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3月大作业答案-[0322]《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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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人的处分权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权
①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请回答抵押成立后,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4、请谈谈您对保证方式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理解以及保证期间的理解。
5、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谈谈你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
3、答: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西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9年3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谈谈您对我国征收制度概念和特征的理解。
2、谈谈您对添附制度的理解。
4、答: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债务人不能将抵押财产进行转移,售卖。如果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的财产进行了出租,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出租关系是不受该合同的抵押权的影响的。但是如果是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பைடு நூலகம்订抵押合同之后,抵押人才将抵押的财产进行出租的话,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租聘关系是不能违抗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权
①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请回答抵押成立后,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4、请谈谈您对保证方式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理解以及保证期间的理解。
5、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谈谈你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
3、答: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西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9年3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谈谈您对我国征收制度概念和特征的理解。
2、谈谈您对添附制度的理解。
4、答: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债务人不能将抵押财产进行转移,售卖。如果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的财产进行了出租,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出租关系是不受该合同的抵押权的影响的。但是如果是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பைடு நூலகம்订抵押合同之后,抵押人才将抵押的财产进行出租的话,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租聘关系是不能违抗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