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新旧对比
《CAS 14—收入》2006 VS 2017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
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
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006版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2006版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字体:大中小】【打印】一、准则概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于1998年6月20日颁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新准则由总则、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披露共五章、十九条组成。
新旧准则相比,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上略有差异,其实质内容未改变。
原准则: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四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五项条件,其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为“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原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三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条为“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实质内容与旧准则规定是一致的,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2.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原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核算中会计科目的变化比如,原来我们核算中常用的“应交税金”科目,与“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合并之后的科目名称为“应交税费”。
再比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原来使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新准则下,取消了这个科目,要用“其他应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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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 -建造合同(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新)新旧差异第一章总则无差异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无差异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新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类型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明确合同和客户的定义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 2 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14号”)是由中国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生效。
准则14号规定了企业在确认与计量收入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准则14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的定义和确认:准则14号明确了收入的定义,即企业通过其日常经营活动中转让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转让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如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并且将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评估。
2.收入的计量:在确认收入之后,准则14号规定了相应的计量原则。
一般而言,企业应按照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
当无法确保交易价格的可靠性时,可以采用其他可靠的方式计量收入。
3.收入相关的特殊问题:准则14号还对一些与收入相关的特殊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与收入紧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应与相关收入同时确认。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与收入相关的退货、保修、折扣和回赠等事项,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计量和披露。
与此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准则14号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变化:1.定义的修改:准则14号对收入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将过去的“会计确认收入基本准则”的定义精简为现在的“流入经济利益”的定义。
这样的调整使得定义更加简明,也更加符合国际会计准则。
2.收入的确认时机:准则14号在确认收入的时机上与之前的准则有所不同。
相较于过去的准则,准则14号更加注重了收入与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实际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这样的调整使得财务报告中的收入更加真实、准确。
3.收入的计量方法:准则14号被强调了收入的计量方法应根据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这种调整使得收入的计量更加客观、公平,更加符合市场行为规范。
总体而言,准则14号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提高中国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学习与应用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学习与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于2024年12月发布实施。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如何确认与计量收入,以及如何确认与计量与收入相关的应收款项和其他交易先于或者后于确认收入的交易。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分别是新准则的学习与理解、新准则的应用和新准则的影响。
其次,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注意准则的具体要求,根据所属行业和具体情况进行操作。
新的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参考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交易,根据交易条件和收入的实现程度,进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收入准则要求按交易价值的可靠度“来确定收入的金额。
对于有折扣、退货等不确定因素的交易,需要进行合理的估计和提前准备。
此外,对于长期合同和服务合同还应注意,根据交易情况按照百分比法或完成法来确认、计量收入。
对于不同情况和行业的企业,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了解适用于自身企业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确保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应用。
最后,新准则的应用将对企业的报告质量和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新准则的应用将使企业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更加准确和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准确的财务信息和真实的经营状况将有助于企业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提高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信任度。
同时,新准则的应用将推动企业对内部管理的改进,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新准则的应用也可能带来一些挑战和困难,如对于新准则的理解和应用需要时间和资源的投入,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和压力。
因此,企业应充分准备,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准确和及时地应用新准则。
综上所述,学习与应用新收入准则是企业正确处理收入相关事项的基础。
通过学习与理解新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准则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掌握准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以确保准确应用。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根据准则的具体要求和自身情况进行操作,理解适用于自身企业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销售退回:会计新准则有变化
销售退回:会计新准则有变化财政部今年7月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较之旧准则,有较多实质性的修改,使我国准则国际化趋同更进一层。
笔者结合案例,分析新准则销售退回会计处理的变化,以及财税差异。
新旧会计处理对比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xx〕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会计处理差异1.收入确认更谨慎。
新收入准则有两大亮点:一是合同;二是控制。
销售退货受“控制权”的限制,只对预计不会退回的部分确认收入和成本,对预计会退回部分不确认收入成本,而是确认为合同负债和合同资产。
旧收入准则不区分退回和不退回,而是在销售时全额结转收入和成本,退回时再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成本。
2.新收入准则对销售退回不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销售退回采用未来适用法。
简单理解,在销售时根据销售退回率对可能退回部分确认了负债,如果退货率有误差,则只调整未来,不追溯过去。
在旧收入准则中,销售退回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追溯调整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还要考虑是不是汇算清缴前后,并进行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CAS14——收入》概述及新旧对
《CAS14——收入》概述及新旧对《CAS14,收入(2024)》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的一个会计准则,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如何识别、计量和报告收入。
该准则于2024年生效,替代了旧版的准则IAS18,收入和IAS11,建造合同。
《CAS14》的目标是提供一个单一的框架,在此框架下企业可以准确和一致地报告其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该准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许可权利和提供使用权等各种形式的收入。
该准则也适用于合同外的额外收入,如政府补贴和捐赠收入等。
与旧版的准则相比,《CAS14》引入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下面是新旧准则之间的一些对比:1.收入识别的时间点:旧版的准则要求企业在完成所有履约条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会流向企业时才能确认收入。
而新版的准则则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期间获得掌控权和可预见的经济利益流入时确认收入。
这一变化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地反映其业务活动对收入的影响。
2.合同成本的资本化:旧版的准则要求企业将与合同相关的成本资本化,并在履行合同期间摊销。
而新版的准则则要求企业将与合同相关的可资本化成本与已确认的收入进行匹配,以反映合同履行的过程和结果。
3.合同的变更:旧版的准则对合同变更的处理相对简单,通常要求将变更的金额添加到或扣除自合同的初始定价。
而新版的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实质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这些评估来决定是否调整合同的交易价格和计量方法。
总的来说,《CAS14,收入(2024)》是对旧版准则的改进,旨在提供更准确、更一致和更透明的收入报告。
该准则的实施将使企业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并提高财务报表的比较性和可理解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24年修订)《收入》是财务会计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指导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收入。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解读,详细介绍其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其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
一、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性。
修订的目标是提高准则的适用性、统一性和标准化水平,促进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规范性。
二、主要内容《收入》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收入的确认时间:根据成交控制原则,收入应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并且具备实际支配权时确认。
2.收入的计量:收入应以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应扣除任何现金折扣和提供给客户的其他优惠。
3.收入的划分:将收入划分为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两类,根据交易的性质和实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分类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合同:对于涉及合同的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和支付条件进行确认和计量。
5.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企业应根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收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变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对企业的会计实务和财务报表产生了重要影响。
1.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准则强调按照成交控制原则确认收入,使得企业不能仅凭合同签订或发货确认收入,而需要进一步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付和实际支配权。
2.收入计量的规范化: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收入,这需要企业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合理估计和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四、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将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产生以下影响:1.收入确认时间和收入计量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利润表的收入和成本的计算,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盈利水平的调整。
2.合同的重要性将导致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管理和控制,遵循准则的要求进行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释。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变化
宣城市会计人员2008年继续教育培训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李凌寒
E-mail: linghan1124@
➢ 新准则对于入账价值要求按照公允价
值进行核算。
(六)混合销售的确认
新准则在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 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 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 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 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 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 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 理。”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是指收入的金 额能够合理计量.收入的金额不能合理计量就 无法 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 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从购货 方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 值.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7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 入: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如果乙公司在7月9日付清贷款,则按销售 总价20 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400(20 000×2%)元,实际付款23 000(23 400-400) 元。
(3)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 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 未随之转移。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下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影响及应对策略探讨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下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影响及应对策略探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以下简称“新准则”)针对收入的确认提出了新的规定,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影响1. 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根据新准则,收入的确认时间将发生变化,不再仅仅以交付时间为准,而是以客户对所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的时间为准。
这意味着,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更加关注控制权的转移,而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的交付。
2.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计量和披露根据新准则,企业需要就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进行相关的计量和披露,这将极大地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
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合同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确认和披露,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对合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
新准则对收入确认提出了五步法,包括确定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履行义务、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分配价格到各履行义务上、确认收入。
这一严格的步骤要求企业需要在收入确认过程中更加谨慎地进行分析和操作,以确保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4. 相关披露的增加根据新准则,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增加很多与收入有关的披露,包括收入来源、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详细情况等。
这将增加企业财务报表的内容,也将增加企业的财务报告的透明度。
二、应对策略探讨1. 加强内部培训和沟通企业应加强对新准则的培训,确保财务人员和相关部门了解新准则的要求和变化,并且及时沟通,确保整个企业对新准则的理解和应对措施的一致性。
2. 完善内部控制流程新准则要求企业在收入确认过程中更加谨慎和细致,因此企业需要对内部控制流程进行完善,建立起一套符合新准则要求的流程和制度,以确保在收入确认过程中不出现错误和失误。
3. 合同管理的加强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和分析,以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新准则的要求,同时也方便企业在收入确认时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操作。
4. 财务报表披露的规范企业应对财务报表披露进行规范,确保相关披露内容符合新准则的要求,同时也要积极主动地向外界披露相关信息,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下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影响及应对策略探讨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下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影响及应对策略探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改革,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将产生深远影响。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新的收入准则,其影响将在全球范围内感受到。
本文将讨论新准则下收入准则的主要影响以及企业应对这些影响的策略。
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的主要内容。
该准则于2014年颁布,近年来各国也开始逐步实施。
新准则旨在增加透明度和一致性,减少不同国家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可比性。
除了收入准则外,新准则还规定了债务和权益工具、租赁等方面的变化。
在新准则下,收入准则的核心理念是将收入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转移联系起来。
这意味着企业应该根据客户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决定何时识别收入。
新准则还要求企业就收入来源、交易价格、变现可能性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披露信息,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在新准则下,企业需要对其收入识别、测量和披露进行全面审查和调整。
这些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业务运营。
以下是新准则下收入准则的主要影响及企业的应对策略:1. 收入识别时间的变化在过去的会计准则下,企业通常会根据交付时间或收到现金的时间来确认收入。
在新准则下,企业必须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来确认收入。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收入识别时间的变化。
为了应对这种变化,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其交易合同和业务运营模式,并根据新的准则进行调整。
2. 收入测量方法的变化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交易价格的变化和收入的变现可能性进行收入的测量,这与过去的净额价值不同。
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其收入测量方法,并可能需要调整其收入识别时间以及相关的披露信息。
在应对这种变化时,企业需要审视其交易合同和相关的商业风险,并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
3. 披露要求的增加新准则要求企业就收入来源、交易价格、变现可能性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披露信息,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14号”)。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会计准则14号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
基于该核心原则,新会计准则14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以下将就新会计准则14号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合同成本、列报与披露、特定交易的难点解析,及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行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范围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另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详细对比内容请阅读原文:二、新会计准则14号核心变化与要求新会计准则14号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
《CAS 14——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 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 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入。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 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 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的定义一致; 不再划 分收入的类型来确认收入
1、合同订立之前的成本资本化问题; 2、建筑合同是否为一项履约义务; 3、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4、合同进度的计量; 5、可变对价; 6、合同变更。
(三)对零售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零售企业应考虑:
1、折扣、返利和其他激励措施的计量; 2、合同生产安排的计量; 3、质量保证; 4、退货; 5、授权许可和特许经营的计量。
(八)对制造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制造企业应考虑:
1、合同取得成本资本化; 2、固定造价合同受到后续订单变化影响的会计处理;
3、退货权和退款权的会计处理; 4、激励付款额的会计处理; 5、产品交付之前(开单留置)能否确认收入; 6、标准质保和展期质保的会计处理; 7、是否可能在客户签字验收之前确认收入; 8、汽车零件和部件的收入确认时点。
附件:新旧准则详细对比
2006《CAS14—收入》及《CAS 15—建造合 同》
2017 《CAS 1 4—收入》
新旧差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 新旧一致
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步骤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合同包括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则对应 的承诺即为履约义务并且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客户能够从某项商品或服务本身、或从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 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则该商品或服务 可明确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对比)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对于我国会计准则、会计规范的发展,2006年无疑是重要的、备受注目的一年,历经三年多时间的修订和论证,财政部完成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新的准则体系已经于2006年2月颁布,较之旧准则,新准则更加系统、完整,更加体现l『与国际接轨的趋势,其中对于公允价值的关注成为新准则的一大亮点,在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中也体现了这一变化,本文将就“新收入准则”中对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作一些讨论。
“新收入准则”的一大变化就是在收入计量时首次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新准则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变化主要反映在分期收款销售的账务处理上。
如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计10000元。
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8000元即可。
分析: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元,与名义金额10000元差额较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计算得出将名义金额折现为当前售价的利率为7.93%。
如表1所示:其会计分录(不考虑增值税因素)为:销售成立时:借:应收账款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第一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贷:应收账款1366利息收入634……第五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贷:应收账款1853利息收入147从上述会计处理可以看出,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变化:1.收入确认的总额上从长期看是一致的,但是改变了收入的结构,减少了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收入,增加了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2.短期看,新准则和旧准则在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上有所不同。
旧准则下,会计处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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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第三章计量
第二条…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2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
新旧差异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无差异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第五条…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新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类型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无差异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 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