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doc
[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人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人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纲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人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厄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二ОО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暂行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金市地税政﹝2000﹞261号【发文日期】2000-12-18【实施时间】2000-12-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根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依据国务院国发[2000]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改征个人所得税,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市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比照《办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办法》中的"预征率"改为"征收率"。
三、对未在《办法》规定期限内向征管分局上报《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申请认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直接核定征收所得税。
四、对只因销售(营业)规模达不到《办法》规定,要求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经征管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可以实行"按征收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
五、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征收方式没有提出变更要求的,征管分局在以后年度应按原核定的征收率或定额征收所得税。
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时发生的亏损额不得弥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亏损额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
七、各分局要充分重视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办法》的全面实施,切实把我市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应纳税的主体。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包括核算所得方法、查账征收方法和综合计算方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周期为每年。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应当遵循纳税人自愿纳税、依法纳税的原则,鼓励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协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等义务,并在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强对纳税人信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价,依法处理纳税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依法实行自行申报、核实补税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行计算所得金额,并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并进行核实,如有问题,可进行补税或退税。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第十四条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减免税款。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稽查、事后稽查等形式。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对涉嫌欺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可以启动税务调查程序,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财务文件和财务账册,调查相关纳税事项。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8. 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长国税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长国税发[2008]5号)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二月一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对几类纳税人的特殊规定一、当年新办的纳税人原则上自行选择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二、各类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律采取查账征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按照湖南省国税局和湖南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湘地税发[2007]91号)以及长沙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拟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四、由国税部门征管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律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五、对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反映的收入核算和成本核算均不合格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采取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此条适用地税征管纳税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5﹞141号【发文日期】2005-05-31【实施时间】2005-07-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11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重视所得税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了所得税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在日常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征管不到位、个别基层单位企业所得税亏损面较高的情况。
为了增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统一性,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提高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增加所得税收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2005﹞64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严禁按一定数额销售收入或按行业全部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检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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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豫国税发[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11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
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核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二、各地应通过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来督促纳税人建账健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
细化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幅度。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二章核定范围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税发2008 30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税函2009 377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一、国税发〔2008〕30 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
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
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8〕30 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
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
通知如下: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
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
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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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 号
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
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
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 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0]38号发布日期:2000-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企业所得税02年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02年核定征收摘要:一、企业所得税概述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三、02 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影响和意义正文:一、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所得利润的税收,是企业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企业所得利润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是指在企业无法准确核算其所得利润的情况下,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其所得利润进行估算,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的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包括:1.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以此作为计税依据。
三、02 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根据相关资料,2002 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办法。
在这一年里,我国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税收遵从度,规范企业的税收行为。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影响和意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可以更好地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其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税收遵从,提高企业的税收合规水平。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异同点
第二条相比,新增了第三项和第六 项内 容,更加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
2、核定征收方式统一于《税收征管
企 业所得 税核定 征收工作 的规范 性文 件,是根据《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 的的授权 制定的 部门规 章;《暂行办
法 异
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第四十七 条 规定:“纳税人 有税收 征管法 第三十 五 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 务机关 有权采 用下列任 何一种 方法 核 定其应纳税额:
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
采用 前款所列 一种方 法不 足以 正
或者类似行业的利 润水平核定利润率,
12
税政解析
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 整 、准 确的收入 凭证,不 能正确申 报收 入 额的,由当地 税务机 关采用 成本(费 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 ,确 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混乱或 者 成本资料 、收入凭证 、费用凭 证残缺不 全,难以查账的;
好该表并报 送主管税务机关”,《暂行办 法》则规定“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 方式鉴 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
(5 )发 生纳税 义务,未按 照规定 的
机关审 核”,前后办法均要求由纳税人
税政解析
三月 六日,国 家税务 总局 下发 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文件石国税发〔2008〕178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8月12日封发打字、校对:税政处吴泓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冀国税发〔2008〕126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 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3. 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 价格鉴证' 公证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 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7.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8. 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9.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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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五条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
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八条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表第十一条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一、实行改组改制的;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二条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第十三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一、实行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
二、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三、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该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
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纳税人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品味人生1、不管鸟的翅膀多么完美,如果不凭借空气,鸟就永远飞不到高空。
想象力是翅膀,客观实际是空气,只有两方面紧密结合,才能取得显着成绩。
2、想停下来深情地沉湎一番,怎奈行驶的船却没有铁锚;想回过头去重温旧梦,怎奈身后早已没有了归途。
因为时间的钟摆一刻也不曾停顿过,所以生命便赋予我们将在汹涌的大潮之中不停地颠簸。
3、真正痛苦的人,却在笑脸的背后,流着别人无法知道的眼泪,生活中我们笑得比谁都开心,可是当所有的人潮散去的时候,我们比谁都落寂。
4、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
5、幸福,是一种人生的感悟,一种个人的体验。
也许,幸福是你风尘仆仆走进家门时亲切的笑脸;也许,幸福是你卧病床上百无聊赖时温馨的问候;也许,幸福是你屡遭挫折心灰意冷时劝慰的话语;也许,幸福是你历经艰辛获得成功时赞赏的掌声。
关键的是,你要有一副热爱生活的心肠,要有一个积极奋进的目标,要有一种矢志不渝的追求。
这样,你才能感受到幸福。
6、母爱是迷惘时苦口婆心的规劝;母爱是远行时一声殷切的叮咛;母爱是孤苦无助时慈祥的微笑。
7、淡淡素笺,浓浓墨韵,典雅的文字,浸染尘世情怀;悠悠岁月,袅袅茶香,别致的杯盏,盛满诗样芳华;云淡风轻,捧茗品文,灵动的音符,吟唱温馨暖语;春花秋月,红尘阡陌,放飞的思绪,漫过四季如歌。
读一段美文,品一盏香茗,听一曲琴音,拾一抹心情。
8、尘缘飞花,人去楼空,梦里花落为谁痛?顾眸流盼,几许痴缠。
把自己揉入了轮回里,忆起,在曾相逢的梦里;别离,在泪眼迷朦的花落间;心碎,在指尖的苍白中;淡落,在亘古的残梦中。
在夜莺凄凉的叹息里,让片片细腻的柔情,哽咽失语在暗夜的诗句里。
9、用不朽的“人”字支撑起来的美好风景,既有“虽体解吾犹未变兮”的执着吟哦,也有“我辈岂是蓬蒿人”的跌宕胸怀;既有“我以我血荐轩辕”的崇高追求,也有“敢教日月换新天”的豪放气魄。
33 我是一只蜜蜂,在祖国的花园里,飞来飞去,不知疲倦地为祖国酿制甘甜的蜂蜜;我是一只紫燕,在祖国的蓝天上,穿越千家万户,向祖国向人民报告春的信息;我是一滴雨点,在祖国的原野上,从天而降,滋润干渴的禾苗;我是一株青松,在祖国的边疆,傲然屹立,显示出庄严的身姿。
10、母爱是一滴甘露,亲吻干涸的泥土,它用细雨的温情,用钻石的坚毅,期待着闪着碎光的泥土的肥沃;母爱不是人生中的一个凝固点,而是一条流动的河,这条河造就了我们生命中美丽的情感之景。
11、青春是盛开的鲜花,用它艳丽的花瓣铺就人生的道路;青春是美妙的乐章,用它跳跃的音符谱写人生的旋律;青春是翱翔的雄鹰,用它矫健的翅膀搏击广阔的天宇;青春是奔腾的河流,用它倒海的气势冲垮陈旧的桎梏。
12、失败,是把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成功,是把有价值的东西包装给人看。
成功的秘诀是不怕失败和不忘失败。
成功者都是从失败的炼狱中走出来的。
成功与失败循环往复,构成精彩的人生。
成功与失败的裁决,不是在起点,而是在终点。
13、母爱是一缕阳光,让你的心灵即便在寒冷的冬天也能感受到温暖如春;母爱是一泓清泉,让你的情感即使蒙上岁月的风尘仍然清澈澄净。
14、不要吝惜自己的爱,敞开自己的胸怀,多多给予,你会发现,你也已经沐浴在了爱河里。
15、奉献是爱心,勇于付出,你一定会收到意外之外的馈赠。
16、人生就像一条河,经历丰富,才能远源流长。
伟大的一生,像黄河一样跌宕起伏,像长江一样神奇壮美。
人生就像一座山,经历奇特才能蔚为大观。
伟大的一生,像黄山一样奇峰迭起,像泰山一样大气磅礴。
经历就是人生的硎石,生命的锋芒在磨砺中闪光;经历就是人生的矿石,生命的活力在提炼中释放。
经历就是体验,经历就是积淀。
没有体验就没有生存的质量;没有积淀,就没有生存的智慧。
人生的真谛在经历中探寻,人生的价值在经历中实现。
17、生命不是一张永远旋转的唱片;青春也不是一张永远不老的容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