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卖房隐瞒房屋曾死过人所签买卖合同被撤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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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卖房隐瞒房屋曾死过人所签买卖合同被撤销-

; 本报云浮讯(记者于敢勇通讯员陈秀霞)陈某、蔡某与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书,向蒋某购买一幢房屋,并交了15000元定金给蒋某。当去查看房屋时才听附近的人说该房屋曾死过人,陈某他们觉得这是民间最大的忌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案经罗定法院、云浮中院审理,均判决陈某、蔡某胜诉。

业主隐瞒房屋死过人

2010年9月3日,原告陈某、蔡某与被告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罗定市罗城镇一幢房屋转让给原告,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了定金15000元给被告。

当原告查看房屋时,知情人告知该房屋曾死过人,而签订合同时被告竟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终止《买卖合同书》并要求其退回定金,但蒋某拒绝退回定金。

罗定市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转让的房屋曾发生过死人事件的问题,从民间习俗看,是一种忌讳,这种忌讳是一般人所不愿意接受的,故原告在得知情况后不愿意接受也是合乎情理的。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事实上,被告也确认了其房屋因此而导致收取定金后仍然转让不成的先例,即被告是明知该事件对其房屋能否成功转让会产生一定影响,仍再次在订立买卖合同时隐瞒该事实,有违善良风俗。也正因为他的隐瞒,原告无法在订立合同时即能对标的物存在过死人事件的背景情况作出是否接受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原告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对该买卖标的物的相关状况存在重大误解。

被告须退还15000元定金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

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故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3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书》应予以撤销。因被告不存在违约责任,只需返还定金15000元给原告。遂依法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书》。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定金15000元给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蒋某不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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