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浅议公司法的修改
19 9 4年 我 国第一 部公 司 法正 式颁 布实 施 ,这 部公 司法 的基 本 任务 和 所体 现 的基本 精 神 就是 为 我 国
企 业 改革 设 定法 律 途径 和 组 织形 态 ,其 立法 目的 主要 是为 国有 企业 改制 服务 。同时 , 这部 公 司法在
进 。在 应 对市 场 、适 应 社 会经 济 和社 会 发 展 的需
19 9 2年 ,我 国确 立 了市 场经济 的发 展方 向和
发 展模 式 , 了适 应 市场 经 济 的要 求 , 国企改 革 为 在
力 度 不断 加大 的 同时 ,建 立 现代 企业 制度 和推 行
鼓励 投 资 、 障经 济安 全运 行 的价值 目标 。突 出了 保
新公 司法 的前 瞻性 、 预 期性 、 谨 性 、 放性 、 可 严 开 实
2 立 法方 式 更 加 民主 。在修 改 其 间多 次 召开 、
50 一
维普资讯
各 方参 加 的高 层研 讨会 。广泛 征求 意见 , 次反 复 多
所 需 选择 股 东 出资 的 财产 ,也有 利 于 保证 公 司 资 本 的确 定性 ,防止 以价值 不 确 定 的财 产 向公 司 出 资可 能带 来 的风 险 。对 于出资 比例 问题 , 新公 司法 规定 “ 全体 股 东 的货 币 出 资金 额不 得 低 于有 限责
订 草案),0 6年 1 1日正式 生效 。就公 司 法 的 》20 月 修 改笔 者从 以下几个 方 面谈 几点 粗浅 的认 识 。
一
、
我 国公 司 法修 改的 必然性
则 ,研 究 和把 握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 的特 点 以
及公 司 法 自身 的发 展 演进 与客 观现 实 相 吻合 的路 径 轨 迹 , 彻 公 平 、 序 、 范 科 学 的 立 法 理念 和 贯 有 规
企业科研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与自觉行动——基于新《公司法》精神解读
si t crsa hsc sos it ef t e ne ae en e f ea rgl i s u tepre hudf m wt jit c ni eer oi r pnily f ci l u dr s h edo l l euao ,h th a i sol r h o e f i c l a e bi e v y t k t g tn t s o i n
关键词 : 企业
中图分类号 : 9 2 2 19 D2.9.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1— 3 X 20 ) 4— 0 6— 5 10 7 3 ( 0 6 0 0 6 0
Le a g l t n o o i lRe p n i i t fBu i e s g lRe u a i sf r S ca s o sb l y o sn s o i S in i c Re e r h a d Co s i u t n ce tf s a c n n co s Ac i i o
Ab t a t E tr rs s ae b c mi g t e man s i n i c r s ac o y u d rt e b c g o n fte i tm aln u r n mp t s s r c : n e p e r e o n h i ce t i e e rh b d n e h a k r u d o ne t a c re t i eu i f h ol
a d t e f r e o si e o o c r fr ,w ih a r e i h e ” o a y L w” e c u a i g t e c mp n o b c me t e n h u h rd me t c n mi eo m t c h c g e sw t t e n w C mp n a h n 一 rg n h o a y t e o h  ̄ ma n ma k t t n t .Th r l n r a rb sn s o it e p n i i t ,k o s n w ”C mp y L w”,o l ke h i r e r g h se e p e i ay l w f u i e s sc ey r s o sbl y n wn a e mi o i o a a n n y ma s t e u d e si l t o i,a d b sn s ce t e e rh a t t s o l o l i t es c a p n i i t u d e g ia c t u ain t t n u i e ss i n i c rs a c cii h u d c mpy w t h o il s o sbl yg ia c .B sn s n p o i f vy h e r i n u ie s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键词: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衡平性规则侵权责任控制股东内容提要: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成文法化做了有益的探索。
但是公司法的这种规定,脱离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自身应有的法律属性,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
从法律条款的表述方式和语义来看,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释为侵权法规范的特殊条款,似乎更能表达该条款的真实含义。
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有关我国公司法制度上是否应当引进以及该如何引进源于英美判例法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争论,似乎已经尘埃落定。
国内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大陆法思维,我国立法者有着足够的睿智和勇气,把这一制度写入成文法本身就是一大创举,是我国公司法对世界公司法的巨大贡献。
[1]在国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虽历经数十载,但始终未能清晰展现其全部内涵,以至于被美国法官感叹为“整个问题都笼罩在比喻的迷雾之中” [2],却被我们国家的公司法用寥寥数语概括之,并以成文法的方式,在公司法总则中进行规定,确实是“一大创举”。
但是,当我们将自己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与英美法国家的规定比较后又会发现两者似乎并不相同,我们国家公司法上的规定更像是在演绎了侵权法规范而制定的特殊条款。
一、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法律属性“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源于美国的公司法审判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在英美判例法上亦称为“刺穿法人(公司)面纱”,德国公司判例法将相似规则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上称为“法人人格否认”,我国学者习惯称之为“公司人格否认”。
无论称谓如何,学者一般认为该规则的含义是在具体的合同或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认定公司和股东实为同一主体,并判令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换言之,强使公司股东向公司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击破有限责任对公司股东的特别保护。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关键是理解新公司法的精神
关键是理解新公司法的精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8年3月份正式实施。
作为公司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新公司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转型,意义深远。
新公司法的精神须被深刻理解,方能更好地应用到企业管理实践中,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一、重视企业责任与社会责任新公司法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对企业责任高度重视。
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尊重人民的意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经营,开展公平竞争,保护环境,合法取得经济利益,维护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不仅仅要向股东负责,更要向社会负责,这也是新时代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不断提升的标志。
企业的长期发展与社会的长期发展息息相关,企业应当从长远利益和社会稳定角度出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推行信息公开与信息披露信息公开、信息披露一直是中国公司治理发展的热点话题。
新公司法规定了必须要进行的信息披露,包括核心财务信息、管理层及董事会成员变动信息等,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披露信息告知股东,提高管理透明度和信任度。
同时,新公司法强调了信息披露各个方面的完整性,信息披露应该正确、及时、完整,让各利益相关方充分了解公司运营状况。
这对于市场透明度和企业风控非常重要,也是落实好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举措。
三、提升独立董事地位独立董事在新公司法中得到了更明确的认定和重视。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选派独立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规范、有效。
独立董事是公司董事会中的核心角色,他们具有无利益关系、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特点,能够为公司提供决策咨询和监督建议,保障公司治理健康发展。
因此,新公司法的规定是对企业进行规范化引导,肯定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地位,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四、加强管控风险评估管控风险评估是新公司法另一个突出的特点。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控制度,实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和应对管理,做好风险识别,在经营过程中排除或者适当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新公司法的“最具影响力条款”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改革回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吸纳域外立法演进的经验方法,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与股东权利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新公司法共计15章266条,增改228个条款,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款,不仅提供了丰富的体系化制度,而且法律创新亮点纷呈。
为此,本文聚焦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影响深远的相关条款,解读规则背后的公司法意义。
“制度导向性”影响力最大条款所谓“制度导向性”影响力最大条款,判断标新公司法的文/傅穹如果说,宪法代表一个国家的良心,民法典代表一个国家的人文关怀,那么,公司法则代表一个国家的企业家精神。
这是公司法的精神要义所在4344尺有三:一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有利于加强产权平等保护。
因此,“制度导向性”影响力最大条款涉及:第一,弘扬企业家精神条款。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增加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宗旨。
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宗旨的条款,绝非仅具形式意义。
笔者认为,弘扬企业家精神之于公司法改革,就像光之于建筑(贝聿铭大师语)。
弘扬企业家精神是公司法大厦的灵魂支撑,是公司创造财富的内在驱动,是社会责任担当的基石底盘,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
企业家精神的落实,要赋予商业判断的自治空间,要设定合理匹配的责任赔偿,并给予相对宽容的纠错机制,更要保护勤劳致富的产权。
“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宗旨性条款,对标全球公司法,堪称中国特色的原创,符合竞争时代的趋势,引领公司立法的潮流。
第二,强调ESG 重要理念条款。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条款列入总则,作为所有公司企业的管理与金融投资的总纲领,并非局限在财务绩效的指标之上,而是遍布绿色环保投资、社会责任担当、商业道德等领域。
公司法学习心得
篇一:《公司法学习心得》《公司法》学习心得通过对《公司法》系统的学习,尤其是阅读了张勇教授关于公司法的精辟注释使我受益良多,在这里阐述我本次学习的心得体会,希望获得更多老师指导的机会。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合法经营渐渐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先决条件,任何企业漠视法律、甚至打法律的擦边球,就如同悬崖之间徒手走钢丝一样,随时可能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鉴于此,企业经营者知法守法变得尤为重要。
不知法如何守法?通过本次对《公司法》的学习,极大的增强了我个人的法律意识,加深了我对《公司法》的理解。
《公司法》中对一些看似合情合理实际上却违法的公司行为做了规定,譬如总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等等。
这些为今后更良性的经营我的企业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这种认识上的提高,更坚定我守法经营的决心。
通过本次对《公司法》的学习,使我明白了《公司法》不仅是用来约束企业行为,而且能有效的保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公司法》是指向且的矛也是保护企业的盾。
公司只要遵循《公司法》去运作就能最大限度的规避政策和司法风险。
通过本次学习,我明确了公司建立、变更的合法条件及合法程序。
对于每一个投资人来说,不断的拓宽业务范围以分散资金投资风险,直白的说也就是更安全、合理的增加收益是永恒的目标。
通过对《公司法》的学习,使我懂得了股权式经营的合法程序、注意事项,要向其它公司注资的注意事项、与他人共同入股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公司上市、搞股权式经营是做大企业的有力手段,《公司法》对公司发行股票、合法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公司发展需要资金,发行债券是常规手段,《公司法》中对发行债券的程序、债券管理等细节规定非常明确,这些规定都是具有指引意义的,这对我未来发展自己的事业起到了指导的作用。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学会了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些法律技巧,掌握了处理公司突发状况、特殊情形的法律知识并从中体会到了我们国家公司组织的规律。
新公司法 企业家精神
新公司法中提到的企业家精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爱国情怀。
把企业发展同国家繁荣、民族兴盛、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主动为国担当、为国分忧,带领企业奋力拼搏、力争一流。
•勇于创新。
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重视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本投入,有效调动员工创造力,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
•诚信守法。
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
•承担社会责任。
努力稳定就业岗位,关心员工健康,同员工携手渡过难关。
•拓展国际视野。
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提高把握国际市场动向和需求特点的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带动企业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
新修订《公司法》“鼓励投资”精神之法律思考
20 年 1 月 2 05 0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市场经济发达 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 《
由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定 , 总结我国人民法 院的审判实践经验 , 引入公司法 议修订通过 , 自20 年 1 1日 并 06 月 起施行。鼓励投 人 人格 否认制 度或称 为 “ 开公 司面 纱 ” “ 揭 制度 。这 些 对 保 资” 应是新修订的《 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法 ) ( 表现出 制 度 的制 定 和引入 , 防范 滥用公 司制 度 的风 险 , 的一个重要价值 目 , 标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一 证交易安全, 保障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维护市场经济
是公司设立 门槛大副度降低,如有限责任公司最低 秩序 , 提供 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但是即使有以上法律 却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 信用制度和 注册资本降至 3 万并可分期缴足 ,且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 , 无 形 资 产可 占注册 资本 的 7% ; 0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信用管理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要求 ,公 司在经济
一
、
Hale Waihona Puke 法律意 义的信 用 与传统信用文化所理解的信用不同,在市场经 和促进就业。 但在一个市场经济尚不成熟, 信用体系 信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 , 是两个经 还处于起步的社会中,这几方面的修订从一定层面 济条件下 , 上 讲所 面对 的风 险也很 大 。虽 然在新 法 中对一人 公 济主体或多个经济主体之 间,为了某种交易和经济 建立在诚信基础上 的履约能力。 司专 门规 定 了 5项 风 险防范 制度 ,另外 还借 鉴一 些 生活的需要 ,
收 稿 日期 :06 0 — 0 20-32 ‘
作者简介 : 赵菲 , 法学硕士 , 女, 武汉商业 服务学 院教师。
对新《公司法》的探讨
的世 界经济全球化 发展进程 , 多 国 任何股份有 限公司的设立都要 经国务 完善及 其意义 许 ( 新公司法对 旧公司法 的修改 一)
了鼓励投资人将他们的闲散资金投入 度 到商事企业 中去 , 以便用这 些资金去 旧公司法第 二十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等。
( 新公司法的意义 二) 新公司法借鉴 了其他国家公司法
社 会经济 的发展 和商事 事业 的繁荣 。 关登记的全 体股东实缴的 出资额。有 的众多成功经验 ,反映了现代公 司法 但是, 旧公司法 的制定并不 是为 了刺 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 的基本精神 , 具有重大 的意义 。 它一方 激投资人 的投资积极性 , 而是被过 多 最低 限额 : 以生产经营为 主的公 司人 面反映 了现代公 司制度的要求 ,第一
贸易组织后经济结构 、 企业制度 、 证券 力至上 的影响 , 对某些行 政机关享有 司设立程序 和最严厉 的违法制裁 , 使
市 场等发生 的巨大变化 , 旧公司法所 的权力作 出 了明确规定 , 行政机关 大多数人没有资格和经济能力去设立 使
调整 的许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演化和 享有决定 公司生死存亡 的重大权 利 : 公 司 。
地 赋予 了清理 整顿皮包 公司 、 严格审 民币五 十万元 ; 以商 品批 发为主 的公 次将现代公司法上 的许多重要制度规
批公司设立和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等功 司人 民币五十万元 ; 以商 业零售为 主 定下来 ,使我国公 司法律制度同其 他 能。制定旧公司法时恰逢国有 大中型 的公司人 民币三十万元 ; 技开发 、 科 咨 国家的公司法律 制度逐渐接轨 ,消 除 服务性公司人 民币十万元 。 企业探索 实行公司 制 , 了给 国有企 询 、 为 业改革开 路 , 旧公司法容 纳了不少方 了我 国公司法和其 他国家公司法之间 旧公司法第 七十八条规定 ,股份 存在 的重大差异 ,为我 国公司法的现
最新公司法培训总结
自进入公司近四月来,我持之以恒贯彻落实“建设学习型公司、培养学习型干部、培育学习型员工”的精神,牢固树立“培训是公司的长效投入,是发展的最大后劲,是员工的最大福利”的理念,以狠抓内涵管理、提高人的素质为重点,正潜移默化地提高科室员工的整体素质,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做得比较满意的。
围绕“狠抓内涵管理,以培养人的素质为重点”的原则,全面主导培训课题20次(详情见XX年年培训统计表),共40学时,培训员工574人/次。
针对个人的需求或企业发展中某人的短板现象,在3-7月外派培训19人/次,共开支培训费用15152元,其中5980元现金,其它为vip卡消费(详情见外训统计表)。
强化了外出培训效果的跟踪管理,相关人员填写了改善报告并作了内化培训,但效果不佳,没有真正把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
发启迪性的ppt13个。
发管理短信27条,受益人270人/次。
做得不够好的。
对于培训学习的时间,3-7月选择周三晚是错误的,在员工对培训的意识都没有转变的情况下,占用员工6天8小时之外的时间培训,员工不能接受,加之有两次未安排车辆和就餐,对培训工作有较大影响。
现在培训时间更改,有助于培训工作的推进。
对于内部培训学习,大家不够重视,很容易被日常工作所冲淡。
当工作、会议、家庭琐事与学习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是学习让路,使学习很难坚持不懈,见不到理想效果。
主要是因为观念和态度的课题没有做到位。
对远航培训工作的认识。
在公司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培训必须认清公司面临的镍合金大幅度降价的生存危机,课题在观念、团队建设和协作、成本控制、生产现场管理做引导。
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素质、适应加工贸易行业的本质。
必须改良工艺流程,依靠新工艺新技术,着力解决品质问题。
在速度的世纪,知识的“保鲜期”日益缩短,“折旧率”日益加快,“老化率”日益提高,昨天的饱学之士如果不是今日的勤学之人,将必然落伍。
势必培养“下一刻比上一刻更值钱”的增值理念,创建学习型公司。
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原则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分析摘要: 现代公司是现代文明在社会经济微观层次的集中体现,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细胞,是资本市场的基石。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文化在治权方面的客观要求,而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仍存在不少问题,本文运用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和原则,通过一定的归纳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学习、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治理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办法和途径。
本文认为,公司的存在是为了给各公司的参与者提供利益(或减少交易费用,提高效率)的;公司治理是在维持公司所有参与者利益基本平衡或不失衡的前提下,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为公司的参与者获取各自利益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财务和制度安排,并为保障利益的平衡,而进行权力制衡的安排;公司主要依靠两种基本关系维持运转,即股东与董事会的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委托代理关系。
信任托管关系容易产生公司治理顽症之一——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利益,委托代理关系容易产生公司治理另一顽症——部人控制现象。
本文还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十大问题,设计了为改善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治理权的制衡机制、激励机制、决策机制、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治理的考评体系;提出了发挥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建议。
一、现代公司及公司治理概述(一)现代公司的精神实质一般地,公司是指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典型的企业财产制度,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通过发行股票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负有民事责任、独立经营的法人。
但要把握现代公司的精神,还需进一步分析其实质。
1、公司是由市场经济关系链条构成的多角化经济组织。
这样的链条大体包括股东与董事会的信任委托关系、董事会与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债权人与公司的信用关系、公司与监管者(证券、工商、税务等)的依法诚信关系。
任何关系链条的严重断裂都可能影响公司这样的组织。
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
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
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创新:
1)新《公司法》通过修订,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增加了
企业经营自主权,如在设立、运营、决策等方面赋予股东和管理
层更多的灵活性。
2)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比如在注册资本制度上
进一步放宽条件,允许认缴制等,降低创业门槛,支持更多具有
企业家精神的人士创办企业。
2.内部治理赋权:
1)强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赋予股东会、董事会更大的权力和责
任,尤其是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强调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判
断,这有助于激发企业家的战略思维和创新决策。
2)优化股权结构,允许更加多元化的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员工持股
计划、股票期权等,以吸引和留住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核心人才。
3.风险与收益匹配:
在法律层面保障企业家在承担更大风险的同时,能够享受相应的经济利益,推动企业家敢于冒险、勇于创新的精神得以实现。
4.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
虽然强调了企业的自治性,但同时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责任,鼓励企业家在追求企业成功时展现良好的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5.灵活退出机制:
提供更为便捷的市场退出渠道,对于失败的企业家而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担心失败后果而产生的创新抑制,体现了对企业家不断尝试和探索的支持态度。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旨在营造一个更有利于企业家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创业的法制环境,从而更好地弘扬企业家精神。
新《公司法》解读 讲座
新《公司法》解读讲座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我国公司治理体系进行了全面升级,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针对新《公司法》的解读讲座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份文章中,我们将对新《公司法》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在企业治理、法人责任、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企业家和从业人员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体现在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职责和监事会职权等方面。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股东利益,并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
这一规定强调了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透明度。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度,同时设立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起到互相制约的作用。
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平衡,有效防范董事会滥用权力的问题,保护股东利益。
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产负债情况,合规经营,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完整。
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法人责任方面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公司人员和股东应当履行资金注入和清偿义务,不得占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占有或者进行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交易等行为。
这一规定有利于明确公司法人责任,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新《公司法》还对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细致规定,强调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平等参与、知情权益和表决权益。
新《公司法》课件
公司法培训讲义目录⏹课程目的与要求⏹公司法修改的历史与背景⏹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公司法修改对上市公司的意义与影响课程目的与要求⏹帮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掌握公司法修改后应知应会内容。
⏹促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法修改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的认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一.公司法修改的历史与背景⏹历史回顾⏹修改背景时代烙印成就缺陷&不足公司法修改的历史回顾◆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公司法。
◆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1999年12月25日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
◆2004年8月28日删除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No.67.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1993)第67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999)No.229.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993)第22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最新修改内容概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最新修改内容概览本刊编辑部为推动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公司法制环境,最近,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了台湾公司法部分条文的修正草案,成为自20世纪30年代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12次修改。
这次公司法修正案,主要针对公司发起人、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公司治理等一系列方面的重要问题做了相应的修改,现将此次修改的要点作简单的介绍:一、关于公司发起人依台湾原公司法的规定,政府或法人均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而法人作为发起人的,只能以公司为限。
此次修法,放宽发起人的身份限制,公司以外的法人也可以作为发起人。
换言之,公司、法人以其自行研发之专门技术或智慧财产权作价投资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的,均得担任公司之发起人(修正条文第128条)。
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按照台湾原公司法第156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资本,应分为股份,每股金额应归一律,一部份得为特别股;其种类,由章程定之。
前项股份总数,得分次发行。
但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
”从该条的规定看,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采用的是折衷授权资本制度。
为了因应新的金融商品的发行,便利公司发行新股,避免企业计算股份总数四分之一的困扰,台湾此次公司法将折衷授权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授权公司自行决定设立时及增资后应发行股份之数额,不再要求至少应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修正条文第156条、第278条)。
三、关于会议通知的方式为因应电子科学技术的进步,节省公司通知事务的成本,本次修法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时,有关开会通知及会后股东会议事项的制作及分发,均得依电子签章法规定的电子方式进行(修正条文第172条、第183条)。
四、关于股东提案权依台湾原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于股东会开会之前,并无提出议案要求董事会将所提议案列入开会通知的权利。
为使股东有参与公司经营的机会,此次修改公司法,台湾参考了外国立法例的规定,赋予了股东提案权。
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调整功能与制度设计
幅的修改。 从新修改 《 公司法 的条文和新增制度中, 我们明显地感到新的 公司法 无论从立法理
收稿 日期 :2 0 —1 —2 05 0 1
作者简介 :郭富青 ,西北政法学 院教授 、中国商法学 研究会常务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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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 高 门槛 ; 东和 发起 人 的 出资 类型 和 出 资方式 , 股 发起 人和董 事 、 监事 和 经理 持有 本公 司股份 的 转 让 , 司对外转 投 资 的 比例 , 司股 票 、 券 的发行和 上 市等都 有 严格 的限制 , 公 公 债 及条 件 和程序 方面 的 控 制。新公 司法 将 管制 和监 管 区别 开来 , 管制 是对 投资者 、公司投 资 、经营 的领 域 和范 围从其行 为 的 角 度加 以禁止 或限制 , 解决 的是禁 止 、 限制 和允许 投 资者 和公 司做 什 么的 问题 , 实质 上 是一个要 不要
二减少国家管制倡导公司章程契约自由1994年颁布的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历史背景之下受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的思想观念局限性的影响公司法自然以治理整顿三无企业皮包公司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已任从而使整个法律规范体系都贯穿着重管理和监督轻发展的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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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问题; 而监管则注重在许可作出某种行为的前提下 , 对投资行为及公司运营过程的监控 , 防止其偏 离 国家法律 和政 策 的 导 向。 凡是通 过市场机 制能够 解 决的 问题 , 当 由市场 机 制去解决; 应 通
新公司法、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家风险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弘扬企业家精神。
围绕这项目的,新公司法在诸多微观制度上进行革新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控制并减少企业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如引入类别股制度、设置董事责任保险规则,等等。
本次修法在立法层面强调弘扬企业家精神固然值得肯定,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公司法仍有许多方面值得进一步完善。
一部优良的公司法除了能够给社会带来表层的经济红利,促进投资并成为投资引擎,还应当具有更深层次的制度红利。
肇端于1844年合股公司法和1855年有限责任法的英国公司法便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其创设的独立法人制度以及有限责任制度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两大基石。
公司法应当成为企业家投资信心的基础,这才是法律制度演进的良性发展方向。
为挖掘公司法的制度红利,弘扬企业家精神,公新公司法、文/王涌公司法不需要“雄心”与“野心”,而是应当更多地站在企业家的角度上,以一颗“平常心”来发挥自己的功能,尽可能节省交易信息成本、风险隔离成本、组织内部的权威冲突成本、产权保护成本四种成本,释放制度红利,弘扬企业家精神,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司法应尽可能节省交易信息成本、风险隔离成本、组织内部的权威冲突成本、产权保护成本四种成本。
公司法应当降低企业的交易信息成本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存在制度上的路径依赖,产生了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三种公示方式,三者的关系以及工商登记的效力问题,一直没有确切的答案。
由此便导致了大量的公司法纠纷是有关股权转让、股权代持、让与担保的纠纷。
究其根源就在于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权利义务分配不均使得一方有机可乘,进而引发欺诈。
股权登记和变动模式,应当抛弃现行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二元化模式,这种模式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当权利的界限模糊、利益发生冲突时,必然引发诉讼,必然增加交易成本,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商事审判中,股权变动之诉的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公司法格言
公司法格言公司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运作和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良好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作为公司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我们应该深入理解和遵守公司法,并将其融入到我们的工作中。
以下是一些与公司法相关的格言,希望能够引起我们的思考和行动。
1. “法律就是金字塔的顶端,而道德就是其基石。
”公司法是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的,法律是保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基础。
然而,法律不能涵盖所有的道德和伦理问题。
作为公司成员,我们不能仅仅依赖法律的底线,更应该秉持道德的原则,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为。
2. “合规是公司发展的保障。
”合规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合规不仅可以减少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损失,还能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赢得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和支持。
3. “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的核心。
”公司治理是指在公司内部建立和完善决策、监督和约束机制,保障公司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效率和竞争力,减少内部冲突和纠纷,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 “透明度是公司法的要求。
”公司法要求公司对外部信息进行及时、全面和准确的披露,确保利益相关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过程。
透明度不仅是公司法的要求,也是建立和维护公司信任的重要因素。
5. “责任是公司法的底线。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及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成员应该勇于承担责任,不仅要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行为负责,还要对社会和环境负责。
6. “合同精神是公司法的基石。
”合同是公司活动的基本形式,也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精神强调了合同当事人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权威和稳定。
公司成员应该遵守合同精神,保持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
7. “公平正义是公司法的追求。
”公司法追求公平正义,防止公司利益被侵害,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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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
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
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但是无可置疑,现在《公司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着所有制立法以外的一种分类方式,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并轨的现象还存在。
近十年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家对企业主体立法的思想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所以《公司法》存在这些历史局限性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我们国家著名的《公司法》专家江平教授有句名言,他说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公司法》在立法过程当中始终交织着社会关系和国家治理关系的大转变,具体体现在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从管理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国家控制到企业自治,从产权高度国有化到产权社会化,从完全国家意志到意思自治。
《公司法》的修改起草始终交织着我们国家和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艰辛和困苦,应当说《公司法》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公司法》的制订标志着我们国家有一种全新的现代议程的公司制度。
现在《公司法》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我们怎么评价《公司法》的历史地位都是不过分的。
为什么这么讲?我这里有统计数据,截止到2004年第三季度,我国公司总数达到367万多户,其中内资公司有343万户,注册资本总额达137964亿元人民币,所以说注册资本额非常庞大。
截止2003年底,我们4223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2514家进行了股份化改造,改制成为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积达到60%。
所以说《公司法》的地位还是不容抹煞的。
鉴于《公司法》有很多不足,所以几年前国务院组织研究修改《公司法》的问题。
在这期间由于我们建立中小企业的需要,在99年和2004年分别修改了一次,主要是适应中小板块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改。
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修改问题是态度一直是非常积极的,一直没有停止对《公司法》有关制度完善和建设方面的研究和跟踪。
特别是这几年,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了《公司法》的修正案,对《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从制度建设到具体条文的修改等各方面的意见。
比如说去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就有601位委员及十几名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公司法》的修订案,《公司法》的修改应该说从外部条件和制度本身都应该比较成熟了。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外这几年对《公司法》的修改也是比较频繁的,比如说日本从90年开始到现在为止对《公司法》进行了十余次修订,美国也出台了2002年的《萨班斯公司法修订法案》,对《公司法》进行了部分和全面的修订。
《公司法》具体来讲,这一次我们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具体的问题:一个是现在我们这部《公司法》是一部管理的法,主要是对公司的静态监管,侧重于登记。
对于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不够,对于公司的诚信义务、公司的解散规定的不是很到位,不是很具体。
同时,这部《公司法》是一部治乱的法,因为大家知道,这部《公司法》起草的时候正是89年对于公司出现严重混乱的情况下,在治理整顿公司的情况下进行起草的,所以这部《公司法》先治乱。
对于一些80年代中期各国开始承认的公司制度,从成员管理的角度考虑没有采纳,比如说一人公司的问题。
第三,这部《公司法》对公司的出资条件、形式、程序的规定比较僵化,不利于吸收社会进入市场进行投资。
第四,这部法律是一部国有企业的改革法,偏重于对国有企业如何进行公司化改制进行规定,带有很深的国企改革的烙印。
有很多条款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进行设计的,同时有些条款虽然不是针对国有企业的,但是也带有很深的国有企业公司化的烙印。
第五,这是一部没有治理问责和可诉性的法律,就是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作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比如说股东职权、董事会职权、监事会职权都有规定,但是制度之间磨合还不够详细、不够润滑,没有可塑性。
而且这些年来,我们出现的公司僵局的问题,股东会不能召开的问题,两个股东会和两个董事会召开的问题,造成公司经营困难的问题,这部《公司法》都没有体现。
那么当有关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董事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在《公司法》上找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支持他们的请求,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说我们说这部法律缺乏一定的可诉性。
同时,我们认为这部法律对公司进入市场规范比较严,比如说实缴资本制的规定、公司出资形式的规定,比如说公司审批的规定都是比较严,就是对公司,投资人进入市场规定的比较严。
但是一旦出资人进入金融市场以后退出的时候,这部法律对于退出机制规定的比较弱,特别是比如说公司解散不进行疏散,投资人为了逃避债务,自己宣布解散公司不进行疏散,造成交易安全的不稳定,损害了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的这种现象的制度规定不够有力。
同时这部法律对社会责任的规定相对来讲还是不够完善的,特别是我们注意到,这些年来国外《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加大了,我想这是我们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
公司作为一个投资主体,在市场上活动固然是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但是公司同时还要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所以说,这也是这几年国外《公司法》修改的主要方面。
这是我第一部分介绍的《公司法》现在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
第二节修改的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也就是对我们《公司法》立法目标的重新认识和调整。
我想经过社会各个方面对《公司法》的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家对这次修改《公司法》形成了比较重要的共识。
第一个共识也可以说第一个指导思想是什么呢?《公司法》的修改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私营企业这些投资者提供更加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要坚持企业主体制的立法思想,我想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
最近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的规定,我想《公司法》修改要认真研究这些规定。
我们在制度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比如说降低出资注册资本,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由原先的10万——50万不等的规定统一降低为3万元,而且允许分次交付,两年内缴足。
为中小投资者进入市场提供一个比较低的门槛,让他们很容易进入市场,为他们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一些机会。
我想这是一次第一个立法指导思想,同时建议我们现在仍然存在着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的企业立法,刚才我已经提到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等。
《公司法》作为企业责任形式,作为划分的标准,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公司、企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这一次我们还是要坚持以企业责任形式划分,为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一个平等的平台,不管投资主体是国营企业、个人企业、私营企业或者是集体企业,甚至包括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在中国市场上公平竞争的机会。
比如说公司债券的修订就规定只要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不像原先的《公司法》还要限定在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的规定。
第二个《公司法》的修改一定要坚持制度创新,为公司发展留下充分的制度空间,给公司以更大的自治。
我想也是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制度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灵魂和基础,现行的《公司法》对于这个公司资质规定的比较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较多。
比如说给分红的规定,现行法律规定按照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来分,这一次《公司法》就修改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股东的分红比例,公司章程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为什么这么讲?对一些有限公司,特别是对一些小的公司来讲,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未必就是他的出资额。
一个在公司出资额占到20%甚至10%的股东,他对公司的贡献未必就是10%、20%。
所以说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股东出资比例的规定作了一些灵活的修订,总的思想就是要把应该放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自己决定的权利下放给公司。
《公司法》提供一个示范性的规定,像这种修改,这次《公司法》有20多处,把原先《公司法》过于僵化、僵硬的规定,交给企业让企业自主决定。
当企业没有规定的时候,《公司法》提供一些补充、补救的措施,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
第三,我想就是这次《公司法》修改,是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本土化改造再往前推进一步。
为什么这么讲呢?公司治理结构是各国《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公司法》总体是公司的组织法,是公司活动的宪法,公司的活动首要和核心的内容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所以《公司法》修改这次总结了我们国家10几年来公司治理的经验和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和修改。
为什么讲到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本土化改造呢?这个问题我想有其历史和现实的意义。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94年《公司法》实施引进到我国那个时刻起,我们国家没有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这么个概念,都是在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那套运作的模式,按照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的运作条例运作的。
所以说我讲公司治理法人治理结构这套制度基本上是外来的、引进的,在引进之初我们没有实践。
庆幸的是十几年来,公司运作《公司法》的实施还是不错的,我们这十几年来,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公司治理运作实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