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
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受转经营权)作抵押,由县级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为我县辖区内农村承包地。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而制定的。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有哪些具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质】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支持“三农”力度,满足农户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贷款需求,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仅包括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五条农户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二)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且抵押率控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承包期承包价格的50%以内(剩余承包期指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期减去已使用的承包期);(三)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要。
严禁发放垫付自有资金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严禁发放与种植、养殖经营活动无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第七条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经依法登记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经营权。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3月15日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三农”发展,有效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农业规模化运营的资金需求,根据第十八届三中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申—2—请人;所称贷款人是指开办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的各营业机构;所称县级联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壹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土地承包运营权人于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土地承包运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能够单独设定抵押担保,也能够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
于有其他物权担保前提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其他物权担保,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作为担保补充。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担保人和借款人主体必须保持壹致,不得办理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须坚持“审慎拓展、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严禁同壹借款人于农村信用社多个营业网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能够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客户资源,争取农业部门的支持,为借款人提供农业生产运营技术和关联的培训机会,引导借款人科学从事农业生产运营,提高借款人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促进借款人生产运营可持续发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 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 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 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 期时不得超过 60 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 50 亩以上或基础 设施投入在 30 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 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为农村经营者提供融资借款的一种方式。
经过几十年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成为农民的重要财产权益,具有较高的价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措施,为农村经营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资金来源,也促进了农村农业的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农民财产权益,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具有非常高的价值。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着对农民劳动成果的肯定,农民凭借承包经营权可以获得土地收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稳定的农业生产要素,保障了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产品供应。
再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为农村农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的优势1. 提供有效的资金来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为农村经营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资金来源。
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农民可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支持,解决了农村经营者融资难的问题,使得农村经营者能够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2. 降低融资成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相较于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较高的价值,作为抵押物能够提供充足的担保,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获得较低的利率优惠,减少了融资成本。
3. 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的推行,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融资借款,农村经营者能够获得资金支持,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产品供应,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增长提供了动力。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的实施机制1. 确定权益清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的实施机制首先需要明确权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转让权。
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是稳定的,为融资提供有效的担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农民对土地资源的利用需求也不断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逐渐被农民所接受和使用。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定义、优势与风险,并对相关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介绍。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金融担保方式,旨在为农民提供便捷、快速的资金来源,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优势1. 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为农民提供了灵活多样的资金来源,能够满足农民在土地经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2. 促进农村发展: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的土地资产得到充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
3. 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拓宽了金融机构对农村的服务领域,增加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1. 外部环境风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如天气灾害、市场行情等因素可能对农户还款能力造成影响。
2. 内部经营风险:农民可能因经营不善、技术不过关、市场营销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经营出现问题,从而影响到贷款的还款能力。
3. 政策风险:土地政策的变动可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重要影响,政策性风险需要农民和金融机构密切关注。
四、相关政策和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立法工作,明确相关权益和责任,保护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2. 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支持,提供更多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
3.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样例5)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样例5)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ⅩⅩ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ⅩⅩ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ⅩⅩ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ⅩⅩ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ⅩⅩ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ⅩⅩ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ⅩⅩ经营主体。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符合ⅩⅩ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ⅩⅩ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ⅩⅩ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ⅩⅩ。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ⅩⅩ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ⅩⅩ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ⅩⅩ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行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要求展开讨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与流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通过个人承包、家庭承包或合作社承包的方式,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有权利支配土地及其产出。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办法规定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禁止非法转让、借用、抵押等行为,以确保农民的承包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责任。
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制度,确保农民的承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禁止非法侵占、征用、没收和变相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三、土地流转市场化机制的建立与发展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提出了土地流转市场化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办法明确,土地流转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符合市场化原则。
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流转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补偿和税收政策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补偿和税收政策。
农民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税收政策方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农民个人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不纳入征收地方各项税收的范围,确保农民的承包权益不受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五、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监督与执法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效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加强了监督与执法工作。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县农委长丰科源村镇银行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XX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系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系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本行申请办理的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借款的,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年龄和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非自然人名义申请的经济组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并提供相关有效证照。
(二)近2年内贷款逾期或欠息30天以内的记录连续不超过3次,累计不超过6次,无逾期或欠息30天以上记录,且当前不得存在贷款或信用卡逾期或欠息。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五)能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3月15日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办法(1988年8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从1988年开始,农业银行开设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支持农业的区域性开发。
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计划、资金由总行和有关分行视信贷计划、资金力量统一安排,与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配套,用于经国务院审定的区域性农业开发区进行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到期收回。
第三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根据开发规划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土地治理和开发资金以地方和群众投入为主,银行贷款为辅,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努力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办理土地治理开发贷款,必须坚持“群众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等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依法签订借款合同,保证贷款的周转性、安全性,并获得适度盈利。
第二章贷款范围与用途第五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只限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投入的区域性农业开发区中低产田改造,土地资源开发和综合治理等资金需要。
第六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一)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二)农业机构的购置、修复与配套;(三)综合治理中发展林业、牧业、渔业所需的设备及物资;(四)科教部门实行有偿服务,为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所需的设备及物资;(五)为农业开发服务的各种经济实体购买小型设备及物资。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的对象为:从事农业开发的合作经济组织、联户、农户、国营农场、农业开发公司、及为农业开发服务的其他各种经济组织。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8.06.23•【文号】•【施行日期】1988.06.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1988年6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农业信贷服务,加强农贷管理,支持农村集体和农户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商品生产,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农业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必须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目标,支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双层经营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开发农业资源。
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办理农业贷款,必须贯彻“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最力而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确有物资,讲求实效;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按期还本付息等信贷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一、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
二、从事种养、加工、服务等业的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民个体工商业户。
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开发公司、服务中心及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乡镇场、站。
四、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与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借款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借款单位(个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证件,并自愿向所在地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提出借款申请。
二、借款单位(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令、政策,符合农业区域规划。
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
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有明确的债务清偿规定。
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贷款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的管理,保护银行贷款资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为了向贷款申请人提供资金支持,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按照相应的贷款利率以及还款期限向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银行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务规定的要求,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业务流程与要求第五条银行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依据以下的业务流程:(一)了解申请人的资质、还款能力、土地抵押情况等相关情况;(二)审核贷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保证书、担保函、土地所有权证、土地确权证等;(三)对土地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四)依据评估结果和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需求,确定贷款总额;(五)起草贷款合同,并签署;(六)办理贷款放款手续。
第六条银行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一)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资产安全;(二)核实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确权证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加强对土地抵押物质量的把控,确保土地抵押物价值的稳定和保值;(四)章程贷款合同的内容明确、严谨,保障银行权益和贷款申请人的权益;(五)办理贷款手续和文件报备手续等过程时注意规范、严谨,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七条银行应当综合运用多种风险控制手段,压缩贷款风险,严格控制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八条银行应当采取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确保贷款利率具有较高的利润空间,同时也确保贷款期限合理,减少风险。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方的资信评估,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全面、确切的评估,并按照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审核决定还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
土地承包合同农行贷款
标题:农行贷款助力土地承包合同发展,助推农业现代化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逐步深入,农民对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要求不断提高。
为了满足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农业银行推出了土地承包合同农行贷款业务,为农民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融资途径。
土地承包合同农行贷款是指农民在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下,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业务。
该贷款业务具有以下特点:一、贷款用途广泛。
农民可以将贷款用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农业机械设备、发展特色产业等,充分发挥农业贷款的支持作用。
二、贷款额度较高。
根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所在地市场价格等因素,农业银行会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三、贷款期限灵活。
农业银行根据农民的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为其提供合适的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
四、利率优惠。
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农业银行针对土地承包合同贷款推出优惠利率政策,降低农民融资成本。
五、审批流程简化。
农业银行针对土地承包合同贷款,采取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六、还款方式多样。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期还息等多种还款方式。
土地承包合同农行贷款业务的推出,不仅满足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还有助于提高农业产出效益,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同时,该贷款业务还有利于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农民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土地承包合同农行贷款:一、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三、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的购销合同等;四、农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五、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农行贷款业务为农民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融资途径,有助于解决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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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 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第八条贷款额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同时不超过贷款期间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现金流的50%。
自然人客户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法人客户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
第九条贷款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对于从事水稻、小麦等生长周期一年以内作物,用途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日常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二)对于用途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臵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对于用途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的,视经营收入的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期限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
(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或削弱情况下,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
重新约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50%。
第十条贷款利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十一条用信及还款方式。
根据客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第四章抵押担保管理第十二条借款人需为拟设定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
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入抵押范围,或提供其他收入来源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五)采取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六)租金缴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但同时满足下;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3.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日常性流动资金需求,且有资金不低于40%。
(五)采取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在2年(含)以上。
(六)租金缴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可为1年,贷款期限不受第九条第四款“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的规定。
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计交清2年及以上租金、持续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在5年(含)以上。
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风险,赔付金额可以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3.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日常性流动资金需求,且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40%,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期间经营收入现金流的40%,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一)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二)土地受到污染或损毁,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
(三)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四)已列入征收范围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六条抵押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权利变现难易程度、抵押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0%。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剩余使用年限3(含)-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内的不超过40%。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以内部评估为主;当地已建立规范评估机制的,可采取外部评估方式。
外部评估机构由一级分行准入,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
第十八条评估方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租金缴纳方式、流转市场发育等情况,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较充分且县级(含)以上政府按年编制流转(抵押)参考价格的地区,采用市价法,基准价格采用县级(含)以上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政府公布的基准参考价格(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较少或县级(含)以上政府没有公布统一价格,不能确定基准价格的地区。
1.属拍卖、流转和协议承包的,采用成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年限-1 =已缴清租金金额?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已缴清租金年限2.属家庭承包直接经营的,采用收益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C1r1 t1rC为年均预期收益=农产品年均收入-(年均农地维护费用+年均生产费用)r为折现率参照同期农户贷款利率t为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1第十九条地上附着物为温室大棚等投资较大、后续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设施,或价值较高、价格稳定、容易变现、能由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的农作物,可纳入抵押物范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
固定设施属通用设备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属专用设备的最高不超过20%;农作物需为多年生的经济作物如林果、苗木、花卉等,最高抵押率不超过40%并由一级分行按户进行名单制管理。
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方法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地上附着物可办理权属证明的,必须取得相关权证资料。
第二十条评估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客户部门发起评估调查,信贷管理部门押品评估岗进行评估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对评估审核意见和确认价值无异议后,在C3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确认。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必须覆盖贷款期限,同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接受已投保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经营行应书面告知承保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部门须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出具他项权利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地上附着物有权属证明的,必须同时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原贷款审批行确认同意后,办理相关抵押物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五章贷款流程第二十四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除客户相应的基础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证明。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1.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等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