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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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8、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即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有偿的权利。

9、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1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3、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

14、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5、债的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第一编物权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物权具有排他性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支配——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无须借助其他,直接作用于物的标的物,而享有物权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支配力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之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2.请求效力——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即物之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①发生根据不同;②目的不同;③行使后果不同;④效力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条件:①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②须有物权受到妨害;③妨害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④须有妨害人物权请求权之内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3.排他效力——排除他人干涉、侵害和妨害;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不能并立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4.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互相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为: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②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数个物权前后相继的发生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③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④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优先于非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内容: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如一物二卖之情况);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取回权);③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承租人)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工资债权的优先;③“为债权的债权”优先5.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标的物发生情况:①物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例外:①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②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时;③物权欠缺法定公示方法,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1.1.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固定;变动强制1.2.物权法定的原因①物权的性质(作为支配权的绝对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交易便捷)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物权法定的意义①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②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③物权公示之要求;④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1.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违反类型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违反内容固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违反变动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1.4.对法定物权的分类1.4.1.自物权与他物权标准——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为限制物权;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为有期限物权1.4.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标准——物权客体区别:①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不同;③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1.4.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标准——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区别: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支配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交换价值为内容;②追求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前提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中有的须为占有,有的不得为占有;⑤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⑥标的物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1.4.4.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标准——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区别(特别物权之属性):①特别物权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②特别物权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③特别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公示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2.1.公示原则——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必须具有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则2.2.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公示方法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基于此等信赖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2.3.动产物权的公示——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通过交付公示其物权变动。

民法学分论

民法学分论

民法学分论(李寒劲版)第一编人身权法一、人身权的特征(一)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取得某些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可转化为财产权。

3.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能导致财产损害因而可获得财产性补偿。

(二)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三)人身权具有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二、一般人格权概念、特征及其内容(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基本权利。

三、姓名权(一)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二)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四、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享有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信用权(一)信用权的概念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荣誉权(一)荣誉权的概念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从中受益且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七、隐私权(一)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息不为他人知悉、窥视、窃听、刺探、侵扰、使用、公开披露的权利。

第二编物权法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民事主体对物的归属关系;民事主体对物的利用关系和民事主体对物的占有关系。

二、物权的效力(一)支配效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四)请求效力三、物的分类(一)不动产与动产(二)特定物与种类物(三)主物与从物(四)原物和孳息四、物权绝对原则(一)物权绝对原则含义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原则,即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实现且得以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属性。

(二)物权绝对原则的内容1、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

2、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绝对性。

3、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

民法分论期末总结2024年

民法分论期末总结2024年

民法分论期末总结2024年一、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内容涉及到人民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多个方面。

2024年是中国民法立法的重要一年,各项民法法规的修订进入了新的阶段。

本文将对2024年民法分论期末进行总结,重点关注修订后对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和改变。

二、财产权1. 对个人财产权的加强保护:在现行民法的基础上,2024年的修订加强了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在财产权的行使上,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限制和保护范围,确保公民的财产不受侵害。

2. 对集体财产的规范:除了个人财产权的加强保护外,2024年的民法修订还加强了对集体财产的规范。

对于集体财产权的行使规则进行了细化,规定了集体财产的保护和管理机制,以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婚姻家庭关系1. 婚姻自主权的进一步强调:修订后的民法对婚姻自主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婚姻自主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新的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并鼓励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更加平等和自主。

2. 对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的打击:2024年民法修订对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现象进行了严厉打击。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行为的追究更加严格,加大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惩罚力度,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

四、民事责任1. 对过失损害责任的规范:对于过失损害责任的规范是2024年民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的法律对过失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方式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并加大了对过失方的责任追究力度,以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

2. 对环境损害责任的加强: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2024年的民法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环境损害责任的规范。

从法律角度上,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追究更加严格,同时增加了环境损害赔偿的力度,以保护环境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五、总结2024年民法分论期末总结表明,在民法立法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的民法修订不断向市场经济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应。

通过对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加强保护和规范,民法不断完善和健全了民事关系的规则,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⒈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及分类㈠、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①专属性。

人身权——人身作为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前提,这军顶了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不能继承、转让、剥夺、放弃,是一种专属权利因而人身权又叫身上权。

②非财产性。

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③法定性。

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④绝对性和支配性。

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㈡、人身权的分类。

(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2)身份权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

A)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即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又称亲属权。

广义上的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及其他亲属权。

B)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作者的身份、设计者的身份、发明创造者的身份等。

(3)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信任权、性自主权等。

2.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特征:(1)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5)具有绝对性。

3.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以民事主体的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的权利。

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民法分论(不喜欢翻书,可是没人整理,只好自己来了TT这次牺牲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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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时效取得:是指物权处分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准占有),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⑩货币取得
2所有的继受取得:是指主要一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之方式。①买卖 ②赠与 ③互易 ④继承和遗赠 ⑤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⑥ 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特征:①用益物权是一种权利人对标的物已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定限物权和有期限的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④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种类:1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修建桥梁种植树木的权利。 特征:①属于物权②存续期长(70年)③存续期间,权利人对土地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上权本身有处分权。④标的物是土地而非工作无,地上权不因工作物的消失而消失。
3拾得物、收藏物的处理: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人应当即使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十二)用益物权的概念:非所有人对他人实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原则,即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属性。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只能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或者互不排斥的两个以上的物权。
内涵: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可并存不矛盾的数个物权;一个物的某个部分不成立单个所有权
2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物。(如名人字画)
(如大米、钢材)
3主物和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使用中能够发挥独立效用的物(如台灯灯罩、手表表带);从物是指尽管能够独立存在,但使用中只能起辅助和从属作用的物。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
1、受害人本人的过失 • 案例2 2、受害人近亲属的过失 • 案例3 3、受害人监督义务人的过失 • 案例4 • 案例5 4、受害人受雇人的过失
♦ 四、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1、过错比较 • 案例6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加害人轻微过失,9•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10-25 • 故意,重大过失,25-50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50-50 • 重大过失,故意,50-75 • 一般过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75-90 • 轻微过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91
总体安排
♦侵权行为法 ♦物权法 ♦民法总论剩下的内容
侵权行为法
♦ 序说 ♦ 第一题 ♦ 第二题 ♦ 第三题 ♦ 第四题 ♦ 第五题
过失相抵 共同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责任 用人者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序说: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 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概念;地位;功
能;归责;竞合。 ♦ 一般侵权责任:概念;构成要件;抗辩 事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 特殊侵权责任:概念;类型。 ♦ 侵权责任的承担:承担方式;损害赔偿 的一般理论;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 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1、义务主体
• 一切经营者:案例2、案例3、案例4 • 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案例5、案例6 • 国外的规定:土地的占有者 2、权利主体 • 我国法律的规定 • 国外的规定:受邀请者、公共人、未经同 意进入者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1、设施设备与服务管理方面 • 设施设备:案例7 • 服务管理:案例8 2、防范制止侵权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题 过失相抵♦一、过失相抵的含义
1、过失相抵的概念 • 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 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 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案例1 2、过失相抵的理论基础 • 惩罚说;损害控制说;因果关系说;保护 加害人说。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解物权概念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条的定义,把握四个要点: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2.物权的积极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3.物权的消极的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4.物权的享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物权的特征由物权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物权的效力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就是法律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的强制力。

主要包括:1.物权排他效力。

2.物权优先效力。

3.物权请求权效力。

4.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三)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物权法的法理原则物权法的法理原则是指物权的基本原理决定的物权法必须采取的基本原则。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试题一: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哪些?请简要阐述并举例说明。

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例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 违约:当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例如买房人未按时支付房款,卖方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3. 不可抗力: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地震导致土地无法使用,双方可以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4. 法定解除条件:法律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例如婚姻法规定了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试题二:婚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有哪些类型?请简要说明并举例。

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合同婚姻财产制度: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可以通过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方式。

例如,夫妻婚前签署了财产协议,规定房产归丈夫所有。

2. 法定婚姻财产制度:婚后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按照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3. 双资财产制度:夫妻婚后仍保留各自财产所有权,但对夫妻共同所得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例如,夫妻婚后继续保留各自的银行存款,但他们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以上是对婚姻财产制度的简要说明和示例。

试题三:赔偿责任种类我国民法赔偿责任主要分为哪些种类?请简要介绍并举例说明。

我国民法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种类:1.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买房人未按时支付房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例如,A 驾驶车辆撞伤 B,A 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 B 的医疗费用。

3. 不当得利责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应返还给被侵权人。

例如,A 通过假借他人名义获取房产,应将房产归还给实际拥有权的人。

以上是对赔偿责任的简要介绍和示例。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民法分论表格

民法分论表格
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
责任承担
法定
约定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赔偿范围
赔偿信赖利益,某些情况不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赔偿履行利益,受可预见规则限制
20.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

都是违反的法定义务,一般都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条件

责任形成条件和基础
以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
区别
概念
见物权总论
请求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主体
一对多
一对一
客体

物;行为
内容
支配权
请求权
排他性
排他性
相容性
变动原因
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4.
连带债权
不可分债权
给付
可分或不可分的
不可分
债权目的
共同
无共同目的
债务的履行
债权人都可以单独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自己的债务
占有与交付
所受限制
限制较多,尤其是土地
没有特别限制
4.本物权&类物权
本物权
类物权
概念
指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规定的所有权和各种他物权。
指物之事实占有人根据物权法占有制度的规定而享有的各种占有权。
逻辑起点
所有权和他物权
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
针对财产类型
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
5.普通物权&特别物权
性质
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

民法分论 研究生

民法分论 研究生

民法分论研究生
民法分论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民法各具体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民法分论涵盖了广泛的主题,包括物权、债权、亲属法、继承法等。

如果你是民法分论研究生,你可能会深入研究以下内容:
1. 物权:研究物权的定义、种类、取得、变更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则。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2. 债权:学习债权的产生、履行、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则。

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

3. 亲属法:研究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则,包括婚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4. 继承法:学习财产继承的规则和制度,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等。

作为民法分论研究生,你将深入研究这些领域的法律规则和案例,了解其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

你可能会参与课堂讨论、研究项目、论文写作等活动,以进一步加深对民法分论的理解和研究能力。

此外,你还可以关注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实际案例的分析,以拓展你的知识面和研究视野。

与导师和同学的交流和合作也将对你的学习和研究有所帮助。

民法分论研究生的学习将为你提供深入了解民法具体领域的机会,并为你未来从事法律实践、学术研究或相关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法分论学习心得

民法分论学习心得

民法分论学习心得民法分论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它涉及到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主体关系、民法权利、民法义务等内容。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深入了解了我国民法的基本框架和核心理念,掌握了一些基本判例和法律条文,对于构建我国法律体系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门课程中,我学习到了很多知识和思考方式,下面我将总结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我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构架。

民法是一门非常庞杂的学科,它涉及到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了解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等。

这些原则指导着民法的制定和适用,对于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我也了解到了民法的基本构架,即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组成的体系。

这些构架为我理解和运用民法提供了基本框架。

其次,我学习了民事主体关系的性质和种类。

民事主体关系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了解到了民事主体关系具有自愿性、三权分立性、平等性等性质。

民事主体关系的种类比较丰富,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等。

这些关系构成了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也是我理解和运用民法的基础。

另外,我学习了民事权利的内容和限制。

民事权利是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它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了解到了民事权利具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体的支配权,债权是指向债务人要求其给付或履行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中享有的权利。

在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合法限制和人格权利等。

最后,我学习了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方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了解到了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民法分论简答

民法分论简答

民法分论简答
本文介绍了民法中的几个重要分论。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也是权利人对其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民法中规定了物权的
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

此外,物权还受到民法中的诸多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的制约。

二、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的权利。

债权的主体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相应地,民法中规定债权的种
类及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

三、继承
继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在其死亡时依法转移到另一人名下的制度。

继承受承人既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也承担了被继承人的债务。

民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继承权的种类及继承的过程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即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需要依法给予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的类型多样,例如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等。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等。

以上分论涉及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对于深入理解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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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是否有没收摊贩“经营工具”权? • 无权: • ①违反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 • ②最高院确立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 ③财产所有权问题。 • 《祖国啊,我只想摆个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 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 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 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事项除外。
预告登记
•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 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 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 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 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 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 告登记失效。
2、物权保护原则
• 反公共地悲剧:一项资源或财产也有许多拥 有者,但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正式的或非正 式的权力阻止其他人使用稀缺资源,最终没 有人拥有有效的、实质性的使用权。 • 财产有过多的权利人,权利人利用财产受过 度牵制,致使最后无人利用。其实质就是要 整合支离破碎的产权。
3、确定财产归属,鼓励创造财富
• “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 遍地激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促动起人类 的激情。” ——【英】布莱克 斯通
误读一:《物权法》是崭新的法律
• 很多人认为以前中国没有关于物权的法律, 现在出台的是一个新法律。其实,我们国 家早就有物权法律。几千年前就有,建国 后、改革开放后一直有。只不过现在把它 综合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典化、系统 化、完整化而已。 • 国外媒体特别关注中国《物权法》通过, 也是基于这种误读,认为中国从一个不保 护物权的时代进入到了一个保护物权的时 代。
房屋买卖
• 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 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 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又将 此房以高价卖给了乙,办理过户手续。 • 请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 有何法律对策?
买卖合同 债权行为
房屋过户登记 物权行为
1、不动产登记制度
•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 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物权法定原则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 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4、征收征用问题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 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 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李某此时才知在四个月前,该女子将公证处诉到 法院要求撤销公证书,后公证处撤销公证书后, 该女子撤回行政起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 返还房屋,李某以办理产权过户为由请求法院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该房屋产权证为赵某。
• 问题一: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 问题二:赵某能否单方将房屋出卖?.
•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属于全体业 主权益的纠纷,经全体业主投票权三分之二 以上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 主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温州小区业主诉开发商索赔维权终失败
• 浙江温州银都花园系温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简称建设房开)开发的一个别墅小区,曾被 评为温州城市建设十大新景观。其一期共有35幢 别墅和建筑面积达4119平方米的银都俱乐部,并 有三个标准网球场、一个游泳池。建设房开已在 2001年将俱乐部、室外游泳池及网球场无偿提供 给案外人陈某,且陈某在此开办了银都大酒店。 究竟俱乐部是否属于别墅区公建配套设施,属业 主所有,还是建设房开所有。因权属不明、利益 之争,银都花园众业主于2001年底开始走上诉讼 维权之路。
《民法》(二)
武汉纺织大学经济学院法律系 吕 西 萍
第三编 物权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物权概述 财产所有权 财产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第 三 编 物 权 制 目录 度
第七章 占有
《物权法律制度》必读书目
•江平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权?
• 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 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 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 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 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 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 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4、确定财产归属,增强人格尊严
• “人格权本质上是物权。” ——黑格尔 • 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给人们创造财富提供 一个通畅的渠道,使人们在物质条件有保障 的前提下不断增强自信,解放自我,实现人 格升华。
二、物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房屋纠纷如何处理
• 赵某通过中介公司将位于南京某区的房 屋卖给李某,赵某及其妻子“黄某”和 李某一同到区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公证, 随后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某搬进房子半年后,一自称赵某真正 妻子黄某的女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 某返还房屋。原来卖房子时赵某找别的 女子来代替自己的妻子。
重 庆 最 牛 钉 子 户
5、国有资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
•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 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 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
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 留、破坏。 •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 坏。 •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异议登记
•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 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 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 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 更正。 生效判决书、裁决书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 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 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 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 害赔偿。
•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 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17世纪,德国法学家们提出了物权的概念。 • 1866年10月13日,普鲁士威廉一世,临幸波 茨坦的一座行宫。然而,行宫前的一座破旧 磨坊却让他大为扫兴,他想拆除,但磨坊却 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奈何磨坊主死活 不卖。暴怒的国王强令拆除,但被磨坊主诉 至法庭。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一致裁定: 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 的财产权利;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 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 人150元。
• 征收:任何时代可 发生;涉及所有权 (物权变动);对 象主要是不动产。
• 征用:只发生在紧 急时期;涉及使用 权;对象包括动产 和不动产。
• 什么是 “社会公 共利益”? • 征收征用 以后怎么 补偿? • 要不要具 体规定下 来?
• (1)依法规定了征收的条件: • 实质条件:公共利益 • 形式条件:依法定权限、程 序 • (2)明确规定了补偿标准: 依法足额补偿 • ①推翻了《土地管理法》 No .47条对征收补偿作的最 高额限制 • ②征收补偿标准全国统一化
• 一是物是谁的 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什么权利 三是怎样保护物权
1、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
•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 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 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商君书》
2、确定财产归属,物尽其用
• 公地悲剧: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 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 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 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 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每一位牧 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 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 破产。 • 即所有权不明的肥沃土地,被他人过度使用而成 沙漠。其实质是所有权人不明,要确定产权人。
6、集体权利与个人救济
•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 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 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 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 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 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撤销。 温州一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将绿地改为 车位,受影响业主权利如何维护?
在美国,物权作为私权利最重要的内容。 “私”体现为物权的“排他性”,不可侵犯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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