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 30—财务报表列报》变化对比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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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解读

第一节准则概述一、修订背景1.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于2007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对此,我国已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并且在实务中实施良好。

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2006年30号准则和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因此,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2.保持与2011年新修订的国际列报准则持续趋同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国际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

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针对国际列报准则的这些新变化,为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开展了30号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部分中央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之后,2012年5月17日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二、定义和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201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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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评价企业自报告期 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 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 策的意向等因素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在附注中披露相关因素 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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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财务报表表头 企业名称 资产负债表日或涵盖的会计期间 金额单位 合并财务报表应予标明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在附注中披露年 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不可比的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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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资产负债表 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按流动性顺序列示 多种经营企业,可混合列报 同时包含一年内和一年后项目的,分别披露 如,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借款、递延收益、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负债等一年内偿付(摊销)部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3
主要准则内容
正常营业周期 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的期间。 通常短于一年;长于一年的,相关资产仍划分为流动资产, 如房地产企业、造船企业等 不确定的,以一年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 条款与流动性划分无关,如可转换工具负债 超过一年清偿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划分为流动负债,包括 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
1
一、主要准则内容
二、主要修订变化
三、关注要点
2
主要准则内容
修订背景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7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 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正式引入“综合收益” 的概念。我国于2009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在利润表中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 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的列报》,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 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 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 •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亟待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比较与分析

4、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类项目的列示要求; (1)应单独列示的项目(9): ①短期借款; ②应付及预收款项; ③应交税金; ④应付职工薪酬; ⑤预计负债; ⑥长期借款; ⑦长期应付款; ⑧应付债券; ⑨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负债类应包含的合计项目:流动负债和非流动 负债
5、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的列示要 求:
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 债
④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
3、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项目的列示要求 : (1)应单独列示的项目(11): ①货币资金; ②应收及预付款项; ③交易性投资; ④存货; ⑤持有至到期投资; ⑥长期股权投资; ⑦投资性房地产; ⑧固定资产; ⑨生物资产; ⑩递延所得税资产; ⑾无形资产。 (2)资产类应包含的合计项目:流动资产和非流动 资产
列 示的方法,按具体项目列示,如资产减值损失、非流 动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要求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 6、将少数股东权益由负债类改为权益类
四、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准则对应的是《IAS1号—财务报表列报》
通过比较发现主要差异 1、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分类不同 2、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分类不同 3、资产负债表中费用的分类不同 4、可比信息的要求不同 5、对某项会计准则的背离的规定不同
等。
2、利润表应单独列示的项目(12):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营业税金; (4)管理费用; (5)销售费用; (6)财务费用; (7)投资收益; (8)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资产减值损失; (10)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1)所得税费用; (12)净利润。 3、特别指出: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 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

2014年新修订(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及要点归纳介绍

2014年新修订(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及要点归纳介绍

2014年新修订(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及要点归纳自2014年初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共七个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其中新修订了CAS2、CAS9、CAS30和CAS33四个准则,新颁布了CAS39、CAS40、CAS41三个准则,通过对比原准则及对新颁布准则的梳理,其变化及要求归纳如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变化(一)适用范围变化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不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明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权益投资: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原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

(二)基本概念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进行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2014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及变化汇总

2014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及变化汇总

2014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及变化汇总自2011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先后发布、修订了公允价值计量、合并财务报表等一系列准则,发起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一轮变革。

为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2012年发布了一系列准则征求意见稿后,于2014年正式修订了五项、新增了三项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了一项准则解释,并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表述。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新旧对比2014年财政部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旧的基本准则做了一些修改。

为了方便大家更清楚地了解修改情况,特编制了如下对比表格,新准则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旧准则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一删一增即是新旧准则修改的地方。

通过上表可见,对《基本准则》的修改只有一处,即仅对公允价值重新作了表述。

对基本准则修订的解读2014年7月,财政部作出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做了修改,即对公允价值进行了重新表述。

修改情况如下:修改前的表述:(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修改后的表述:(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每位财会专业人员都很熟悉公允价值的表述,我们之前背得滚瓜烂熟的那一句话,现在换成另一句了,对那些比较怀旧的人来说,可能还真不太习惯。

不过,还是那个规律,刚开始很陌生,多读几次多看几次,慢慢的也就熟悉了。

可能有人会问,这次基本准则的修订有什么意义吗?首先,在基本准则修改前,已经印发了新的第39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配合。

一方面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公允价值的计量和做法已经有了新的要求和内涵,因此应该修改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要求和表述;另一方面,公允价值计量的确非常重要,从39号准则的印发和基本准则的修改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开始正式在会计计量中大规模引入公允计量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变化探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变化探析
准则理事 会就“ 其他综合 收益 ” 问题 只涉及 了其他 综合收益 的列报方式 . 并未从概念上解决其他综合收益问题 。 为 了更好 的“ 趋 同” 、 等效《 国际会计 准则 》 , 中 国于 2 0 0 6 年 2月 1 5日, 财政部颁 布了《 企业会计 准则第 3 0号—— 财
( 一) 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本次准则修 订的 主要 内容是增 加了 “ 其他综合 收益 ” 的
列报和披露。综合收益 , 是 指 企 业 在 某 一 期 间 除 与 所 有 者 以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1 0 — 2 9
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 每股支付价款 5 元; 2 0 1 4年 6月 3 0日, 该
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的变动额计入 到“ 其他综合 收益” , 持 有可供 出售 金融资产 期间 累计 产生 的其 他综合 收益在处 置 时转入投 资收益。 举 个例 子 , 假设 A公 司于 2 0 1 4年 2月 5日
从证券市场上购入 B公 司发行在 外的股票 2 O万股作 为可供
二、 财 务报 表 列报 准 报表 列报 准则颁 布 的 国际背 景
那么 , “ 其他综合收益” 到底核算什么内容 呢, 新准则下又
将“ 其他综合 收益 ” 根据其 他相关会 计准则 的规定分 为下列 两类 列报 : 一类 是“ 以后会 计期 间不 能重分类 进损益 的其他
1 9 9 7年 9月 , 国际会计 准则委员 会 ( I A S C) 发 布 了《 l A s 第 1 号— —财务报表列报》 , 这些年来 , 该准则已经历经 了很 多次小 的修订 。2 0 0 6年 以后 , 经历 了两次较大变动 为 : 2 0 0 7 年 9月 , I A S B正式引入“ 综合 收益” 的概念 , 并 在利润表 中加

财务报表列报新旧准则内容对比

财务报表列报新旧准则内容对比
第四十二条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三十一条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2014年新旧会计准则对比..

2014年新旧会计准则对比..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 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 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 其调节情况{2006} 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2014)
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单独列 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 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 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公允价值的应用
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 值等都会涉及到公允价值的应用
(二)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
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 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
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
也属于职工薪酬。
新旧对比

明确职工薪酬包括辞退福利以及提供给职工利益相关方 的福利 明确了全职、兼职与临时工,
CAS2006

CAS2014

第十九条 (资产类) 应收及预付款项;


交易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负债类) 应付及预收款项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预付款项; 被划 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及被划分为持有待 售的处 置组中的资产(资产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负债; 应付款项;预收款项;被划 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 负债(负债类)
长期股权投资之 正文修改

1、明确规定了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 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旧准则中以被投 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 定; 2、明确规定了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如何 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 变动的份额 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 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 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 应当予以抵销;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2014)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2014)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1.26•【文号】财会[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2014-10-16 作者:佚名评论:0阅读:9517•[文库]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讲义•[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文库]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查看更多相关文章>>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推荐】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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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一、重要性对“重要性”进行了重述,明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强调既要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也要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提出重要性判断的量的要求。

二、正常营业周期对“正常营业周期”做出定义,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

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

强调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三、持有待售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的有关持有待售的判断条件纳入准则正文,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明确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四、综合收益本次修订,将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中有关综合收益的概念纳入正文,并进一步明确:(1)“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的定义;(2)明确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的报表列报方式;(3)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要求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二类分别列报;(4)对“其他综合收益”提出了附注披露的具体要求。

五、终止经营新增对终止经营的披露单独列示,并细化披露具体内容;明确符合终止经营的判断条件。

六、其他1、强调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新增对持续经营能力评价,并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基础、评价内容、评价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2、明确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3、明确提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并说明了采取净额列示的三种情形:(1)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2)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3)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 30—财务报表列报》变化对比 2014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 30—财务报表列报》变化对比 2014

2006《CAS 30—财务报表列报》VS 2014《CAS 30—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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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是指致同成员所在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服务时所使用的品牌,并按语境的要求可指一家或多家成员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致同国际)的成员所。

致同国际与各成员所并非全球合伙关系。

致同国际和各成员所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服务由各成员所提供。

致同国际不向客户提供服务。

致同国际与各成员所并非彼此的代理,彼此间不存在任何义务,也不为彼此的行为或疏漏承担任何责任。

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变化及解析复习过程

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变化及解析复习过程

财务报表列报新旧准则对比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对应原准则(财会[2006]3号)同时废止。

解读财务报表列报新准则一、新准则的最大亮点在于修订了“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1、利润表新增“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

综合收益总额等于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的合计金额,反应了企业当期经营总业绩,既包括计入损益的业绩(净利润),也包括未计入损益的业绩(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2、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并分别列报;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综合收益总额”取代“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4、在报表附注中新增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整合原指南和讲解,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做了完善性的修订1、企业管理层需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指出评价时需考虑的因素;2、提出判断重要性时需考虑的项目性质和金额的要素;3、解释了正常营业周期的概念;4、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5、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6、新增终止经营的披露要求。

2014年新修订(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及要点归纳

2014年新修订(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及要点归纳

2014年新修订(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及要点归纳自2014年初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共七个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其中新修订了CAS2、CAS9、CAS30和CAS33四个准则,新颁布了CAS39、CAS40、CAS41三个准则,通过对比原准则及对新颁布准则的梳理,其变化及要求归纳如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变化(一)适用范围变化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不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明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权益投资: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原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

(二)基本概念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进行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剖析讲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剖析讲义

第一节准则概述一、修订背景1.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于2007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对此,我国已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并且在实务中实施良好。

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2006年30号准则和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因此,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2.保持与2011年新修订的国际列报准则持续趋同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国际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

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针对国际列报准则的这些新变化,为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开展了30号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部分中央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之后,2012年5月17日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二、定义和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201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解析

201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解析

8
主要准则内容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续)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 的比较数据 • 通常情况,至少包括两期各报表及相关附注 发生变更的,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 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及调整的 各项目金额 • 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追溯重述、或者重新分类财务报表项 目时,至少列报三期资产负债表、两期其他各报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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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正常营业周期 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的期间。 通常短于一年;长于一年的,相关资产仍划分为流动资产, 如房地产企业、造船企业等 不确定的,以一年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 条款与流动性划分无关,如可转换工具负债 超过一年清偿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划分为流动负债,包括 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14
主要准则内容
财务报表项目的抵销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直接计入当 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 不属于抵销的情形: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具有重要性 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 减相关费用后的金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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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评价企业自报告期 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 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 策的意向等因素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在附注中披露相关因素 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续)
• 重要性(续)
2014年修订版 2006年版 第十条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 重要性应 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 当根据企 有重要性。 业所处环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 境,从项 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 目的性质 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 和金额大 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 小两方面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 予以判断。 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 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 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 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主要修订内容(续)
• 综合收益(续)
2014年修订版
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 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 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 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 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 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 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 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对比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对比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对比
石玉杰
【期刊名称】《现代商业》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或趋同成为必然趋势,我国修改原有的会计准则已势在必行。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修改后新准则的最大亮点在于修订了“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同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整合原指南和讲解,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做了完善性的修订。

实施新的准则必将为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创造有利的条件。

【总页数】2页(P198-198,199)
【作者】石玉杰
【作者单位】辽宁职业学院 11300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议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对比 [J], 陈文剑
2.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新旧变化及其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影响 [J], 张莺
3.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在我国的应用——基于《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新变化 [J], 付晓;王欢
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租赁"的对比 [J], 秦岩
5.新旧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对比思考 [J], 崔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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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新旧准则对比

2014会计新旧准则对比

问题:2014年重新修订哪些准则,修订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新颁布的准则有哪些?自2011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先后发布、修订了公允价值计量、合并财务报表等一系列准则,发起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一轮变革。

为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2012年发布了一系列准则征求意见稿后,于2014年正式修订了五项、新增了三项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了一项准则解释,并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表述。

其中,新增的三项会计准则包括的准则如下:修改的五项会计准则涉及到如下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一、新增的三项会计准则详细情况(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1、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好适用范围,具体如下表:项目计量适用的其他会计准则 披露适用的其他会计准则 1 与公允价值类似的其他计量属性的计量和披露——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CAS1 存货 CAS1 存货与公允价值类似的其他计量属性的计量和披露——资产减值中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CAS8 资产减值 CAS8 资产减值2 股份支付业务相关的计量和披露 CAS11股份支付 CAS11股份支付3 租赁业务相关的计量和披露 CAS21租赁 CAS21租赁4 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CAS8 资产减值5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职工离职后福利计划资产CAS9 职工薪酬6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CAS10企业年金基金2、提出了新的名词有序市场、主要市场、市场参与者、最佳用途、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输入值 有序市场(l)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是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即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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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CAS 30—财务报表列报》VS 2014《CAS 30—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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