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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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最新篇)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最新篇)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司法考试刑法精讲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想象竞合犯及法定一罪

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想象竞合犯及法定一罪

司法考试想象竞合犯及法律规定从一重(欢迎大家补充)
一、想象竞合犯
1、因为放火引起爆炸,放火罪与爆炸罪想象竞合。

2、伪造的银行存单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的,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想象竞合。

3、遗弃罪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死亡的,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很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了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成立想象竞合。

6、如果强迫他人吸食毒品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则构成强迫他人吸食毒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
7、同时构成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是想象竞合犯
8如果行为人将贵重文物出售给外国人的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成立想象竞合犯。

9、组织传染病患者出卖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并将血液或血液制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二、法定一罪
1、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在绑架过程中抢劫的从一重
4、根据《刑法》20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与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与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1.(事故型犯罪、法条竞合)甲某是某建筑队的电焊工,在一次建筑物装修的施工中,没有注意清除电焊作业下方堆放的大量的木板和棉织物,就进行电焊作用。

结果炙热的电焊残渣掉落到下方的物品上,引起火灾,造成大楼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同时还导致20人被大火烧死。

甲某构成:( )A.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失火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2.甲某开办一生产烟花爆竹的工厂,因为生产场地狭小,违反成品不能堆放于生产车间的规定,将成品堆放于生产车间。

.工人在操作时不慎打出火花,引燃火药,继而引爆堆放的成品,引起巨大爆炸,致使在车间工作的十几人死亡。

甲某的行为构成:( ) A.过失爆炸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C.危险物品肇事罪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破坏型犯罪、想象竞合犯)甲某见村边新架设的电力线路还不带电,认为不会有危险,就爬上电线杆,割下100余米,价值3000余元。

经查,该部分线路已经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算下个月通电。

在审查中,甲某还交代,曾经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

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甲某的行为:( )A.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通信设备罪B.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C.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军事通信罪D.构成盗窃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4.(破坏型犯罪)甲某为泄愤,在夜晚先后到乙、丙、丁三家打谷场(不在一起)上放火,烧毁乙某稻谷3000公斤,稻草2000公斤;丙某稻谷50}oO公斤;丁某稻谷3500公斤,稻草2万公斤,造成直接损失1.5万元。

甲某的行为:( )A.构成放火罪B.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不构成犯罪5.某甲的公司购买工业用基础油,未经检验鉴定使用于生产饼干50余吨,分别销往各地。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重点罪名:(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走私武器、弹药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第1款:“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款(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款(连续犯):“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款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154条(变相走私):“下列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155条(间接走私):“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四)》修正)第156条(共犯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妨害公务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妨害公务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童的:(1)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2)聚众阻碍解救的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对没有实施聚众行为的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定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1、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不包括冒充军人,冒充军人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高干亲属、烈士子弟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其它犯罪。

2、骗取的内容:非法利益。

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招摇撞骗罪与相类似的犯罪:(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条);(2)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1、处罚的对象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二)转化犯2、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性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性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性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的体系死刑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主刑与附加刑的使用方法:1、对具体犯罪,既可以单独适用主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2、对一个犯罪或犯罪人一次最多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可以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一、管制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一种的刑种。

2、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39条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劳动报酬:同工同酬4、期限:(1)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003-2-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对管制刑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

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点: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_百度文汇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_百度文汇总

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一、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或物。

注意: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有些犯罪有多个行为对象。

例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物。

行为对象与以下内容的不同。

1.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

例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对象。

2.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

行为人伪造的文书、伪造的假币、制造的毒品不属于伪造公文罪、伪造货币罪、制造毒品罪的行为对象。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例如伪造的货币可以成为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对象,制造的毒品可以成为运输、贩卖、走私犯罪的行为对象。

3.与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不同。

例如,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就不是行为对象。

4.与犯罪工具不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罪中的钥匙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的“驴牌”包,就是行为对象。

二、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一定有危害后果。

所以,危害后果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后果的特征:1、侵害法益性危害结果一定是侵害法益所造成的结果。

该法益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保护的法益。

2、客观现实性(1危害结果属于客观要件,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例如,甲误以为给人静脉注射空气没有危险,便给乙的静脉注射空气,导致乙死亡。

甲虽然有认识错误,但是不影响危害结果的存在。

(2危害结果有时不受被害人的主观承诺影响。

例如,强奸罪,妇女如果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就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

3、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

【2008-2-1】关于危害后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法条仍是第114、115条。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相当性,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因为本罪的行为类型规定得不明确,属于兜底罪名。

为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3.根据上述理由,下列情形不应定本罪:
(1)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2)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4.根据上述理由及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应定本罪: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故意传播非典病原体。

注意: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不同。

(5)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

(6)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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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贪污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贪污罪》

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a.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b.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c.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d.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注意:不是指土地承包费);e.代征、代缴税款;f.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g.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5)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第91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法律考试放火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放火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放火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放火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理解和掌握放火罪的相关知识,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解析放火罪的考点,并给出一些解题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这一考题。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纵火行为以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在解题过程中,要注意对这些构成要件的理解和运用。

例如,考题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小明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故意纵火烧毁了邻居的汽车,请问小明是否构成放火罪?”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小明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而不是出于无意识或者过失;二是小明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公私财产的损失。

只有当这两个要件都满足时,小明才能构成放火罪。

二、放火罪的量刑标准放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较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放火罪的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解题过程中,要注意对量刑标准的把握。

考题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小红因与同学发生矛盾,故意纵火烧毁了学校的实验室,请问小红的量刑标准是多少?”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根据放火的具体情节来确定量刑标准,例如烧毁学校实验室这样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要注意对刑法规定的具体数额的掌握,例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是十年,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三、放火罪的辨析和举一反三放火罪与其他相关罪名有时会存在辨析困难,例如纵火罪与故意纵火罪、纵火罪与破坏财物罪之间的关系。

在解题过程中,要注意对这些罪名的辨析和区分。

例如,考题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小明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故意纵火烧毁了邻居的房屋,请问小明的罪名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将放火罪与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区分,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而破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要根据具体情节来确定罪名,例如烧毁房屋这样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故意纵火罪。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17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17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17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王某为了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

但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控制。

王某虽奋力扑救,仍造成损失20万元,自己也被火烧伤,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放火罪B.危害公共安全罪C.失火罪D.破坏集体生产罪正确答案:A解析:依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行为并且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王某点燃草垛的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而且客观上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其主观上的真实目的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因为主观目的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所以,此案中王某成立放火罪。

知识模块:刑法2.刘某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刘某由于事务繁忙,委托关某全权负责企业的经营,但是约定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关某应先向刘某汇报,刘某同意后,关某方能签订合同。

关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与某公司签订了15万元的供货合同,关于合同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有效B.效力待定C.可撤销D.无效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委托合同可以约定受托人或受聘人的权限范围,但这种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何某代表独资企业订立的合同尽管超越权限,却是有效的。

知识模块:个人独资企业法3.甲市某化工厂违法排污致甲、乙两市相邻大片农田污染,甲市环保局对其进行了下令整改并罚款10000元的处理,乙市环保局亦对该厂罚款5000元。

化工厂不服,认为一个行为不应受到两次处罚,欲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哪项?A.甲市环保局B.乙市环保局C.甲、乙市环保局为共同被申请人D.以其中一个为被申请人,另一方为第三人正确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从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发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例如,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

乘坐飞机尽管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这种危险属于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劝他人乘坐飞机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要禁止的行为。

(2)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检查猎枪时,枪支走火导致乙死亡。

本案中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只实施了预备行为,所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行行为。

本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2013-2-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放火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放火罪》

放火罪、失火罪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三)》修正)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三)》修正)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行为主体: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2.放火的方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例如,公司职员值夜班,睡着后碰倒蜡烛点燃纸张,发现时为了报复老板故意不灭火引起火灾。

在此,对先前的失火行为不作评价,只定不作为的放火罪。

3.要求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例如,甲放火烧毁乙的汽车,因为是在郊外无人处,所以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4.客观阻却问题(1)燃烧自己的财物或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2)被害人承诺燃烧自己的财物,行为人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

例如,甲承诺让乙烧掉自己的房屋,乙便放火烧甲的房屋,但是导致其他人家的房屋也被烧。

乙构成放火罪。

5.着手与既遂(1)着手:开始点火时就是着手。

(2)既遂:独立燃烧时就是既遂。

注意:放火罪是危险犯,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造成实害结果。

放火罪的实害结果就是烧毁。

如何认定烧毁,各国标准不一。

早期,欧洲的房屋多为石质材料,不易烧毁,所以将烧毁的标准定在完全毁坏。

日本的房屋多为木质材料,容易烧毁,所以将烧毁的标准提前到独立燃烧。

我国与日本情况比较接近,所以采用独立燃烧标准。

因此,这里的独立燃烧的本意就是烧毁,不能将独立燃烧理解为放火的着手开始。

在烧毁即独立燃烧前,放火罪还可以成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构成》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目前我国刑法主流观点是温和的新理论,即两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两层次体系与四要件体系,在定罪时,主客观都要相统一,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旧理论以主观优先,新理论以客观优先。

如:“稻草人事件”甲欲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稻草人是乙,向稻草人连开几枪。

旧理论认为:首先,考虑主观方面,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其次,考虑客观方面,甲有开枪杀人行为,那么甲便构成犯罪;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新理论认为:首先考虑客观方面,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一个行为要属于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

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本案中,甲开枪打的是稻草人,又在荒郊野外,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胁,所以不是危害行为。

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是二者关系的基本要求。

犯罪成立条件图示如下:违法(客观)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无论什么犯罪构成体系都是由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的。

这些要素可以分为下列种类:(1)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是否需要司法工作者评价)“记述的要素要求一种感性的认识(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如刑法320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证、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这里“提供”、“伪证、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只需要感性的认识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要素要求一种精神上的理解(根据主观上的价值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

202X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公共安全罪

202X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公共安全罪

202X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公共安全罪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公共安全罪,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生活中无形地存在着许多的安全隐患,而这些安全隐患随时有可能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如何从根本上杜绝了?关于刑法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一、放火罪1.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2.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是通过媒介物使对象燃烧,还可以通过既存的火力引起对象燃烧。

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3.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燃烧自己的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4.既遂标准:危险犯,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

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1.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

2.投放行为的方式包括:(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2)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3)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3.本罪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造成危险状态。

4.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5.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是否具有销售营利的目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方法的种类: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注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5)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2.既遂:造成危险状态(危险犯)。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1.(事故型犯罪、法条竞合)甲某是某建筑队的电焊工,在一次建筑物装修的施工中,没有注意清除电焊作业下方堆放的大量的木板和棉织物,就进行电焊作用。

结果炙热的电焊残渣掉落到下方的物品上,引起火灾,造成大楼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同时还导致20人被大火烧死。

甲某构成:( )A.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失火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2.甲某开办一生产烟花爆竹的工厂,因为生产场地狭小,违反成品不能堆放于生产车间的规定,将成品堆放于生产车间。

.工人在操作时不慎打出火花,引燃火药,继而引爆堆放的成品,引起巨大爆炸,致使在车间工作的十几人死亡。

甲某的行为构成:( ) A.过失爆炸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C.危险物品肇事罪 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破坏型犯罪、想象竞合犯)甲某见村边新架设的电力线路还不带电,认为不会有危险,就爬上电线杆,割下100余米,价值3000余元。

经查,该部分线路已经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算下个月通电。

在审查中,甲某还交代,曾经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

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线路,造成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甲某的行为:( )A.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通信设备罪B.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C.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军事通信罪D.构成盗窃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4.(破坏型犯罪)甲某为泄愤,在夜晚先后到乙、丙、丁三家打谷场(不在一起)上放火,烧毁乙某稻谷3000公斤,稻草2000公斤;丙某稻谷50}oO公斤;丁某稻谷3500公斤,稻草2万公斤,造成直接损失1.5万元。

甲某的行为:( )A.构成放火罪 B.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 D.不构成犯罪5.某甲的公司购买工业用基础油,未经检验鉴定使用于生产饼干50余吨,分别销往各地。

【司考】危害公共安全罪(上)

【司考】危害公共安全罪(上)

危害公共安全罪(上)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1.放火罪的不法与行为放火行为是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的行为。

其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

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犯罪、要求主体是已满14、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2.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需要证明即只要证明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公共危险。

3.程度不同的认定故意放火欲导致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犯罪未遂:114条未遂犯的既遂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实施放火+过失导致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115条放火罪结果加重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自动中止避免严重后果:犯罪中止114条+总则中止的规定。

4.放火罪的罪数问题用放火、爆炸等方法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的想象竟合,从一重处罚。

为了销毁前罪罪证或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数罪并罚。

5.定罪问题实施放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对造成人员死亡持过失心理的,定放火罪,适用结果加重犯。

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的,一方面触犯了放火罪,另一方面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失火罪:罪状同上、过失心理1.犯罪成立标准: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2.过失对象: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出于过失的。

但可以对造成火灾的行为是故意的。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1.表现方式多样:食品饮料、河流池塘水井、特定场所等。

对象不仅包括毒害性物质,还包括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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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失火罪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三)》修正)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三)》修正)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行为主体: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2.放火的方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例如,公司职员值夜班,睡着后碰倒蜡烛点燃纸张,发现时为了报复老板故意不灭火引起火灾。

在此,对先前的失火行为不作评价,只定不作为的放火罪。

3.要求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例如,甲放火烧毁乙的汽车,因为是在郊外无人处,所以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4.客观阻却问题
(1)燃烧自己的财物或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2)被害人承诺燃烧自己的财物,行为人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

例如,甲承诺让乙烧掉自己的房屋,乙便放火烧甲的房屋,但是导致其他人家的房屋也被烧。

乙构成放火罪。

5.着手与既遂
(1)着手:开始点火时就是着手。

(2)既遂:独立燃烧时就是既遂。

注意:放火罪是危险犯,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造成实害结果。

放火罪的实害结果就是烧毁。

如何认定烧毁,各国标准不一。

早期,欧洲的房屋多为石质材料,不易烧毁,所以将烧毁的标准定在完全毁坏。

日本的房屋多为木质材料,容易烧毁,所以将烧毁的标准提前到独立燃烧。

我国与日本情况比较接近,所以采用独立燃烧标准。

因此,这里的独立燃烧的本意就是烧毁,不能将独立燃烧理解为放火的着手开始。

在烧毁即独立燃烧前,放火罪还可以成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例1,乙拎着汽油桶进入工厂仓库,用打火机刚点燃仓库里的纸箱,准备再浇点汽油时,被保安发现而阻止。

这是放火罪的未遂。

此时只是点燃,没有达到独立燃烧即烧毁的程度,所以没有既遂。

例2,丙用打火机刚点燃工厂仓库里的木材,准备再浇点汽油时,忽然又后悔便迅速扑灭火。

这是放火罪的中止。

在独立燃烧即酿成火灾前,主动消除危险,成立犯罪中止。

6.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1)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杀特定的人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定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属于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爆炸罪等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因为故意杀人罪比放火罪、爆炸罪更严重,所以定故意杀人罪。

总结两种情形,最终结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2)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为了危害公共安全而放火,即使认识到会让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死亡,也只定放火罪,不定故意杀人罪。

因为对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死亡的认识,本身就是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结果
的认识。

例如,甲为了报复社会而在公交车上放火,烧死许多人。

甲构成放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7.成立失火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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