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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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1. 警告。

2. 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在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不能说就这样算了,此时往往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对行为人作出处罚。

那大家知道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怎样的内容吗?律师365小编带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在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不能说就这样算了,此时往往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对行为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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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治安管理惩罚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治安管理惩罚条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实习生。

第三条治安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和正常经营的基础,全体员工应自发遵守治安管理规定,遵纪守法,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惩罚第四条违反工作纪律1.如发现员工违反岗位工作纪律、违反企业行为准则,包含但不限于擅离职守、无故旷工、职务犯错误、违反公司保密规定、辱骂他人等,将予以内部警告,并记录员工档案。

2.若警告后仍未改正,视情况予以其严重警告、降级、停薪留职、辞退等处理。

第五条违反安全制度1.违反公司安全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破坏生产设备、违规操作、私自解除安全设施等,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将予以内部警告,并记录员工档案。

2.若警告后仍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公司制度予以降薪、停薪留职、辞退等处理,并可追究民事责任或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违反保密规定1.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包含但不限于泄漏公司商业机密、客户信息、技术资料等,将予以严重警告,并记录员工档案。

2.若警告后仍未改正或者泄漏公司紧要商业机密,将依照公司制度予以停薪留职、辞退等处理,并可追究民事责任或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反员工行为准则1.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包含但不限于不良形象行为、危害员工关系、影响企业声誉等,将予以口头警告,并记录员工档案。

2.若警告后仍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视情况予以内部惩罚,包含但不限于调岗、降职、停薪留职、辞退等处理。

第三章惩罚程序与权责第八条惩罚决议程序针对员工违规行为,惩罚决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尽快调审核实违规行为,并听取当事人叙述和申辩看法。

2. 依据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情节,进行权衡和综合评估。

3. 对于细小违规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4. 对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由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内部惩罚并记录员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1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2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品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引起公众心理恐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19,扬言实施放火,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是指宣称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影响公众安全心理,扰乱公共秩序,情节尚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20,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是指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3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22,利用邪教,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是指利用邪教,会道门,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是指冒用宗教,气功名义,造成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了社会秩序混乱,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的行为.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的有害干扰是指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站)产生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行为.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表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机破坏性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4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置危险物质是指违反国家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置危险物质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31,危险物质被盗,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实施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预报,环境检测,地质检测,地震检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34,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移动,损毁移动,损毁国(境标志界桩,界碑,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在国(边)界河非非法进行影响国(响国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法进行采矿,挖沙等活动,导致河流改道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5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是指在国(边)境一定的距非法修建有碍国(修建有碍国境管理设施是指离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37,盗窃,损坏,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是指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将某些航空设施航空设施据为己有,或通过捣毁,拆除,损坏等行为使航空设施失去功能,或非法擅自移动航空设施,使之不能提供有效飞行保障的行为.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无正当理由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从而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故意工具使用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手提电脑,电控玩具等一切可以发出电磁波的物品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的行为.40,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安全标志表现为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包括铁路钢轨,夹板,安全标志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41,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是指行为人将石块,金属物,动物等放置于铁路轨道上,从而给高速行驶的列车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是指表现为行为人向列车投掷石块,玻璃瓶,泥块等物体的行为.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铁路安采石取沙6全,在铁路路基,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从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私自设置,未经铁路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相互交叉的通行路口或走廊,严重影响铁路运输正常进行的行为.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是指非法进入由铁路部门在铁路线路两旁架设的,避免人畜进入铁路轨道妨害列车正常行驶的屏障的行为.46,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是指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纳凉休闲等,影响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是指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安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使用电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48,安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是指不符合国家对电网安装的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位置,高度,架设,警示标志,电压等的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是指在车辆,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行为.50,故意损坏,故意损坏,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是指行为人将已设置的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沟井坎穴等覆盖物和警示标志故意损坏或移动,给通行安全造成隐患,从而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7为.51,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表现为盗窃,损毁路面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井盖,照明,自来水,热力,排污等管道井盖,路灯,广场照明,装饰灯具以及消防栓,铁箅子,路口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52,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是指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53,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是指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54,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表现为行为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成年人进行恐怖利用了未成年人思想上的不成熟或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采取组织,胁迫,诱骗的方式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牟取暴利.55,强迫劳动是指以强制性手段违背劳动者意志迫使其劳动的行55,强迫劳动为.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限制他人的活动范围,活动时间以及其他人身自由的行为.57,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无正当理由,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其退出而仍然拒绝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58,非法搜查身体是指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身体859,胁迫,利用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殴打,体罚,虐待等胁迫,利用他人乞讨行为强迫他人乞讨,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以实现不法目的行为.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是指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61,威胁人身安全威胁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62,侮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侮辱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63,诽谤诽谤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步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64,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告发的行为.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是指对证人及其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暴力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是指行为人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途径发送带有淫秽,色情,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文字,图片,符号的行为.67,侵犯隐私侵犯隐私是指为满足好奇心,或低级趣味,行为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68,殴打他人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因琐事,纠纷而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9 69,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70,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反自然的性接触,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挑猥亵逗他人引起的性兴奋和满足有碍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公共场所故意暴露希望或放任其他人看见其身体,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2,虐待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73,遗弃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74,强迫交易是对自愿,公平,合法交易的市场秩序的破坏,主要强迫交易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是指行为人采用发表演说,张贴大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报,讽刺漫画,写匿名书信等方式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是指行为人在出版物或计算机信息网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络发表,制作,转载具有民族歧视,侮辱含义的文字,图片,符号等内容的行为.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是指邮电从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10 78,盗窃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79,诈骗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0,哄抢哄抢是指行为人用起哄的方法或者乘混乱之机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81,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不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2,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83,故意损毁财物故意损毁财物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是指行为人抗拒执行人民政命令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而的决定,命令的行为.85,阻碍执行职务阻碍执行职务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阻止消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防,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87,冲闯警戒带,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是指行为人徒步或驾车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警戒区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88,招摇撞骗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利用假冒的职级,职衔或者身份四处炫耀,并进行诈骗,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11的行为.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是指行为人实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指行为人为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了牟取不法利益,模仿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格式,文字或言辞进行复制,复印等方式伪造;或者利用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或者将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作为商品,非法高价出售牟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行为.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92,伪造,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是指行为人通过模仿真实的船舶户牌的格变造船舶户牌式,颜色,形状进行复制,仿造的行为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是指利用过期的,真实的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舶户牌,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行为.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是指行为人通过打磨,雕刻,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95,驾船擅自进入,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是指船舶未经允许,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12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是指社会团体的主管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义务或者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是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的行为.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非法聚集于露天公共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或在公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或者在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行为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指旅客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行为.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是指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13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是指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法律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6章119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废止。

《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规范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重要法律,更是公民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案例分析剖析黄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体验一下“兜风”的感觉。

某日,黄某见邻居张某新买的摩托车停在小区院里,遂产生要试一试的念头。

黄于是来到张某家中假装找张某儿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将车钥匙偷出,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

但由于黄某此前从未开过摩托车,其上车“试”了不到一百米,就人仰车翻,被巡逻的警察发现。

张某修理摩托车共花费320元。

问:(1)公安机关对黄某的行为能否实施治安处罚?(2)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3)张某能否向黄某的父母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9、案情: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

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

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

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这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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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三" 在车辆 # 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 $ 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 ! 物# 标志 # 防围的 $ 或者故意损毁 # 移动覆盖物 # 标志 # 防围的 %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及其处罚 ’ 有下列侵犯 & 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殴打他人 $ 造成轻微伤害的 ) ! 二"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 三"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 四" 虐待家庭成员 $ 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 五"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 ! 人正常生活的 ) 六"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 # 残忍节目 $ ! 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 七" 隐匿 # 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 # 电报的 % ! 第二十三条 & 侵犯公私财物及其处罚 ’ 有下列侵犯公私 财物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 告$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 偷窃 # 骗取 # 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 ! 二" 哄抢国家 # 集体 # 个人财物的 ) !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 ! 四"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其处罚之一 ’ 有下列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二百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 # 销毁 # 转移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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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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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1 页。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 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的。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十届全国人大十七次会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规范、 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人人懂法、守 法,既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又 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造成侵害; 另一方面规范、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 察的执法行为,在有效惩治违法行为的 同时充分保障人权。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 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 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指法律的实施对人们的认识和行为产 生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2方面:
1、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既可以教育违法者 本身,同时又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起到威慑和 警示作用,使其引以为戒。
2、通过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确认和保护, 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示范与鼓励的作用。
近日,一张“民间通缉令”贴满了大 学城华南师范大学的生活区。这张特 殊的告示上,截取了一间教室监控录 像的几个画面,画面记录了一名“眼 镜男”盗窃教师于女士(化名)钱物的 经过,并呼吁热心的师生提供线索,缉 拿小偷。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评价作用(评价别人)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 行为的准则,因而具有作为判断、衡量人 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与尺度的功能。
(四)强制作用(强制一小撮)
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 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 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民主与法制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公安人 员必须做到:
(1)严格遵受法纪,秉公办案,不得 徇私舞弊,若故意作出错误处理,要依法 严肃处理。
(2)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 虐待或者侮辱,严禁逼、供、信。
(3)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处罚是错 误时,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 款及没收的财务;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损失。
(1)“发现或没有发现的”提法 (2)“公安机关没有发现” (3)对“不再处罚”的理解
2、追究时效的计算 (1)在一般情况下,“期限从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2)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连续或继 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a、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同类客体是社会主 义的公共秩序
b、妨碍公共安全行为,同类客体是社会 的公共安全
c、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同类客体是 公民的人身权利;
d、侵犯公私财务行为,同类客体是社会 主义的公有财产权利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权利;
e、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类客体是 社会主义的社会管理秩序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其他违反行 政管理行为的区别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民事违法行 为的区别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所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是指《条例》 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行为的 危害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 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它包括四个方面: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
f、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同类客体是我国的道 路交通管理秩序;
g、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同类客体是我国的 消防管理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要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要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要点治安管理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与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章。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其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本文将重点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要点,以加深我们对于该法律的理解。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和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其原则主要包括法定性原则、公正原则、适度原则和限制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罚的力度应当适度,同时需要严格限制对个人权益的侵犯。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和处罚标准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主要包括行为人或单位。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扰乱社会秩序:包括故意制造恐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2. 侵犯公共安全:包括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故意放火等行为;3. 危害他人安全:包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4. 破坏社会道德:包括散布淫秽物品、聚众赌博等行为。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以行为人为例,可以采取劝诫、罚款、拘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根据情节的不同还可以进行刑事追究。

三、处罚程序和权利保障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案件材料,立案处理;2. 传唤和讯问:公安机关可以传唤行为人到案进行询问,了解其对于违法事实的主观态度以及相关情况;3. 辩护和申辩:行为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可以陈述自己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申辩;4. 处罚决定和执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处罚决定,并进行相应的执行。

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公民个人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行为人享有辩护权、申诉权等权利,并且公安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不能滥用职权。

四、法律责任和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8.28•【文号】主席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一、背景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九条是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惩罚规定。

二、第九条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对于公安民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处罚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1.公安民警滥用职权–当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对于滥用职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民警玩忽职守–当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故意或者出于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对于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措施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民警,可给予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

2.记大过处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安民警,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影响其晋升、任用或者评先评优等。

3.处分衔接–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四、刑事责任追究当公安民警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1.渎职罪–当公安民警因故意或者出于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渎职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当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寻衅滋事罪–当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罪名–若公安民警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

违法行为的性质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特征,包括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安全等。

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还包括违法行为的情节。

违法行为的情节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较重的处罚,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将受到较轻的处罚。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

社会危害程度是指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包括对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危害。

对于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总的来说,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时,将严格依法依规,根据相关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治安管理法规,共同维护社会治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法要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法要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法要点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了具体的执法要点和措施。

下面将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执法要点进行探讨。

一、概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我国治安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确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

二、执法要点1. 加强巡逻防控治安管理的首要任务是防患于未然,公安机关应加强巡逻防控,重点关注治安隐患区域和时段,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对于一些容易引发治安问题的场所,如夜市、游乐场等,公安机关要加大巡逻力度,及时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治安问题。

2. 提高处罚力度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手段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于违法者要依法予以惩处,并起到警示作用。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罚,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强化宣传教育除了依法执法外,公安机关还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公民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的意识。

通过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和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4. 配合其他执法部门治安管理处罚工作需要与其他执法部门进行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应与城管、交警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合力,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的平安稳定。

5. 加强技术手段支持在治安管理处罚工作中,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加强对社会安全的监控和防控。

技术手段的应用能够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为公安机关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6. 注重案件记录和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记录案件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违法事实、处罚措施等,确保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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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案
一、立法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二、适用范围:第一章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

三、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3、办理治安案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五、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人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应予处罚;
4、盲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视情节:
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1)情节特别轻微;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予他人胁迫或诱骗的;4、主动投案的,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六、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较严惩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受过治安处罚的。

七、不宜进行行政拘留的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
3、70周岁以上;
4、怀孕或哺乳期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具体以23、24、25、26、27、28、29条。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强行进入场内的;
(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
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九、处罚程序:
(一)调查
1、应当回避的情形:第81条
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2、传唤当事人进行调查,可以口头,必要时用传唤证传唤。

询问时间不超8小时,可能行政拘留的,不超24小时。

传唤原因和处所应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应出示工作证件。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不少于2人。

检查公民住所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情况应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应会同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查清楚,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二)决定
1、主管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但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
(1)被处罚事实和证据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或期限
(5)对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和公安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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