2
DB 1 3
DB 5 - 2 0 1 1 5 3/ 0 09
河 省 方 准 北 地 标
洁 净 型 煤
Cenbi ee l qt a rut
2 0 - 3 2 发布 09 0 -6
2 0 -4 1 0 9 0 - 0实施
收到基全硫 煤灰熔融性 焦渣特征 抗压力 ( 干煤)
℃
级 Nc /耐
53 环保指标 .
环保指标应符合表4 规定。
表 4 洁净型煤环保指标
固 率 硫 烟尘去除率
% %
X5 0 )6 0
54 辅料 . 各种辅料 、添加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不产生二次污染 。
6 试 验方法
61 煤样的制备 .
定为不合格,允许全水一项不合格。 贮存时间较长的蜂窝煤做现场判定时,其样重指标应换算全水为 1. %时的样重。 00 0
742 颗粒型煤 ..
样品按表 3 做全项检验,发热量、挥发分、灰分、全硫、全水分、焦渣特征、煤灰熔融性、抗压 力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8 运输与贮存
全水分
Qer n" t a Va a f A . Mt S. t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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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 .8 58 4 毛 1. 00 < 80 - 3. 毛 1. 00 毛08 . 多 15 20
卜 35 .
) 1. 0 62 7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冀政字〔2015〕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冀政字〔2015〕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2月11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19日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为打好防治大气污染攻坚战,实现节能减排削煤目标,改善群众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明确各级政府治理任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燃煤锅炉治理。
根据企业所在地集中供热、天然气、新能源等具体条件,按照锅炉所处区域、实际用途、时限要求,逐台确定治理方式、时间等。
强化政策资金扶持,严格安全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规章标准约束。
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管理等第三方治理新模式,为企业提供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176台、22368蒸吨。
到2017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402台、27018蒸吨,城乡结合部和其他远郊区县城镇地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3669台、10478蒸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同时,完成保留的23562台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升,确保燃煤锅炉安全高效运行、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型煤环评报告
[2013]79 号)要求,不选用硫分高于 1%、灰分高于 16%的无烟煤。 5.主要产品及规模 本项目设计年产 20 万吨洁净型煤。 本项目主要生产蜂窝煤,根据《河北省地方标准洁净型煤》(DB13/1055-2009)标准:
总投资 (万元)
2500
评价经费
(万元)
工程内容及规模:
13333.3
环保投资(万 元)
批准文号 清苑发改备字[2014]34 号
行业类别 及代码
煤制品制造(C4120)
绿化面积 (平方米)
500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20%
预期投产日期
2015 年 4 月
一、项目由来与编制依据
1.项目由来
河北山内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清苑县望亭乡东安村村东,是一家洁净型煤生产储
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无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环境问题。
4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社会环境简况
自然环境简况(地形、地貌、地质、气候、气象、水文、植被、生物多样性等): 1.地理位置 清苑县位于河北省中南部,地跨东经 115o14´~115o46´,北纬 38o32´~38o56´,县域
3.历史文物 清苑文化底蕴深厚,有仰韶文化遗址、宋祖陵、彭越墓、冉庄地道战遗址等,2006 年哈哈腔剧种被国务院列入全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 年宋祖陵被省政府批准 为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9 年戎官营的绣球龙灯被省政府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项目。 4.交通运输 清苑交通便利,区位优越,京石高速、保沧高速和保衡、保沧等多条省级公路以及 已经开通的京石铁路客运专线贯穿全境,拥有 3 个高速下道口和一个高铁车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通知-冀建安[2013]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通知(冀建安〔2013〕23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要高度重视扬尘治理工作。
治理建筑施工扬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乎改善“两个环境”大局,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措施。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治理措施,落实企业责任,并督导企业做好自查。
在此基础上,要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和曝光扬尘污染企业。
按照层级管理原则,设区市抓好对所辖县(市)的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取得实效。
三、强化扬尘治理责任制。
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扬尘治理责任制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监理企业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管,对发生扬尘污染行为及时纠正。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议上讲话稿【篇三】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议上讲话稿【篇三】讲话稿【篇三】来临之际,市政府决定召开的这次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推进会,主要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近日,省大气办向市政府通报了我市近期空气质量有关情况,特别指出8月份中心城区PM10、PM2.5 同比上升分别为37.8%和137.5%,省上发出了预警,形势十分严峻;二是节日期间可能因监管缺失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空气环境质量再次下滑。
为此,召开这次推进会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
刚才,双鹤同志通报了今年18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对下阶段的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安排得很到位;崆峒区政府、市住建局、能源局、公安局围绕所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表态发言,这些我都同意,请大家务必抓好落实。
下面,围绕会议主题,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清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年以来,各县(区)、工业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迎难而上,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重点,健全机制、狠抓落实,形成了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最近省上通报的情况来看,今年8月份,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中心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均值为51微克/立方米,同比增加14微克,同比上升37.8%;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为38微克/立方米,同比增加22微克,同比上升137.5%。
PM10、PM2.5两项主要指标单月浓度同比均大幅度上升。
从18月份通报的情况来看,中心城区6个月PM10单月浓度同比上升,5个月PM2.5单月浓度同比上升,优良天数同比减少10天,下降4.2个百分点,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劣于去年同期。
同时,从市环保局每周的督查反映的情况来看,我们的监管治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突出。
一些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三个必须管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个别工地反复反弹的情况特别严重;部分道路扬尘管控时紧时松,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车辆落实密闭防尘措施不够严格;大部分棚户区改造拆除工地未覆盖抑尘等等。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03•【字号】冀发改能源〔2014〕1434号•【施行日期】2014.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企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大对煤炭企业的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清理涉煤收费(一)规范煤矿企业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河道治理费等税费征收行为,对建下开采在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取消铁路发送服务费、到达服务费,禁止超标准、超渠道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二)按照国家煤炭资源税改革要求,清理涉煤收费项目,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国家资源税改革政策出台前,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由煤炭企业按程序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配合)(三)取消省级以下设立的涉煤收费项目,全面清理涉煤行政事业培训收费项目,符合规定涉煤收费项目要实施收费清单管理,各部门要公开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
(省财政厅牵头,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四)对煤炭矿区生活困难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加大社会救助力度,保障基本生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国资委、省民政厅配合)(五)除省、市、县级政府安排的专项检查外,减少各级、各部门对煤炭企业的各类检查。
省级以下各级各部门不得组织评比活动。
科学组织岗位人员培训活动,凡是能由企业组织的培训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自行组织,取消省年度计划外的各类培训活动。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河北省绿色制造名单和做好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河北省绿色制造名单和做好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河北省绿色制造名单和做好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行绿色制造,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2024年河北省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和《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等有关标准,聚焦传统优势产业绿色改造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选择基础好、代表性强的制造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申报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
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以汽车、航空航天、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纺织服装、建材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制造企业为申报重点。
企业申报省级绿色工厂,近三年内应至少接受过一次工业节能诊断。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四)在省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申报主要内容(一)绿色工厂。
洁净煤技术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范文(2篇)
洁净煤技术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范文洁净煤技术的发展是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洁净煤技术以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主要目标,通过在煤炭的提炼、煤燃烧过程中应用先进的处理技术,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燃烧产物对环境的危害。
为了对洁净煤技术进行全面评价,需要构建一套科学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应当从技术、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对洁净煤技术进行评价,以全面、客观、可比较的方式来评估不同技术的性能和效果。
一、技术评价指标体系1. 污染物去除效率:洁净煤技术的核心目标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因此,衡量一种洁净煤技术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其对主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的去除效率。
去除效率越高,说明该技术在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效果越好。
2. 硫含量:煤炭中的硫是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因此技术评价指标体系中应包括对煤炭硫含量的评价。
低硫煤的使用可以显著降低燃烧过程中的二氧化硫排放,提高燃烧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燃烧效率:燃烧效率是评价洁净煤技术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高效的燃烧能够充分利用煤炭的能源,减少火力发电中的能量损失,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4. 高温腐蚀:在洁净煤技术的应用过程中,高温腐蚀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因此,评价指标体系中应包括对该技术在高温腐蚀方面的抵抗能力的评价。
抵抗高温腐蚀的技术可以有效延长设备寿命,减少维护成本。
二、经济评价指标体系1. 投资成本:评价一个技术的经济性能,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投资成本。
洁净煤技术的应用可能涉及到设备购置、改造和运营成本等多个方面的费用,在评价指标体系中需要对各项费用进行综合评估。
2. 运营成本:除了投资成本,洁净煤技术的运营成本也是评价经济性能的重要指标之一。
运营成本包括燃料成本、设备维护成本、运行管理成本等多个方面。
评价指标体系中,需要对运营成本进行全面考量,综合评估洁净煤技术的经济可行性。
3. 能源利用效率:洁净煤技术的应用应当提高燃煤电厂的能源利用效率。
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资金补助办法
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资金补助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减少燃煤散烧污染排放,加快推进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根据《XX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X环攻坚办〔2017〕71号)和《XX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X环攻坚办〔2017〕111号)要求,支持和加快推进我县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财政资金补助区域、范围是指我县15个乡镇暂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等集中供热条件的乡村居民,购置洁净型煤炉具和使用洁净型煤给予补贴,并对我县经公开招标中标的新建或完成技改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给予优惠政策。
二、补助资金来源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多方筹措”的原则,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洁净型煤炉具购置和使用洁净型煤所需补助资金,所需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暂补三年。
三、补助标准(一)居民购置使用洁净型煤补贴。
原则上按照原煤与型煤差价补贴,补贴标准暂定为400元/吨,符合补贴条件的乡(镇、办)村内人口每人按0.24吨的标准补贴,超出部分不享受补贴。
(二)洁净型煤炉具替代补贴。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居民用户购置洁净型煤炉具按政府统一采购中标设备价格的60%补贴,最高补贴700元/套·户,其余部分由用户承担,居民用户购买使用颗粒洁净型煤,方可享受洁净型煤炉具补贴。
(三)居民“特困户”和“五保户”在洁净型煤替代中设备购置应自行承担部分的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四、补助要求(一)洁净型煤销售价格由企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制定,并向县散烧办备案,以备案价格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价格,向居民用户销售。
(二)洁净型煤补贴资金直接补给生产企业。
(三)工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每季度向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结算一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谋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谋划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在体制改革、新法新改的双向驱动下,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紧紧围绕省、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和县委全会、全县经济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监管理念为统揽,以全面健全完善市场监管责任体系,逐步推进社会监督点覆盖为主线,凝心聚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聚焦监管重点,全力攻坚克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提高了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现将xxxx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扎实开展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局的指导下,县委、县政府对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高度重视,紧紧围绕上级工作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了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落实政策,不断深化市场体制改革。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积极调研,全面掌握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基本情况,提供了可靠依据,有力地促进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高度重视。
x月xx日,接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xx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进行了批示。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改革方案,将县政府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整合,并将质监局生产环节监管职责,商务局的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是迅速行动。
党政主要领导分别牵头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加快推进改革工作。
x月xx日,县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xx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x月xx日,县委常委会对涉及改革单位的人事问题进行了安排部署,x月xx日,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到任。
x月xx日,县政府印发了《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x政办x号)》,我县食药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按期完成。
三是有序推进。
x月xx日我县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进行了交接,原工商局、食药监局全体人员,质监局食品科x 名同志进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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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验收标准(本标准不是最终稿,仅供参考)
一、基本资质
1.企业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3.企业占地不少于20亩。
二、生产能力及设备状况
4.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安装完毕,经联动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正常,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人员培训、各项生产管理制度等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5.洁净型煤年加工能力不低于10万吨。
年加工能力核定:生产线建成调试正常后,企业应进行不少于3天(72小时)的连续试生产,出具试生产报告,取3天加工量的平均值,按300天计算,再乘以1.25核定生产线年加工能力。
三、环保设施建设
6.储煤场及生产车间、成品库要求地面硬化,建设雨水收集池(可与消防水池合建);厂区出入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设施,建设冲洗水沉淀池;设置固定或移动式喷淋洒水设备。
7.厂区四周设置挡风抑尘墙(网),抑尘墙(网)高度不低于11米或高于煤堆高度5米以上,并设有苫盖等措施进行抑尘。
8.生产车间要实现全封闭加工,安装并运行环保设施。
9. 型煤必须封闭包装后装车运输。
10.厂区内及周边要加强绿化植树。
四、配送体系
11.建立完善的配送供应网络。
企业根据自身加工能力、产品配送覆盖范围、服务人口和实际交通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配送点,保障区域配送服务到位,原则上配送点不少于3个。
12.自有配送车辆不少于3辆,
五、质量检测设施
13.型煤加工企业需配备检测中心。
配备专用的煤质检测用房;有硫份、挥发份、水分、热量、冷强度等相关质量指标检测设备;有不少于2名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煤炭质量检验工作资格质检员。
六、型煤标准
14.硫份0.8%以下,挥发份15%以下,水分3%以下,热值5200大卡以上;冷强度50公斤以上;热稳定性和防水性能好;各种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等均为有机和无机材料等)进场时要求无毒、无害、无异味,同时不能产生二次污染。
七、制度建设
15.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质量保证
等相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