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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字体:大中小】【打印】一、准则概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于1998年6月20日颁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新准则由总则、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披露共五章、十九条组成。

新旧准则相比,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上略有差异,其实质内容未改变。

原准则: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四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五项条件,其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为“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原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三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条为“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实质内容与旧准则规定是一致的,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2.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原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核算中会计科目的变化比如,原来我们核算中常用的“应交税金”科目,与“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合并之后的科目名称为“应交税费”。

再比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原来使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新准则下,取消了这个科目,要用“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14号”)是由中国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生效。

准则14号规定了企业在确认与计量收入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准则14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的定义和确认:准则14号明确了收入的定义,即企业通过其日常经营活动中转让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转让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如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并且将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评估。

2.收入的计量:在确认收入之后,准则14号规定了相应的计量原则。

一般而言,企业应按照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

当无法确保交易价格的可靠性时,可以采用其他可靠的方式计量收入。

3.收入相关的特殊问题:准则14号还对一些与收入相关的特殊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与收入紧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应与相关收入同时确认。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与收入相关的退货、保修、折扣和回赠等事项,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计量和披露。

与此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准则14号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变化:1.定义的修改:准则14号对收入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将过去的“会计确认收入基本准则”的定义精简为现在的“流入经济利益”的定义。

这样的调整使得定义更加简明,也更加符合国际会计准则。

2.收入的确认时机:准则14号在确认收入的时机上与之前的准则有所不同。

相较于过去的准则,准则14号更加注重了收入与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实际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这样的调整使得财务报告中的收入更加真实、准确。

3.收入的计量方法:准则14号被强调了收入的计量方法应根据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这种调整使得收入的计量更加客观、公平,更加符合市场行为规范。

总体而言,准则14号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提高中国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一、前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颁布,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会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企业管理者、会计从业人员以及财务分析师而言,了解并正确应用会计准则第14号对于准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提高财务报表透明度至关重要。

二、收入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同时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流入。

其实现取决于相关商品或劳务的交付、客户对商品或劳务的享有权利以及合同中约定收入的条件。

三、收入确认原则1. 在会计准则第14号中,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即企业应当能够确信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将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并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对价。

企业也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交付的商品或劳务的价值。

2. 对于长期合同而言,企业应当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履行所需的成本,并且能够保证合同履行将最终实现经济利益流入。

3. 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每应收账款与实际收入的比率,来进行收入确认。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能够清楚地估计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并能够可靠地计量实际收入。

四、收入确认时点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时点取决于交易的性质。

一般而言,在客户对商品或劳务享有权利以及与客户之间达成交易的时刻,企业即可以确认收入。

2. 对于长期合同而言,由于交易会持续一段时间,因此收入的确认时点将取决于合同履行的进度。

企业应当通过合同履行的进度来进行收入确认,并保证所确认的收入与实际履行的工作量相符合。

五、收入的计量1. 对于确定交易对价的问题,企业应当同时考虑到所交付商品或劳务的单价以及交易数量,以确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

2.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中,还对于退货和折抠等问题的计量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量,并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六、其他相关问题1. 在会计准则第14号中还明确规定了一些相关的审慎原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偿付能力、商品或劳务的退货风险以及合同中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新旧对比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 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条…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24年修订)《收入》是财务会计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指导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收入。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解读,详细介绍其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其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

一、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性。

修订的目标是提高准则的适用性、统一性和标准化水平,促进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规范性。

二、主要内容《收入》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收入的确认时间:根据成交控制原则,收入应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并且具备实际支配权时确认。

2.收入的计量:收入应以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应扣除任何现金折扣和提供给客户的其他优惠。

3.收入的划分:将收入划分为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两类,根据交易的性质和实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分类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合同:对于涉及合同的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和支付条件进行确认和计量。

5.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企业应根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收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变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对企业的会计实务和财务报表产生了重要影响。

1.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准则强调按照成交控制原则确认收入,使得企业不能仅凭合同签订或发货确认收入,而需要进一步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付和实际支配权。

2.收入计量的规范化: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收入,这需要企业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合理估计和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四、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将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产生以下影响:1.收入确认时间和收入计量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利润表的收入和成本的计算,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盈利水平的调整。

2.合同的重要性将导致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管理和控制,遵循准则的要求进行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的比较作者:王啟亮崔静来源:《商业会计》2016年第15期摘要:财政部于2015年12月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

文章主要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的背景、与我国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准则的比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收入确认与计量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5-0097-03一、引言收入是衡量企业业绩和经营能力的关键性指标,然而,对于收入的确认被认为是财务会计界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CAS 14(修订)征求意见稿”),从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列报等八个方面进行界定,革命性地提出了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标准,将取代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 CAS 14(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的背景(一)IASB、FASB联合发布新的收入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在收入确认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

现行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将已实现或可实现和已赚得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然而,在美国反映不同行业差别的收入确认准则达100多项,甚至对一笔具有类似经济实质的经济业务在不同行业收入确认的时点及其会计处理很可能不同,从而降低了收入确认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可比性。

现行的国际会计报告准则(IFRS)对收入确认是由收入准则(IAS 18)和建造合同准则(IAS 11)来规定的,一般销售的收入确认原则与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原则不一致,一般收入的确认标准是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而建造合同收入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旧准则:“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在新准则中表述为:“收入的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和“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 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六)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有了变化 1、旧准则规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该按与 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2、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 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 供劳务总收入,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 款不公允的除外。”
3、新准则增加了: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劳 务收入时如何处理(体现在第十五条)。 新准则第十五条:“---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 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 够区分且能单独计量的,应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 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 务处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 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 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原材料、
对外投资(收取的利息收入、股利收入)等, 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由此产生 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所 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 认为营业外收入。
(二)适用范围有了变化 1、旧准则:不涉及建造合同、非货币交易,租赁、 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 投资,债务重组 所形成的收入 2、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建造 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 的收入,适用其他会计准则。”
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月的销售成
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
要在同时进行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
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14号”)。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会计准则14号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

基于该核心原则,新会计准则14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以下将就新会计准则14号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合同成本、列报与披露、特定交易的难点解析,及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行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范围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另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详细对比内容请阅读原文:二、新会计准则14号核心变化与要求新会计准则14号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一、介绍企业会计准则(ASBE)第14号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一项重要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如何识别和计量收入。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ASBE第14号所涵盖的内容,并解释其对企业会计的重要性。

二、收入的定义ASBE第14号中明确定义了收入,即为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收入可以来自多种来源,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资产等。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利益来计量。

三、收入的识别时机ASBE第14号明确了收入的识别时机,即当相关的经济利益进入企业且可以可靠地计量时,收入应被确认。

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发生概率可以可靠地估计,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并且可靠地计量。

识别收入的时机对于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至关重要,以确保报表反映了企业实际的经济状况。

四、收入的计量ASBE第14号对收入的计量也进行了规定,即应使用现金价值来计量收入。

现金价值是指收入在未来会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

企业应根据相关市场利率和风险因素来确定现金价值,以准确反映收入的经济实质。

五、销售商品的收入识别当企业通过销售商品获得收入时,ASBE第14号要求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能确认收入。

首先,企业应能够可靠地估计与销售商品相关的收入。

其次,风险和控制权已转移至买方,并且企业不再对商品拥有实质性的管理权。

最后,企业应能够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

六、提供劳务的收入识别当企业通过提供劳务获得收入时,ASBE第14号也对收入的识别提供了指导。

企业应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来确认收入。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可靠地估计,并且企业有权根据合同条件获得相应报酬,那么收入应被确认。

七、出租资产的收入识别对于出租资产而言,ASBE第14号规定了不同的收入识别方法。

如果租赁协议中的所有重要风险和回报权已转移至承租方,则企业应根据租赁期间的使用权进行收入确认。

否则,企业应按照所规定的租赁期间进行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最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最新)

财会〔2017〕22号(收入准则)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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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
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以下简称“准则14号”)是由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一个重要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收入。

准则14号的出台,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质量,加强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理解和判断,推动企业发展健康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14号的核心思想是,企业应该在实质发生交易的时间点上确认收入。

准则14号明确了收入的定义、确认条件、计量方法和报告要求。

首先,准则14号明确了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从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资产等。

准则14号要求企业将收入确认为经营成果,并将其反映在财务报表上。

其次,准则14号规定了确认收入的条件。

准则要求企业能够可靠地衡量收入的金额,并能够合理地预计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需要考虑到与收入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进行相应的计量和披露。

准则14号还规定了收入的计量方法。

准则规定收入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实际收到的金额是指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可以合理预期收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准则要求企业在收入确认的同时,将相应的费用、成本和税费等与之相关的金额一并计量和报告。

总的来说,准则14号明确了企业应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收入。

该准则的出台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质量,加强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理解和判断,推动企业发展健康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认真遵守准则14号的要求,做到应收尽收,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和可靠。

同时,监管机构应严格监督和检查企业对准则14号的执行情况,确保准则的有效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新旧对比

《CAS 14—收入》2006 VS 2017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

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

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006版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2006版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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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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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 -建造合同(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新)新旧差异第一章总则无差异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无差异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新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类型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明确合同和客户的定义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 2 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制权时确认收入: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行各自义务;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权利和义务;计量;(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的支付条款;流入企业;(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收入的确认由所有券商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改为取得控制权。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订;(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工程的组成部分;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行。

(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同:(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加的收入;(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计划;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以单独辨认。

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法: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总成本的比例。

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计量;(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四)相关的利益很可能即客已物占有商品。

流入企;(四)企已将商品所有上的主要(五)相关的已生或将生和酬移客,即客已取得商品所的成本能可靠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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