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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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的重大事项关系到自身形象和形象工程的形成,也对组织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加强组织对领导干部的指导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模板。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报告的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所在单位等。

2. 重大事项的背景:对报告事项的背景进行简要描述,使报告人和组织都能了解事态的发展和涉及的相关方面。

3. 重大事项的情况:详细陈述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过程等,要客观真实。

4. 重大事项的原因:分析导致该事项发生的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5. 重大事项的影响:展示该事项对组织、团队或个人的影响,包括积极和消极方面,客观准确。

6. 个人的认识与教训:对个人在该事项中的作用、不足和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并总结出自己的认识和教训。

7. 下一步工作计划:根据该事项的教训和认识,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改进措施。

四、报告的流程1. 报告人编写报告:报告人根据个人重大事项的发生情况和相关要求,编写报告。

2. 部门审核:报告人将报告提交给所在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3. 上级审核:部门领导将报告提交给上级领导进行审核,上级领导对报告进行审查和指导。

4. 报告归档:经审核通过后,报告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使用。

五、注意事项1. 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夸大事实,不能隐瞒重要信息。

2. 报告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过期未报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领导干部应密切配合和支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

4. 报告制度的实施应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六、违纪违法处理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报告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领导干部,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七、附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模板。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拓展阅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报告对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员:1. 执行国家、地方政权、行政权力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务的领导干部;2. 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党委(党组)成员;3. 参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报告的其他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2.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资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信息;3.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职业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是否担任国家机关、政党、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职位,以及有无兼职等信息;4.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教育和职称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学历、学位及职称等情况;5.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商业关系,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是否有股份、持股情况,是否经营企业或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等情况;6.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接受奖励、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

三、报告方式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年度报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确定的报告时间内,填写有关报告内容,提交相关机构或上级组织。

2. 履责报告: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有关事项,应及时报告相关机构或上级组织。

3. 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在个人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报告上级组织或相关机构。

4. 离职报告:领导干部在离职之前,应提交个人有关事项的离职报告,清楚报告自己的有关事项。

四、报告机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上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应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2. 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如有涉及的相关机构,也应向相关机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3. 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权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核实。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为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和廉洁建设,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根据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纪委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制定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旨在明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要求和程序,确保干部干净、干事、干净事。

一、报告范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适用于我单位职务层级在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报告内容1.报告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学位、科研成果等。

2.报告经济状况:包括个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

3.报告与企事业单位关系:包括任职情况、兼职情况、弄虚作假等。

4.报告与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关系:包括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党派团体等关系情况。

5.报告与个人德行表现:包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个人品行等相关情况。

6.报告与近亲属关系:包括与近亲属的亲缘关系、近亲属的工作情况等。

三、报告要求1.报告真实:领导干部应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隐瞒、欺骗、随意篡改。

2.报告及时:领导干部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如换届、晋升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报告完整:领导干部应全面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4.报告保密: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5.报告监督:组织部门应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报告程序1.填写报告表:领导干部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报告审核:组织部门对报告表进行审核,要求有涉及问题的进行核查和调查。

3.报告存档:组织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报告表进行存档,建立个人有关事项档案。

五、报告责任1.领导干部:负责如实、及时、完整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组织部门:负责对报告表进行审核和存档,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纪检监察机关: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罚。

六、报告效益1.加强自律: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加强自律意识。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会议认为,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必然要求。

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我们党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应该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践,本着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精神,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要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责,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会议认为,《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重要的党内法规,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管理和关心爱护的精神。

颁布实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刻认识制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自觉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
对贯彻执行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考察和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到实处。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省、市、县贯彻执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制定我镇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一、报告对象全镇各级党组织、各村、各单位负责人、镇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

二、报告事项1、本人的婚姻变动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2、本人及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中收受礼金、礼品及办理情况;3、本人、子女及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涉及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况;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因公出国(境)情况;5、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购售房产、商位(摊位)、受让或转让土地、新建改建房屋、房屋出租、住房装修,以及买卖小汽车等情况;6、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因私出国(境)考察、旅游、就学、定居及所需费用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7、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尚未还清的借(贷)款情况;8、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市场及其他经济领域投资的情况;9、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或向其他企业参股、搭股及利润分配等情况;10、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就业、升学、参军入伍、工作调动等情况;11、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12、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要求1、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利辛县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副科级以上干部)、《大李集镇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集中分别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镇纪委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2、报告内容包括某个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涉及人员、财物情况以及其他还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对可以预见性的相关事项,如党员领导干部及亲属结婚、乔迁、升学、生日等喜庆事宜,应事前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或镇纪委报告,不得大操大办,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不得向投资商、企业主及向与行使职权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发帖子”。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思考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指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的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审议并明确的两个规定,即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内容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以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更加全面、更具有针对性。

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有关事项,接受党组织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2、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一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对维护国家利益、依纪依法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同时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我县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情况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自治区、重所知有关文件精神,我县下发了《XX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方案》,要求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份集中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并严格要求按规定要求详细、完整地报告个人事项,对信息填报不全的报告材料,要退回补充完善,确保“报告对象不漏人、报告内容不漏项”;各乡镇、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或者扩散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有关内容。

三、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

关于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决定》的细则

关于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决定》的细则

关于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决定》的细则关于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的贯彻执行,切实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为“水市湖城”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依据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旨在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报告对象第四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下统称“报告人”)包括:(一)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在职处级党员干部;(二)市属国有企业在职领导班子成员;(三)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省直国有企业在职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章报告事项第五条报告人应报告以下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子女结婚操办情况;(三)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的情况;(六)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七)本人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八)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丧事办理情况;(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住房变化情况;(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入股情况;(十一)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十二)配偶、共同生活的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十三)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十四)配偶、子女从业及岗位调整、职务升迁、单位变动的情况;(十五)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报告流程第六条报告个人有关是想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不得以打电话、发传真或委托他人带班等形式报告)。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1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 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2.1 学校现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2.2 在岗的非现职正、副处级调研员。

3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3.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含结婚、离婚、复婚、再婚的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3.2 本人持有因私出guo(境)证件的情况(含证件号码);3.3 本人因私出guo(境)的情况(含事由、线路、所需经费及);3.4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含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3.5 配偶、子女出guo(境)留学、定居情况(含所去国家、经费);3.6 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含国(境)外),以及投资参股情况(含经营项目及参股份额);3.7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含机构名称、所任职务);3.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含姓名、时间、罪名、刑期);3.9 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含所兼任职务和持股份额);3.10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含新建、新购房屋的地址、面积、所需资金及);3.11 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含时间、宴请规模、礼金数);3.12 本人、配偶自购汽车情况;3.13 本人工资、津贴及福利外收入情况;3.14 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4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4.1 报告人因私出guo(境)的,应当在事前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guo出境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二);凡发生本办法所列其他报告内容的,报告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

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

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馈答复给报告人。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规定及表格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规定及表格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规定及表格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纪委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下: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5、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6、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7、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8、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上述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三、院纪委负责受理处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由纪委监察室及时将组织意见反馈给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的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党员领导干部应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给与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党委、纪委和监察室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并存入本人的廉政档案。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贯彻《规定》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在2007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规定》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

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9月24日[编辑本段]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个人财产情况:包括 房产、车辆、金融资 产、收入来源等。
本人因私出国(境) 和在国(境)外活动 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 女在国(境)外活动 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申报时间与周期
每年1月1日至1月15 日集中报告上一年 度的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职务 变动时,应在30日 内报告相关事项。
遇有特殊情况及时 报告。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的规定》,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 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审批决定
上级领导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审批决 定,决定是否批准、暂缓批准或不 批准。
保密措施与原则
严格保密
所有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资料、信 息、过程等均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签订保密协议
参与审批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 保密责任和义务。
违规处罚
如发现泄露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
内部监督
组织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 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领导干 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
行情况。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领导干部个人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接受群众举报和反映。
责任追究
对违反制度的领导干部,应根据情 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 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或组织处理。
报告内容
包括本人婚姻、收养、继承、房产等事项的变动情况,以 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等人的有关情况等。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分局的全体党员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分局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受理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支部委员会受理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

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全体党员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分局支部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分局支部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支部委员会要把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负责受理党员干部报告的支部委员会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镇组织部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支部的全体党员干部。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四、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受理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五、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支部委员会受理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

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全体党员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支部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支部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支部委员会要把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负责受理党员干部报告的支部委员会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镇组织部报告一次。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习课件《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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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集团人教部根据集团党委决定,对需要任职回避 的当事人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对不需要任职回避的, 应及时传达至当事人。
–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 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集团党委根据工作 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新 单位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申请 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 避关系,当事人应当一个月内申请回避。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 3.工作作风、民主作风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7.贯彻执行上级和集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履行岗位职
责组织。集团外派高管人员述职述廉由集团纪委、人 教部负责组织。
– 第六条 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可在次年 第一季度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述职述廉时间。
–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可以述职述廉专题会 议、年度干部考核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 式,向干部职工述职述廉。各单位领导人员 述职述廉由本单位党委(支部)组织,在述 职述廉前,应向集团人教部、纪检监察部门 报告,集团人教部、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派人 参加。集团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以专题会议或 结合年度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合 并进行,并向福建交通集团人资部、监察室 报告。
– 第十四条 集团所属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篇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1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 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2.1 学校现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2.2 在岗的非现职正、副处级调研员。

3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3.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含结婚、离婚、复婚、再婚的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3.2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含证件号码);3.3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线路、所需经费及来源);3.4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含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3.5 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含所去国家、经费来源);3.6 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含国(境)外),以及投资参股情况(含经营项目及参股份额);3.7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含机构名称、所任职务);3.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含姓名、时间、罪名、刑期);3.9 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含所兼任职务和持股份额);3.10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含新建、新购房屋的地址、面积、所需资金及来源);3.11 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含时间、宴请规模、礼金数);3.12 本人、配偶自购汽车情况;3.13 本人工资、津贴及福利外收入情况;3.14 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4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4.1 报告人因私出国(境)的,应当在事前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二);凡发生本办法所列其他报告内容的,报告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学习心得2篇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学习心得2篇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学习心得 (3)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学习心得 (3)精选2篇(一)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给我的第一感觉是,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定文件。

作为领导干部,我们的行为和言行都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这份规定文件对我们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帮助我们遵守纪律、增强廉洁意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首先,学习这份规定文件让我意识到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性。

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表达方式,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具有重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可以满足组织对于干部个人情况的了解需求,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维护党风廉政建设的纪律和规范。

其次,学习这份规定文件也让我明白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标准和范围。

个人有关事项包括了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婚姻状况、住房条件、收入情况等多个方面,我们需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报告。

在报告过程中,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没有隐瞒、不得违规、不得误导,要对自己报告的内容负责,确保真实性和透明度。

最后,学习这份规定文件还让我认识到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机和方式。

时机上,我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告,及时更新和补充个人信息。

方式上,我们要通过组织的统一平台进行报告,确保报告流程的规范和信息的安全。

总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定文件,学习这份文件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重要性、标准和范围以及时机和方式。

遵守这份规定文件,能够帮助我们确保个人行为的合规性,增强廉洁意识,维护组织和个人的形象,对于领导干部的职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我将认真贯彻这份规定文件,并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廉洁自律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为党和人民作出更大贡献。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学习心得 (3)精选2篇(二)我学习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进一步加深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认识并且对规定的要求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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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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