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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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公司正常的业务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内部
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公司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
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的各办事处、经营单位等独立核算的会计实体。
第四条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以下主要基本原则:(一)内部会计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约束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任何个人都不
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任何业务都不得
超越内部控制程序处理。
(三)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部门、岗位应合理设置,其职责权限应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
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
约、相互监督。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应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第三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
(二)实物资产内部会计控制。
(三)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
(四)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
(五)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
(六)筹资内部会计控制。
(七)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
(八)成本费用内部会计控制。
(九)担保内部会计控制。
(十)电算化管理控制。(详见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程序。
(一)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三)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
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
债权项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
金业务的全过程。
(四)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办理公司货币资金业务,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轮
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
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
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
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
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六)审批人应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原则
上,公司总裁或主管财务的常务副总裁对资金支付
有裁决权,但需集体审议或联签的货币资金业务应
按相关程序办理;对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零星货币资金业务,可由享有裁决权的公司领导授
权有关高层管理人员代为行使其审批权。经办人应
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
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
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
级授权部门报告。
(七)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需请款(含报销)
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
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
并附有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采购计划及合
法票据等。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
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及审批程序
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请款
单据首先应经请款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副总裁批
准,再由财务部、审核审计部等部门审核,之后
报财务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或总裁依次审批。如
公司对款项支付实行定额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则
相关请款单据可分别由享有审批权的领导在授
权的定额范围内依次审批。
3、支付复核。财务部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
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申请的批准范围、权
限、程序是否准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
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
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
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
请,再次复核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八)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如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土地征拆补偿、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
资、偿付贷款股息、支付大宗购货款等货币资金支
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
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对
超过董事会授权的资产处置金额的货币资金支付
业务,除实行上述程序外,还应报董事会批准后方
可执行。公司业务用备用金借款必须执行严格的授
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九)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十)公司应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原则上公司每天库存现金余额不应超过人民币贰万元,超过
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
(十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以下业务属于现金的开支范围:
1、员工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
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
支出;
3、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4、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因采购、业务等需要借支的备用金(人民币5000
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