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前后对比

合集下载

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和运作的法律,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公司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1984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在新旧《公司法》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变化和差异。

下面我将逐条解读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变化。

1.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并对公司的设立、注册、变更等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 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强调了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和责任,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加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强调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了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公司经营和决策的监督和约束。

4. 公司责任和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责任和社会责
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保障员工权益、履行纳税义务等,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5. 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和
清算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强调了保护债权人和利
益相关方的权益,加强了对公司重组和清算过程的监管和约束。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组
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责任和社会责任、公
司合并、分立和清算等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和完善,以
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促进了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
任的履行。

公司法前后对比条款的应用和解释

公司法前后对比条款的应用和解释

公司法前后对比条款的应用和解释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随着时代的变迁,公司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其中的条款应用和解释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改动部分以黑体标注
1993公司法原条文
2005修订后公司法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旧对比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旧对比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对比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较于旧版有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更新,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对比:
1. 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新版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注册流程,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成立。

2.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旧版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股东需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

新版公司法则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选择在设立时或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缴纳注册资本。

3. 公司治理制度的改进:新版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4. 股东出资责任的调整:新版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调整,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5. 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新版公司法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防止其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6. 完善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体系:新版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体系进行了完善,要求他们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7. 强化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新版公司法增加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条款,防止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8. 优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新版公司法简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使得公司的退出更加便捷。

总的来说,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和完善,旨在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202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次重要修订,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提高对外投资环境的便利性。

本文将对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新公司法对企业、投资者和法律领域的影响。

一、公司设立程序简化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较为复杂的公司设立程序,包括资本验证、注册资本缴纳等流程。

新公司法取消了资本验证,只需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自愿选择性地缴纳注册资本,从而缩短了公司设立所需时间,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

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导致企业在成立时需要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注册资本额度,并在设立后两年内缴纳完成。

这一改革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成本,促进了创业创新。

三、公司章程规定灵活化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限定了企业的自主权。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具体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四、现金红利派发方式变化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必须通过公司红利公告、股东名册登记等程序进行,且在派发前要预先缴纳所得税。

新公司法取消了现金红利派发的程序要求,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决策直接派发现金红利,从而提高了企业派发现金红利的灵活性和效率。

五、报告制度完善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报告程序,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和提交相关报告。

新公司法对报告制度进行了完善,取消了一些报告程序的要求,并允许企业自主决定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方式,提高了企业报告制度的便捷性和适应性。

六、治理结构规范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公司治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责任,加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合规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

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

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

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

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了1989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对比新旧《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照和评论:
1. 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鼓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了企业的多样化发展。

相比之下,旧《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有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2.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而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给股东带来损失。

3.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规范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

而旧《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4.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成本。

相比
之下,旧《公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
震慑。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注
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
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司法 对比表格

公司法 对比表格

公司法对比表格
1.旧《公司法》中,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新《公司法》
将这一门槛降低至1元。

2.旧《公司法》中,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
独资公司。

而新《公司法》增加了“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的组织形式。

3.在股东权利方面,旧《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相对较为有限,而新《公司法》
增加了股东的权利,例如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记录、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等。

4.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旧《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较为简单,而新《公
司法》则更加完善和具体,例如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等。

5.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公司法》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例如规定了更加严
格的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新旧《公司法》之间的一些关键条款对比,完整的新旧《公司法》对比表格需要涵盖所有的条款和细节。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新旧公司法比较

新旧公司法比较

新旧公司法比较新旧公司法比较公司法是一个国家对于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可能会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

本文将以美国为例,比较新旧公司法的异同点,并探讨其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旧公司法。

旧公司法主要以“Ultra Vires”(超越权限)原则为基础,即公司只能从事其章程规定的活动。

此外,旧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对于公司的监管也不够严格。

这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出现,如公司内部腐败、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等。

在2002年的恩罗法案通过之前,公司治理和透明度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而新公司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Sarbanes-Oxley)法案中。

该法案对公司的监管标准进行了全面升级,旨在增强公司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该法案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增加对公司高管和会计师的责任和惩罚力度。

此外,该法案还设立了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新公司法的出台,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治理水平,降低了投资风险,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

新旧公司法在几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首先是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

此外,新公司法还强调了对内幕交易和治理不端行为的打击,提高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新公司法对财务报告和审计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审计师也要更加谨慎、慎重地履行职责,维护公众的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

新公司法的出台,提升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降低了财务舞弊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最后,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对高管和会计师的责任和惩罚力度。

高管和会计师必须对其在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方面的错误或舞弊行为负责。

最新新公司法区别于旧公司法的地方有哪些?

最新新公司法区别于旧公司法的地方有哪些?

I will defeat you today, and I will defeat you without sleeping. This is our culture.(页眉可删)新公司法区别于旧公司法的地方有哪些?区别: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国家制定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使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可以得到更有效地管理,公司法设立之后会有许多不足,所以相关部门也在不断修改公司法以使该法律可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那新公司法区别于旧公司法的地方有哪些?在下文中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新公司法2017区别于旧公司法的地方有哪些?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注册的流程是怎样的?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法 2023 修改对比

公司法 2023 修改对比

公司法2023修改对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公司法也不断进行修订以适应时代需求。

以下是2023年公司法修改前后的对比:1.公司设立门槛降低修改前:公司设立的门槛相对较高,需要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人员和场地等要求。

修改后: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注册流程,允许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成立。

2.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修改前:注册资本实缴制,股东需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

修改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选择在设立时或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缴纳注册资本,灵活性增强。

3.股东权利和义务调整修改前:股东权利义务规定较为简单。

修改后:增加了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等权利,同时对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4.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修改前: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重叠。

修改后:优化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分工,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

5.经营范围灵活性增强修改前:公司的经营范围较为固定。

修改后:允许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和调整经营范围,灵活性增强。

6.融资渠道和方式拓展修改前:公司的融资渠道有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或股东出资。

修改后:允许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同时对融资渠道和方式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7.股权激励制度完善修改前:股权激励制度不够完善,难以有效激励员工。

修改后:增加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和力度,鼓励公司采用股权激励机制来吸引和留住人才。

8.跨国公司相关规定更新修改前:跨国公司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

修改后:加强了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和规范,对跨境贸易和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9.法律责任和监管加强修改前:法律责任和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修改后: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加强了对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查,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024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2024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2024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2024年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202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公
司监管等方面的调整。

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新的公司法可能会
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管理,强调董事会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以及加强对公司高管的监管和激励机制。

其次,在股东权益方面,
新的公司法可能会进一步明确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加强对股东权益
的保护,以及规范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策机制。

另外,在公司监管
方面,新的公司法可能会加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要求,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管,以及加强对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新的公司法可能会更加注重公司治理
结构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对公
司高管的激励和监管,以及加强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规范和监督。

从股东权益的角度来看,新的公司法可能会更加注重保护小股
东的权益,加强对公司决策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明确股东的知情权
和表决权,以及规范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策机制,保障股东的合法
权益。

从公司监管的角度来看,新的公司法可能会更加注重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透明度要求,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管,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总的来说,202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可能会更加注重公司治理的规范和透明度,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

2024《公司法》最新修订

2024《公司法》最新修订

新《公司法》框架下定向减资的适度限制
• 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减资
• 法定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约定例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17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按股比减资 原则+例外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治理与合规
《公司法》修订2024
2023年12月
目 录
1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2 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3 股权交易规则的完善 4 公司治理制度的优化 5 国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6 一人公司管制的放松 7 公司法其他重要调整
01
4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公司法》的修改历程
欠缴股东 失权
宽限期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
书面形式发出
不得少于六十日
• 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经催缴失权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相应减资并注销该股权
• 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23

欠缴出资
低价出资
50条 21
瑕疵出资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欠缴出资
•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足额缴纳出资
低价出资
•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瑕疵出资—欠缴股东的失权&失权股东的救济
• 董事会未核查/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失权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诉讼

公司法新旧对比

公司法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2013)(新旧对照及最新法律条文)

公司法(2013)(新旧对照及最新法律条文)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历次修订主要内容

公司法历次修订主要内容

公司法历次修订主要内容
自1979年出台至今,中国的公司法经历了多次修订。

这些修订主要针对公司组织形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企业转型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以下是公司法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1993年修订:该次修订着重强调了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的公司组织形式。

这一修订促使更多的企业选择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降低创业风险。

2. 1999年修订:这次修订增加了对公司治理的规范,强调了股东会的权力和地位。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权利等,旨在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2005年修订:这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并增加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惩处。

4. 2013年修订:该次修订主要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对董事会独立性的要求,并引入了股东会表决权多数通过的决策制度。

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还明确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5. 2018年修订:最新一次修订主要针对了公司投资者保护和企业转型。

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滥用表决权、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修订还鼓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激发员工的创新和激情。

总的来说,中国公司法历次修订都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企业转型。

这些修订不仅为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也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是一部国家对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因此,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中国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一些主要内容和变化,包括对照表:
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1.1993年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公司的注
册、登记程序等基本规定。

2.1999年修改: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公司章程、董事
会、监事会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3.2005年修改:加强了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披露义务,强化了对
公司治理的监管,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

4.2013年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对股东权
益的保护,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

5.2018年修改:针对公司登记、股权激励、分红、高级管理人
员报酬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

6.2022年修改:针对互联网、科技创新等新兴业态的发展,进
行了法律体系的创新,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个表格的目的是为了突出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一些主要方面,实际上,每次修改都可能涉及更多细节的调整。

阅读具体法律文本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是更准确理解公司法修改内容的途径。

《公司法修订》修改前后对照表

《公司法修订》修改前后对照表

《公司法修订》修改前后对照表
在修改前后对照表中,一般会列出修订前的具体条文内容,然
后对照列出修订后的条文内容,以便于对比查看。

这有助于人们更
直观地了解修订的具体内容,以及对法律条文的修改和调整情况。

通过对照表,人们可以清晰地了解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具体条款上的
变化,从而更好地理解修订的影响和意义。

修订前后对照表的制作需要对修订前后的法律文本进行逐条对比,确保准确反映出每一条款的修改情况。

这样的对照表对于律师、法律研究人员、企业管理者等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可以帮助他们
更好地理解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指导企业的合规经营行为,促进法
治建设和企业健康发展。

总之,《公司法修订》修改前后对照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对企业和社会具有
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照表,人们可以全面了解修订的具体内容
和影响,促进法治建设和企业合规经营。

公司法 新旧对照表+修订要点

公司法 新旧对照表+修订要点

公司法新旧对照表+修订要点
公司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

以下是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和修订要点。

新旧对照表:
修订要点:
1. 公司类型,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对公司类型进行了调整,增加或者减少了特定类型的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

2. 注册资本,新的公司法修订可能对注册资本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或者调整注册资本的比例。

3. 股东权益保护,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包括对股东权利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4. 公司治理,新的公司法可能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程序进行了调整,强化了公司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

5. 公司合规和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对公司的合规要求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以上是对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和修订要点的简要概括。

针对具体的修订内容,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文件或者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详细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笔者兹对本次修改的亮点略作总结,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

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本次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亮点四: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本次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