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109页

合集下载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ppt课件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ppt课件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02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 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 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 性。
No Image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学习与应用
2018年11月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No Image
01.准则修订的背景
目录 Contents
02.修订的主要内容 03.新准则执行时间 04.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06.五步法回顾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01 准则修订的背景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对《企业 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保持了与国 准则理事会2014年新发布的收入准则持续趋同。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No Image
o2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No Image
o3 新准则的执行时间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03 新准则的执行时间
2017年
2018年
7月发布
事 项
境 内 外 同 时 上 市的企业;
在 境 外 上 市 并 采用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或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财务 报告的企业
2019年
05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若干思考及在出版行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若干思考及在出版行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ACCOUNTING LEARNING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若干思考及在出版行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宫杰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摘要:2018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正式开始实施,新的收入相比于旧的收入准则做出了较大的调整,这是我国实施修订和完善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不断接近并实现接轨的又一大重要成果,本次新的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细则改变了以往所使用的收入确认标准,细化了相关条款设置、更加重视准则的设计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关系。

新修订的收入准则强调了收入的确认应当基于商业合同的签订,在于实际相结合的同时有助于强化企业建立更强的合同规范观念,从而在商业活动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生产经营主体行为。

关键词:企业会计;收入;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是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旧收入确认准则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实际和国际标准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二进行的进一步规范。

新修订的收入准则更加的简洁清晰和规范,对于各行各业来说其实践性也更强。

一、新准则发布的主要内容(一)将现行收入及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二为一新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首先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其中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其次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这一规定使得原本模糊不清有交叉的现行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有了更加明晰的确认方法,而避免了因为对相似或相同交易的不同判断而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加准确地把握了有关“某一段时间”还是“某一时点”的收入确认问题,对于收入确认的口径和时间的把握更加清晰和人性化。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的合二为一是对非建筑类企业更加明确的收入分时段确认的指导,对于出版行业而言,该准则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诸如刊物连载、系列主题类书籍出版过程中分时段确认收入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为了规范企业收入的核算和披露而制定的会计准则。

该准则明确了收入的界定、收入的确认时点、收入的分类和收入的计量方法等内容,对企业提高财务透明度、规范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

一、界定收入企业的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收入。

企业应当依照实际交易发生的情况,界定收入的来源和性质。

如采取客户自提原材料、交货按阶段性交付、售后服务等方式时,需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收入的确认时点企业应当在收入已经被实现或可能被实现的情况下,确认相应的收入。

收入的实现主要是指企业已经收到货款或者客户已经承担清贷风险,并且可以合理地估计产品的退换和维修费用等相关成本。

收入的确认时点应当与企业遵守合同约定的性质和条款有关。

三、收入的分类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和来源,进行相应的分类处理。

主要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资产出售收入等。

四、计量方法企业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计量收入,并且与实际收入的实现情况相符合。

在计量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合理核算处理。

例如,销售商品的成本应当包含原材料成本、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等。

以上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

在日常会计工作中,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该准则制定相应的收入核算和处理方式。

同时,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内控,提高财务透明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企业经营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关于合同履约成本的处理企业应当在收入确认时,将履约成本一并计入成本,以确保相关的费用得到合理分摊。

合同履约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种。

直接费用是指与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成本,如人工、材料、设备使用费用等。

而间接费用则是由于撤退或更改了具体的合同条款、期限或责任而产生的那部分费用。

在进行合同履约成本的计量时,企业应考虑到各种具体的影响因素,如成本的相关性、规模性等因素。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设计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设计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适用范围 (2)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3)(一)“主营业务收入” (3)(二)“其他业务收入” (4)(三)“主营业务成本” (4)(四)“其他业务成本” (4)(五)“合同履约成本” (5)(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5)(七)“合同取得成本” (5)(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6)(九)“应收退货成本” (6)(十)“合同资产” (6)(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7)(十二)“合同负债” (7)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8)(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8)(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8)(三)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24)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41)(一)确定交易价格 (41)(二)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1)六、关于合同成本 (59)(一)合同履约成本 (59)(二)合同取得成本 (60)(三)摊销和减值 (62)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64)(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64)(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67)(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69)(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74)(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79)(六)售后回购 (84)(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86)八、关于列报和披露 (89)(一)列报 (89)(二)披露 (94)附录二 (100)《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说明 (100)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100)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100)实用标准(一)前期准备阶段 (101)(二)起草阶段 (101)(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101)(四)修改完善阶段 (102)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02)(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102)(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103)(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103)(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103)四、本准则实施影响的分析 (104)五、本准则修订需要说明的问题 (104)(一)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104)(二)余值法的采用 (105)(三)重大融资成分的折现率 (105)(四)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105)(五)准则实施范围和时间安排 (106)(六)准则实施的衔接规定 (106)一、总体要求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

《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引言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以确保收入的识别和报告符合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学习笔记

每天学习一点:《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学习笔记一、总体要求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企业应用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

除非特别说明,本应用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学习笔记:收入的定义并没有发生变化,注重对日常活动的理解,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

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或应用于该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面应用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根据本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根据财会〔2017〕22号的通知精神,提醒三点:1.不同企业分批实施执行,但可以提前执行。

原文: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2.母子公司没有同步执行的,母公司已经执行的,则子公司调整报表后合并;母公司尚未执行,子公司已执行,则子公司合并时可以选择调整报表合并,也可以不予调整,直接合并,但必须披露该事实。

原文: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区别对待。

原文: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我国会计准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企业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掌握收入确认的方法和实现良好的财务管理,国家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本文将从应用指南的角度,分步骤阐述。

1.声明:应用指南首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

其中明确指出该准则适用于各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等,对企业实现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有重要作用。

2.政策解读:应用指南进一步对收入确认的方式和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其中涵盖了收入确认的时间、收入的概念和计量、收入的分类等方面的政策内容。

同时,应用指南还明确了在以下情况下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能再次确认的具体情况。

3.案例讲解: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政策,应用指南提供了一系列案例分析。

例如,如何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环节中正确确认收入、如何计算退货和收回销售商品所对应的收入、如何确认获得的政府拨款等。

这些具体案例提供了丰富的实例和经验,帮助企业掌握更加准确的收入确认方法。

4.特别提示:最后,应用指南中还针对特别注意事项做了特别提示。

例如,在收入确认方面,企业需要及时将相关会计文件进行归档存储,保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在涉及跨年度收入确认、货币贬值和重大风险等问题时,企业需要多加注意。

综上所述,应用指南是指导企业正确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重要参考。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业务对照应用指南,逐步建立起良好的收入确认制度。

在未来操作过程中,应当积极参考应用指南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合理运用这些政策,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度和有效性。

项目类收入确认管理规范(2018新会计准则第14号)

项目类收入确认管理规范(2018新会计准则第14号)

项目类收入确认管理规范(2018新会计准则第14号)项目类收入确认管理规范(新会计准则第14号)为了规范集团内各单位项目类收入确认的时点和方式,避免因收入确认不当造成的管理困难,特制定本规范。

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及有关政策法规:(一)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三)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四)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五)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六)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七)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一、日常活动的界定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原材料、对外投资(收取的利息、现金股利)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二、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二)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于规范企业收入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收入 确认和计量标准、加强信息披露等措施,该准则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为投 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精彩摘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精彩摘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是中国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 中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而制定的一本权威性指南。在这本指南中, 有许多精彩的摘录,对于会计人员和财务经理来说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从整体结构上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共分为六章。这六 章内容各有侧重,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收入准则体系。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收入准则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以及一些基本 概念。这部分内容对于读者理解整个准则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为后续章节的学 习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收入的确认”,详细阐述了收入的确认原则、步骤和方法。这部分 内容是整个指南的核心,对于规范企业收入的确认行为具有关键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指南,对于会计 人员和财务经理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学习和掌握该指南的内容和精神, 可以更好地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 发展。
阅读感受
近日,我阅读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深感其对于企业财 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指导意义。这本书详细解读了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 方面的具体应用,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以及规范企业经济行 为具有重要作用。
新准则强调了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这一改 变反映了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趋势,提高了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可比性。控制 权转移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指导企业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是否 已经转移,从而准确地进行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一、介绍企业会计准则(ASBE)第14号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一项重要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如何识别和计量收入。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ASBE第14号所涵盖的内容,并解释其对企业会计的重要性。

二、收入的定义ASBE第14号中明确定义了收入,即为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收入可以来自多种来源,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资产等。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利益来计量。

三、收入的识别时机ASBE第14号明确了收入的识别时机,即当相关的经济利益进入企业且可以可靠地计量时,收入应被确认。

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发生概率可以可靠地估计,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并且可靠地计量。

识别收入的时机对于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至关重要,以确保报表反映了企业实际的经济状况。

四、收入的计量ASBE第14号对收入的计量也进行了规定,即应使用现金价值来计量收入。

现金价值是指收入在未来会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

企业应根据相关市场利率和风险因素来确定现金价值,以准确反映收入的经济实质。

五、销售商品的收入识别当企业通过销售商品获得收入时,ASBE第14号要求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能确认收入。

首先,企业应能够可靠地估计与销售商品相关的收入。

其次,风险和控制权已转移至买方,并且企业不再对商品拥有实质性的管理权。

最后,企业应能够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

六、提供劳务的收入识别当企业通过提供劳务获得收入时,ASBE第14号也对收入的识别提供了指导。

企业应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来确认收入。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可靠地估计,并且企业有权根据合同条件获得相应报酬,那么收入应被确认。

七、出租资产的收入识别对于出租资产而言,ASBE第14号规定了不同的收入识别方法。

如果租赁协议中的所有重要风险和回报权已转移至承租方,则企业应根据租赁期间的使用权进行收入确认。

否则,企业应按照所规定的租赁期间进行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第一章总嘲第一囊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二章铺售商品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 __格扣除.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第九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_的,应当在发生时;中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86既曩磊叠哪I疆醺蔓fjI-一14号收入费用的方法.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1已完工作的测量;(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问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l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l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第五章披露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14)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准则14规定了企业在确认和计量收入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准则14,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的应用指南。

首先,准则14强调了收入的确认时间。

根据准则14的规定,企业只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确认收入。

这些条件包括:已经向客户转移了商品或提供了劳务,能够收回与商品或劳务相关的收益,收入的金额能够被可靠地计量。

因此,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产品或劳务的交付情况、回款的可能性以及收入计量方法。

其次,准则14对于收入的计量提供了一些指导。

根据准则14的规定,收入的计量应该基于交易价格或合同价格。

当交易价格无法被可靠地确定时,可以使用市场价格或成本方法进行计量。

此外,如果企业存在与收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应当进行相应的减值测试以保护企业的权益。

第三,准则14还指出了一些特殊收入的处理方法。

例如,对于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准则14要求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确认收入,并在期末确认金融服务的相关费用。

对于收到的投资回报、政府补助和赞助收入,准则14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认和计量这些特殊收入。

综上所述,准则14的应用需要企业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准则14对于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升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准则14的理解和应用,以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一、日常活动的认定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二、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

(二)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适用范围 (2)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3)(一)“主营业务收入” (3)(二)“其他业务收入” (4)(三)“主营业务成本” (4)(四)“其他业务成本” (4)(五)“合同履约成本” (5)(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5)(七)“合同取得成本” (5)(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6)(九)“应收退货成本” (6)(十)“合同资产” (6)(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7)(十二)“合同负债” (7)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8)(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8)(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8)(三)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24)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41)(一)确定交易价格 (41)(二)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1)六、关于合同成本 (59)(一)合同履约成本 (59)(二)合同取得成本 (60)(三)摊销和减值 (62)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64)(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64)(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67)(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69)(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74)(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79)(六)售后回购 (84)(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86)八、关于列报和披露 (89)(一)列报 (89)(二)披露 (94)附录二 (100)《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说明 (100)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100)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100)(一)前期准备阶段 (101)(二)起草阶段 (101)(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101)(四)修改完善阶段 (102)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02)(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102)(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103)(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103)(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103)四、本准则实施影响的分析 (104)五、本准则修订需要说明的问题 (104)(一)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104)(二)余值法的采用 (105)(三)重大融资成分的折现率 (105)(四)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105)(五)准则实施范围和时间安排 (106)(六)准则实施的衔接规定 (106)一、总体要求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企业应用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

除非特别说明,本应用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

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或应用于该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面应用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根据本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上述相应准则;二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三是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本准则。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如合作开发一项资产),合同对方和企业一起分担(或分享)该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而不是获取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企业与其签订的该份合同也不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

此外,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部分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而其他部分属于上述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时,如果上述其他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如何对合同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区分或初始计量,企业应当首先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按照上述其他准则进行初始计量的合同组成部分的金额排除在本准则规定的交易价格之外;否则,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对合同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区分和初始计量。

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

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核算适用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交易和事项时也需要使用本部分涉及的会计科目的,应遵循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收入的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一)“主营业务收入”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 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企业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其他业务收入”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主营业务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其他业务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合同履约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