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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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管辖权作者:陈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特别管辖权是与一般管辖权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根据案件特殊性质来确定管辖权。

本文将着重研究布鲁塞尔体系下的立法和司法案例,集中讨论普通合同诉讼和侵权诉讼中特别管辖权问题,并在这个基础上审视我国有关特别管辖权的立法规定。

关键词特别管辖权普通合同诉讼侵权诉讼作者简介:陈磊,宁波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21-02谈到特别管辖权,我们应该比较地区分它和一般管辖权。

根据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性质,我们将管辖权划分为一般管辖权与特别管辖权。

一般管辖权是对一般国际民商事案件都适用的管辖原则,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特别管辖权是根据案件特殊性质来确定管辖权,如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由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管辖。

接下来笔者将基于布鲁塞尔体系的角度出发,分别对于普通合同诉讼和侵权诉讼中的特别管辖权进行探讨,并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

一、普通合同诉讼中特别管辖权问题第一,从立法层面上看,布鲁塞尔体系“特别管辖权”第5条第1款规定:“与合同事项有关的诉讼,由涉诉义务的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Jernard报告员的报告,第5条第1款规定吸收了“密切联系”的思想,较为有利地推动缔约国履行布鲁塞尔公约。

第二,在适用上述条款时,我们需要以案例来说法。

依据该规定,各缔约国在使用时,需要明确涉诉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普通合同纠纷的范围,以及如何确定涉诉义务履行地。

第一个问题,确定什么是合同事项,进而确定它是否属于普通合同纠纷范围。

如果依据各国国内法来确定合同事项是什么,由于各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因此势必引起冲突,看来这个办法不利于促进缔约国履行布鲁塞尔公约。

那么欧洲法院的态度如何?在Peters案中,欧洲法院遇到解释协会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否属于合同事项的问题,看来各国的国内规定是不同的,而欧洲法院在解释时说道:“一个协会的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从性质上看并不一定是契约性的,但由于这种义务与合同义务十分相似,故可以视为合同义务处理”。

国际诉讼管辖权

国际诉讼管辖权

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法律渊源(是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一)国内立法我国目前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主要法律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1999年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总结起来,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管辖我国主要以属地管辖为管辖权依据,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为被告时,只要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经常居所,自然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而如果被告是法人,法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也规定了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2.特殊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专门针对国际民事诉讼规定了特殊管辖的情形,即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还规定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6-33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都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地域管辖,限于篇幅,不再敷述。

3.专属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246条和237条确定了我国对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是四种诉讼,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指我国法院在国际民事案件中行使管辖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框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我国法院对于涉及跨国民事纠纷的案件是否具有审理权的权力。

这个权力由我国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核心就是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应该对案件进行审理。

再次,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规则主要由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来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管辖权原则和规则,如我国对外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法院对所有与我国有民事关系的当事人都具有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特别管辖的规定等。

而国际民事诉讼法则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行使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和司法协助有关的规则。

最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立和使得我国的法院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推动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良好交流与合作。

总之,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一套在我国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行使的系统。

它对于我国的法院具体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
切实提高我国法院处理国际民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需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刘冰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各国立法和国际私法共同面对的难题,其冲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各国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不同。

如何在国际范围内谋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因此,要研究各国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及其冲突的解决途径,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依据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8-0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审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资格或权限。

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这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律师们常说:“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

”一、各国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说:“犹如并未有超国家的国际私法,亦无国际管辖权之超越国家的规定,而是每一国家依自己认为合目的或适当规定何时其法院拥有国际管理权。

在欠缺国际条约约定之情况,国际管辖权由各国仅能为其受领域限制的程序法适用范围或其法院之间的司法管辖权范围而为规定;因各国规定不一致,国与国之间法院之管辖权冲突,不论是积极的管辖权冲突抑或消极的管辖权冲突,既可能且经常发生。

”国际民事诉论管辖权形式上虽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质上也体现了各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观念、法律原则不同,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也不相同。

(一)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不论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问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即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国际法庭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庭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庭管辖权研究国际法庭管辖权:探索全球正义的边界当我们谈论国际法庭时,我们通常指的是一系列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独立法院和仲裁机构,它们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处理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包括其历史背景、定义、案例以及重要意义。

在国际法的演变过程中,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从最早的常设国际法院到现在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庭的管辖权范围不断扩大,以适应全球治理的需要。

这些法庭的建立,通常是在国际协议或条约的基础上,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有效的机制。

关于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可以明确的是,它们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具有广泛的职权。

这些争端可能涉及领土纠纷、海洋划界、外交关系、国际犯罪等诸多方面。

国际法庭通过受理案件,对争端进行裁决或仲裁,从而维护了国际秩序和公平正义。

这种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是以国家自愿接受和遵守国际法为基础的。

要了解国际法庭管辖权的实际运用,我们不妨以两个著名的案例为例。

首先是苏丹达尔富尔案件,该案涉及苏丹政府与反政府武装之间的冲突。

国际刑事法院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追究了战争罪行的责任,为受害者提供了正义。

另一个案例是乌克兰马舍尼茨基案件,涉及一名俄罗斯寡头在乌克兰的财产争端。

这一案件的仲裁结果,对于确定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以及解决跨国财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国际法庭管辖权在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它通过裁决争端和解决纠纷,为维护全球和平与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对于国家而言,接受和尊重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不仅体现了对国际法的尊重,还有助于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矛盾和争端。

因此,国际法庭管辖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将继续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发挥关键作用,以实现更加公正、公平的全球治理。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还将进一步探讨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挑战和应对策略,以及它与其他国际法律机构的关系等问题。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议题,我们将更全面地了解国际法庭在国际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管辖权的价值。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李 蕊摘要: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今天,各国交往密切,彼此间联系与依存程度日益加深,民事主体间的跨国活动产生的人身、财产等纠纷也随之增多,解决跨国纠纷的首要问题便是确定管辖权。

另外相比国内案件,涉外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律选择的过程,法律选择决定准据法的适用。

管辖权的确定会影响法律选择的方向与准据法的确定,进而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对法律选择和判决结果便具有决定影响。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0-0111-03管辖权确定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一国法院只有在管辖正当的前提下,才能够对涉外案件作出及时有效的审理。

由不同国家管辖,适用的诉讼程序与援引的法律不同,自然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性。

因此对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而言,管辖权的确定是影响法律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两者有密切的关系。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1],管辖权是否确定是指一国法院针对某一特定的民商事案件是否确有资格管辖,是对管辖正当性的质疑。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与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管辖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因案件的特殊跨国性质,其管辖权的归属意味着案件落入哪一国家审理,而非国内范围审判管辖权的合理配置。

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作为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是一国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也往往因涉及国家主权这一敏感因素,使得问题的解决颇多困难。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现状对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国际社会难以形成统一的规则或标准加以约束,不同国家采用的管辖依据不同,加之当事人对法院地的选择倾向,及主权国家管辖权扩张的趋势,造成管辖权冲突现象。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关系上发生纠纷时,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管辖权则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行使对于案件的正常进行和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一、管辖权的概念和种类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分为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两种。

绝对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类案件拥有的专属管辖权,例如对涉外案件、海事案件等的专属管辖权。

相对管辖权则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在确定管辖权时,法院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是民事诉讼法院的地域管辖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

其次是专属管辖权原则。

根据专属管辖权原则,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外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这样可以保证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专业性和高效性。

再次是民事诉讼法院的功能管辖原则。

根据功能管辖原则,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主要内容来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后是合同管辖原则。

根据合同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选择特定的法院来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当事人的自主权,并减少争议的发生。

三、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在实际诉讼中,有时候会出现管辖权的争议。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法院将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定自己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上级法院认定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案件将被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四、管辖权的意义管辖权的行使对于案件的正常进行和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

浅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

浅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一、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适用国际私法规则的制约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或从一国角度来说称作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介入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的权限。

在国际私法中,司法管辖权同法律选择是并列在一起的,实际上两者有先后次序之分。

著名国际私法学家索夫普兰把国际私法适用的过程概括为分配法( allocation method) ,即把含有国际因素的争议问题,分配给某一国家的法律去处理。

这仅仅是着眼于案件准据法的选择方面。

实际上,从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逻辑过程来看,任何一个涉外案件的审判都包括案件的分配和准据法的分配这两个密切相关的步骤,并且前者居于首位,是法院必须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

所谓案件的分配是指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归属何国管辖的问题,或者说是如何确定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或如何合理划分管辖权的问题,属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只有解决了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才能谈得上选择处理实体争议的准据法问题,这一问题属于冲突法的范畴,他们共同构成国际私法的两个存在密切内在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就这两个部分而言,前者着重于解决案件的管辖权和程序方面问题的法律冲突,后者则注重解决案件的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虽然这两个方面法律冲突的性质不同,但是国际私法担负着协调解决涉外民事案件这两方面法律冲突的任务。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管辖权是国际性质的民、商事管辖权,它所要实现的是某个具体的涉外民事案件按照什么原则或标准在与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因素的各个国家之间如何决定审判权的归属问题,也即只解决案件由哪一国家去管辖。

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解决该案件由管辖国的哪一地方、哪一级别以及哪一类别的法院去具体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后者完全属于国内的民商事管辖权,由管辖国的程序法去确定。

从一国角度来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一国法院按照法院地的程序法取得的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些学者将其称作直接国际民事管辖权( direct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mpetence) 。

论国际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

论国际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

1996年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增刊论国际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Ξ谢石松〔摘 要〕 本文主要就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等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就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作了系统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作者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意见。

〔关键词〕 国际民事案件 管辖权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

它所涉及和要解决的是就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究竟哪一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问题。

至于在确定了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由某一特定国家的法院管辖以后,该案件应由该有关国家的哪一类法院或哪一级法院来审理,则是一个国内管辖权的问题,完全属于该有关国家内国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内容,而不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中所要探讨的范畴。

为了区分这两种问题,英国学者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这种管辖权称为“国际管辖权”,而将内国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管辖权称为“国内管辖权”。

法国学者则将前者称之为“一般的管辖权”,而将后者称之为“特别的管辖权”〔1〕。

就某一国家(如我国)来说,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指就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我国人民法院有没有管辖权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是指有关的外国法院对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有没有管辖权的问题。

虽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属于一般管辖权或国际管辖权的范畴,但二者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前者是指我国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立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对某一具体的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有的学者把它称为“直接的一般管辖权”;后者则是指外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我国领域内有没有效力的问题,也就是说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我国境内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世界各国的诉讼立法一般都以有关外国法院有无管辖权作为确定是否承认或执行其判决的要件,而且在确定有关外国法院有无管辖权时,一般都是以承认或执行国的有关立法,而不是以外国法院所属国的有关立法为依据,所以,学者们把这后一种管辖权称之为“间接的一般管辖权”〔2〕。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的相关⼈⼀般包括原告、被告、第三⼈、证⼈、鉴定⼈、勘验⼈等,因为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之间因某些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当事⼈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法律中⼀律平等。

那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三条规定:第⼀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民法院管辖。

必要时,中级⼈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基层⼈民法院集中管辖第⼀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涉外刑事案件。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最⾼⼈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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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与执法

了解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与执法

了解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与执法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及不同国家间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际民事诉讼与执法,即处理跨国民事纠纷的程序和规则。

本文将介绍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与执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机构。

一、司法管辖权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件。

这涉及到司法管辖权的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1. 领土管辖原则:根据领土所在国家的法律,该国法院有权受理与该领土相关的民事案件。

2. 国籍管辖原则:根据涉案当事人的国籍,该国法院有权受理与其国籍相关的民事案件。

3. 居所管辖原则:根据涉案当事人的居住地,该国法院有权受理与其居住地相关的民事案件。

4. 特别管辖原则:根据特定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原则,例如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

二、法律适用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是一个挑战。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法原则:适用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适用法。

2. 地方法则原则:适用与案件发生地法律相符的法律。

3. 国籍法则原则:适用涉案当事人的国籍法律。

4. 客体联系法则原则:适用与案件客体相关的法律。

三、司法协助机制国际民事诉讼与执法还涉及到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机制,即一个国家的法院如何与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进行合作,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

国际民事诉讼与执法的司法协助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交换:法院可以请求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提供证据,也可以接受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提供的证据。

2. 传票传唤:法院可以向另一个国家的法院发出传唤令,要求传唤证人或提供相关文件。

3. 执行判决或裁定:当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需在另一国执行时,可以通过司法协助机制进行执行。

4. 司法合作:法院可以与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进行合作,就特定案件进行协商和协调。

四、国际执法机构为了加强国际民事诉讼与执法的合作,一些国际组织和协议建立了专门的机构,以处理跨国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

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国的地域上的联系包括:当事人的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作为对法院管辖权具有决定意义的连接点。

美国、德国、奥地利和北欧国家都是以此作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民事诉讼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

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

在法国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国家,当事人国籍则对法院管辖权有决定作用。

如法国法规定,在涉及合同债务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国国民,由法国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则一般都排除法国法院的管辖权。

不过,意大利法规定,外国人相互之间的诉讼,原则上并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突出表现。

综上所述,属地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根据诉讼目的的不同,和保护的利益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此内容仅供参考。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规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的律师。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1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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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功越大,就越令人高兴 。野心 是使人 勤奋的 原因, 节制使 人枯萎 。 12、不问收获,只问耕耘。如同种树 ,先有 根茎, 再有枝 叶,尔 后花实 ,好好 劳动, 不要想 太多, 那样只 会使人 胆孝懒 惰,因 为不实 践,甚 至不接 触社会 ,难道 你是野 人。(名 言网) 13、不怕,不悔(虽然只有四个字,但 常看常 新。 14、我在心里默默地为每一个人祝福 。我爱 自己, 我用清 洁与节 制来珍 惜我的 身体, 我用智 慧和知 识充实 我的头 脑。 15、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 农夫不 会播下 一粒玉 米,如 果他不 曾希望 它长成 种籽; 单身汉 不会娶 妻,如 果他不 曾希望 有小孩 ;商人 或手艺 人不会 工作, 如果他 不曾希 望因此 而有收 益。-- 马钉路 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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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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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51、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 52、木欣欣以向荣,泉涓涓而始流。
53、富贵非吾愿,帝乡不可期。 54、雄发指危冠,猛气冲长缨。 55、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 池桑竹 之属, 阡陌交 通,鸡 犬相闻 。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论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_蔡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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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由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对法律适用问题 具有直接影响 , 进而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裁判结 果 。因此 , 对当事人来讲 , 管辖权法院的确定在相当程度 上决定其诉讼请求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 。 另一
方面 , 国际社会中普遍奉行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须以裁判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为要件 。 显然 ,当事人 只有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和进行国际民事诉讼 ,该法院
④ 谢石松著 :《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 , 广东人民出 版社 1996 年第一版 , 第 253 页 。
⑤ 李玉泉主编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 武汉大学出 版社 1994 年第一版 , 第 69 页 。
⑥ 陈启垂 :《民事诉讼 之国际管 辖权》 , 法 学丛 刊(台 北), 1997 年第二期(42), 第 75 页 。
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均不主张管辖权 。 积极的管辖权冲 突会导致管辖权竞合 , 进而导致判决两歧或多歧现象 , 其 确定的内容也往往难以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 , 从而会导 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而管辖权的
消极冲突 , 又会使当事人“投诉无门” , 同样使其权利义务 关系难以确定和得到保护 。无论是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 还 是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 也都必将影响国际民商事交易活动 的顺畅进行和国家间经济文化的交流 , 进而影响国家间的
⑦ 李玉泉主编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 武汉大学出 版社 1994 年第一版 , 第 69 页 。
·国际法学·
商事案件没有管辖权 , 但却对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审判 , 其裁判内容往往难以得到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 对此 , 德
国 、英国的 有关 法律以 及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 际条 约均 作出 具体 规 定 。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当生活中遇到纠纷不能自行解决时,就要走法律途径了,这时我们一般就会向法院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信有多民事诉讼经验的人都知道,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一般是属于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在国内还好,再怎么也比较好解决。

但如果涉及到外国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①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③第五百三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④第五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国际民事诉讼起诉地如何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起诉地如何确定

On the road, our lives have been affirmed. Along the way, we have failed and succeeded, we have tears and moved, there are twists and turns, there are smooth roads, there are opportunities and dream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国际民事诉讼起诉地如何确定(1)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不管是在一般民事案件中还是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发生一起民事纠纷想要进行诉讼那么首先要做的不是收集证据,也不是讨论在法庭上如何应变,而是需要对能够管理该案件的法院进行确定。

和一般民事纠纷一样,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也同样有多种选择。

首先便是协议管辖,也就是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将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那么国际民事诉讼起诉地到底如何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

(二)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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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1、属地管辖 2、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上的专属管辖:关于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纠纷、 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纠纷。 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沿海港口作业纠纷、船舶污染或海上作业污染损害纠纷、中国领 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 3、协议管辖 4、集中管辖: 5、特殊领域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对平行诉讼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外国 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 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 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国际法上的途径
2、在专门性的条约中列有管辖权条款的有: 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 1965年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 1977年里约热内卢《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 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 1969年布鲁塞尔《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 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的协定书》(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 公约》(汉堡规则)等。 民用航空运输领域中的《华沙公约》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 体系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要内容 (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2)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 (3)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 国际立法 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 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五、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一)国际条约的规定(多边、双边)
(二)国内立法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237条:“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级别集中管辖)
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问题和案件的审理结果。
是否具有管辖权关系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
(一)属人管辖原则
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不论是原告或被 告,亦不论居住何处。例如法国等拉丁法系国家和 拉丁美洲国家。 现在许多国家改变了单纯以国籍确定管辖权的做法。 但对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 继承等案件,原则上都承认当事人本国有管辖权。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
国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以及承受 什么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外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 难民、外国法人、其他组织。
一、国民待遇制度

一国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地 位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各国赋予国民待遇以对等、互惠为条件。
则的表现,因而争相管辖。 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冲突。 择地行诉与“一事两诉”。 平行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
平行管辖又称重叠管辖,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 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 现象。
四、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一)国际法上的途径
1、综合性条约




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的第四卷第一、二章; 196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民商事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 公约》; 1952年《关于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公约》; 1958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公约》; 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2005年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
领事代理与律师代理的区别: 无须当事人的委托。 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人指定代理人或亲自参 加诉讼时,领事代理即终止。
五、司法援助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司法援助又称法律援助、法律救助。 司法援助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也包括与诉讼有关的其他程 序费用的减免,如调查取证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 诉讼担保费等减免。 大多数国家在其本国的诉讼立法中规定了外国人享有司法援 助权,但具体的资格和条件各异。对等和互惠原则。 关于司法援助制度的国际立法: 双边条约 多边条约: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80年 《国际司法援助公约》;
四、诉讼代理制度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 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 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1、律师代理 2、领事代理
领事代理
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或驻在国法律 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的法院,代表本国国民 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
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 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 事诉讼。即有关的民事诉讼涉及到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主体或客体,或同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六、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国家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的 问题。 内容:司法管辖的豁免、诉讼程序的豁免、 强制执行的豁免。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概念及意义 指一国法院以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受 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 管辖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益。
(四)协议管辖原则
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协议将争 议交某一国法院审理。
范围:协议管辖一般限于合同和财产权益案件。 种类: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优点:1、可消除管辖权方面的冲突。 2、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一定的预见性。 3、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三、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和后果
传统上,行使司法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
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依法院地法决定。
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般由属人法确定。但当事人属人法认为无 行为能力而法院地国认为有行为能力,则视 为有行为能力。
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 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防止其滥用诉讼权 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交纳诉讼费用的义 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 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
(二)国内法上的途径


缩小专属管辖范围并尊重外国专属管辖权。 承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承认外国法院正在进行诉讼的法律效力。 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某一案件的同一要求已由某 国法院受理,或者已作出有效的判决,另一国法院 就不应该对该案件的同一要求再予受理。 承认外国诉讼原则:是指在一事两诉的情况下,对 于外国已经受理的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和相同 目的的诉讼,后受理的法院承认外国法院正在进行 的诉讼效力而拒绝或终止本国诉讼的制度。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内国法或有关 的国际条约,对某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因 其本身受理的不方便或不公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使当事人到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的制度。 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

(二)属地管辖原则
1、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
2、以物之所在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 3、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原则: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 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
关于不动产; 法人成立、解散、破产; 婚姻家庭、继承的案件; 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
四、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内民事 诉讼法在适用上的相互关系
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首先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
国际条约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国内立法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其次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一般规定。
五、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一般适用法院 地法解决,而不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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