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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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法经[1992]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法经[1992]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
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
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
(1992年9月25日法经〔1992〕152号)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农银函(1992)143号《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司法冻结后,这笔存款对该企业而言,不能参与资金周转、产生经济效益,但这笔存款仍由银行支配,参与银行资金的周转。

因而只要这笔存款是在计息帐户的,银行应当按照存款付息的规定,按期计付利息。

特此函复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结束——。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晋高法〔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晋高法〔2021〕1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民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均衡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结合省法院工作实际,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2次会议讨论,并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6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民事审判第一庭等5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确定如下:一、民事审判第一庭(一)人格权纠纷(1-11)(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2-34)(三)物权纠纷(35-54,59-66、70-73)(四)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关的合同纠纷〔86-87,90-92,111(1)(2),121,136〕(五)与农村农业有关的合同纠纷(131-135)(六)服务合同纠纷(137)(七)侵权纠纷(364-376、380-395)注: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包含道交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八)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464、465)(九)非讼程序案件(396-410,413-418,442-443)(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由司法警察提请本院院长作出的罚款、拘留复议案件除外。

对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对口指导全省法院涉农业农村、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涉军维权审判工作以及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案件审判庭(一)合同纠纷(74-85、102-114、116-120、122-129、138-143)(二)不当得利纠纷(144)(三)无因管理纠纷(145)(四)与金融有关的纠纷(五)担保物权纠纷(67-69)注:环资庭承办的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纠纷除外。

改革开放前的司法机关

改革开放前的司法机关

第八讲司法机关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指有权做出司法判决的机关,也叫做法院。

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我们习惯地称之为公、检、法、司,它们都在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之下。

但实际上,公、司与检、法是不同的。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属于行政系统,受国务院和各级行政机关首长领导,而法院与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不受国务院系统领导。

第一节司法机关的沿革1.1 改革开放前的司法机关(一)1949—1953年,全国普遍建立了司法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二)1954—1957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发展时期。

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即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法院,实行四级二审制。

检察机关由人民检察署改称为人民检察院。

(三)1957—1976年,司法机关的挫折期。

1959撤销了司法部。

文革后,检察机关被砸烂,检察制度被取消,各地公检法机关合成一家。

1.2 改革开放后的司法机关1976年后,司法机关走上制度化道路,表现为:第一,加强立法工作,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

仅从立法方面来说,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中有不少经济法规;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

第二,健全司法机构。

第三,完善司法制度及其相关制度。

首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将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其次,建立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实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审判受理制度;再次,进行司法程序改革。

第二节人民法院2.1 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2.1.1 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法律在这里绝不能打弯──记共产党员、华阴市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潘兴

法律在这里绝不能打弯──记共产党员、华阴市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潘兴

当月内就调解结束了这起官司。为了 庭示范观摩 , 力求树立公正、文明、高
在多年的实践中 , 潘兴总结出一
感谢潘兴 , 原告孟××等四人给他送 效的法官形象。一步到庭审判方式在
(下转第 8页 )
党 风 从政随笔 8
廉 政 DANGFENGYULIANZHENG
了年岁且有一般阅读能力的人 ,恐怕很少有人 好像学习 “老三篇”就是林彪搞的 “活学活用”、“立竿见
查中 , 当他发现原被告都做有伪证行 有“秉公执法 , 公正严明”的锦旗。 情 ,是举不胜举的。几年来 ,潘兴拒收
为时 , 当即对他们进行严厉批评 , 并
潘兴 一上 任就进 行了 一步到 庭 现金 2500多 元 , 烟 酒更 是 不 计 其
进行了司法处罚。经 过潘兴的努力 , 审判方式的尝试 ,并在全院进行了开 数。
战士们睡在一个大通铺上 , 每天清早起床号一响 , 大家 满了那些歌星影星的名字 ,对“星”们的风流韵事生活隐
边穿衣服边背诵: “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 私了如指掌 , 烂熟于心 , 而且作为仿效、崇拜的偶像。什
路军、新四军 , 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 么叫理想、信仰 ,什么叫奋斗、奉献 ,他们一概缺少兴趣 ,
1995年 3月 , 潘兴任庭长伊始 , 就接下了孟××、孙××等四人诉王 ××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由于种种原 因 , 该案立案后长达 7年零 8个月未 能审结。接案后 , 潘兴进行了深入细
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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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上他所 要告的 啤酒厂 是一家 知名 的 军工企业时 , 他为难了。在万般无奈 的情况下 , 吴××起诉到华阴市人民 法院经济庭。潘兴听了老人的陈述 , 仔细看了他的诉状后 , 心情很沉重。 为了争取时间 , 潘兴当即通知被告来 庭应诉。在以后的 40多天里 ,面对被 告的强硬态度 , 潘兴以法律教育之 , 以利害诱导之。几经周折 ,多方磋商 , 终使该案以执法和解而告终。为了感 谢潘兴 ,吴××备好酒席 , 去请他 , 潘 兴谢绝了。当晚 10点多 ,吴××又摸 了 20多里路 , 找到潘兴爱人单 位送 上了一箱高橙饮料及烟酒等物。潘兴 再一次婉言谢绝 , 他说: “那笔货款本 应属于你们 , 不论是哪一个法官 , 他 都会这样做的! 如果我收下了你的礼 物 ,那不是给法官脸上抹黑吗? ”老人

关于设立经济审判庭的思考

关于设立经济审判庭的思考

关于设立经济审判庭的思考作者:翁志斐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有关经济类摩擦和纠纷也相应增加。

现行审判经济类案件是被纳入到民事审判范围,其中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是被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范围,也就是现行的“大民事审判格局”。

但经济案件复杂性,专业性与民事案件有严格差异,并且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具有法可诉性的特点,被纳入民事案件审判显然不合理。

本文是在此基础上,分析重新设立独立经济审判庭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初步的构想。

关键词:经济法;可诉性;审判庭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及经济法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重新设立经济审判庭的呼声也越来也高。

那么经济审判庭到底有没有设置的必要呢?设立怎样的经济审判庭才能避免被撤销的尴尬境地呢?2013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等也就是对现行的“大民事格局”提出改革的要求,那么此时能不能作为设立经济审判庭的机遇期呢?都是需要讨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旧经济审判庭的设立与撤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诸如经济合同、公司证券之类的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经济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为了适应这一趋势,1979年2月底,第一个经济法庭在重庆设立。

从1980年开始,一些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逐步将商事案件的审理从民事审判庭分离出来,由专门成立的经济审判庭专司审理,至1983年9月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确认了这一举措,即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经济审判庭。

也就是说设立经济审判庭是以解决商事活动产生的纠纷为初衷。

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普遍扩大化,再加上一段时间内经济政策调整频繁,经济法学界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以至于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以及调整范围模糊不清,与民商法存在大量交叉。

设立的经济审判庭没有一个系统的经济法理论为指导,必然会存在种种缺陷。

法院对经济案的流程(一)

法院对经济案的流程(一)

法院对经济案的流程(一)法院对经济案介绍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案件已然成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经济案件涉及广泛的经济活动,包括财产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诈骗等等。

本文将详细说明法院对经济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流程,以帮助大家深入了解。

立案流程1.案件登记:–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申请立案。

–法院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受理审查:–如果材料完备、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

–受理审查主要工作是对案件事实的初步审核,确定是否构成起诉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并通知当事人。

–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告知书。

调查取证阶段1.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交证人、鉴定意见等。

–法院会组织庭前会议,双方当事人就相关证据展开辩论。

2.协调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法院可能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成功,案件终结,并制作调解书。

–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进入审理阶段。

审理流程1.开庭审理:–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原告和被告将分别陈述诉讼请求和辩称理由。

–法院会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2.判决宣告:–在审理结束后,法院将择期宣判,并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法院将制作判决书,并发给双方。

–双方当事人如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

执行阶段1.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经过一定期限后没有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将签发生效文书,并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2.强制执行:–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裁定,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等。

3.执行完毕:–当被告全部履行判决、裁定后,执行程序结束。

–如果被告不履行或难以履行,法院将进行相关处罚。

通过以上流程,法院能够有效地审理和解决各类经济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大事记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大事记

民二庭注:文中数据、事件记载,基本来自最高法院党组卷宗;近年会议情况来自《民商审判指导》各卷。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大事记(1979年9月——2009年6月)一、经济审判庭的成立及发展概况(一)建庭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9月设立经济审判庭,各高级人民法院1980年全部完成建庭工作,除个别偏远地区外,中级人民法院1981年底全部完成建庭工作,1983年底,有87%的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了经济审判庭,78个铁路运输法院也全部建庭完毕。

(二)发展情况: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求,设立了经济审判第二、三庭等。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按审判业务性质分设国内案件组、涉外组、调研组、再审组、知识产权组、执行组等。

根据司法改革需要,知识产权组、执行组、涉外组、再审组先后划出与其他单位组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执行办公室、涉外审判庭、审判监督庭。

200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将经济审判庭变更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内设八个合议庭,仍担负对合同、证券期货、企业破产、侵权等案件的审判与监督指导工作。

民二庭在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请示的问题进行批复、答复,牵头组织各项业务会议等方式,对维护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秩序,提高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目标,促进“司法为民”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建庭以来的人事概况(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管院长变化情况本庭自1979年9月建庭以来,历任主管院长变化情况如下:1、1981年4月,宋光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审判庭,兼任经济审判庭庭长。

2、1983年7月,任建新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审判庭。

3、1988年6月,华联奎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审判庭。

4、1993年8月,唐德华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审判庭。

5、1996年2月,李国光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区公所开办的企业倒闭后能否由县政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区公所开办的企业倒闭后能否由县政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区公所开办的企业倒闭后能否由县政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9.09.05•【文号】[89]法经函字第24号•【施行日期】1989.09.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债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区公所开办的企业倒闭后能否由县政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1989年9月5日(89)法经函字第2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7)经复字第79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安徽省五河县城郊区公所是五河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五河县城郊贸易公司因违法经营被撤销后,已由五河县政府有关单位组织专案组对该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和处理。

因此可由五河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至于五河县人民政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则要看五河县城郊区公所是城郊贸易公司的开办单位还是审核单位:如确是开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仅是审核单位且审核不当,则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如仅是审核单位或主管部门,且并无审核不当,则不承担经济责任。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区公所办的企业倒闭以后,能否由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请示报告((87)经复字第7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7年2月19日受理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南京市鼓楼区物资站(以下简称物资站)诉安徽省五河县城郊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

该案因诉讼主体难以确定,办案受阻,特向你院请示。

现将该案的基本案情和我院的意见报告如下:1984年9月14日和9月24日,物资站与贸易公司在南京签订了两份钢材购销合同,由贸易公司供给物资站250吨钢材,总价款32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2.07.29
•【文号】法经[1992]121号
•【施行日期】1992.07.2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审判组织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
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法经〔1992〕12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审判庭吉高法经请字〔1992〕1号《关于在执行生效判决时,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依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

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
诉。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7.10.28•【文号】•【施行日期】1987.10.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1987年10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7)经复字第49号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你院请示的问题,我院1987年10月15日法(经)复[1987]42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作了原则的答复,你院可参照该批复的原则精神处理。

此复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的请示(87)经复字第4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江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江浦县人武部花木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公司)诉江浦县民政局退伍军人服务公司苗木园艺场(以下简称苗木园艺场)购销龙柏树苗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1985年5月15日调解达成协议。

江浦县人民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并已送达生效。

被告应按调解书于当年6月10日前偿付原告人民币35230元。

但是苗木园艺场届时只给付了13500元,尚欠21730元一直未付。

1985年11月,江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理整顿公司时,花木公司因为不符合经营条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由其主管部门江浦县人武部负责清理其债权债务。

苗木园艺场亦于1986年10月自动歇业,人员解散。

其时,该场除欠花木公司2万余元外,尚欠银行贷款2万元,无其它财产可清理。

江浦县人武部向江浦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调解协议。

经查:原苗木园艺场申请开业的主办单位是县民政局退伍军人服务公司(已歇业),主管部门是该县民政局。

第六章法院的组织结构和法院的人员构成

第六章法院的组织结构和法院的人员构成
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高级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法院管辖权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 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 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1.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中级法院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地方各级法院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专门法院 最高法院
1.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
县法院和市(县级市)法院 自治县法院 市辖区法院
基层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审判员组 成
基层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 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1.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 议庭进行
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 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判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 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 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1.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 集中制。
3.联邦法院系统的管理
3.联邦法院系统的管理
最高法院
联邦司法会议(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

再议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与重设

再议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与重设
我 国市场经济 日益发展 , 经济案件 日益增多 , 关 于重设经济审判庭
念、 调 整对 象 以及 调整 范 围模 糊不 清 , 与 民商 法存 在大 量 交叉 。 1 9 8 5 年设 立的经济审判庭没有 一个 系统的经 济法理 论为 指导 , 当 然会存在种种缺 陷。1 9 9 2 年市场 经济体 制 的确立 , 使经 济法有 了 一个 明确 的发展方 向。随着经济 法理论 的发展 , 人们逐 渐认识 到 我 国的这种 主要 审理商事案件 的经济审判庭没有继续存在 下去 的 必要 , 与世界看齐建立大 民事审判格局 的呼声高涨 。 2 O O 0 年8 月8 日, 最高人 民法 院机构改革将经济 ( 知识产权 ) 纳入 了 民事 审判 的
经济审判庭 的撤销对经济法会产生什么影响?这是否是对 经 济法独立性 的一种否定 ?是否会影 响经济 法的权 威?首先 , 人 们
济案件是指狭义上的。因为大部分经济纠纷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案
件是 由民商法 和刑法规定的。
潜意识中会存在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会有相应的审判庭最为
依托 的想 法 , 而经济审判庭 被并人 民事 审判庭 中难 免会使人产 生
四经济审判庭的可重建性随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法的运用频率与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相并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已是学界的共识然而我国法院在设置上却只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这三大审判系统经济审判庭虽曾经设立过但终究只是昙花一现
再 议经济审 判庭 的撤销 与重设
张 丹
些 问题都是 亟待解 决的 , 下面本文将会对其进行逐一论述 。

审判 主体来 看 , 经济审判庭审判 的是平等主体 间的纠纷 , 与 民事 审 判相 同。其次 , 从受案范 围来看 , 经济 审判庭受案范 围没有 一个 明

经济纠纷案件类型范文

经济纠纷案件类型范文

经济纠纷案件类型范文经济司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经济建设的一个有力措施。

它对巩固社会主义经基础,尽快实现四个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

随着党和国家把工作重点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加强经济司法,设置经济审判机构,积极开展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已成为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经济司法工作怎样为经济建设服务,关健是要把案件办好,讲究办案效果。

近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通过案件的审理,对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建设,起了很好的作用。

经验告诉我们: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审判活动,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如有关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生产流通领域中的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各种涉外经济案件,往往涉及到国家计划、财政、商业、供销、银行、税务、商标、专利、外贸、外汇等各个方面。

这些方面都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要使经济司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首先要使经济司法工作者树立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这样,才能从维护和发展生产的大局出发,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是目前经济司法中数量较多的一种案件。

这类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货款纠纷、产品数量纠纷、质量纠纷、价格纠纷、货运纠纷、交货期限纠纷、货损索赔纠纷等等。

引起这些纠纷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单位管理不善,存在着制度混乱、无章可循等缺点,或者是企业管理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工作不负责任。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促使企业领导和财务、供销人员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使他们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减少经济损失。

因经济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它本身已经影响了生产或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如果处理不及时,或采取措施不当,还有可能使这种损失扩大。

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199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199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在经济审判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报告我院。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贯彻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在党的十四大以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工作,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至十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经济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经济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华联奎主持了这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孙宗颢就当前经济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进一步搞好经济审判工作作了中心发言。

与会同志通过讨论对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些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一、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革经济审判工作,坚持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法制维护。

当前,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多地需要通过经济审判加以解决。

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案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审理的难度增加,社会各方面对经济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
话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0.09.13
•【文号】
•【施行日期】1990.09.1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法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9月13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法经字〔1990〕71号请示和福建省高级法院〔1990〕闽法经函字第012号函均已收悉。

关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副食品商店(下称“副食店”)诉福建省莲江县曲头供销社驻榕购销站(下称“购销站”)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与福建省莲江县安凯奇达水产精制厂(下称“精制厂”)诉副食店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是否合并审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副食店与购销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精制厂享有独立请求权,因此,在精制厂主张权利时,既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他人已进行的诉讼中,也有权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既然本案精制厂已向有管辖权的莲江县法院另行起诉,故不应发生诉的合并审理问题。

且,就这一争议,你们两院在报请本院后又重新商妥,两案不再合并审理,两院间的争议实已解决,因此,本院同意你们两院商定的分案审理的意见,请你们分别通知道里区法院
和莲江县法院,在审理两案的过程中要互通情况,以避免发生矛盾。

上述意见不再函复。

民庭基本情况介绍

民庭基本情况介绍

民庭基本情况介绍
民事审判庭,简称民庭,是人民法院的内设部门,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

民事审判庭的庭长由院长任命,主持民事审判庭的日常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

民事审判庭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规格相一致。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有关民事争议的案件。

民庭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理本辖区内发生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债务纠纷、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以及其他民事纠纷。

审理法律规定的由民庭管辖的其他案件。

对当事人不服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

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调查研究本地区民事审判工作的有关法律、政策情况及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定期或不定期地总结通报本辖区民事审判工作情况。

完成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总的来说,民庭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民庭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公正、公平、高效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1985]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1985]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1985〕2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要求重视和加强经济司法工作。

为贯彻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精神,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对当前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一九八四年三月,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主要是:(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涉外的和涉港澳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案件;(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当事人有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6)法律和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我院在《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包括: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依法应当由我国法院管辖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打捞、救助,共同海损等十八种海事、海商案件。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增多,任务日趋繁重,现有人民法院的设置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改革、调整法院设置,理顺关系,进—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已势在必行。

目前,在改革、调整法院设置中,需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急需设置人民法院。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先后出现了一批开发区和保税区。

这些地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为主,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中,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市场活跃,各类经济纠纷和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开发区纷纷要求设立法院。

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区域,不设人大,不设政府,是其所在省、市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定区域。

其中,有的位于原行政区域内,有的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原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不再管理开发区的事务。

按照案件的原则,原区、县(市)人民法院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案件不宜再管辖,但案件又不能不办,于是原地方法院采取一些应急办法解决,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类案件仍由原区、县法院受理,有的则派出审判庭或者仍指定由原区、县法院审理。

这种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需待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国家屯垦戍边的特殊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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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取消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庭 这一改革使很多人,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对经济法的地位产生了怀疑。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被其他的法律部门所取代;同时,经济法又紧紧是一个法的部门,也不能取代别的部门法;经济法不够完善,需要在和别的部门法的协调中完善自我。 最高人民法院以机构改革的方式撤销经济审判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新格局,使只能划分更加清晰,适应业务审判庭设置规格的要求。但是,一些法学家认为,此次撤销经济审判庭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是由全国人大制订的基本法,至今有效。要撤销经济审判庭,除非提前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经济审判庭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经济审判实践,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各地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可暂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涉外经济案件。
经济审判庭可暂受理如下各类案件: 一、经济纠纷案件 Βιβλιοθήκη 二、经济犯罪案件 三、涉外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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