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浅谈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特别免责条款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特别免责条款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在文物艺术品拍卖等交易中,因拍卖标的物的真伪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人们普遍将“拍假”现象归罪于《担保法》第61条规定“声明不担保”的特别免责条款。
特别免责条款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但也存在较大的缺陷。
因此,立法上应当规定特别免责的除外情形。
[关键词]文物艺术品;拍卖;特别免责条款;完善我国近些年文物艺术品通过拍卖等形式进行交易异常火热,但随之而来的是“拍假”现象不绝于耳,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业内人士普遍将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拍假”现象归罪于《担保法》第61条第2款规定的“声明不担保”特别免责条款,纷纷质疑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事实上,特别免责条款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但也确实存在较大的缺陷。
因此,立法上应当给予完善,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一、特别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分析我国《担保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拍卖人一旦做出此声明,拍卖人、委托人将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瑕疵的一切不利后果。
虽然“声明不担保”的特别免责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但笔者认为,该项规则在拍卖交易中是完全必要的,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
首先,拍卖标的物一般多为旧物,而旧物大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瑕疵,要求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且势必加大拍卖人的经营风险,对拍卖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拍卖行业的发展。
就文物艺术品而言,由于大量的文物艺术品本身的真伪无法做出科学客观的结论,在此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品真伪或品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既不尊重客观事实,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法律上赋予委托人、拍卖人特别免责,可以声明不保真。
竞买人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样才体现客观、公平、公正。
其次,在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形成了自己特定的交易惯例。
论我国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 当然 , 人反对艺术品的过分拍卖 , 也有 因为这会导致 “ 艺术商 品的拜物教” 。关于这一 问题 的论 述 , 可参见 夏芒 : 文化 艺术领 域 《
中的商品拜物教》,社会科 学战线 》9 1年第 4期 。 《 19
第 2期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0 6 4 0 ( 0 2 0 —2 0 0 10 3 3 2 1 ) 2 0 3 .5
一
、
问题 的提 出
笔法 、 代 、 景 等 内 容 作 了 详 细 的 介 绍 。《 年 背 池
艺 术 品是人 类 艺 术 思 想 的完 整 展 现 , 有 极 具 高 的价 值 。 与 此 相 对 应 , 术 品 的 拍 卖 活 动 也 艺 渐趋 勃兴 ②。我 国艺术 品拍 卖 的 现代 格 局 取法 于
同关系, 自然要受到《 合同法 》 关于买卖合 同法律
规则 的调 整 。但 是 拍 卖 又 是 一 种 特 殊 的买 卖 方
式 , 有 一般 买 卖 所 没有 的特 性 , 因如此 , 具 正 在合 同法 之 外 , 国 立 法 机 关 还 另 行 制 定 了 《 卖 我 拍
中后期 、 明代 的 中后 期 还是 清代 的后 期 , 品都 曾 赝 达 到猖獗 的程 度④。改 革 开 放 之 后 , 卖 这 一 传 拍
品 问题 。众所 周 知 , 卖是 一种 特 殊 的买卖 形式 , 拍
一
之 , 一法 律关 系 属于拍 卖 内部 法律 关 系 , 内容 前 其
主要包 括 委托人 与 拍卖人 之 间关 于委 托事 项 的约 定, 以及委 托人 与拍 卖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 的约定 ; 而 拍 卖人 与应 买人 之 间 的买 卖 法律关 系又称 为拍 卖 外 部法 律关 系 , 在拍 卖法 律关 系 中处 于主 体地 位 。 可见 , 拍卖 行为 的 目的在 于转 移拍 品 的所有 权 , 因
中国书画艺术市场观察——试论中国书画拍卖的现状、弊端与问题对策
市场市场观察2010年第2期总第2期139在中国书画艺术市场中,有一个特殊的流通渠道,那就是书画拍卖行业。
想必这类行业大家还是比较熟悉的,但对书画拍卖的具体模式以及存在状态,需要作进一步的解析才能明了。
现对其现状作以简要的陈述,旨在进一步分析其存在的弊端与需要的对策,以求对中国书画艺术市场进行透析的观察,实现其应有的正常秩序与规则、健康平稳与长久的发展。
一、当前中国书画拍卖的现状人类社会自从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内艺术品拍卖行数量的不断增多,中国书画拍卖市场日趋火爆,并呈现出格局多元化、前景广阔的态势。
这期间,拍卖的书画作品多以主流绘画居多,这些作品的成交在书画拍卖业界中起着“风向标”和“领航船”的作用,同时,这些拍卖行为也在实现着国内书画拍卖“市场化”的功能。
对于中国历代书画名家的作品走向及行情把持,始终是“大牌”中国书画拍卖机构追随的主体和扩大其市场份额的主要依据。
中国书画艺术市场年交易额达上百亿元,已成为行业投资的一个新的热点。
但是由于人为操控不客观、行业机制不规范、市场体制不健全、法规制度不完善等因素,作为二级艺术品市场的拍卖行业与作为一级艺术品市场的画廊行业之间出现秩序混乱和市场竞争不良等现象,导致中国书画艺术市场出现“鱼龙混杂、泡沫漫飞、本末倒置、监管不力”的状态。
与此同时,书画作品的真伪与优劣以及书画作品的价值与定位,也形成了极为鲜明、极具个性的对照。
在艺术品飞速增值的背后,在艺术市场高额利润的实现中,书画拍卖行业追名逐利、虚张声势、投机取巧、书画造假、暗箱操作、盲目炒作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代中中国书画艺术市场观察—试论中国书画拍卖的现状、弊端与问题对策国书画艺术拍卖“本色”的状态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大众在纵观书画拍卖的纪录与成果,尤其是一些创历史新高的书画拍卖品时,应该注意的是:书画拍卖表面上的“风光倜傥”和“貌似规范”与幕后的“多元途径”和“旁门左道”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反差。
艺术品交易的法律规定
艺术品交易的法律规定艺术品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其涉及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商品交易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艺术品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包括交易的基本要素、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等方面。
一、交易的基本要素在艺术品交易中,交易的基本要素包括买卖双方、交易标的和交易方式等。
买卖双方:买卖双方可以是个人、机构或组织。
在交易中,双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主决策并履行交易义务。
交易标的:艺术品交易的标的是指被交易的艺术品作品。
该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并符合我国法律对艺术品的定义。
交易方式:艺术品交易可以通过拍卖、展览、私下交易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交易方式对应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例如拍卖交易要遵守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二、权益保护在艺术品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特别是买方作为艺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真实性保障:艺术品交易应当保证作品的真实性,禁止伪造和贩卖伪造艺术品。
对于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应当按照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
2.知情权:买方有权了解艺术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作者、创作时间、历史背景等。
卖方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度。
3.知识产权保护:在艺术品交易中,对于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等知识产权应当得到保护。
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转让该作品。
三、纠纷解决艺术品交易中可能出现各种纠纷,包括质量问题、知情权纠纷、版权纠纷等。
当纠纷发生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当交易纠纷发生时,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也是最简便、快捷的方式。
2.仲裁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时,可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减少司法程序的费用和时间。
3.诉讼解决:若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诉诸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进行判断,作出裁决或判决。
总结起来,艺术品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艺术品拍卖中免责声明的效力研究——以“许汉胜诉厦门经济特区拍卖行”案为视角
总价人 民币 17 5 . 支付 l%的佣金。 02 元 并 0 事后 , 许汉胜
请 多 名 书 画家 对 这 5幅 作 品 进 行 鉴 赏 . 们 一 致 认 为 署 他 名 为 刘 海 粟 、 娴 的作 品 系 伪 作 。 后 . 汉 胜 多 次 找 特 萧 此 许
区拍 卖 行 交 涉 , 求 特 区拍 卖 行 收 回赝 品 , 赔 偿 损 失 , 要 并 特 区拍 卖 行 未 予 答 复 许 汉 胜 遂 将 特 区 拍 卖 行 起 诉 至 厦 门 市 开 元 区人 民
情 况 这 一 事 实 , 审 法 院 判 决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 求 予 以 一 请
维持。
卖规则 》 拍卖 须 知》 《 和《 , 拍卖规 则》 3条及 《 卖须 第 拍
知 》 有 其 不 对 作 品 的 瑕 疵 负 责 的规 定 。 已依 法 履 行 都 其 了义 务 , 汉 胜 又无 任 何 证 据 证 明该 作 品 有 瑕 疵 。 所 许 且
一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案件 回溯
竞投 之 拍 卖 品 的 实 际 状 况 进 行 了解 。 在 5月 1 8日的拍 卖 会 上 . 汉 胜 竞 购 得 署 名 为刘 海 许
原 告 ( 诉 人 )许 汉 胜 。 上 :
粟 的 书 画 一 幅 、 良迟 的 花 鸟 画一 幅 、 娴 的 书 法 一 幅 齐 萧
拍 卖 品 的名 称 、 号 、 格 、 量 、 质 、 源 和拍 卖 品 底 型 规 数 品 来
法 院 . 称 : 从 特 区拍 卖 行 拍 下 的 书 画作 品 系伪 作 . 诉 其 特 区拍 卖 行 非 法 拍 卖 赝 品 的行 为 已违 反 《 卖 法 》 《 费 拍 和 消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电商业务的迅猛发展,网络司法拍卖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司法拍卖方式。
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在于减少了物品流转及人员流动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拓宽了买家的范围,提高了司法拍卖效率。
然而,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
首先,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问题引起了一些争议。
因为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对这些交易进行监管,以保证拍卖的合法性。
近年来,若干网络司法拍卖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例如,2018年有一宗拍卖甲醛疑云事件,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热议,提高了市场的监管要求。
其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公开问题也值得关注。
网络司法拍卖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因为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交易当事人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信息的披露并不充分,容易导致交易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例如,2020年江西南昌一起土地拍卖事件,拍卖人在拍卖前没有公示清楚地块变化情况,导致拍卖失败,让拍卖当事人遭受了损失。
最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效力问题也被人们广泛关注。
网络司法拍卖是一种全新的司法拍卖方式,其司法效力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司法效力上的问题。
例如,广州某二手房案件中,买家在网上拍卖中购得一处房产,之后,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不清,买家一直被拖着无法入住房产,导致案件最终沦为一场耗时长达一年的官司。
因此,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内的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市场,完善法律机制,加强对网络拍卖交易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信力。
案例:1. 2018年,成都一家公司诉讼一家医疗器械公司,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将对方的注销股权拍卖。
在拍卖时,买家出价高于起拍价,成功获得了该股权。
但是,后来法院认定该交易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因此撤销了该笔交易,退还了买家支付的拍卖金和竞价保证金。
艺术品画廊交易的法律规制
艺科论坛1…画廊概述1.1…画廊市场现状艺术品一级市场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机构是画廊,其发源于16世纪的欧洲,诞生于法国,并快速风靡西方艺术世界。
早期的艺术作品大多在社会上层传播,人们通过艺术沙龙的形式对艺术品进行拍卖、收藏和赏玩,在物质层面和专业条件上,普通百姓和底层阶级很难接触到艺术品。
早期艺术交流和艺术交易的主体是上层主流艺术家和业余爱好者。
因为作品数量不多,形成的艺术圈狭窄,沙龙模式基本能满足上层阶级的艺术需要。
16世纪末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特别是金融与贸易市场的形成,艺术创造的财富和权力,以及新的购买需求迅速增长。
排除在官方主流艺术和艺术沙龙外的艺术家也需要得到市场的许可,并通过销售他们的艺术作品谋取生计,作为一种新的艺术交流、交易业务的地方,画廊应运而生。
中国的画廊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发展于中后期,直到20世纪后期才有了真正的画廊。
北京画廊协会程昕东会长说,20世纪90年代,中国有且仅有3所画廊,店主都是外国学生。
随着艺术市场的不断扩大,中国的画廊逐渐发展。
然而中国画廊从没有基础到发展失衡,形势极其残酷,引发了中国艺术品两级市场倒挂的现状。
在一级市场里面,通过对艺术家潜在艺术价值、艺术市场期望的判断,画廊便能提取有前景的部分进行委托代理,并送往艺术市场,已经被定价的艺术品有一个符合本身价值的价格,以便在市场上流转。
在国际艺术品销售领域,画廊和艺博会是发现新一代艺术家的机构和平台。
大部分艺术品通过特定画廊进行拍卖或私人购买进入市场。
所以艺术品从产生到进入市场要经过一个挖掘价值的过程,这蕴含了一级市场的诞生[1]。
通过一级市场中画廊的作品,它的价值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从买手到其他买手,或进行拍卖,甚至可能在交易市场形成股份交易,每笔交易价格可能都会有一定差距。
近年来,中国标准化一级市场的发展势头相对稳定,各地涌现出了大量的画廊。
中国画廊产业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
画廊是艺术品进行展示及交易的重要渠道,相当于艺术品展示和销售的机构。
我国艺术品鉴定的法律现状及立法构想
我国艺术品鉴定的法律现状及立法构想摘要我国艺术品鉴定法律制度的空白与我国艺术市场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建立包括艺术品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法律责任等在内的艺术品鉴定法律制度是我国艺术市场发展及艺术法完善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艺术品鉴定立法构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一、近年我国艺术品市场迅速发展,急需法律对其规范。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得到迅速发展,伴随着中央电视台到各地方电视台“寻宝”、“鉴宝”类节目的热播和高收视率,全国人民开始从“炒股热”、“炒房热”开始转向了“收藏热”,从全民炒股、全民炒房转到全民收藏、越来越多的“艺民”(艺术品投资人)在中国开始出现……从艺术市场分析研究中心(amrc)公布的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成交额图表数据看,2010年以前的拍卖市场成交额最高值是2007年创出的223.04亿元,2010年588.75亿元的成交总额较此前的最高值增长163.97%。
而据雅昌艺术网近日发布的2011年春季《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上半年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219家拍卖公司实现总成交额428.42亿元,同比2010年春拍上涨112.71%,环比2010年秋拍上涨15.13%,艺术品市场继续保持繁荣,中国艺术品市场进入一个“黄金时代”。
伴随着艺术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和繁荣的同时,艺术品市场的纠纷也在逐年增多和直线上升。
在艺术市场的纠纷中,又特别以赝品欺诈最为突出和普遍,不管是低端民间自发交易、文物商店的艺术交易还是高端的正规拍卖行的拍卖,赝品一直成为严重危害艺术品市场健康发良的毒瘤。
如何有效减少和彻底消除赝品对艺术品市场的危害,只有建立权威有效的“艺术品鉴定”制度才是保理论上艺术品市场长期健康的唯一出路。
二、我国艺术品鉴定的现状(一)我国艺术品鉴定的立法现状。
与艺术品市场繁荣交易相对应、以及社会对艺术品鉴定需求形成强烈反差的却是我国对艺术品鉴定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
拍卖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艺术品拍卖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类法律纠纷的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艺术品拍卖纠纷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某拍卖公司(以下简称“拍卖方”)与某收藏家(以下简称“收藏家”)签订了一份艺术品拍卖合同,约定拍卖方将在某拍卖会上拍卖一件名为《山水清远图》的画作。
拍卖方在拍卖会前向收藏家提供了该画作的相关资料,包括画作简介、估价等。
拍卖会当天,收藏家以210万元的价格拍得该画作。
然而,在拍卖会结束后,收藏家发现该画作并非真迹,于是向拍卖方提出退拍并要求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拍卖方是否构成欺诈?2. 拍卖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收藏家是否可以要求退拍?三、案例分析1. 拍卖方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拍卖方在拍卖会前向收藏家提供了该画作的相关资料,包括画作简介、估价等。
如果拍卖方明知该画作并非真迹,却故意隐瞒真相,使收藏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拍得该画作,则拍卖方构成欺诈。
然而,在本案中,拍卖方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明知该画作并非真迹。
因此,拍卖方不构成欺诈。
2. 拍卖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拍卖委托人应当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实性。
如果因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拍卖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拍卖方不构成欺诈,但拍卖标的物《山水清远图》并非真迹,存在瑕疵。
因此,拍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收藏家是否可以要求退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自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拍卖人申请退拍。
如果拍卖人、拍卖委托人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物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拍。
法律案例分析艺术品拍卖(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艺术品拍卖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艺术品收藏公司。
2016年5月,甲公司举办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乙公司通过甲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以1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拍得一幅油画。
在拍卖过程中,甲公司并未告知乙公司该油画存在瑕疵,也未告知乙公司该油画的原件已失踪。
乙公司收到油画后,发现油画存在多处瑕疵,且油画的原件已失踪。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有义务向乙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然而,甲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并未告知乙公司油画存在瑕疵,也未告知乙公司油画的原件已失踪,导致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瑕疵的油画。
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乙公司购买了存在瑕疵的油画,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具体如下:1. 油画本身的价值损失:乙公司以1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油画,但由于油画存在瑕疵,其价值将大大降低。
2. 修复费用:乙公司为了修复油画的瑕疵,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修复费用。
3. 评估费用:乙公司为了确定油画的价值损失,可能需要支付评估费用。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拍卖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书画艺术品市场执法的困境及对策
书画艺术品市场执法的困境及对策摘要:书画市场的执法效能远远不能跟上市场法制化进程的要求,其主要原因在于书画艺术品市场的执法依据不足,文化执法部门职能与书画交易市场发展态势不匹配,而鉴定困难又成为制约执法效能的关键因素。
应完善艺术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细化部门职能和管理规定,加强专项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艺术品的评估机制。
关键词:书画市场鉴定;文化执法;执法依据一、书画艺术品市场执法困难的成因当前正值我国书画市场的泡沫期,尽管市场的交易规模大,其中不乏天价作品,但无效交易和虚假交易多。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讲,适当进行宏观调控和行政执法监管对于良好的市场秩序之形成、对于保护优秀的中国民族文化,维护我国在艺术领域的国际形象,都具有无可取代的作用。
但是,我国关于艺术品市场的法制建设起步相对较晚,由于艺术品市场的特殊性,市场执法往往涉及到新闻出版部门、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部门的法律法规,因此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难、行政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
与市场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不法行为相比,书画市场的执法效能远远不能跟上市场法制化进程的要求。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书画艺术品市场的执法依据不足该条例的主要问题首先在于其管理范围有限。
该条例主要是针对美术品经营单位在经营管理制度、是否明码标价、是否依法纳税等一般性的行政管理规定。
而艺术品交易跟普通商品不同,在经营过程中还涉及鉴定、拍卖、销售、展览等环节,而当前条例并未做出规定,对目前书画市场造假、售假泛滥的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约束。
其次在于该条例的处罚力度太弱。
该条例是专门针对美术品管理的一部部门条例,成为目前执法部门对艺术品开展执法工作的最主要依据。
但该条例由2022年颁布,至今已十余年之久,其中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在执法过程中该条例起不到震慑违法违规者的作用。
另外,它的信用档案效果不佳。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服务承诺、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定期向社会公示。
艺术品流转中的法律保护研究
关 键词 : 艺术品拍 卖 赝品 瑕疵担 保
诚 实信 用
一
、
艺 术 品及 其流 转
( 如朝 贡 、 赠等 ) 艺术 品 的转 借等 等 。 叶子 指 出 . 捐 、 ③ 书
画市 场 的 整个 流通 过 程 . 以 书画 艺术 品 为 中心 . 是 通
( ) 术 品的含义 一 艺
过 艺术 市场 中介 中 的拍卖 行 、 术博 览 会 、 术经 纪 艺 艺
风 险悉数转 移给竞买人 。 北京翰 海的 《 卖规 则》 拍 就有
如 下条款 “ 本公 司对拍 卖 品的真伪 及/ 质量 不承担 或
瑕疵 担保责任 。 竞买 人及/ 或其 代理人应 亲 自审看拍卖 品原 物 .对 自己竞 投拍 卖 品的行 为 承担法 律责 任 ” ; “ 拍卖 品图录 中的文字 、 参考 价 、 图片以及其 它形式 的
( )艺术 品流转 的含义 二
为便 于探讨 艺术 品流转 中存 在 的法律 问题 . 笔者 将 艺术 品的流转 方式 划分 为常规 流转 和非 常规 流转
何 鸿指 出 . 艺术 品 国际流转是 指 国家 与 国家或 与
地 区之间艺 术品 的交流 和互动 . 中包括 正常 的 国际 其
间艺术 品 贸易 ( 如艺 术品拍 卖 )非 正 常 的艺 术 品流动 、 ( 战争 掠 夺 、 盗 、 私 等 ) 礼 节性 的 艺 术 品交 流 如 偷 走 、
20 09年第 1 2期
法 治研 究
艺术晶流转中的法律保护研究 米
黄瑞 耀
赵 吟 佳 沈
丹
摘 要 : 近年 来拍 卖行 滥 用《 卖法》 瑕疵 免 责声 明条款 ” 避赝 品责任 。 而“ 拍 “ 规 然 瑕疵 免责 声明 , , 必
我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建设
却 一直 比较 落后 。” 改 革开放 后 , 国艺术 品市 场法 我
制 建设 才开 始起 步 。为加 强美 术 品经营 活动 的管 理 ,
17 9 9年 文 化 部 下 发 《 于加 强 国 画 展 销 、 售 、 口 关 收 出 管 理试 行办 法 的通 知 》 18 ,9 0年 国务 院 批转 了 《 文化 部 关 于整顿 国画 收售 混乱情 况 的报 告》 。这两 个 文件
广 告 管理 的通 知》 艺 术 档 案管 理 办 法》 加 强对 传 和《 ,
统 工艺 美术 的保 护 。 美术 展览 活 动广告 和 艺术档 案 对
并论 的经 济热点 。但 是 , 有关 艺术 品买卖 的问题 也 1 3
益突 出 。 艺术 品市场 赝 品泛滥 , 乏诚 信 , 些 虚假 炒 缺 一
职能 、 引导 美 术 品经 营 单 位 规范 执 业 、 护创 作 者 的 保
、
我 国 艺 术 品 市 场 法 制 建 设 概 况
“ 中国成立 之初 ,我 国的艺术 领域 曾经一 度 繁 新
荣, 但是 由于特 殊 的政 治 形 势 , 术领 域 的法 制建 设 艺
知识 产权 、 立艺术 品市场 信用 管理 体系 和美 术 品经 建的 不 足 我
至今尽 管 已出台 了多个 法律 、法 规 和行政 文件 ,
演 和艺 术展 览 管理 的意 见》 9 3年 , 。1 9 文化 部 又先 后 下 发 了 《 于加强 美术 品市 场 管理工 作 的通 知》 《 关 、关 于 加 强美 术 品 出厂管 理 工 作 的通 知 》 《 化 艺术 品 和 文
定程 度上 制止 了 当时艺术 品经营 的混 乱局 面 , 规范
了市场 。1 9 9 0年 和 19 9 2年 , 加强 对 涉外 文 化 艺术 为 展 览 的管 理 .文化 部 先后 出 台 了 《 文化 艺 术 品 出 国
艺术品拍卖法律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拍卖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艺术品拍卖机构。
2018年5月,拍卖公司举办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吸引了众多艺术品爱好者和收藏家参与。
在此次拍卖会上,一幅名为《春江花月夜》的画作引起了争议,拍卖公司最终将该画作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了买家(以下简称“买家”)。
然而,买家在收到画作后,发现画作并非真迹,于是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返还拍卖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拍卖公司是否尽到了对艺术品真伪的审查义务?2. 拍卖公司是否应对买家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拍卖公司未尽到对艺术品真伪的审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七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拍卖物品的真伪、质量、价值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说明。
”本案中,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并未对《春江花月夜》的真伪进行明确说明,且在拍卖前也未对画作进行专业鉴定,故拍卖公司未尽到对艺术品真伪的审查义务。
2. 拍卖公司应对买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拍卖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拍卖成交价与拍卖物品实际价值不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拍卖公司拍卖的《春江花月夜》并非真迹,导致拍卖成交价与实际价值不符,拍卖公司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启示1. 拍卖公司应加强对艺术品真伪的审查。
在拍卖前,拍卖公司应对拍卖物品进行专业鉴定,确保拍卖物品的真伪,避免因拍卖伪劣艺术品而承担法律责任。
2. 拍卖公司应完善拍卖公告内容。
在拍卖公告中,拍卖公司应明确说明拍卖物品的真伪、质量、价值等事项,让买家充分了解拍卖物品的情况。
3. 买家在参与拍卖时应提高警惕。
买家在购买艺术品时,应关注拍卖公司的信誉和拍卖物品的真伪,避免购买到伪劣艺术品。
五、总结诉某拍卖公司艺术品拍卖纠纷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艺术品拍卖法律案件。
该案提醒我们,在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各方参与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共同维护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
艺术品交易纠纷解决和仲裁管理制度
艺术品交易纠纷解决和仲裁管理制度在艺术品市场中,交易纠纷往往会引发复杂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各国纷纷建立了艺术品交易纠纷解决和仲裁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艺术品交易纠纷的解决方式和仲裁管理制度展开讨论。
一、诉讼解决艺术品交易纠纷艺术品交易纠纷的第一种解决方式是通过法院诉讼。
在诉讼程序中,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
法院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介入并进行调查、审理和判决。
这种方式具有公正性和强制执行的特点,但是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周期较长,同时也会带来较高的诉讼费用。
二、仲裁解决艺术品交易纠纷除了诉讼,艺术品交易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进行解决。
仲裁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法院的介入。
通常情况下,当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仲裁解决争议时,双方只需要在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并按照仲裁机构制定的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过程相对较为简短,而且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求选择具备艺术品交易纠纷解决专门性的仲裁机构。
三、艺术品交易纠纷仲裁管理制度为了保证艺术品交易纠纷的解决程序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各国艺术品市场纷纷建立了相应的仲裁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通常由政府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专门的仲裁机构共同参与管理。
1. 政府管理机构政府管理机构在艺术品交易纠纷解决和仲裁管理中扮演着监督和规范的角色。
它负责设立和管理相关的仲裁法规和制度,同时监督仲裁机构履行职责和维护公正。
2. 行业协会艺术品行业协会是一种重要的自律组织,它可以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对会员进行监督。
在艺术品交易纠纷解决中,行业协会可以提供中立的评估和调解服务,促进纠纷的和解。
3. 仲裁机构专门的仲裁机构是艺术品交易纠纷解决的核心实施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依据国际仲裁规则,制定了适合艺术品交易纠纷解决的特殊规则。
它们依托专业的仲裁师和评估师,进行仲裁的调查和判断,为双方提供公正的裁决结果。
四、艺术品交易纠纷解决和仲裁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艺术品交易纠纷解决和仲裁管理制度的实际应用,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在一次艺术品拍卖会上,买家购得一幅名画,但在交货之后,买家发现画作存在伪造嫌疑。
浅析我国拍卖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我国拍卖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拍卖业虽然获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着拍卖理论研究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拍卖人员素质不高、拍卖协会权威不够、政府部门职责定位不明和市场内力不足等诸多问题,而及时正确地解决以上问题,则正是我国拍卖业谋求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拍卖市场经济监管对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拍卖业取得了很大成绩,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从现状来看,我国拍卖业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成为阻碍我国拍卖业进一步向前发展的桎梏。
正确分析和解决当前的矛盾和问题,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拍卖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拍卖业存在的问题(一)拍卖理论研究滞后目前我国的拍卖界却很少对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行深入的研究,理论的欠缺导致我国的拍卖业难以健康、成熟地发展,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拍卖业的一个遗憾。
(二)拍卖法律法规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拍卖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为起步阶段的我国拍卖业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提高了拍卖业的地位,为行业的设立、经营进行了规范。
从此,我国的拍卖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然而,由于拍卖法诞生时我国的拍卖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它在促进了拍卖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制约拍卖业发展的缺陷。
而且作为一个专门法,拍卖法本应是调整和规范拍卖行为的主要法律,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做到这一点。
特别是在涉及到对一些特殊商品的拍卖时,由于规定不一,拍卖法经常与其他法律法规产生碰撞。
(三)拍卖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我国自拍卖法实施以来,虽然有经过专业培训考试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和拍卖从业人员,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还是比较短缺,有的拍卖企业甚至没有拍卖师,大专以上文化的从业人员在企业所占比率很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而且由于我国的拍卖从业人员对拍卖的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和研究,缺少一些理论的指导,从而导致业务能力和素质普遍不高,也是造成我国拍卖企业与世界拍卖行差距较大的重要原因。
艺术法课程总结
艺术法课程总结亲爱的同学们,本学期的《艺术法》课程即将结束,经过这几个月的学习,大家对艺术领域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与认识。
在这期间,我们一起探讨了艺术与法律的关系,剖析了艺术家、版权、文化机构等主体在法律层面的权益保护,同时也研究了艺术市场和展览的法律规范等相关问题。
在这篇教师课程总结中,我将回顾本学期的教学内容并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我们深入了解了艺术与法律的紧密联系。
艺术表达是一种自由的形式,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准则。
本课程中,我们探讨了艺术作品的版权,包括著作权、表演权和邻接权等。
我们一起学习了如何保护艺术家的权益,以及在维权时需要注意的法律程序和实践。
我们就文化机构和艺术市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我们了解了博物馆、艺术画廊、艺术品拍卖行等文化机构在法律层面的运营和管理。
我们还学习了艺术品交易的合同法律规范、假艺术品的辨别、艺术市场的竞争法等相关内容。
这些知识对于从事艺术市场或文化机构工作的同学们尤为重要。
另外,我们也一同深入研究了文化遗产法和艺术展览的法律问题。
我们探讨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流失的法律框架,以及展览合同和场地使用的规定。
通过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我们了解到了这些法律准则如何应用于实际情境中。
我要感谢每位同学在本学期的积极参与与努力学习。
你们的讨论和发言让每一堂课都变得生动有趣,我也从中获得了很大的启发。
对于这门艺术法课程,我希望大家能够记住以下几点:艺术与法律的关系不仅仅局限于课堂上的学习,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的。
在未来的发展中,无论是作为一位艺术家还是从事与艺术相关行业的人士,我们都要格外重视法律层面的知识,以保护我们的创作权益和合法权益。
对于学习艺术法这门课程,不只是了解法律的规定,更要理解法律背后的目的和意义。
只有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它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我建议大家保持对艺术法领域的学习和探索。
这是一个始终在变化和发展中的领域,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其中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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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艺术品网上拍卖的法律问题研究艺术品拍卖是指将艺术品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艺术品拍卖的方式主要是拍卖会现场拍卖,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普及,网上拍卖的形式也出现了。
2000年11月21日嘉德在线网上拍卖已故油画大师徐悲鸿重要作品《愚公移山》,一位台湾买家以250万元人民币的成交价,创造了网上拍卖艺术品的最高价格记录。
2002年,富比结盟Ebay网上拍卖艺术品; 2005年4月16日至21日嘉德在线网上举行大众收藏拍卖会,包括书画专场、瓷器杂项专场、邮品专场等。
2006年6月5日,诚轩拍卖与Ebay合作首度在中内地推出现场与网上同步进行的在线拍卖活动,实现艺术品拍卖的全球同步……这些现象都是很好的例子。
但是随着网上拍卖的增加,艺术品网上拍卖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
艺术品网上拍卖的优点
(一),互联网让拍卖突破了时空的局限,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拍卖成本,同时也降低了拍卖门槛。
(二),网络拍卖利用互联网的特点,将原本贵族化的场内交易方式演变成了平民的网上交易。
每年艺术品春秋大拍中,买家们都有忙于“赶场”的烦恼,各大艺术品拍卖公司也有意错峰开拍,避免买家在竞买上“撞车”。
有时令买家感到无奈的是,场内每件拍品的竞价时间只有短短几分钟,买家需要当即决定要不要继续加价,否则就会失之交臂。
借助互联网,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一件拍品的拍卖时间可以拉长到一天,甚至几天,让竞买者自由竞价分钟集中竞价。
在这段时间内,竞买者可以给出最后的竞价,节约了时间、交通、住宿等诸多成本。
(三)拍卖行可以利用网络展示拍品,方便客户了解项目,适
合竞买人异地看展和竞价,有利于降低竞买成本,提高效率,网络拍卖方式比单纯现场拍卖扩充了服务范围。
(四),面对越来越大的竞争,拍卖行的网络拍卖也能省去不少成本,展示和拍卖的场租费、招待费、广告推广费等。
网上艺术品拍卖是艺术品爱好者投资和收藏艺术品新的方式。
收藏者现在不用出门,在家中就能逛网上收藏市场了。
网上艺术品交易、拍卖、收藏方式,为收藏者购买艺术品提供了便捷,网上交易和拍卖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艺术品爱好者也不用频繁往来于各大城市,只要轻轻点击鼠标,就可以买到自己心仪的艺术品。
虽然如此,但是,网上拍卖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注定其不能取代拍卖会的现场拍卖。
网上拍卖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首先,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一般来说,网下的拍卖会现场拍卖,买家参与文物艺术品竞买,都习惯于到现场看预展。
对于书画作品,收藏者要仔细研究纸、墨、印,甚至要用放大镜去看,用鼻子去闻;对于瓷器,买家更会去仔细端详图案、釉色、圈足,要上手掂分量、摸釉面等。
如果不到现场看预展,只看网上的照片,结果是买家的竞买信心会差很多,出价也会比看过实物的人要低出许多。
其次信用问题,由于由于基本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的,买卖双方互不见面、买者也未能亲见标的物,所以产生了许多买者或卖者的欺诈行为。
卖者的欺诈行为。
买者欺诈行为有多重投标,即一个买者对一件相同的物品使用不同的假名多次投标;竞买者蓄意串通,即通过共谋降低竞争水平,从而降低物品的成交价;退款欺诈,以物品有缺陷为借口,收到退款而不退还物品等等。
目前的网上艺术品拍卖除少数在线拍卖,大部没有拍卖师主持。
网上拍卖对于竞买人买人的身份更加难以确定,很难确保没有委托人在网上参与竞拍,提高价格的情况。
不运送标的物,即取得货款而不发货;虚假描述,即实际物品与描述物品不符,“见非所得”;虚增费用,即卖主在拍卖后增加邮资、处理费、货运包装费等隐含的费用。
再次,物流的问题,我国物流企业数量虽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能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的物流企业数量仍很少、规模也小、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不尽如意。
除少数企业外,大多数物流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仍比较落后,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不健全,大大影响了物流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最后,法律上的问题。
由于拍卖法的最近一次修改时2004年,导致拍卖法对于艺术品的网上拍卖没有做出规定。
所以致使艺术品网上拍卖出现的很多问题在解决时缺乏法律依据。
比如,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要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如果网络拍卖的全部过程都仅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上如何签署“成交确认书”呢?不签“成交确认书”则如何在买方或拍卖方违约时维护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广而言之,由于网络拍卖的法律缺失,对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会出现保护缺失。
目前艺术品网络拍卖基本上靠拍卖企业的信誉作为保证。
对于交易所涉及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以及拍卖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依然没有一个机构有足够的能力作出担保。
网上艺术品拍卖问题的解决办法
首先,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调网上艺术品拍卖的法律。
虽说2011年4月12日,商务部与北京市共同主办“诚信经营、规范服务——201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高峰论坛”,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但是对于正在迅速发展的网络来说,其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由于网络的高速发展,立法也应该与时俱进,才能更好的规范网上艺术品拍卖市场。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对于买方要对买方之间相互串通,故意压低价格等行为,应给与一定的惩罚,如罚金等。
对于卖方,法律应该对其拍卖的艺术品进行一定的限制,还应该征收一定的税,不然会导致偷税漏税的事情发生。
现行《拍卖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拍卖人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网上艺术品拍卖的拍卖人到底是属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网上艺术品拍卖的拍卖人到底谁属一直是个争议性话题。
法律对于这方面也应该有所规定。
其次,要建立更加严格的信用体系。
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国外的信用卡制度非常成熟,个人信用体系很完善,所以信用问题基本上很容易解决对于此,国内的一些企业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比如,淘宝网、易趣网使用支付宝和安付通服务(其运作的实质是以支付宝或安付通为信用中介,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前,由支付宝或安付通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的一种增值服务),同时采用身份证注册,建立信誉评价机制,以拍卖者信誉度评定级别,奖惩有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欺诈行为。
嘉德在线则创造性地使用收取保证金的做法,不同额度的保证金可以参与不同价位艺术品的拍卖,这在国内外均系首创。
对于客户的审核,可以借用外国的做法,国外对于客户审核都是通过银行的信用记录来进行的。
最后,我国的物流行业也要随着网上购等的发展而发展成熟。
我国现在的物流行业虽说发展的很快,但是只是数量上的发展,质量上还是很难保障。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才能让物流行业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包括网络艺术品拍卖在内的网上交易后的物流:1.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树立品牌优势。
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找出并改善影响物流服务质量的问题,建立服务标准,使收件、派件流程规范化,中转操作流程规范化,最终建立服务质量体系。
2.鼓励快递协会与消费者协会等中介机构开展快递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并定期在媒体公布。
建立快递从业人员诚信档案,鼓励快递企业建立业务操作流程的监控系统、配合警
方依法强化对敲诈、盗窃和欺骗消费者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3.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员工培训,从品德、仪表到对客户说话的语气和走路的速度等,形成完整的规范。
如今,互联网已经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交流和交易的重要平台。
无庸置疑的是,文物艺术品网络拍卖一定会全面普及开来。
未来在中小型艺术品、工艺品拍卖、标准化商品拍卖中网络拍卖所占的比重一定会日益扩大。
今后何时能够网拍大型文物艺术品,何时网络拍卖能够全面取代传统现场拍卖,现在还无法准确预料,也许有待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相关法律的健全、社会诚信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而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