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法官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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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法官终身制
作者:兰英巧
来源:《新一代》2013年第07期
摘要:法官终身制是美国法制的一大特色,联邦法官任命终身制在美国的政治结构设立上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官任命终身制有助于实现司法独立,从而保障法院法官能够不受世俗影响去执行司法原则。

然而美国法官终身制却鲜有腐败情况发生。

关键词:法官任命终身制;司法独立;腐败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07-0259-01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实行终身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法官忠于职守者,得终身任职。

”第2条第4款规定:“法官任期无限制,只有在受到弹劾及裁判时,始得免职。

”实际上,法官终身制是美国法制的一大特色。

在西方宪政国家,宪法一般事先将政府推定为“恶”的,怀疑掌握权力者滥用权力的可能,因此产生了禁止总统、政府总理多次连选连任的宪法制度。

但惟独对于法官,各国宪法几无例外地给予其充分的生活保障和终身待遇。

为什么要实行法官终身制呢?
美国联邦法官任命终身制在美国的政治结构设立上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所谓三权分立,本质上是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互相制衡的结构。

总统和国会身负行政和立法权力,由公民选举选出,向公民负责,在整个国家机器中扮演比较积极的角色,而司法部门在联邦政府中由总统直接任命,经国会确认后任期终身,法官不会参与立法或行政,但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对行政命令是否违反现行法律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司法部门有权驳回任何与美国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无论州法还是联邦法都是如此。

美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结构性问题是政治家迫于当选和每隔数年的改选压力,作出短视或讨好大众却未必对社会的长远利益有利的政治选择。

白宫易主,不同党派轮流执政,五花八门的意识形态各领风骚,必须保证大法官们可以不必担忧因独立的法律见解丢掉饭碗,不看行政当局眼色行事,不跟着党派压力随波逐流。

在如今两党激烈角逐总统和国会席位的背景下,独立且不受政治因素牵绊的司法系统对行政和立法分支的制衡作用显得尤为必要。

基于以上可以看出保障法官的司法独立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在美国是如何实现法官的司法独立呢?
法官终身制就有助于实现这一点。

法官一旦被任命,就是终生制的,除非他们因严重失职而被国会免职,这些情况是极少的。

保证个人司法独立的机制是司法豁免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法官在他们的司法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完全免除民事责任。

如果法官惧怕愤怒的诉讼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时,控告他们严重失职和贪污腐化,并且起诉他们,法官可能会因受到威胁和压力,而难以决定有疑难问题或有争议的案件,并可能面对此压力而放弃重要的法律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和法官终身制可以使联邦法官做决定时免受公众压力。

司法独立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制度层面的司法独立。

即司法与立法和政府部门是平等的,不受他们的控制。

美国的体制是三权分立,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独立,任何一方负责监督另外一方,以防任何一方的权力过于集中。

司法部门负责审查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活动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免受由大众和强权利益制定的专断政策的压迫。

也因此,在西方就不存在国内的领导干涉司法的现象。

最高法院是三权分立体制中一权的机构化体现,大法官职位则是这一体制的人格化。

照理来说,这些法官应该能够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及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感来释法。

我们很清楚,法官终身制的优点至少相对于现在中国采用的法官任命体制来说是相当多的。

不过,人非圣贤,大法官莫能例外。

遇金钱诱惑,权势相逼,难保他们都能够守住良心底线。

于是有了制度,一种能够支持法官们公正释法的制度。

但最大的弊病则是最容易出现司法腐败,但是我们却鲜有听说美国法官腐败或司法腐败的问题来。

纠其原因是什么呢?
1.美国的监督体制相当完备。

尽管法官实行的是终身制,但因为有相当完备的监督体制,因此,法官很难有腐败之举。

有名的“三权分立”、“两党竞争执政”让监督体制达到了最细微的地方,想腐败,除非你把两个立场不同的政党和全社会的眼睛都握起来,这是不可能的。

2.总统尽管可以任命法官,却不敢轻易地更换法官。

法官的口牌是他长期从事法官工作积累下来的,而总统不但要为本届政府考虑,更重要的是要为总统本人的声誉考虑。

试想一下,一个受到尊重的法官遭到了撤职,是法官的损失大还是总统的损失更大呢?
3.法官只是裁判官。

重证据,重审判,是现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作为法官,只是依照控诉双方律师的辩护,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判断。

实事上,许多时候,法官只是一道手续而已。

在他没有宣判之前,懂法律的人也知道谁是谁非了。

也因此,公民打官司,重律师而轻法官,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一般都不及律师重要。

4.法官终身制不是独裁。

终身制是有前提的,“法官一经被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

任何人认为法官判案不公均可以提请同级议会对法官进行弹劾。

如果受到弹劾,也会遭到免职和撤职的。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法官终身制是美国政治现实的必然结果。

它既实现了三权的制约与平衡,又有体制防止法官的腐败。

但愿,中国也可以从美国的法官任拔制度中汲取一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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