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卖房隐瞒房屋曾死过人所签买卖合同被撤销.doc
购房人因认为涉案房屋中死过人不吉利而毁约能胜诉吗?
购房人因认为涉案房屋中死过人不吉利而毁约能胜诉吗?【案情简介】2014年4月15日,王X X通过中房公司了解到田X X拟将其名下房产一套出售,王X X看过该房之后十分满意。
2014年4月15日当天,中房公司组织双方签订《定金协议》,王X X按约支付了10000元定金,田XX出具收条一张。
同时,王X X还支付了中介费4000元,中房公司出具收据一张。
2014年4月16日,中房公司再次组织双方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400000元,田X X按约支付了100000元的购房首付款,田X X再次出具收条一张。
合同还约定2014年5月15日之前办理房屋过户等各项手续,办理房屋过户的同时支付尾款。
在支付完上述款项之后,王X X听房屋小区物管等讲,该房屋死过人,死者系田X X,而且是自杀死亡的。
王X X因要将此房买给儿子做婚房,于是王X X 便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对方退回定金及购房款,田X X及中介均拒绝。
【案件分析】2014年5月底,王X X找寻多家律师事务所,陈述其诉求,要求全额退还其定金及购房款。
多家律师事务所均表示没有办法满足其请求。
2014年8月底,王X X找到谢东旭律师,谢东旭律师也表示很头疼,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王X X因为道听途说涉案房屋死人而拒绝履行合同,其明显是构成违约的,其诉讼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如何解决呢?谢东旭律师在认定分析过案件,并对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之后,决定采取如下方式来解决本案:民事起诉状原告:王X X,女,汉族,19 X X年11月4日生,身份证号:X X,住重庆市沙坪坝区X X。
联系电话:X X。
被告:田X X,女,汉族,19 X X年1月7日生,身份证号:X X,住重庆市沙坪坝区X X。
被告:中房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X X。
联系电话:X 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及《定金协议》。
购买死过人的房屋不知情可否主张撤销合同
购买死过⼈的房屋不知情可否主张撤销合同案例分析2013年7⽉24⽇,出让⼈孙某与买受⼈周x德签订了⼆⼿房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周x德⽀付了购房⾸付款,之后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花费过户费等费⽤共26000元。
所涉房屋在出卖之前⼀直对外出租,2012年11⽉18⽇,⼀承租⼈因醉酒在该房屋内死亡,2013年6⽉,其他共同承租⼈退房,孙某于当⽇到房产中介机构挂房出卖。
周x德得知其购买的住房曾发⽣⾮正常死亡事件后,遂诉诸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孙某退还已付的购房⾸付款。
孙某答辩时称,房⼦⼀直是通过朋友对外出租,其⼀直不知道房屋内有⼈死亡,只在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产变更⼿续后才听说的,故不能成为周x德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
【分歧】孙某和周x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否撤销?第⼀种观点认为,可以撤销合同,因为卖⽅故意隐瞒合同⾥⾯约定的重要信息,构成欺诈。
然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欺诈胁迫的⾏为签订的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
第⼆种观点认为,周x德⽆权主张撤销合同。
【评析】笔者赞同第⼀种观点。
笔者认为,孙某将⾃有住房卖予周x德,周x德按照约定⽀付了购房⾸付款,应当认定双⽅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但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遵循诚实信⽤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交易时对房产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本案中,涉案房产曾发⽣过⾮正常死亡,虽不构成⼈们对房屋本⾝进⾏物质性使⽤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的⼼理,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的效⽤,按照⼀般的民间习俗,发⽣过⾮正常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
因此,该⾮正常死亡信息对周x德是否愿意与孙某进⾏交易,及以何种条件进⾏交易均有重⼤影响。
从庭审中得知,此次房屋买卖在签订合同前孙某并未向周x德披露房屋内曾发⽣过⾮正常死亡,且双⽅最终达成的交易价符合市场⾏情。
孙某虽称在签订合同时⾃⼰亦不知道房屋内发⽣过⾮正常死亡事件,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承租⼈死亡的时间为2012年11⽉18⽇,⽽孙某与周x德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7⽉24⽇,根据⽇常⽣活经验法则推断,作为原房屋实际所有⼈的孙某不可能不知晓该事实;另外,其他共同租房⼈在2013年6⽉退房当天,孙某即到中介机构挂房出卖,从其该举动来看,也可以推断孙某在与周x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亦知晓了房屋内曾发⽣过⾮正常死亡的事实。
凶宅可以撤销购房合同么
“凶宅”,顾名思义,是指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
在中国,关于凶宅是否可以撤销购房合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凶宅的买卖中,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实,导致买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那么买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其次,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来看,卖方在房屋交易中应当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凶宅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买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屋已经抵押、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与合同有关的实质性信息,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凶宅的买卖合同都可以被撤销。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不被支持:1. 买方在购房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但仍自愿购买。
2. 买方在购房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
3. 买方在购房后发现房屋为凶宅,但未证明卖方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
总之,在凶宅的买卖中,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实,导致买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买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但具体能否撤销,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
在此过程中,买方应充分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卖方在房屋交易中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以案说法原房主隐瞒真相卖凶宅买房人被蒙该如何维权
11月房子过户,今年1月房屋交付,A和妻子怀着对生活的憧憬,花了4个月装修了房子。
然而还没住几个月,A就从邻居那听说了一个破坏好心情的消息:这房子是凶宅!几年前曾有人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凶宅,就是曾经出过人命,还是非正常死亡的房子,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死亡。
一般这种房子都会因为被人嫌弃“晦气”而打折降价租售。
出过事的房子里,跳楼的大概7-8折,普通死亡大概6-7折,着火那种5折,最便宜的是凶杀案件,有些能低到3折、4折。
A夫妇非常生气,一方面是好好的房子变凶宅太不吉利;另一方面,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房屋“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落死亡、意外死亡等)”,否则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中介公司也有承诺过“若交易房屋是凶宅,公司先行赔付”。
据此,A夫妇将中介和原房主告上法庭,由于舍不得这一年来花费的时间和财物,于是将诉求从退房变成了原房主和中介赔偿损失140余万元,同时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
不查不知道,光北京就有3000多套凶宅,如果房主都黑心捂着不说,接盘的买家事后才知自己被坑,那买到凶宅能退么?看情况!北京市朝阳区曾有一案,原告B购买被告C夫妻名下的一处房产,签合同时反复确认过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卖家都一口咬定没有。
房子是B买来给儿子做结婚新房用的,装修时从邻居口中得知原房主C的父亲曾因失火被烧死在房子里,当时就不干了。
之后B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退房退款,并且被告需赔偿她在此期间支付的各种钱款损失,并付给她这段时间的钱款利息!被告C辩称B买房的时候只问了有没有自杀或他杀,自己父亲这属于意外事故,不算在内。
但法庭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B的诉求。
法院认为:民俗文化经过历史的长期积淀并延续,形成了XX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评判,进而影响公民的行为判断。
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讳、恐惧、焦虑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买到凶宅能否撤销购房合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购房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购房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然而,在购房合同中,如果涉及到购买凶宅这一特殊情形,购房者是否可以撤销合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这一规定为购房者撤销购房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购买凶宅的情况下,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产曾经发生过命案的事实,导致购房者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购房者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二、合同条款的约定购房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房屋情况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房屋不得为凶宅,或者卖方承诺房屋不存在任何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请求撤销合同。
三、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如果购房者购买凶宅,其知情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四、购房者的实际损失如果购房者购买凶宅后,由于心理负担、房价下跌等原因导致实际损失,购房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在以下情况下,购房者可以撤销购房合同:1. 卖方故意隐瞒房产曾经发生过命案的事实,构成欺诈;2. 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房屋不得为凶宅,或者卖方承诺房屋不存在任何问题;3. 购房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4. 购房者购买凶宅后,由于心理负担、房价下跌等原因导致实际损失。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撤销购房合同的权利并非无限制。
在撤销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当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购房者还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总之,购房者购买凶宅后,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损失等因素,依法请求撤销购房合同。
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购房者应注意合理、合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案例一: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张女士购买了李先生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然而,在交易完成后不久,张女士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如墙体开裂和漏水。
经调查,李先生在出售房屋前已经知道这些问题,但并未在合同中披露。
张女士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二: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易王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在交易过程中,中介未告知王先生该房产是被法院查封的。
王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发现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因被查封而不得交易,买卖双方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三:无权处分赵先生在没有得到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将家庭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了刘女士,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赵先生的家庭成员得知后,不同意出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家庭共有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故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四:欺诈行为陈女士在购买房产时,被卖方声称该房屋即将进行升值改造,因此价格较高。
陈女士信以为真,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后来,陈女士发现所谓的升值改造纯属虚构,卖方存在欺诈行为。
陈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的欺诈行为导致陈女士在错误信息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五:违反强制性规定孙先生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在签订合同时,卖方未告知该房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孙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因缺少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完成过户。
孙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使用权证是房产交易的强制性要求,缺少该证件的交易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故判决合同无效。
业主隐瞒屋内死亡事件,买方能否要求撤销合同?
业主隐瞒屋内死亡事件,买方能否要求撤销合同?
2017年1月,业主老陈去世,其子小陈为唯一继承人。
2018年4月,小陈与买方小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继承所得房屋以90万价格出售。
合同约定,小陈应于2018年6月前办理继承公证。
签约当日,小吴向小陈支付5万定金。
2018年5月11日,小陈办理完毕继承公证。
后小吴得知,老陈是因脑梗逝世于交易房屋中,认为该房屋是凶宅,要求解约。
遭拒后,小吴诉至法院。
原告小吴辩称
签约时,被告未告知该房屋内发生过死亡事件。
其购买房屋是用作婚房,对凶宅尤为忌讳。
被告故意隐瞒此事,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构成欺诈。
故,其诉请:
1、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返还已收取的定金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小陈辩称
1. 其父是由于高龄,加上疾病原因,病逝于涉案房屋中,不属于通常交易所说的“凶宅”,也不会影响原告的正常居住;
且原告从未表示,该房屋是用作婚房,亦未表示如房屋发生过死亡事件,一定不会购买;
2.签约时,产权证尚未变更,合同中也对办理继承公证进行了约定,因此原告对其父去世一事知情;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法有效,不存在瑕疵,原告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购房时不知有人在房内死亡 可否主张撤销合同
购房时不知有人在房内死亡可否主张撤销合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房价的不断上涨,购房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在购房过程中,很多人都会遇到一些问题,其中一种就是不知道房内是否有人死亡,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如果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发现房内有人死亡,我们是否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呢?本文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如果在购房时,卖方没有告知房屋内有人死亡的信息,而影响了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属于影响了合同的成立。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一下,如果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内有人死亡,我们是否可以主张撤销合同?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发现房屋内有人死亡,这个事实对于买家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信息。
因为对于很多人而言,房子不只是一项投资,更是一个居住的地方。
而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如果卖方隐瞒了房屋内有人死亡的情况,就会让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决定。
如果在购房后,发现房屋内有人死亡的情况,买方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这就是对于购房者而言很重要的一个信息。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如果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内有人死亡,我们如何主张撤销合同?如果发现房屋内有人死亡,买方就应该向卖方提出主张撤销合同的要求,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事先知道房屋内有人死亡的情况。
在处理之前,需要先查看卖方是否有关于房屋内有人死亡的披露文件,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相关的信息,那么这就是卖方的过错。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买方可以通过起诉卖方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需要总结一下,如果在购房过程中,发现房内有人死亡,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因为这是影响到买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信息。
如果卖方没有提供有关房屋内有人死亡的信息,就是卖方的过错。
从法律角度来讲,我们买房者应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保护自己的利益。
购房合同被撤销赔偿
一、案件背景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张先生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开发商在未告知其真实情况的情况下隐瞒了房屋的真实产权状况。
因此,张先生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事实1. 2020年5月,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2. 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
3. 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张先生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经调查发现,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的真实产权状况。
4. 张先生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 当事人一方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退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
2. 当事人一方因隐瞒真实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3. 当事人一方因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的真实产权状况,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1. 撤销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开发商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50万元首付款。
3. 开发商赔偿张先生因合同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张先生已支付的50万元首付款的利息损失。
(2)张先生因房屋产权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3)张先生因购房合同被撤销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的真实产权状况,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导致合同被撤销。
虚假陈述引起合同撤销的民事案例剖析
虚假陈述引起合同撤销的民事案例剖析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合同中,当一方进行虚假陈述时,可能导致合同的撤销。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虚假陈述引起合同撤销的实际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概述在某次房地产买卖交易中,甲方作为卖方向乙方作为买方出售一处房产。
乙方在购房前向甲方咨询了该房产的旧房屋状况,并详细询问了房屋是否有过重大损坏或维修等情况。
甲方为了能够成功完成交易,故意隐瞒了该房屋曾经发生过严重漏水事件的事实,并向乙方虚假陈述房屋没有发生过任何重大损坏。
然而,在买卖交易完成后不久,乙方发现房产屋顶仍然存在泄漏问题,造成买方财产损失和日常生活的困扰。
乙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问题分析虚假陈述是否足以引起合同的撤销,需要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主张甲方故意虚假陈述房屋状况,而甲方则辩称乙方未办理尽职调查的义务。
根据现行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合法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虚假陈述,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产生了错误,那么受虚假陈述的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的要求撤销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合理的。
甲方故意隐瞒房屋发生重大损坏的事实,并向乙方虚假陈述房屋没有发生过任何重大损坏。
这个虚假陈述使得乙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产生了错误,乙方有权要求合同的撤销。
解决方法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虚假陈述的主观故意:法院会考虑甲方故意虚假陈述的程度,是否存在明显的故意欺骗行为。
2. 陈述的重要性:法院会评估乙方对房产状况的关注度和相关咨询的详尽程度,以判断虚假陈述对乙方意愿形成的影响。
3. 赔偿损失的合理性:法院会考虑乙方因虚假陈述产生的损失,并评估其合理性和真实性。
在本案中,虚假陈述的情节严重,乙方询问了房屋的状况,而甲方故意隐瞒了重大损坏的事实,给乙方带来了实际和经济上的损失。
房屋买卖的撤销事由有哪些情况
房屋买卖的撤销事由有哪些情况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可能会出现需要撤销交易的情况。
那么,究竟有哪些事由会导致房屋买卖被撤销呢?这是一个对于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的问题。
首先,欺诈是常见的导致房屋买卖撤销的事由之一。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缺陷,如严重的结构问题、曾经发生过的重大事故(如火灾、凶杀等),或者提供虚假的房屋信息,如虚报房屋面积、夸大房屋的价值等,这就构成了欺诈。
买方在发现这些欺诈行为后,有权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误解也是一个重要的撤销事由。
比如说,买方误以为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非常优越,或者对房屋的产权性质产生了错误的理解,而这种误解对于买方做出购买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显失公平同样可能导致房屋买卖的撤销。
例如,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由于一方处于极度弱势的地位,或者在紧迫、缺乏经验等情况下,签订了价格明显不合理、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这种情况下,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一方以胁迫、威胁的手段迫使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显然违背了另一方的真实意愿。
被胁迫的一方在脱离胁迫状态后,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合同。
还有一种情况是不可抗力。
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严重损毁或者无法交付,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双方都有权撤销合同。
此外,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违反了土地使用规划等,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另外,无权处分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点。
如果卖方对房屋没有完全的处分权,比如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擅自出售,或者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但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出售,那么其他共有人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在实践中,要判断房屋买卖是否能够撤销,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证据的充分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等。
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历史情况,买受人能否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历史情况,买受人能否撤销房屋买卖合同?2007年10月,胡某向周某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屋,交付了购房定金5000元,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夫妇将上述二手房房以28. 8万元的价格卖给胡某0 2007年12月,胡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第二天,邻居一位大妈悄悄告诉胡某,这套房子在2004年发生过命案,周某夫妇的儿子将一名到他家做客的10岁小女孩杀害并碎尸。
胡某立即到辖区派出所求证,不幸消息被证实。
为此胡某多次找周某夫妇商量退房事宜,结果均遭到拒绝,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周某夫妇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其与周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周某夫妇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义务主动告诉买方这些情况,胡某在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旧事重提揭人伤疤,并以此为借口要求退房,实属极不合乎情理。
其作为房屋卖方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付给了胡某,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夫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及房屋曾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属于刻意隐瞒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最后判决撤销胡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胡某向周某夫妇退房,周某夫妇向胡某退款。
买卖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前房屋价值,实际上是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构成。
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碎尸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
根据价值规律及现实生活实际,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贬值。
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碎尸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周某夫妇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胡某告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事实。
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1. 概述本文档旨在描述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的相关情况。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有时双方可能需要撤销已经签订的合同。
本文将介绍撤销合同的原因、程序和可能涉及的注意事项。
2. 合同撤销的原因合同撤销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原因:1. 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经过协商一致,认为继续交易不符合双方的利益,因此决定撤销合同。
2. 违约行为: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和规定,导致对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引发合同的撤销。
3. 法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某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例如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合同存在不合法的内容等。
3. 合同撤销的程序合同撤销的程序需要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一般来说,以下步骤是合同撤销的基本程序:1. 双方协商: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双方都希望撤销合同。
2. 撤销通知:一方需要向对方发出书面的撤销通知,明确表示撤销合同的意愿,并要求对方确认。
3. 合同解除协议: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书面合同撤销通知中达成一个解除协议,并签署该协议。
4. 合同解除生效:双方在签署合同解除协议后,合同解除生效,各自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原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合同撤销程序可能因合同的具体内容、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双方在撤销合同时应该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注意事项在合同撤销过程中,双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撤销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通知到对方的指定地址。
2. 双方应当保证撤销通知的真实性,避免虚假的撤销通知产生法律纠纷。
3. 在合同撤销前,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避免合同撤销后产生纠纷。
4. 建议双方在撤销合同前咨询专业人士,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5. 结论合同的撤销是房屋买卖交易中一种常见的情况。
在撤销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协商、明确意图,并按照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程序。
死人卖房_判购房合同无效
近日,一起因死人卖房引发的购房合同无效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死者李某在生前未将其名下房产过户,却在去世后,其亲属李某夫妇将该房产以低价出售给了购房者张某。
张某在支付了房款后,才发现李某已经去世,于是要求李某夫妇返还房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将李某夫妇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在生前未将房产过户,其遗产继承人李某夫妇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李某名下房产,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张某作为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未能发现李某已去世的事实,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夫妇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具体理由如下:一、李某夫妇擅自出售李某名下房产,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
李某夫妇在未进行法定继承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李某名下房产,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二、张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审慎地履行合同义务。
张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对李某的死亡情况进行核实,存在过错。
三、李某夫妇在出售房产时,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告知买受人。
李某夫妇在出售房产时,未告知张某李某已去世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
四、张某在支付房款后,才发现李某已去世,属于重大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张某在支付房款后,才发现李某已去世,属于重大误解,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某夫妇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李某夫妇应返还张某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在此次事件中,也需吸取教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重庆撤销购房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生活事件。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欺诈等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日,重庆市发生的一起购房合同撤销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此案例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购房者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23年,重庆的王女士花费91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
入住后,王女士发现该房子曾是原房主的母亲服药自杀的地点,邻居称之为“凶宅”。
王女士认为原房主在卖房时隐瞒了这一情况,于是将原房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二、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房主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具体判决如下:1. 撤销双方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2. 原房主返还王女士已付购房款91万元;3. 原房主赔偿因购房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欺诈本案的焦点在于原房主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
在本案中,原房主明知房屋曾是凶宅,却未在卖房时告知王女士,导致王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原房主的行为构成欺诈。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在本案中,王女士因原房主的欺诈行为而签订的购房合同,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况,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四、启示与建议1.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房屋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2. 卖家在卖房时应如实告知房屋情况,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益;4.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购房合同撤销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在购房过程中应提高警惕,充分了解房屋信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凶宅撤销购房合同
尊敬的甲方(卖方):我方(乙方,购房人)在此就购房合同中涉及的凶宅问题,正式向甲方提出撤销购房合同的请求。
以下是具体原因及事实经过:一、购房合同背景2023年X月X日,我方与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XX市XX 区XX路XX号的房产。
合同签订后,我方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
二、凶宅问题发现在签订合同前,我方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了房屋产权、交易记录等信息的查询,未发现该房屋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不良记录。
然而,在2023年X月X日,我方在装修过程中,发现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即所谓的“凶宅”。
三、凶宅对购房人影响我方了解到,凶宅的存在对购房人的身心健康及家庭和睦可能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我方认为购买凶宅不符合合理购房需求,且可能对我方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协商未果在发现凶宅问题后,我方立即与甲方进行了沟通,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撤销购房合同。
然而,甲方认为房屋本身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并坚持履行合同。
五、撤销购房合同请求鉴于上述原因,我方特此提出以下请求:1. 甲方同意撤销双方于2023年X月X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甲方退还我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及部分房款;3. 甲方承担因撤销合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
我方坚信,购房合同是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达成的协议,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我方要求甲方正视问题,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
若甲方在接到本声明后15日内未能与我方达成一致意见,我方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购房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地址]日期:2023年X月X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主卖房隐瞒房屋曾死过人所签买卖合同被撤销-
; 本报云浮讯(记者于敢勇通讯员陈秀霞)陈某、蔡某与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书,向蒋某购买一幢房屋,并交了15000元定金给蒋某。
当去查看房屋时才听附近的人说该房屋曾死过人,陈某他们觉得这是民间最大的忌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
案经罗定法院、云浮中院审理,均判决陈某、蔡某胜诉。
业主隐瞒房屋死过人
2010年9月3日,原告陈某、蔡某与被告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罗定市罗城镇一幢房屋转让给原告,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了定金15000元给被告。
当原告查看房屋时,知情人告知该房屋曾死过人,而签订合同时被告竟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
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终止《买卖合同书》并要求其退回定金,但蒋某拒绝退回定金。
罗定市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转让的房屋曾发生过死人事件的问题,从民间习俗看,是一种忌讳,这种忌讳是一般人所不愿意接受的,故原告在得知情况后不愿意接受也是合乎情理的。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事实上,被告也确认了其房屋因此而导致收取定金后仍然转让不成的先例,即被告是明知该事件对其房屋能否成功转让会产生一定影响,仍再次在订立买卖合同时隐瞒该事实,有违善良风俗。
也正因为他的隐瞒,原告无法在订立合同时即能对标的物存在过死人事件的背景情况作出是否接受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原告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对该买卖标的物的相关状况存在重大误解。
被告须退还15000元定金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
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故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3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书》应予以撤销。
因被告不存在违约责任,只需返还定金15000元给原告。
遂依法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书》。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定金150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蒋某不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