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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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16年大纲变化评析

刑事诉讼法——2016年大纲变化评析

刑事诉讼法——2016年大纲变化评析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事诉讼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增删考点,只是新增了3个法律法规,修订了1个法律法规并删除了1个法律法规。

1. 新增法规(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 修订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3.删除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新旧大纲对比X新增法规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3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说明】该《规定》分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附则14章376条,对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细化。

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内容多有重叠,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一些常规的重要考点,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有关公安机关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的体现。

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2016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变化

2016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变化

2016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变化
2016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变化
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新增6个考点:
1.在宪法的概念中新增“宪法的制定”。

2.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中新增“第四节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这部分内容包括:(1)社会制度的概念及特征;(2)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3.宪法实施保障部分拆分为“第四节宪法监督、第五节宪法实施的保障”两节,并且增加了“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3个内容作为考点。

2016司法考试大纲(司考命题依据和答题标准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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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大纲(司考命题依据和答题标准教材)
2016司法考试大纲(司考命题依据和答题标准教材)
店铺司法考试专栏整理2016司法考试大纲司考命题依据和答题标准教材版,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把握2016司法考试有进一步了解。

具体教材可以在相关网站上购买。

【内容简介】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根据法学理论的发展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相关考核知识点范围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适当增删,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考查内容。

书名: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司考命题依据和答题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年5月
ISBN:9787511893239
定价:22元
【目录简介】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四章法与社会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三章银行业法
第四章财税法
第五章劳动法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跟对比)-法律职业.doc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跟对比)-法律职业.doc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跟2015年对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抢先看: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总体变化不大,主要变化的科目有经济法、刑法、民法,其他科目考点上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新增法律法规或者修订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经济法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商业银行法》调整了考点。

刑法根据新增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删减部分考点,修改了对应的罪名。

民法侵权责任法部分教材重新编写,主要是表述的不同,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民事诉讼法大纲新增两个子考点,新增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调整,并未新增考点或法条。

宪法、国际私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新增或者修订了法律法规。

新增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修订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第三人责任行政责任)第二章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概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安全控制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问责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贷款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概述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修订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doc

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doc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紫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第一章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狭义的司法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的范围(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制度公证制度等) 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和职权,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审判制度的概念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第二节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审判组织第三节法官法官的条件与任免法官的权利与义务法官的考核与培训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法官的奖励和惩戒法官的辞职与辞退法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设置和职权,检查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检查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律考试(法考)旧大纲和新大纲在考试内容和题型上的主要区别如下:
1. 考试科目数量:旧大纲中共有8科,分别是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与民商法、刑法与刑诉法、经济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基本知识与英语。

新大纲中取消了国际法、经济法和基本知识与英语三科,新增了中国法制史。

2. 考试科目内容:旧大纲中各科的考试内容相对比较广泛,由于科目多且内容多,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点较多。

新大纲中取消了部分次要的专业法学科目,更加注重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基本原理的学习。

3. 题型变化:旧大纲中的选择题和案例题比例较高,多为单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以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和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新大纲中增加了案例分析题的题量,取消了一部分直接判断法条适用的题目,增加了对考生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的考察。

4. 重点内容调整:新大纲中对部分科目的考试重点进行了调整。

例如,新大纲中的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在于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法律制度的演变,而旧大纲中相应科目的考试重点在于各个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条文。

总体来说,新大纲相对于旧大纲更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同时对一些次要的专业法学科目
进行了精简。

学生在备考时需要根据新大纲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和重点,全面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提高案例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

2016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全文

2016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全文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考点:新增15个、删除14个法律法规:新增18件、修订11件、删除5件为响应国家建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司法考试将于2017年底完成改革并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无疑,2016年司法考试也将受到本次改革的影响。

而司法考试大纲是最直接、最全面、最核心的反映本次司法考试改革内容的文件。

考生需要认真研读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关于考试科目、试卷结构、题型调整、考查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把握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和考试重点。

万国名师也会将2016年考试大纲与往年的做详细的对比,并依据这些变化调整授课重点,保证知识的更新。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着重强调对考生法律知识水平考查的基础上加大对法律实务的考查力度,以主观题的形式对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进行考查,并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根据今年的立法变化、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情况,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新增或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

这些内容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考题中均有体现,2016年仍将是考查的重点,考生务必结合老师的讲解熟练掌握。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考试大纲只是纲领性文件,其对考点的罗列只是划定了考试范围,各位考生想要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还是要在基础阶段系统掌握各科目的理论知识,然后反复训练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在复习中覆盖所有重点知识和新增考点。

万国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16年大纲评述】2016年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和调整,无增删考点。

宪法【2016年大纲评述】与2015年相比,没有新增考点。

近五年来,宪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值约为23分。

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变化店铺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变化,法理学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分值占23分之多,你对法理学学的怎么样了,你对法理学大纲是否了解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详情请看下文。

法理学部分,前三卷总分值约为23分。

试卷四中,从2005年起,法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

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从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可以看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

题目多以小案例形式考查考生对基本的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

其主要考查: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和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的特征与作用;法的自由价值和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法律关系的种类、性质和特征;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法律推理的种类和特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的区别;法与道德;法与科技等知识点。

【经典试题】1.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不正确?A.《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 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此规定为义务性规范B.《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8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此规定为授权性规范C.《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建立。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新增考点解读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新增考点解读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新增考点解读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新增考点解读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有哪些?为帮助考生理顺考点,司法考试专栏大家带来最新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如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理论法学2015年卷一考核94分,卷四考核33分,共计127分。

具体分值分配如下:1、法治理论:卷一考核客观题26分,卷四考核主观题33分(其中,第一题20分,第七题13分),共计59分;2、法理学:卷一考核23分;3、法制史:卷一考核4分;4、宪法学:卷一考核25分;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卷一考核16分。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将会加大考核力度,进入卷四主观题的考查范围。

那么,职业道德在卷四会如何考查呢?无非是两种情形:第一,结合部门法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如结合刑诉、民诉的案例,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考查法律职业人员的所作所为。

第二,结合法治理论以论述的方式进行考核,如从职业道德中的理论知识如司法公正、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功能等角度结合司法改革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考查。

如果是第一种方式考查职业道德,那么,极有可能,理论法学各科的总得分值会进一步增加。

而如果是第二种方式考核,那么,理论法学各科总的分值会与2015持平或略有增加。

总之,无论如何,理论法学2016年的分值将至少与2015年持平。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法治理论在考点上没有变化,这也是预料之中,因为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实际上就是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

法理学在第三章“法的演进”部分,删除掉了非马克思注意法学对法的起源。

但是,这个删除意义不大,因为这个点本身从来就没考过。

因此,法理学的重点依然是前两章,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

法制史的考点没有变化,2015年应当还是4分左右。

宪法学的变化,应该是理论法学诸学科中最大的。

但是,这个变化并非宪法学的理论方面,主要是涉及到一些宪法性法律的新增与修改,如新增的宪法宣誓、国家勋章与荣誉称号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以及选举法的修改、代表法的修改、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的修改等。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店铺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民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也可以将民法视为其他学科的基础,学通了民法再去学其他学科就会倍感轻松了,关于民法知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更偏重于理解,同时再辅助性记忆,详情请看下文。

民法备考提示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

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上文说到民法是一个注重理解的学科,所以掌握民法的逻辑体系至为重要,民法最根本的东西就是意思自治,民法的逻辑体系就是按照意思表示的逻辑体系展开的,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试着按照这一条线把各个知识点串一下,复习起来则较为轻松了;例如,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就是意思表示对法律关系变动能否产生生作用,所谓代理就是代理人必须代被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行为等等。

另外,要注意民法新增的知识点,2016年新增《买卖合同的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保护条例》等法规及司法解释,考试应重点备考其中的新增考点。

附:新增法律法规2016年大纲变化2016年民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4个:1. 大纲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中,对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这4个考点。

2016年民法大纲解读

2016年民法大纲解读

2016 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民法方志平一、引言:什么叫解读?二、切入与2015 年相比,2016 年司法考试大纲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明确在主观题试卷中增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的考查内容。

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刑法、民法等相关学科知识点进行了调整完善。

三是根据2016 年3 月底前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进行了相应增删,新增了《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

三、官方强调的第一大变化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四、官方强调的第二大变化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刑法、“民法”等相关学科知识点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刑法……(二)民法与2015 年相比,2016 年民法部分进一步完善,大纲新增考点1个:1.第三章第二节“法人的能力”中,新增考点“法人人格否认”。

2.第二十章第三节“借款合同”中,考点“自然人借款合同”调整为“民间借贷”。

3.第三十四、三十五章全部重新撰写,相应考点作了调整。

大纲附录中,新增法律法规2 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五、官方强调的第三大变化:重点提到物权法解释一①对外公示公信①不动产物权确认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1、2)②对内实事求是①不动产登记②不动产异议登记(3)①限缩解释:处分为“物权”上处分(4)③预告登记限缩解释①登记制度②债权消灭:债权无效撤销解除或放弃(5)②注册动产的登记:注册动产交付变动物权,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6)①逃债之恶意串通②逃债之低价处分→债权人撤销权③逃债之消极怠工→债权人代位权①分割共有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①文书物权的类型:(7)②文书物权②执行程序“拍卖成交”、“以物抵债”裁定书②文书物权的保护:(8)未交付、未登记,可主张物权法34-37 条的物权保护份额的继承、同等条件: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③②①不打招呼②④比例条件:多个主张人,同等条件下按比例购买,增)17①④善意的判断时间点:)②完成动产交付之时①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②指示交付: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标的物性质、数量付款方式交易习惯123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宪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宪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宪法章节2016年大纲内容2017年大纲新增(修订)内容第三章第五节无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内容摘要: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明确要求。

第10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

”第10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别提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的法律地位、法律、法律效力。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变动内容:章节2016年大纲内容2017年大纲新增(修订)内容第三章第五节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査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与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主要有以下变化:1、明确在主观题试卷中增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的考查内容。

2、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刑法、民法等相关学科知识点进行了调整完善。

3、根据2016年3月底前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进行了相应增删,新增了《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内容不断完善,总计考点新增15个(含新增子考点),删除14个;法律法规新增18件,修订11件,删除5件。

新增考点与修订内容往往与新法以及法学理论发展密切相关,例如经济法部分调整的考点针对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刑法部分新增的考点针对《刑法修正案(九)》等等。

2016年大纲所涉及的15个科目变化,可以解读为“4、5、6”,即4个科目变动较大,既新增考点又新增/修订法律法规;5个科目变动较小,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或法律法规;6个科目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是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一、4个科目大纲新增考点,并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包括:经济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并未新增考点,只是作了调整和完善,教材根据大纲调整和新增、新修订法律法规,作了相应调整。

(一)经济法与2015年相比,2016年经济法部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了较大修改:1第二章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部分,根据新法作了全面修订,大纲考点也作了相应调整和增删。

2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部分,大纲考点作了调整,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贷款法律制度”调整为“商业银行概述”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5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6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之民事诉讼法

2016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之民事诉讼法

2016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之民事诉讼法
万国司考为大家整理总结了2016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之民事诉讼法,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
【2016年新大纲评述】
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所占分值均超过60分,在司法考试中占很大的比重。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大纲和教材作了部分完善和调整。

由于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特征,重点仍在对于法条及司法解释的考查。

在复习中,请根据新大纲进行重点复习。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相比2015年,2016年民事诉讼法部分,大纲新增2个考点:
1. 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中,新增考点“庭审调解”。

调解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可以对纠纷进行调解,即便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2. 第十四章第三节“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中,新增考点“适用小额案件审理程序异议的处理”
小额诉讼采取一审终审,当事人若对适用小额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理由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案件。

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新增1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三年来,执行程序都是重点考查内容,其中执行异议既是重点又是难点。

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变化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变化,国际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平均分值占12分,你对国际法学的怎么样了,你对国际法大纲是否有所了解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详情请看下文。

国际法备考提示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的平均分值为12分。

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很少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托,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教材上有关内容。

本部分考查的重点非常突出,考点重复率高,可预见性强,这在整个司法考试的部门法中是比较罕见的。

【新增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大纲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大纲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大纲变化店铺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大纲变化,刑事诉讼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分值所占比重较高多达80分,关于刑事诉讼知识点以及考点最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条的掌握,那么哪些才是刑事诉讼新增的重点知识点了,详情请看下文。

刑事诉讼法备考提示在最近四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占分均为54分,加上第四卷案例分析题,总分值约80分,是司法考试的分值大户。

法条是刑事诉讼法考查的重点所在,尤其是相关司法解释,近年来被考频率不断上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也相继颁布,这必将成为这两年司法考试考查热点。

对此,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结合刑事诉讼理解法条内涵,并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比记忆。

【2016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6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

大纲删除考点11个,新增考点12个:1.第四章第二节“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

2.第六章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调整,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6个子考点。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下,删除考点“刑事证据的意义”。

4.第八章“强制措施”中:(1)第四节“监视居住”中,新增“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2个考点。

(2)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不予逮捕的情形”。

5.第九章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删除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6.第十章“期间、送达”中,删除考点“期间的概念”和“送达的概念”。

7.第十二章第五节“补充侦查”中,考点“补充侦查”下新增子考点“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司法考试《宪法》2016年大纲变化

司法考试《宪法》2016年大纲变化

司法考试《宪法》2016年⼤纲变化 宪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分值占23分之多,宪法涵盖的知识点较多,你知道对于宪法的相关知识你是否已经掌握了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店铺司法考试⽹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纲变化,希望能够对你带来帮助。

宪法备考提⽰ 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

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

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本⼀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此外,对于《⽴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的⽴法主体、⽴法权限、法律适⽤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

《全国⼈民代表⼤会组织法》、《地⽅各级⼈民代表⼤会和⼈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法也需要引起考⽣的注意。

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2016年⼤纲变化 【经典试题】 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表述是正确的? A.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民代表⼤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休,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全国⼈民代表⼤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作机关 D.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考点:宪法的制定 答案:D 解析:制宪机关是指⼀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的国家机关。

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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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总体变化不大,主要变化的科目有经济法、刑法、民法,其他科目考点上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新增法律法规或者修订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
经济法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商业银行法》调整了考点。

刑法根据新增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删减部分考点,修改了对应的罪名。

民法侵权责任法部分教材重新编写,主要是表述的不同,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民事诉讼法大纲新增两个子考点,新增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调整,并未新增考点或法条。

宪法、国际私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新增或者修订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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