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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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以外购存货为例
【注意】 1.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损耗应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 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应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 算,在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原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 法等。 新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 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也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资产负债观。
20600-200×14=17800(元)。 借:原材料——甲材料 17800 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14×200) 贷:材料采购 20600 借:其他应收款——张某 600(3×200) ——保险公司 2200(11×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三、存货发出的计价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源自文库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 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三、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 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 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存货准则要求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采购成本构成与其他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致。
四、存货的期末计量 1.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期末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期末存货按成本计价;期末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期末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2.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3.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采 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 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体现了会计信 息质量要求中的重要性要求。
第二节 重点难点解析
一、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库存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 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提示】注意存货概念中的“持有以备出售”。持有存货的目的是直接出售,或者加工后出售。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节 新旧比较
存货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存货准则与原准则相 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相一致,不允许将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借款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的成本。这 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 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例1】东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于2007年1月21日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购买甲材料100公斤,收到销货单位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其中买价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元。该批材料的运杂费总计600元,以现金支付完毕。在甲材料入 库时,发现实际重量仅为85公斤,发生15公斤的损耗,其中的1%属于合理损耗,其他损耗尚待查明原因。经调查得知,运输工 人张某私自盗窃3公斤,其他部分由保险公司理赔。 购买甲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 20600 Z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 23400 现金 600 验收入库时: 在损耗的15公斤中,1公斤(100×1%)为合理损耗,其余14公斤均应由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因此,甲材料的入库成本=
【注意】 1.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损耗应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 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应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 算,在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原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 法等。 新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 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也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资产负债观。
20600-200×14=17800(元)。 借:原材料——甲材料 17800 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14×200) 贷:材料采购 20600 借:其他应收款——张某 600(3×200) ——保险公司 2200(11×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三、存货发出的计价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源自文库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 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三、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 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 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存货准则要求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采购成本构成与其他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致。
四、存货的期末计量 1.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期末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期末存货按成本计价;期末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期末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2.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3.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采 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 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体现了会计信 息质量要求中的重要性要求。
第二节 重点难点解析
一、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库存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 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提示】注意存货概念中的“持有以备出售”。持有存货的目的是直接出售,或者加工后出售。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节 新旧比较
存货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存货准则与原准则相 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相一致,不允许将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借款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的成本。这 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 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例1】东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于2007年1月21日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购买甲材料100公斤,收到销货单位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其中买价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元。该批材料的运杂费总计600元,以现金支付完毕。在甲材料入 库时,发现实际重量仅为85公斤,发生15公斤的损耗,其中的1%属于合理损耗,其他损耗尚待查明原因。经调查得知,运输工 人张某私自盗窃3公斤,其他部分由保险公司理赔。 购买甲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 20600 Z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 23400 现金 600 验收入库时: 在损耗的15公斤中,1公斤(100×1%)为合理损耗,其余14公斤均应由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因此,甲材料的入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