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世界的中国经济法学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调节经济活动和保障经济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运行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在国内与国外,经济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从国内和国外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进行简单解读。
国内中国的经济法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的过程。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经济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
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法立法工作得到了加快和加强。
中国的经济法有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中国自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国的经济法立法趋于规范。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对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大了对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立法力度,规范了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加稳定和有序的法律环境。
中国的经济法在国际上也开始走向一体化。
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进程,中国的经济法也在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和规范活动。
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调整、合作和协调,推动了中国经济法的国际化发展。
国外与中国类似,国外的经济法也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
国外的经济法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体系因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着较大差异。
美国的经济法体系较为成熟,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不正当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等,而欧洲的经济法体系则更加注重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调整,包括《欧洲共同体法》等。
经济法学书单
经济法学书单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和经济规律的交叉学科。
对于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来说,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掌握经济法学知识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书单将介绍几本与经济法学相关的经典著作,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1. 《经济法概论》作者:方滨兴《经济法概论》是中国最早系统介绍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教材之一。
该书内容全面,结构清晰,适合初学者入门。
通过阅读该书,读者可以了解到什么是经济法以及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
2. 《公司法》作者:陈强《公司法》是中国公司制度的核心立法,也是我国企业治理体系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该书系统阐述了公司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深入剖析了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机制。
对于经济学和法学专业的学生以及从事企业管理的人士来说,该书是一本必备的参考书。
3. 《合同法》作者:杨国福《合同法》是我国民商事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之一。
合同作为经济交往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其约束力和保护作用不可忽视。
该书系统地介绍了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合同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
对于从事经济活动或者研究经济法学的人来说,该书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
4. 《金融法》作者:何建中《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中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学科。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创新,金融法也日益显得重要。
该书详细介绍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并对金融法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深入分析。
对于从事金融行业、法律行业或者研究金融法学的人来说,该书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书。
5. 《国际经济法》作者:江平等《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学科。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成为了国际商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国际经济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期,以下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展望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一、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世纪后期。
当时,工业革命在欧洲和北美洲蓬勃发展,商品经济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主流。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保护经济利益。
1883年,国际海商法委员会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致力于制定国际商法规则的组织。
此后,国际海商法委员会不断制定和修改各类商法公约,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法规范制定的重要机构。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20世纪,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领域逐渐扩大。
除了传统的贸易、海事、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外,环境保护、能源、电子商务、金融等新兴领域也开始引起国际经济法的关注。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机制不断完善。
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不断涌现,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和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等也相继建立,完善了国际经济法的执行和维护机制。
最后,国际经济法规则逐渐趋向完善和统一。
国际经济法的规则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全球经济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国际经济法规则间的碰撞和冲突也屡见不鲜。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统一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
三、国际经济法的现状当前,国际经济法已经成为全球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威力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经济法规范的透明度不断提高。
国际经济法案例、仲裁裁决等纷纷公开,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透明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实践成效不断显现。
各国在遵循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繁荣。
最后,国际经济法的民主化进程正在加速。
各国之间加强对国际经济法制定和修改的协调和共识,成为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动力。
马工程经济法学教学ppt课件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学说概括 (三)本书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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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 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 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1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历史
2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界定,直接影 响对经济法学诸多理论的认识。了解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 能够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什么是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如何界定,调整对象的具体 界定,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二)界定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1)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存在的价值,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亦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
的界定。
(3)再次,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制度安排,
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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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教学重难点:经济法体系的含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 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 交叉融合问题、经济法的主要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 中的地位、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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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三、经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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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然而,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贸易摩擦不断。
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在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领域展开激烈交锋。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成功研发出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然而,在产品推向市场之际,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却声称该产品侵犯了其一项专利权,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差异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实行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中国则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能够迅速将侵权行为诉诸法律,体现了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
然而,中国公司在应对过程中,由于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应对策略不当,陷入被动局面。
2. 市场准入壁垒在贸易战中,美国对中国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市场准入壁垒,如提高关税、限制投资等。
这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巨大压力。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纠纷,试图阻止中国公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准入壁垒。
3. 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1)深入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支持。
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中国公司应充分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支持,确保在法律层面维护自身权益。
(2)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纠纷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与美国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沟通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强调自身产品的创新性,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面对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公司应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外部因素的依赖。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一个诸多领域组成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经济领域的各种活动。
国内和国外的经济法发展具有一些相同点,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异。
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经济法的建设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000 年后,随着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逐渐融入,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近年来,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法也在不断完善,新机制不断涌现。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不仅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金融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还有电子商务法、数据保护法等新型法规。
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也颇为丰富。
在欧美国家,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在20 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风暴和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促使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地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和法规,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一些国家还出台了反信托、反垄断等法规,强化了市场监管。
同时,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经济法律,如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战略及防止网络暴力法律等。
总体而言,国内、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增长。
同时,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也是经济法发展的目的所在。
当然,在各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发展程度和重点领域还是存在不同。
国内在保障中小投资者、完善经济基础体系方面可能更加注重,而国外则更多关注消费者权益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无论国内国外,经济法的发展都需要结合本国国情和市场需求,制订出适合本国实际的经济法律。
《经济法学》课件
03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竞争法律制度的概念
竞争法律制度的意义
竞争法律制度是调整竞争关系、维护 市场竞争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 称。
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竞争法律制度的特征
以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限制竞 争为宗旨,涉及市场准入、价格、质 量、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方 面。
WTO规则与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
总结词
WTO规则与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情况
VS
详细描述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需 要履行一系列承诺和义务,包括降低关税 、开放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同时 ,中国也需要遵守WTO规则,确保公平 、透明的贸易环境。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和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02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定义与分类
总结词
明确经济法主体的定义,了解其分类和特征
详细描述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标准,经 济法主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这些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不 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财税法律制度的定义
财税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用于规范财政税收活动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税法律制度的特征
财税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是保障国家财 政收入、实现经济调节的重要工具。
财税法律制度的功能
财税法律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财政收入的筹集、财政支出的安排、 税收调节和预算控制等方面。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总结词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存在密切联 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经济法学书单
经济法学书单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学科。
在实践中,经济法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于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阅读相关的书籍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经济法学书单,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
1. 《经济法概论》该书是经济法学领域的入门教材,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从宏观角度出发,系统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体系结构等内容。
该书内容详实,适合初次接触经济法学的读者阅读。
2. 《市场与竞争法》该书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作者是著名经济学家王建民教授。
该书主要讲述了市场与竞争法的基本原理、立法背景以及实践应用等内容。
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读者可以深入了解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3. 《公司法》该书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典教材,作者是著名法学家梁启超教授。
该书全面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组织形式、股东权益保护和公司治理等内容。
对于研究公司法和商业组织领域的读者来说,该书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资料。
4. 《金融法学》该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是金融法学专家刘同江教授。
该书系统介绍了金融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安排以及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
通过对金融机构监管、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等问题的深入分析,读者可以了解到当前金融领域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5. 《国际经济法》该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是国际经济法专家杨栋梁教授。
该书主要讲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机构等内容。
通过对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重要领域的深入研究,读者可以了解到国际经济合作中的法律机制和规范。
6. 《知识产权法》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是知识产权法专家马寅初教授。
该书全面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制度安排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通过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重要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入研究,读者可以了解到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在国内和国外都产生了和发展。
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解放前后的新中国时期。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受到了政治、经济和外部环境的制约。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国内经济法的立法工作主要集中在国家控制经济领域,如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财产权和劳动法律等方面。
而在国际层面,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交流与合作相对较少,发展较为有限。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国内经济法也开始逐渐发展。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经济法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逐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法律制度。
在90年代以后,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进一步推动了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融合和发展。
国内经济法的立法范围逐渐扩大,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等领域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在国外,经济法的发展也有自己的特点和差异。
在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发展更早,也较为成熟。
在欧洲,经济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商法体系。
经济法主要包括贸易法、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在美国,经济法的发展相对较为灵活和创新,主要注重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美国的经济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证券法等。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国际经济组织和多边贸易协定的不断涌现,为国内经济法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也为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融合提供了新的机遇。
国内与国外的经济法产生与发展都是基于不同的历史、经济和法律环境,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行为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内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将越来越密切,推动经济法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家经济。
2. 高度政治化:中国经济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受到政治因素的极大影响。
政府在经济法的制定中起到主导作用,法律的内容和重点往往与政府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3. 逐步市场化: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法逐渐向市场经济方向发展,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
中国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法、企业法、金融法、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
4. 与国际接轨:随着中国与国际经济的紧密联系,中国经济法也面临与国际接轨的挑战。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加强了与国际经济法规的对接。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治化:随着中国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重视,中国经济法将更加注重法治化,
法律的实施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2. 国际化:中国将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标准接轨,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3. 创新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中国经济法将不断创新,适应新经济形态和新经济模式的发展需求。
4. 社会化:中国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益,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总之,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特点,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更加注重法治化、国际化、创新化和社会化。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生活、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广泛实施的一套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与国内与国外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密切相关。
国内的经济法产生与发展主要是在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步形成的。
建国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经济法还处于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法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实施。
特别是19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经济法的体系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国外的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则与不同国家的历史和国情有关。
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在工业革命后的工商业发展过程中。
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相关经济法的规范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
英国的公司法、美国的反垄断法等,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台的重要经济法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法也开始趋同,并出现了一些国际经济法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都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经济活动的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金融法、税法等多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发展离不开立法机关的不断完善和调整,同时也需要依法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和执法。
只有确保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才能保障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经济法旨在调节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入手,探讨经济法的演进和变革,以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一、古代经济法的发展早在古代,人们就开始意识到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管理是必要的。
中国古代商业法则的发展历程可追溯至商周时代,商业合同、商标商号、销售代理和债务追索等事项已经在商事经济中得到了规范。
此外,在古代,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税法和市场监管法规,如清代实施的《海关章程》、明清时期的税法《田赋制度》等。
这些经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现代经济法的起步19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欧洲及其殖民地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对于实现市场自由化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于是,各国政府争相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法规,如美国的《谢尔曼法案》、英国的《合同法》等,旨在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同时,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1899年和1907年,海牙召开了两次国际和平会议,其中产生的《海军规约》和《陆战规约》等国际条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经济法的成熟与完善20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技术进步,各国政府的经济执法和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各种经济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从最初的简单条文到现在的包含多方面内容的经济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同时,国际经济组织和贸易组织的建立,也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其中,以欧洲联盟为代表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在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较其他国家和地区更为成熟。
欧洲联盟制定的《竞争法》、《执法规定》等经济法规,对于整个欧洲经济产业的发展和竞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经济法的未来发展当前,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模式不断变化,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兴起,使经济法的发展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无论是解决创新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还是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据保护问题,都需要经济法在新时代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保障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政府和市场
政府和市场:1、法律权威与改革的两难关系三中全会提到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这就是所谓的政府和市场关系。
过去提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今天改成决定性作用。
基础性作用和决定性作用有本质上的差别,既然说是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在市场与权力的决定方面,市场起主要作用,发挥最根本作用。
政府与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两个重要手段,各有长处但功能不同。
如果说两只手,市场是无形的手,政府是有形的手,无形的手是市场的手,当然应该是最重要的,只有当市场这只手不能起作用的时候,国家这个有形的手才能进行干预。
但是长期以来,国家这只手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市场始终感觉到有很强的政府影子在起作用,这就是吴敬琏教授常说的,我们的市场还是一半管制,一半市场在发挥作用。
半市场半管制的现象造成政府和市场关系失调,或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扭曲。
2、国家是市场失灵的矫正者在一系列的假定条件下(比如完全竞争,没有公共品,不存在规模经济递增收益和外部性),竞争性的价格体系可以促进整个社会资源配置达至帕累托最优。
但是,市场失灵的发生恰恰是因为假定条件与现实生活的违背。
“国家应当是市场失灵的矫正者”是庇古以来关于福利经济学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观点。
马斯格雷夫(Musgrave)、阿罗、萨缪尔森和凯恩斯都持这种观点。
凯恩斯所强调的由于工资和价格结构刚性造成的市场失灵,是对福利经济学第一理论的另一种形式的违背,并引起了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和失业。
因此,政府的作用是通过政策制定来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
另外,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说明,每一种帕累托最优配置都可以通过竞争性的价格机制来得到。
按照这种观点,如果市场形成的收入分配不是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政府需要做的就是通过“不扭曲”的税收政策对最初的收入进行重新分配,其余的则由市场自发完成.3、让社会回归自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走在时代前沿_捕捉时代命题——法学家眼中的数字经济和软价值经济学
/ 米 健作为经济学的门外汉,机缘巧合我第一次读到滕泰博士的著作是他在6年前出版的《软价值——量子时代的财富创造新范式》。
当时,此书的书名令我眼前一亮,随后颇有兴致地通览了全书。
虽然书中内容我并不能全都理解,但其命题、立论、方法、理论功底和学术境界却给我许多启发和深刻印象。
时隔6年,他又将出版《软价值经济学——数字经济时代的底层逻辑》一书。
粗读此书稿,我发现,从“软价值”到“软价值经济学”,从“量子时代”到“数字经济时代”,滕泰博士已经完成了对自身理论的超越,这是跳动在时代前沿的超越,是以时代内容构建“软价值”这个时代命题的超越。
每个时代都有它特定的命题,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命题。
软价值经济学无疑是一个经济学的时代命题,它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极速到来冷不丁地出现在我们面前,是我们必然面对的问题。
感知、捕获、认识和阐发某个时代命题,直至形成一种系统的理论学说一般都需要一个过程,而能够感知时代脉搏和大势,走在时代前沿并形成基本认识和理论构建的人,除了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外,《软价值经济学——数字经济时代的底层逻辑》作 者:滕泰 张海冰 滕天逸 出版社:中译出版社还需具备长期学术积累和思想沉淀所形成学习的悟性、眼光的敏锐性以及思想的深刻性。
滕泰博士的《软价值经济学——数字经济时代的底层逻辑》,就是一部捕捉到了时代命题且具有突破性和冲击力的著作。
我个人认为,他的这部新作固然大大超越了他6年前的《软价值——量子时代的财富创造新范式》一书,但“软价值”这个时代命题并没有改变,核心内容变化主要取决于软价值经济的要素是什么。
我粗浅地读了这部新作,不仅佩服作者作为经济学家的专业敏锐度和理论素养,更为其思想境界拍案叫好。
作为法律人,不敢妄议经济学之事,但据我所知,有关经济学著述的林林总总,可以以“软价值经济学”命题展开系统、深入研究的,滕泰博士是国内第一人。
所以,尽管可能是浮光掠影地阅读了滕泰博士的新作,但我还是获得了不少感悟和启发,不揣浅陋,愿与读者分享。
经济法-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司法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赖于法制的调整、规范和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院要及时提出完善法律的立法建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解决经济纠纷是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基本职责,是法院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基本途径建设一支政治成熟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明法官队伍,才能更好地提供司法保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20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重大进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年发展,十年变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要实现《决定》所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下的司法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司法保障。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十年,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长足发展的十年。
今天,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给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过十年的实践,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竞争经济、信用经济,人们的认识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是法制经济,还有一些模糊认识。
有的认为,市场经济并非天然就是法制经济,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不习惯、不善于、不愿意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这种观点和做法显然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赖于法制的调整、规范和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只有法制,才能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市场活动的契约性,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才能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论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史
论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史改革开放以來,随着中国大门的打开,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空前的变化,经济实现了腾飞,中国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商品流通不断扩大,中国也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济模式也出现了众多不同,在经济发的发展史上,其他发达国家法制更完善、更健全。
但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以经济法问题分析,浅析中国经济发的发展历程。
标签:经济法;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发展方向一、经济法1、经济法的含义对于经济法的定义,当今世界上各个国家对经济法有不同的看法,对经济法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因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法律概念。
我自己个人认为经济法应当包涵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当确定经济发的调整的对象,经济法应当是调整经济的相关法律,这应当是区别于其他的法律的根本条件。
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具体应当包括对经济的进行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财政经济调控的法律的调整、对税收调控的的调整、对金融调控的调整、对计划调控的调整、对市场规制进行的调整、对反垄断的调整、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调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整、对产品的质量、产品的价格、产品宣传的广告的调整和一些特别的市场规制的相关调整等几个方面。
根据上面提到的几个方面,我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也就是说,经济法的概念应当是调整调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包括外国的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和中国的经济发的发展历程两部分构成,本次仅侧重于中国的经济法的发展过程。
1、中国的经济法的发展过程。
在任何的社会时期,经济都是国家的命脉,关乎到国家的安危。
在早先的自然经济时期,也有国家进行管理的经济,也有一些国家对经济进行管理的手段,如对经济纳税的税法制度、国家对一些行业的管控专营(如盐铁专营等专营制度)。
但是此时的国家社会形态大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以国家对经济法的调整多表现为诸多的刑法事宜,如《秦律》、《唐律》等,普遍具有严重的禁止性和严厉的惩罚行。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是指以经济为对象,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内外的经济形势、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在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始于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对经济活动的有效管理和规范。
1988年,中国起草了第一部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标志着中国经济法的诞生。
其后,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中国陆续通过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经济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2015年,中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成为了中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在国外,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产生了各自的经济法律体系。
在欧洲,经济法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有关。
18世纪的英国制定了《商业法典》和《海商法典》,奠定了现代商法的基础。
随着欧洲国家在19世纪的殖民扩张和对外投资的增加,国际贸易法也逐渐成为了研究热点。
20世纪初,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兴起,推动了美国经济法的发展。
此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也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经济活动的国际法律法规,为全球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总的来说,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当时的经济形势、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密切相关。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未来经济法律体系还将继续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实践。
经济法的历史走向
经济法的历史走向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财产、商业、投资和劳动等方面。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在其发展历程中也经历了多年的演变与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历史走向角度出发,具体介绍其发展演变的主要历程。
一、古代经济法古代经济法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左右,当时的古代政权通过类似于今天的政治手段来规范经济生活,主要通过制定各种条例和法令,比如汉律、晋律等等。
这些法律内容涉及到了税收、贸易、工商等各方面,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二、中世纪经济法中世纪经济法主要在欧洲地区产生,当时政府为了控制市场,对商业行为进行强制管理,主要表现在价格控制、外汇管理、进出口限制、贸易管制等方面。
在这个时期,政府通过直接干预市场和对经济活动进行权力约束,来解决当时的一些经济问题。
三、现代经济法现代经济法产生于18世纪末期,这个时期伴随着工业化的到来,经济发展日益飞速发展,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行为和新的经济关系。
这个时期的经济法主要包括劳动法、财产法、公司法等等,同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也更加重视。
四、当代经济法当代经济法以全球化、自由市场和普惠性为特点,其主要特点是独立、颗粒势力和多元化的存在。
它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和法规,为保护和规范市场经济提供法律基础。
现代经济法的发展体现了它的适应性,对于新出现的经济行为、经济关系、经济现象都能够进行创新,通过它的调整和规范解决经济领域的问题。
总之,历史的发展第描绘出了经济法的自我变革,由无到有的完善,已成为规范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法律系统。
从古代到当代,经济法的历程也可以看作是人类抽象理性的历程。
走向世界的中国使者及其成长故事文章
走向世界的中国使者及其成长故事文章从1972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到2005年,这33年间,中国人除了因历史因素非竞选即担任联合国副秘书长等职位外,从未参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高层职位竞选。
但从2005年开始,中国人逐渐走上了国际组织的角逐场。
率先打破僵局的是时任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
2005年10月24日,章新胜高票当选2005—200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主席。
此后,中国人在各种国际组织高官竞选中捷报频传,四面开花。
2006年6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协调会第54次会议上,王彬颖成功晋升为助理总干事,实现了中国加入WIPO26年来在高级职位上零的突破。
2006年11月9日,香港特区的陈冯富珍高票当选世卫组织总干事,开创了华人主政国际组织的先河。
2007年2月9日,联合国任命中国“外交斗士”沙祖康为联合国主管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副秘书长,这是目前中国籍联合国职员中的最高职位。
2009年年末,何昌垂被联合国粮农组织任命为副总干事,成为该组织成立63年来首位担任该职的中国人。
亚洲开发银行项目官员翟华在国际组织工作约20年,他认为,国际组织中的中国人之所以越来越多,无外乎两个原因:“第一,随着中国国力和影响力的增强,中国政府推荐或支持的人选可以直接进入国际组织中担任高职,比如林毅夫、朱民。
第二,中国人进入国际组织20多年,随着年龄、资历和业绩的增长,相当一部分被提拔到了中高级职位,第二种情况更为明显。
”共性与差异既然来自同一片土地,他们身上必有许多共性——海外教育背景良好,国际组织从业经验丰富,年龄均在60岁左右。
翟华回忆,早期他在国际组织的中国同事较少,多为国内相关部门推荐。
现在人数逐渐增多,很多是在欧美留学后通过应聘直接加入的。
林毅夫是芝加哥大学经济系博士,陈冯富珍是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文学学士及医学博士,张月姣是美国乔治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律硕士毕业……除了通晓英文和专业素养,这群人的真正过人之处,在于他们既通晓中国国情,又深谙世界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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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世界的中国经济法学中国的经济法学从诞生至今,经历了从缺乏理论支持的一哄而上,到理论日渐成熟的深刻反思,再到基础理论上停滞不前的低迷时期。
现在,中国的经济法学应当向何出去的问题不可回避地摆到了中国经济法学者的面前。
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目标,以解放束缚了多年的生产力,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使生产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上加以保障。
对经济运行的机制从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当时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对经济运行法律机制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学的雏形。
也许是受计划经济思想观念影响时间太长的缘故,刚刚改革开放的经济使得法学工作者有些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对市场经济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研究的范围,于是相应地形成了大经济法的概念。
在当时,人们以谈经济为时髦,对于经济法学和其他法学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的探究。
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问题都当作经济法问题来对待。
为了寻求理论上的支持,人们一方面立足于本国资源,从理论上对经济运行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从外国积极引进各种经济法理论,借鉴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
在这个阶段,有一大批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被翻译成汉语出版发行。
其中最有影响的有前苏联、日本的一些经济法学著作和教材,如前苏联拉普捷夫主编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日本的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丹宗昭信、厚谷囊尔主编的《现代经济法入门》、《日本经济法概要》等。
此外还翻译了一批经济法学论文。
在国内则出版了相当一部分经济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众多的经济法派别,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纵横经济法论。
经济法学研究对法院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大量经济案件的出现,使得各级法院相继成立了经济庭,专门处理这些案件。
在当时看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等,只要涉及到钱的纠纷案件(民间借贷除外),一般都当作经济案件来对待,而民事案件则只限在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侵权等很小的范围内。
随着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深入,人们发现,经济法学并不是包罗万象的,经济法研究的许多方面实际上应当属于民法的研究范围。
于是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包括经济法和民法的范围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1992年,中国正式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人们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各国不但在经济上可以互相借鉴,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参考。
法学家们对经济法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已经跟以前的经济法观点有了明显的不同,无所不包的大经济法概念已经很少有人坚持。
这些观点被称作为“新经济法理论”或者“新经济法诸论”。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自从新经济法理论逐渐定型以后,人们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驻足不前的局面。
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法各部门学科的研究,甚至还有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产生了怀疑,将自己的研究方向转向了民商法的研究。
尤其是近几年来民事立法的显著成就,使得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受到了更大的影响。
《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权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启动,使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学者把目光转向了民商法学研究。
同时,法学研究的结果对法院的司法实践同样产生了影响。
虽然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还存在不同看法,对经济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异,但是他们之间都达成一种共识,即经济法只调整跟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有关的法律问题,而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来调整。
对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已经很少有人表示怀疑。
至少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属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人们都不表示怀疑。
由于经济法研究范围的缩小,于是有人对法院经济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怀疑。
认为经济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围,而真正属于经济法范围的案件则很少,因此主张撤消经济庭,变经济庭为民庭。
这种观点是一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点。
人们意识到经济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属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围,这是人们认识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学研究的进步。
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经济法庭的地步呢?我们应当承认,经济法庭的设立,对我国解决经济纠纷、促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在经济庭审理的大量经济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进民法学家的观点也不应当属于民法的受案范围。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等等。
当然,他们可能会说,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从本质上说是侵权纠纷案件。
反垄断案件(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实际上是合同纠纷案件,即这种合同是否违背社会公益,因而是无效合同的问题。
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其实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他们归根到底都是一种侵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
行政纠纷从本质上来说,难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机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酿成的侵权纠纷吗?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设置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有的法庭是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来设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则是根据其他标准,主要是为了满足处理某一类案件的方便而设立的,如铁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设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们同属于某一个部门,集中起来由某个单独的法庭来处理比较方便。
我们也不否认法院各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从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方便人们诉讼活动的进行。
经过近二十年的审判实践,人们已经完全适应了经济庭的概念,人们已经对经济庭的受案范围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认识。
如果突然间取消经济法庭,势必使人们对法院的行为感到茫然,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无法了解,从而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甚至使人们产生经济法是否已经已经被废除了的疑虑。
这对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经济法庭即便是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质在法理上说得过去,但是,在经济法庭取消以后,本来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或者将来肯定会出现并且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缺乏相应的受理机关。
我们总不能把它们让民庭来受理,因为那将在法理上又说不过去了。
例如,近些年来,人们对垄断现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
如果在最近的将来,《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人们想提起反垄断诉讼应该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呢?以及现在还经常出现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应当继续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来受理,这样岂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论,回到了原来大经济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因此,本人认为,撤消经济法庭的提法应当慎之又慎。
我们完全可以考虑保留现有的经济法庭,但是对其受案范围作适当的调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说得过去,同时也不至于让人们一时无法接受。
对于经济法应当向何处去的问题,张守文教授在其新近发表的论文“中国经济法的回顾与前瞻”中提到,中国经济法学在世界法学舞台上的地位问题是我国经济法学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时。
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似乎比较注重从外国借鉴,而忽略了向外国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
他们也许考虑的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国介绍。
实际上,他们也清楚地知道,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还不长,我国当初从外国引进经济法理论时,外国的经济法理论也同样很不成熟。
通过二十来年的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就,经济法的理论已经基本形成,经济法的地位已经得到认可。
但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外国的经济法理论已经有了较大的不同。
我国的经济法已经不再是前苏联和日本的经济法著作中所说的经济法了。
美国的法经济学(lawandeconomics,law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oflaw)也和我国的经济法概念有着质的不同。
它更多的是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手段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问题,也包括法制史上的问题。
笔者从互联网上看到美国法经济学会年会的一份会议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经济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还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发言。
这也就说明,美国的法经济学和我国的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过来,如果认为外国没有我国所说的经济法,怕他们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国介绍的话,就更加不应该了。
如果国外已经有了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发展得更加成熟,这时向它们介绍,反而有班门弄斧之嫌。
而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我国的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我们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绍给他们,使他们了解、接受我们的经济法学。
美国没有大陆法中的民法学,但是,美国用英文出版的各国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国民法著作。
美国还用英文出版了我国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
但是真正经济法含义上的著作似乎还没有见到。
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今年北京大学针对美国学生办的中国法短训班都没有安排经济法的课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经济法学者没有努力争取也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们在向外国借鉴法学理论时,一般都比较注意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法国、德国等加以借鉴,因为他们的经济比较发达,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比较大。
那么,我们在向国外介绍中国经济法时,同样应当以这些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主要目标。
我们要想经济法在世界法学舞台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动向它们介绍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是不会主动向我们来取经的。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考虑。
一、出国讲学。
近些年来,我国每年都有不少法学家到国外作访问学者或者讲学,但是经济法学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
就是在走出国门的经济法学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绝大多数都是去当学生,了解国外的法学研究动态,介绍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国介绍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法理论。
我盼望我国的经济法学家,尤其是经济法权威们不要将自己的影响局限在国内,而应当向国外渗透。
出国讲学,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
二、单独或者和国家立法、行政机构举办经济法国际研讨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不少外国留学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经济法专业的留学生。
他们对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即使没有深入独到的研究,也有相当多的了解。
他们回国之后,有的从事法学研究,有的从事法律实务。
我们可否建议他们利用所学的中国经济法理论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对他们本国的经济法进行比较研究,写出文章或者专著在本国发表或者出版。
同时在有关的经济法国际研讨会上和国内学者进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进中国经济法在国外的影响。