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资产等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进行了规范。
该准则从收入的确认、计量、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旨在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规范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确认:已取得经济利益的流入,相应的经济利益很可能会流出企业,且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衡量。
其中,经济利益指的是资金、资产、股权和服务等,而收入的流入可以是现金、应收账款、债券等形式。
在计量收入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将收入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且不能大于相关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金额,也不能小于合同或协议所约定的最低收入额。
准则还规定了多种计量方法,如产生收入的销售、提供劳务等应当按照货币交换金额计量;而转让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应按照应计利息法计量。
在报告和信息披露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会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将收入分项明细列示在利润表上。
此外,准则还对收入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对与收入有关的政策、估计和假设进行相关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相比以往的规定,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要求,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此外,准则还强调了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原则,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展现经营活动的真实状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遵循该准则的规定,确保收入的准确记录和披露,为用户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一节收入概述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作为影响利润指标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等众多信息使用者的重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准确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问题不由收入准则规范。
收入主要包括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生产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实现的收入;另外,企业发生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利用闲置资金对外投资、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等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属于收入。
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本章着重讲解了不同形式的收入,即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和计量问题。
GMZ第二节销售商品收入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
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一、前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颁布,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会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企业管理者、会计从业人员以及财务分析师而言,了解并正确应用会计准则第14号对于准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提高财务报表透明度至关重要。
二、收入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同时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流入。
其实现取决于相关商品或劳务的交付、客户对商品或劳务的享有权利以及合同中约定收入的条件。
三、收入确认原则1. 在会计准则第14号中,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即企业应当能够确信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将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并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对价。
企业也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交付的商品或劳务的价值。
2. 对于长期合同而言,企业应当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履行所需的成本,并且能够保证合同履行将最终实现经济利益流入。
3. 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每应收账款与实际收入的比率,来进行收入确认。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能够清楚地估计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并能够可靠地计量实际收入。
四、收入确认时点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时点取决于交易的性质。
一般而言,在客户对商品或劳务享有权利以及与客户之间达成交易的时刻,企业即可以确认收入。
2. 对于长期合同而言,由于交易会持续一段时间,因此收入的确认时点将取决于合同履行的进度。
企业应当通过合同履行的进度来进行收入确认,并保证所确认的收入与实际履行的工作量相符合。
五、收入的计量1. 对于确定交易对价的问题,企业应当同时考虑到所交付商品或劳务的单价以及交易数量,以确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
2.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中,还对于退货和折抠等问题的计量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量,并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六、其他相关问题1. 在会计准则第14号中还明确规定了一些相关的审慎原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偿付能力、商品或劳务的退货风险以及合同中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1号——租赁》规范(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
5、下列有关合同合并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B、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C、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D、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正确答案】BCD
D、企业应当说明其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
【正确答案】C
17、下列选项中企业应当披露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不包括( )。
A、在确定该资产的金额时所运用的判断B、本期不确认的摊销
C、本期确认的摊销以及减值损失的金额D、该资产的摊销方法
A、根据收入准则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B、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不应当披露确认收入所采用的方法
C、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
D、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披露在评估客户取得所承诺商品控制权时点时所作出的重大判断
【正确答案】ACD
12、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如( )等。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A、实物资产
B、无形资产
C、股权
D、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
【正确答案】ABCD
【正确答案】B
16、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企业应当将本期确认的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解,这些类别应当反映经济因素如何影响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 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的披露 。 通过对收入进行分类 , 按照类
及金额 的计量 ,为规范 收入 的核算与
对相 关的概念 如现金折扣 、商业折
确了销售商 品收入 的确认条件:明确了 销售商品涉及折扣 、折让和退回事项的 业务处理;特别强调 了合 同或协议价款 采用递延方式 收取 的处理方法 。
收入金额 。同时, “ 在 新准则 ” 还 强调对合 同或协 调整 , 中, 从总体上看, 实施 该准则对企业 的影响不 明显 。
议价 款进 行公允性检 查 ,如果合 同或协 议价款不 公 但 是, 由于在 “ 新准则 ” 中引入 了公允价值 的观念 , 尤
允, 则不能依据此金额确认和计量收入 。
投资 、 建造合 同、 赁 、 租 原保 险合 同、 再保 险合 同等形
成的收入, 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 则。由此可见 , “ 对 新 准则 ” 规范 的收入范 围进行 了调整 。
( ) 二 引入 了公 允 价值 的观 念
对于 同一合 同或协议 中 同时包 括销售 商品和 提 供劳 务交 易 的情况 进行 了具体规定 。增强 了实务 中 的可操作性 , 提高 了收入核算 的规范性
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适用范
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 权收入 ,不包 括应
让渡资产使 用权收 入主要包 括 : 因
收入和 因他人使用本企业 的无形资产等 形成 的使用费收入等 。当同时满足相关
围仅涉及销售商 品收入 、提供 劳务收 他人 使用本企业货 币资金而取得 的利息
作为负债处理 的企业代第三方 收取的
第 3章主要规 范了提供劳务收入的
别详细规 定了每种 收入确认 的条件 以 扣、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进行了定义: 明 信息披露奠定了坚 实的基础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总额法和差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总额法和差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该模型包括确定交易价格、确定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识别控制权以及确认收入等五个步骤。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应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对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不能控制的,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总额法”的核心原则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净额法”则是指企业仅在其合同义务已得到履行并取得了相关的对价或者服务时确认收入。
这两种方法都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准则。
新收入准则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项目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例如对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收入规模、资产负债率及存货等的影响。
此外,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影响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会计核算的核心内容之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旨在规范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以下是对该准则的详细解读。
首先,收入的定义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这一定义明确了收入的来源和性质,即收入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而非投资者投入或捐赠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产物。
其次,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的核心。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两个条件确保了收入的确认既具有经济实质,又具有可操作性。
在收入的计量方面,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计量基础。
常见的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现值等。
企业在选择计量基础时,应当考虑交易的性质、市场条件、相关成本和效益等因素,以确保收入的计量既合理又准确。
此外,企业在报告收入时,应当按照收入的性质和交易的特点,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披露。
例如,企业可以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类别,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列示。
这样的分类和披露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和收入来源。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还对收入的会计政策变更、错误更正等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企业在变更收入确认政策时,应当遵循相关准则的要求,并对变更的影响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同时,企业在发现收入确认和计量的错误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更正的性质、原因和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全面、系统的框架,用于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通过遵循这些准则,企业能够确保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一、介绍企业会计准则(ASBE)第14号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一项重要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如何识别和计量收入。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ASBE第14号所涵盖的内容,并解释其对企业会计的重要性。
二、收入的定义ASBE第14号中明确定义了收入,即为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收入可以来自多种来源,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资产等。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利益来计量。
三、收入的识别时机ASBE第14号明确了收入的识别时机,即当相关的经济利益进入企业且可以可靠地计量时,收入应被确认。
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发生概率可以可靠地估计,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并且可靠地计量。
识别收入的时机对于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至关重要,以确保报表反映了企业实际的经济状况。
四、收入的计量ASBE第14号对收入的计量也进行了规定,即应使用现金价值来计量收入。
现金价值是指收入在未来会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
企业应根据相关市场利率和风险因素来确定现金价值,以准确反映收入的经济实质。
五、销售商品的收入识别当企业通过销售商品获得收入时,ASBE第14号要求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能确认收入。
首先,企业应能够可靠地估计与销售商品相关的收入。
其次,风险和控制权已转移至买方,并且企业不再对商品拥有实质性的管理权。
最后,企业应能够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
六、提供劳务的收入识别当企业通过提供劳务获得收入时,ASBE第14号也对收入的识别提供了指导。
企业应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来确认收入。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可靠地估计,并且企业有权根据合同条件获得相应报酬,那么收入应被确认。
七、出租资产的收入识别对于出租资产而言,ASBE第14号规定了不同的收入识别方法。
如果租赁协议中的所有重要风险和回报权已转移至承租方,则企业应根据租赁期间的使用权进行收入确认。
否则,企业应按照所规定的租赁期间进行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最新)
财会〔2017〕22号(收入准则)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按照准则14号,企业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资产以及利息、现金流入等。
收入的确认是指确定企业应计入当期利润的金额的过程,通常根据收入的实现程度和收入的可靠性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准则14号,企业应当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是:(1)交易对方确认并同意支付;(2)收入额可靠可以被合理计量;(3)企业已经或将来有权收取相应的经济利益;(4)与交易对方之间存在一个相应的服务或交付义务。
其次,根据准则14号的规定,收入的确认方法包括:(1)交易金额法,即以交易对价作为收入金额;(2)完成百分比法,即按照项目完成度判断收入的确认时间和金额;(3)收入发生法,即按照现金流入时间确认收入的金额;(4)其他合理方法,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合理的确认方法。
准则14号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入确认准则。
其中,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主要根据是否转移了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确定,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主要根据是否完成了相关劳务的义务确定。
同时,准则14号还明确了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的确认方法,以及对于收入的交叉销售和考核条款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准则14号对于虚拟经济和互联网经济下的收入确认问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虚拟经济中的虚拟产品、虚拟货币以及在互联网平台上的广告收入等,准则14号提出了一些特殊的确认要求和方法。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准则和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14号的要求,合理确认和报告收入,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准则,于2024年12月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准则共分为8个章节,涵盖了收入的定义、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等方面。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入的定义本章详细阐述了收入的含义。
收入是指实体通过出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出租、租赁资产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货币或货币等价物的增加,可以导致企业的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准则还对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收入的得到具有确定性、收入的得到能够量化、收入的得到与企业的责任完全无关等。
第三章:收入的确认本章主要介绍了如何确认收入。
准则规定,在交易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企业应该确认收入,交易条件包括已经将经济利益转移给买方的责任、经济利益的数量能够可靠确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进行计量等。
准则还详细阐述了资产交换、服务提供和利息、租金等不同类型的收入的确认原则。
第四章:收入的计量本章重点讨论了收入的计量方法。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实质经济事项,合理选择计量基础和计量方法。
根据准则,收入可以根据交易价格、实际成本、可确认的可变现净值、市场价格等进行计量。
准则还对收入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回资产成本和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了计量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收入的报告第六章: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本章主要探讨了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准则提供了一些实例,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如何应用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准则还注意到了收入不能与企业的资产进行混淆,以及应当将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匹配等问题。
第七章:其他有关问题本章涉及了一些与收入有关的其他问题。
准则明确规定了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将收入的调整归因于非交易性因素。
准则还对收入的出租、租赁、金融工具方面的处理提供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本章是对收入准则的一些补充说明和解释,主要是一些定义和规范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以下简称“准则14号”)是由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一个重要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收入。
准则14号的出台,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质量,加强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理解和判断,推动企业发展健康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14号的核心思想是,企业应该在实质发生交易的时间点上确认收入。
准则14号明确了收入的定义、确认条件、计量方法和报告要求。
首先,准则14号明确了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从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资产等。
准则14号要求企业将收入确认为经营成果,并将其反映在财务报表上。
其次,准则14号规定了确认收入的条件。
准则要求企业能够可靠地衡量收入的金额,并能够合理地预计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需要考虑到与收入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进行相应的计量和披露。
准则14号还规定了收入的计量方法。
准则规定收入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实际收到的金额是指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可以合理预期收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准则要求企业在收入确认的同时,将相应的费用、成本和税费等与之相关的金额一并计量和报告。
总的来说,准则14号明确了企业应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收入。
该准则的出台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质量,加强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理解和判断,推动企业发展健康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认真遵守准则14号的要求,做到应收尽收,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和可靠。
同时,监管机构应严格监督和检查企业对准则14号的执行情况,确保准则的有效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讲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涉及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不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商品销售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
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章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四)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己完工作的计量;
(二)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
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
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
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
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三)现金股利收入金额,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计算确定。
第五章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现金股利收入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